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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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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
2008-2-18点击次数:
80
渝规发〔2008〕21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
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
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
特此通知
附件1:
《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城乡规划 规划导则 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
仓储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仓储用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总则;2、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4、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5、仓储区总平面布局;6、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
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彭瑶玲、杨光辉、李乔
目 录
1 总则.1
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
2.1仓储用地的定义.2
2.2仓储用地的分类.2
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3
3.1一般原则.3
3.2选址的具体条件.3
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4
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4
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5
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6
4.1卫生防护标准.6
4.2安全防护标准.6
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15
5.1场地设计.15
5.2总平面布局.16
5.3配套设施布局.17
5.4 道路与绿地布局.18
6 名词解释.18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20
本导则用词说明.21
附:
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2
1. 总 则
1.0.1为使仓储用地的规划布局更好地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仓储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中较普遍的技术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范,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仓储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仓储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1仓储用地的定义
2.1.1仓储用地(用地代码W),是指城乡中仓储企业用于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2仓储用地的分类
2.2.1普通仓库用地(用地代码W1),是指用于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仓库的建设用地。
2.2.2特种仓库用地(用地代码W2)
(1)危险品仓库用地(用地代码W21),是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2)特殊品仓库用地(用地代码W22),是指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2.2.3堆场用地(用地代码W3),是指露天堆放货物或集装箱的储物用地。
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
3.1一般原则
3.1.1仓储用地选址应考虑所储物资的供应范围和合理流向,并应与城乡和区域内的交通系统有方便的联系。
3.1.2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3.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要求,并具备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良好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3.1.4仓储用地的区域环境应符合物品储存安全的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
3.1.5
乡村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镇边缘、交通运输方便和有消防水源的地段。
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3.2选址的具体条件
3.2.1
大中型储备仓库和中转仓库一般应具有铁路和水路的运输条件,并具有发展铁路和公路或水陆联运的可能性。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具备修建铁路专用线和提供车源的可能性;以水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具备修建水运码头的可能性;以公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靠近城乡公路干线,仓库的出入口应避免直通干线。
3.2.2仓储用地应选址在地势较高,地面平坦的用地上,有一定坡度并利于排水,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
3.2.3
仓储用地应有较好的地质条件,地基承载力较高。
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洞窑库址,应选在地址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3.2.4仓储用地沿江布置时,应紧凑布局,不应侵占城乡生活岸线,尽量避免从功能和景观上对城乡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对河流造成污染。
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3.3.1
危险品仓库用地应设置在城乡规划建成区的边缘并有一定隔离的独立地段。
其选址应根据不同危险品发生爆炸、燃烧和泄漏的危险性特征做具体分析。
易燃、易爆、易逸出有毒有害气体或产生恶臭的仓储设施应布置于被保护对象所在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排放有污染废水和易泄漏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储设施应布置在河流水系的下游。
3.3.2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矿企业、附近有易对存储品有腐蚀或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等用地不应选作危险品仓库用地。
3.3.3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
3.3.4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3.3.5 危险品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3.6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窝风的地带。
3.3.7煤炭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3.4.1特殊品仓库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
3.4.2特殊品仓库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殡葬场等场所。
3.4.3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气源。
3.4.4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鱼类冷库宜布置在城乡边缘,城乡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3.4.5粮食、棉麻仓库应选址在地势高爽、通风条件较好、不易受潮的地段。
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
3.5.1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乡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乡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3.5.2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4.1卫生防护标准
4.1.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4.1.1的规定,防护范围内宜绿化。
表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废品仓库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100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t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0
4.1.2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4.1.1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4.1.3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其它设施用地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m。
4.1.4有大量重型车辆运输和有较多的露天作业的仓储区宜在用地周边设置较大范围绿化隔离带或土堤式绿化带。
4.2安全防护标准
4.2.1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详见表4.2.1。
表4.2.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难燃烧物品
戊不燃烧物品
4.2.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仓储区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4.2.2规定的限制。
表4.2.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5≤10>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40.025.030.0
其它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20.012.015.0
(续表4.2.2)
三级耐火等级 20.025.015.0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30.020.0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040.025.030.0
仓储区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仓储区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仓储区外道路路边 20.0
仓储区
内道路路边主要 10.0
次要 5.0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4.2.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型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仓库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
戊类仓库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
一、二级10.012.014.010.012.014.013.012.0
三级12.014.016.012.014.016.015.014.0
四级14.016.018.014.016.018.017.016.0
高层仓库一、二级13.015.017.013.015.017.013.013.0
民用建筑一、二级10.012.014.06.07.09.013.025.0
三级 12.014.016.07.08.010.015.0
四级 14.016.018.09.010.012.017.0
注:
①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②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4.2.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仓储区外
铁路线中线仓储区内
铁路线中线仓储区外
道路路边仓储区内
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35.025.020.015.010.0
丙类液体储罐30.020.015.010.05.0
4.2.5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20.025.030.035.0
民用建筑18.020.025.030.0
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2.015.020.025.0
三级15.020.025.030.0
四级20.025.030.035.0
注: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2.6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表4.2.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Ⅰ级Ⅱ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035.020.025.0
重要公共建筑20.025.012.015.0
民用建筑10.015.06.08.0
主要道路路边10.010.08.08.0
次要道路路边5.05.05.05.0
注:
①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7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粮食席穴囤W(t)10≤W<500015.020.025.0
5000≤W<2000020.025.030.0
粮食土圆仓W(t)500≤W<1000010.015.020.0
10000≤W<2000015.020.025.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10.015.020.0
500≤W<100015.020.025.0
1000≤W<500020.025.030.0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10≤W<500015.020.025.0
5000≤W<1000020.025.030.0
W≥1000025.030.040.0
(续表4.2.7)
木材等V(m3)50≤V<100010.015.020.0
1000≤V<1000015.020.025.0
V≥1000020.025.030.0
煤和焦炭W(t)100≤W<5000 6.08.010.0
W≥50008.010.012.0
注:
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4.2.8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仓储区外
铁路线中心线仓储区内
铁路线中心线仓储区外
道路路边仓储区内
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30.020.015.010.05.0
注:
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4.2.9
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4.2.10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11
石油库与城乡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其安全距离不小于表4.2.11-1、表4.2.11-2和表4.2.11-3的规定。
表4.2.11-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序号名称石油库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1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10090807050
2工矿企业6050403530
3国家铁路线6055505050
4工业企业铁路线3530252525
5公路2520151515
6国家一、二级
的架空通信线路4040404040
续表4.2.11-2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7架空电力线路和
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
8爆破作业场地
(如采石场)300300300300300
注:
①石油库等级是按照石油库总容量,即储油罐公称容量与桶装油品储存容量总和来划分的。
一级为总容量100000m3以上,二级为总容量100000~30000m3,三级为总容量30000~10000m3,四级为总容量10000~1000m3,五级为总容量小于1000m3。
②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③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④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⑤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
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⑥注③~注⑤的折减不得迭加。
⑦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⑧当两个石油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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