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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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陕西省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陕西省旅游局
长安大学旅游规划设计研究所
2016年12月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陕西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编单位:
长安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
西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陕西省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的术语与定义、选址与规划、功能与布局、基础与配套、服务与管理、生态与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各种类型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LB/T011-2011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T26353-2010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8973-2016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
游泳场所
GB50220-19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T17775-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DB11/T500-2016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GB/T5845.2-2008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2部分:
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GB/T10001.2-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T25895.1-2010水域安全标志和沙滩安全旗第1部分:
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用水域安全标志
GB/T25895.3-2010水域安全标志和沙滩安全旗第3部分:
使用原则与要求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A480.2-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自驾车self-drivingvehicle
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泛指7座及以下轿车和越野客车。
3.2旅居车(房车)recreationalvehicle
指配备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和厨房等基本生活设施,通过自立行驶或借助外力牵引行驶的交通工具。
3.3露营camping
指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野外临时住宿和休闲生活为主要目的的活动方式。
3.4营地campground
有明确范围和相应休闲服务设施的露营场所。
3.5营位campsite
在休闲露营地内,供露营者住宿和活动的独立区域。
3.6帐篷tent
用帆布或其他材料做成的、可拆装组合的折叠式露营设备。
3.7木屋(移动木屋)mobilehouse
以木质或复合材质为主要建筑材料的可移动的房屋。
4选址与规划
4.1选址
4.1.1应避开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应避开各类保护区的限制区域,应避开矿区、化工厂等易产生污染源的区域。
4.1.2宜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风景优美、日照充沛的地域。
不宜选择空气流通不畅、湿度过大、雷电多发、多雾等特殊气象区域。
4.1.3宜选择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沿线,能与所在地的交通干道相连接。
4.1.4宜与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度假酒店(村)、民俗旅游村(镇)、市政绿地及郊野公园结合。
4.1.5距离县级以上城市的车程时间宜为2h内,不宜超过3h。
4.1.6营地周边1h车程范围内宜有提供必要救助的设施或条件;距离营地50km车程范围内宜有加油/气站。
4.2规划
4.2.1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划和设计。
4.2.2应遵循国家、省及地市相关上位规划的要求,应充分衔接所在地的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4.2.3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4.2.4应包括营地性质、主题定位、功能分区、服务项目、安全保障、资源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资收益分析等内容。
4.2.5应充分利用所在地的交通、电力电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
4.2.6应依据陕西省的历史文化和旅游市场需求,形成有特色主题的总体风格。
4.2.7应结合生态承载力、可利用土地规模和投资强度,明确露营者最大承载量,合理设置营地的规模指标。
5功能与布局
5.1功能区设置
5.1.1应根据自驾车和旅居车进入、登记、停泊、活动、结账和离开等服务流程合理布局功能区。
5.1.2基础功能区包括出入口、服务中心、自驾车旅居车宿营区、生活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
5.1.3可根据营地具体的功能定位设置特色功能区。
5.1.4各功能区之间宜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自然林带或人工绿化带等进行适度隔离。
5.1.5各功能区之间应通过内部交通有机连接。
5.2出入口
5.2.1应根据外部交通、营地规模及功能区划分合理设置出入口位置。
5.2.2应有醒目的标志物,利于车辆的出入及安全。
