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6-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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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头发电三改文件6薪酬改革实施办法
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公司化运作的需要,突出薪酬的激励职能,按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中电投人劳[2005]183号)文件精神和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对所属企业改革的整体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对薪酬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取消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公司在岗的所有员工(高层管理人员除外)工资的确定、计算、发放按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原则。
(二)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原则,实现薪酬与岗位价值挂钩,并针对不同的岗位系列设置晋级通道,实行动态管理。
(三)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原则。
(四)遵循按岗、按绩取酬的原则,鼓励员工个人能力和业绩的提升,将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发展充分结合起来。
三、薪酬的构成
员工薪酬由岗位绩效工资、附加工资、总经理嘉奖、保险福利五部分构成,其中岗位绩效工资占主导地位。
(一)岗位绩效工资
原执行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奖金项目及各种津补贴一律并入岗位绩效工资。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1、岗位工资的确定办法
按照岗位的技能要求、工作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四类因素设定评价指标及方法,根据岗位说明书对管理、技术、生产、服务四类岗位进行岗位评价,将评价结果依据岗位系列分级归档,依照工资总额确定各级、档对应的工资数,即得出岗位工资等级表。
2、绩效工资的确定办法
岗位工资作为绩效工资确定的基数,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发放额度。
具体计算方法为:
绩效工资基数=岗位工资×个人绩效工资系数。
其中个人绩效工资系数如下:
运行岗位个人绩效工资系数为0.65;非运行岗位个人绩效工资系数0.4~0.5;中层管理人员个人绩效工资系数为0.7,一般管理人员个人绩效工资系数为0.55。
绩效工资按上月度公司绩效系数,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系数确定,具体方法为: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P×Q×S
其中P为部门绩效考核系数,Q为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具体数值参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S为公司效益系数,依据公司利润及发电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权重
目标
实际
利润
60%
M
m
发电量
40%
E
e
L=m/M×60%+e/E×40%
L
1.2以上
1.2~1.1
1.1~1
1~0.9
0.9~0.8
0.8以下
效益系数S
1.1
1.05
1
0.9
0.8
0.6
(二)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由工龄工资构成。
工龄工资标准为7元/年,按连续工龄计算,每年的元月份统一调整。
工龄工资于2007年底取消,本办法实施后,新入职的员工不享受工龄工资。
(三)保险福利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年金、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四)总经理嘉奖
公司将预5%的工资基金,用于处理突发或不可预见事件的奖励,由公司总经理掌握使用。
四、岗位工资的确定与调整
(一)岗位工资定级
公司完成双选竞聘后,所有在岗员工均执行所在岗位岗级D档薪;今后新任职员工岗位工资以所在岗位岗级D档起薪。
试用期间按所试用岗位确定其临时工资(享受80%的岗位工资),试用期满,按所在岗位确定岗位工资,享受正式在岗员工待遇。
(二)整体调整
调整所有人员的岗位工资,由公司效益、发展状况及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决定。
调整周期与调整幅度由经理办公会确定,工资增长率应低于公司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工资总额增长率应低于公司效益增长率。
(三)个别调整
根据员工个人考核结果和职称、岗位变动决定。
1、考核调整。
根据考核办法于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调整。
2、岗位变动调整。
若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则工资等级变动为相应岗位系列的工资等级。
五、其他工资的发放
(一)加班工资
1、公司员工法定假日因特殊工作需要加班一律报人事劳动部审查,经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审批后,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岗位工资÷20.92天×加班天数×300%。
2、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公休日上班,由各部门安排换休。
3、运行人员在正常班次上班,遇到法定假日时,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可根据情况给与适当补贴。
(二)见习工资
新入职员工实习期间,按下列标准发放见习工资,实习结束确定岗位后,按所在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
中专以下
中专
大专
本科及以上
实习工资
600
800
1000
1500
(二)不带薪休假工资
1、病假工资:
员工因病休假,病假期间岗位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若当月缺勤超过十天,则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连续治疗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者,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精神。
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公司上年度月人均工资的50%执行,由公司按月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连续医疗时间超过6个月,自第7个月起,停发病假工资,改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精神。
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公司上年度月人均工资的40%执行,由公司按月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2、事假工资:
员工因本人原因请事假,事假期间岗位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发,若当月缺勤超过五天,则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带薪休假工资
1、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工资
员工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休假期间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发。
若当月休假天数超过半个月,则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工伤假及产假工资
参加工伤及女工生育保险的员工,在因工负伤医疗期内或生育期间,工伤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公司按工伤保险标准执行;生育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女工生育保险标准,从生育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工伤或生育保险的员工,参照参加工伤及女工生育保险员工的工资待遇标准,由公司拨付。
(五)待岗人员工资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按原工资标准(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基础补贴、工龄工资的100%计算发放,不执行本岗位绩效工资制,待岗员工的管理按待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谈判工资
公司因特殊需要招聘的特殊人才可执行谈判工资,其工资标准不受本方案的约束,由总经理和本人谈判并签订报酬协议。
公司内有特殊才干和技能的员工,也可向公司申请谈判工资。
谈判工资实行封闭管理。
(七)工资发放
公司于每月10日为员工发放当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加班工资、不带薪休假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在次月兑现。
五、有关规定
(一)不在岗的员工不执行新的岗位绩效工资。
(二)本方案实施后,公司原先执行的岗位技能工资作为员工的档案工资封存,并作为之前及今后内退及待岗员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三)执行本办法时,如员工当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四)实行新岗位绩效工资后,岗位工资作为计算有关工资待遇的基数。
(五)部门副职主持工作满三个月,且绩效考核等级为B以上的,可按正职岗位工资待遇,否则岗位工资不变。
六、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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