5.2.3应依据露营者最大承载量和车辆进出动线,预留高峰期和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出入口。
5.2.4应在适宜位置设立可清晰识别的营地导示图。
5.2.5应设立接待室和门卫,并保证24h正常工作。
5.2.6宜采用智能化自动门禁系统。
5.2.7宜采用原生态材料建设与环境协调的特色门区,并设置活动围栏。
5.2.8可设置生态停车位,满足特定车辆和高峰期停车需求。
5.3服务中心
5.3.1位置合理,与出入口和其他功能区连接通畅,便于露营者集散和服务衔接。
5.3.2建筑体量、外形、色彩、内部装饰应与环境协调,体现营地特色。
夜间照明良好,具有建筑标志性和视觉导向性。
5.3.3应划分前台接待区、等候休息区、资料展示区、商品销售区和公共卫生间等分区。
5.3.4应提供办理入住/结账手续、信息咨询、导游服务、网络预订、租赁服务、医疗救助、行李及贵重物品寄存等服务。
5.3.5宜提供外币兑换、银行卡和移动便捷支付等结算服务。
5.3.6应有适宜空间和设施供露营者等待和短暂休息。
5.3.7应提供营地服务项目宣传资料,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宜提供所在地旅游景区(点)介绍、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及常见报刊等。
5.3.8应有销售营地生活必需品、基本急救药品的柜台。
5.3.9应配备宽带或无线上网设备。
5.3.10应配备信息自助查询、移动设备充电等设施。
5.3.11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营地,服务中心可参照《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LB/T011-2011)的要求建设。
5.3.12宜设置供残障人士、老年人及儿童活动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和通道,建设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5.4自驾车旅居车宿营区
5.4.1应由营位和公共配套设施(饮用水房、淋浴间、盥洗间、洗碗池、洗手池、厕所及小型活动场所等)构成,营位由停车位和附属活动区组成。
5.4.2可根据用地规模、地形地貌、自然植被分布等情况,采用集中式、组团式、皮圈式和围合式等布局方式。
5.4.3地面应平整,营位20m长度范围内任意两点相对高度差应不大于20cm,地面横向坡度、纵向坡度均应不超过5%。
5.4.4距离周围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5cm,不大于45cm,生态硬化或铺设草坪,或搭建架空的木质平台,排水通畅,便于露营者扎营。
5.4.5自驾车营位数量不宜少于30个,旅居车营位数量不宜少于20个。
5.4.6每个自驾车营位的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0m2,每个旅居车营位的占地面积不宜小于80m2。
5.4.7营位与服务中心的距离不宜超过10分钟步行路程,超过宜提供电瓶车等接驳服务。
5.4.8自驾车营位间距应不小于2m,旅居车营位间距应不小于3m,营位距生活设施、购物设施等距离不宜超过200m,有绿化带或美观的栅栏隔高。
5.4.9应合理设置与旅居车相应的给排水、煤气、电源、有线电视、网络等管线接口。
接线口位置应不超过车辆停车位侧后部的1/3。
接口设施相对地面高度应为0.6m。
所有管线均应埋地敷设,不影响景观效果。
5.4.10旅居车营位区应按照2:
1比例配套智能水电桩,并配有3.5KW以上功率的供电和加压自来水供应,用户可自助开关水电。
5.4.11停车位地面应做生态硬化,停车位标线清晰,排水坡度宜为2~3%,最大应不超过5%。
5.4.12附属活动区宜配置遮阳遮雨伞、自助烹饪炉、烧烤炉、户外餐桌椅、垃圾收纳箱等。
5.4.13拖挂式旅居车长期停放形成的固定住宿区,应用马镫或木头、石头等材料制成悬空停车位。
5.4.14应在合理位置配备公共洗漱室、浴室和厕所。
5.4.15宜提供无线上网服务。
5.5生活服务保障区
5.5.1应提供餐饮、购物、洗衣、急救医疗等服务项目。
5.5.2依据营地规模可与服务中心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5.5.3应设置公共餐厅,餐饮应体现陕西饮食特色,卫生条件应符合《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的规定。
5.5.4应至少有一处商店或购物点,商品种类丰富,明码标价。
宜销售具有陕西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或商品。
5.5.5应提供洗衣服务或配置自助洗衣设施,提倡露营者自助洗衣。
5.5.6应提供医疗服务,配备基本急救药品,能进行紧急救治。
5.5.7可单独分区设置篝火场、烧烤区或野餐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设施。
5.5.8可设置会议室和商务中心,提供会议和商务服务。
5.5.9可设置休闲娱乐区或休闲俱乐部,场地及设施应符合《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GB/T26353-2010)的规定。
提供品酒、品茶、阅读、棋牌、KTV等娱乐设施和服务。
5.5.10可提供针对残障人士、老年人及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生活服务和娱乐休闲设施。
5.5.11可设置展览区,开展旅居车、小汽车、运动用品、农副土特产品等展览活动。
5.6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
5.6.1应位于营地下风处,距离其他功能区至少50m且有自然林带或人工绿化带隔离。
5.6.2垃圾收集箱数量适宜,分布合理,造型美观,结实耐用,防雨、防腐、防燃,且实施分类收集。
5.6.3对废弃电池等危险废弃物应专门回收。
5.6.4应配备专用的垃圾运输车辆,做到日产日清和无害化处理。
5.6.5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综合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
5.7特色露营区
5.7.1可根据营地功能定位设置木屋住宿区、帐篷露营区、集装箱住宿区、儿童游乐区、户外运动区、露天活动区、宠物活动区等特色功能区。
5.7.2可设置木屋住宿区,木屋的建筑外观、体量、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设施和服务应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中二星级及以上的要求。
5.7.3单个木屋营位的面积(含卫生间和门廊)应不少于20m2,并留有面积不少于10m2的预留活动区域,卫生状况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的要求。
5.7.4可设置帐篷露营区,营位数量不宜少于30个,每个营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0m2,自带帐篷搭建区域面积不宜小于300m2。
5.7.5帐篷营位地面应干燥、平坦,高于周围地面15cm以上,排水通畅。
营位内任意两点高差距离应不大于60mm,营位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2m。
5.7.6帐篷设备完好,无破损,配有防潮软床垫及枕头、床单、被子等卧具,卧具材质良好、柔软舒适,内部照明灯光柔和。
周边应设置洗碗池、饮用水龙头及烧烤器具。
5.7.7以帐篷区为中心,向外辐射200m范围内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浴室和洗手台等设施。
每30名男性配备一个厕位或两个小便器,每20名女性配备一个厕位;每50人配备一个淋浴间;每20人配备一个洗手台。
上述设施和卫生应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中AA级及以上的要求,夜间提供照明。
5.7.8可设置集装箱住宿区,配套设施和服务应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中二星级及以上的要求。
卫生状况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的要求。
5.7.9可设置儿童游乐区,游乐器材和设施应符合《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08)的规定。
5.7.10可设置户外运动区,运动设施应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
游泳场所》(GB19079.1-2013)等规定。
5.7.11可设置露天活动区,200m范围内应具有消防设施。
5.7.12可设置宠物乐园,应明确乐园边界并设置围栏。
6基础与配套
6.1内部交通
6.1.1应遵循人行、车行相分离的原则。
6.1.2车行道路面应硬化,符合《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
-2012)的要求。
常规车行道车速限制应不超过10km/h。
6.1.3车行道宽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1995)的要求,双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6m,单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m,且路边配有人行道。
停放旅居车区域附近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8m。
6.1.4近端式道路的回车场应充分满足相应车辆的转弯半径需要,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规定,旅居车转弯半径不小于12m。
6.1.5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4m,消防车道距固定建筑外墙距离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8m×18m。
6.1.6应设置专门的步行道,可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要求,铺设色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环保材料作装饰,建设成为生态步行道,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5m。
6.1.7可设置电瓶车道、自行车道、马道等特色交通道。
6.1.8在自行车道中,15º以下的缓坡地段和30º以上的急坡地段占车道总长度分别不宜超过30%和10%,道路宽度宜为1m以上。
6.1.9道路两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500-2016)的要求,设施的设置宜满足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6.1.10主要机动车车道两边宜设置大型路灯,一般机动车车道旁宜设置小型路灯,步行道旁宜设置地灯。
6.1.11如有桥梁,应在桥梁两端公示车辆载荷标识。
新建桥梁,必须满足最低16吨的载荷量。
6.2停车场
6.2.1应毗邻服务中心、自驾车旅居车宿营区设置停车场。
6.2.2依据营位数量和正常时段接待容量规模,科学设置停车位数量和结构。
6.2.3自驾车停车位的单位停车面积不小于26.1m2,旅居车停车位的单位停车面积不小于50.2m2。
场内分区和流线标识清晰醒目,设回车线。
6.2.4宜安装监视器或设专人管理,预防车辆丢失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6.2.5宜配备车辆清洗和维护设施,分设自助服务区和专人服务区。
专人服务区应可容纳4辆以上汽车进行清洁和维护服务。
6.3标志标识
6.3.1出入口及进出道路应设置规范、醒目和具有夜间指示功能的公共信息和交通引导标识,符号标志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2部分:
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GB/T5845.2-2008)的要求。
6.3.2营地内各功能区、建筑物和场所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GB/T10001.2-2006)的要求。
6.3.3营地内解说标识、提示标识、禁止标识等均应采用中英文对照。
6.3.4出入口处应设置营地全景导示图,提供营地全景图、文字介绍、露营者须知、咨询/救援/投诉电话等;
6.3.5车行道两侧应设置速度限制及其他警示标识。
6.3.6水域环境应按照《水域安全标志和沙滩安全旗第1部分:
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用水域安全标志(GB/T25895.1-2010)和《水域安全标志和沙滩安全旗第3部分:
使用原则与要求》(GB/T25895.3-2010)设置相应标识。
6.3.7在危险地段或区域应合理布设醒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
6.3.8消防安全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内容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
标志》(GB13495.1-2015)的要求。
6.3.9标识牌应采用持久、耐用的生态型材料,与营地整体环境协调。
6.3.10标识牌安装高度和方向,应充分考虑视觉效果和阅读的习惯与舒适性。
6.4供水供电设施
6.4.1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Ⅰ类和Ⅱ类水质的规定;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Ⅰ类、Ⅱ类和Ⅲ类水质的规定。
6.4.2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6.4.3应设置自来水蓄水池和配水站,供水管应排布至每个营位,并提供24h稳定供水。
6.4.4应尽量使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供电,电力线路应按照《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的要求,埋地敷设,并提供24h稳定供电。
6.4.5应安装电压转换器,各营位入户接口分别设置220V和110V的电源接口。
旅居车按每车最大功率不低于5700W,配备25米(2.5三芯电缆)的用电线。
6.5燃气供热设施
6.5.1邻近城市供气干线的营区,宜采用天然气、煤气等燃气方式。
6.5.2宜采用锅炉房、热泵、地热等集中供热热源进行营区供热,宜采用太阳能集热器作为主要或者辅助供热设施。
6.5.3应在服务中心、生活服务保障区、木屋住宿区、集装箱住宿区配备空调,保证制冷、取暖效果良好。
6.5.4固定建筑宜采用供热管道进行供热,并保留热力入口,室内的供热计量管理应符合《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
6.6通信网络设施
6.6.1移动电话信号应覆盖营地全部范围。
无法覆盖移动电话信号的营地应配备有线电话或卫星电话,保障通讯畅通。
6.6.2营地公共区域均应有无线网络覆盖。
6.6.3出入口及露营者集中场所宜设置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的公用电话,可24h使用,电话旁边应标明紧急救援电话号码。
6.6.4提供邮寄服务,资费情况应按照政府定价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及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执行。
6.6.5营地内应设有广播装置。
6.7生活卫生设施
6.7.1应设置数量充足的公共厕所、公共淋浴室、公共盥洗间、公共厨房等生活卫生设施。
6.7.2生活卫生设施距自驾车旅居车宿营区、帐篷露营区、木屋住宿区、集装箱住宿区最近距离15m,最远距离75~150m。
6.7.3应使用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设施,保证干净整洁。
地面铺设防滑材料,湿润状态下的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6.7.4公共厕所设施和卫生管理应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中AA级及以上的要求。
6.7.5公共厕所数量充足,男女厕位数量比例为4:
6,营地使用高峰期应根据人流量设置临时厕所。
6.7.6公共厕所出入口设置无障碍设施,具体要求可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男女厕内进门处最少设1个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单间,内设安全扶手及紧急呼救按扭。
6.7.7公共厕所宜设置第三卫生间,设计标准及设施配备可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及《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中关于特殊人群适应性相关内容。
6.7.8应设置公共淋浴室,男、女浴室分开,提供24h热水服务;应配备更衣室、储物柜、面镜、电吹风、电源插座、座椅、挂钩等设备设施。
6.7.9公共淋浴室应考虑特殊人群(残障人士、老年人及儿童)的需求,设置专用辅助设施。
应提供独立的婴儿换洗设施,提供高质量的婴儿换洗用具。
6.7.10公共盥洗间应配备冷热水龙头,指定时间内提供冷水和热水。
应设置残障人士、老年人及儿童专用池和母婴专用池。
6.7.11每30个营位应配有一处公共厨房,按25人/套灶具配置相应设施。
6.8安全保卫设施
6.8.1应配备灭火器、水桶、砂箱等多种消防器材,并置于醒目、易取用位置。
6.8.2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按要求在道路两旁设置消防栓,间距应不大于120m。
6.8.3营地和外界之间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牌。
6.8.4宜设置24h监控系统。
6.8.5近水或提供游泳服务的营地,应配备救生员和水上救生设备,并于水深区域或易发生事故地段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牌。
6.8.6应设应急灯、应急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保证通道畅通。
6.8.7宜设营位安防报警系统。
6.9医疗救护设施
6.9.1宜设立医疗急救室,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服务中心并设。
6.9.2宜配备2名以上持有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明的医务和急救专业人员。
6.9.3宜配备急救箱、急救担架等急救器材。
6.9.4宜与周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紧急救援协议,保证能第一时间得到医疗救护支援。
6.10维修抢险设施
6.10.1宜与周边汽车修理厂、修理站签订紧急救援协议,为自驾车旅居车提供快速维修抢险服务。
7服务与管理
7.1服务要求
7.1.1服务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
7.1.2服务人员应着工装、佩戴工牌,仪态端庄大方,待客热情,语言文明。
7.1.3应提供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的24h咨询和预订服务。
7.1.4宜提供代客泊车、行李寄存、票务代订、露营技能指导等附加服务。
7.1.5宜提供儿童和老人看护托管专门服务。
7.1.6宜提供宠物托管专门服务。
7.1.7宜提供周边景区(点)介绍及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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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驾车 旅居 营地 建设 服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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