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网施工合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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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网施工合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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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外网施工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唐山曹妃甸上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外网电气、外网路灯、外网给排水消防、外网采暖、外网弱电消防、路面和广场铺砖、路边石以及人行道、化粪池,消防水池。
工程地点:
XXXX
工程内容:
外网电气、外网路灯、外网给排水消防、外网采暖、外网弱电
消防的施工(不包含写字楼的外网,不包含路灯安装、路灯基础、路灯配电箱,高压电缆部分只预埋过马路套管,弱电只预埋线管及穿线井)、路面和广场铺砖、路边石以及人行道、化粪池,消防水池。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内容:
土方、检查井、管道、电缆(弱电工程及高压
电缆只负责预埋),全部工程内容。
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并对施工图保
密。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发包人。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天
下列情况工期予以顺延:
1、由于发包方原因,发包方书面同意给予顺延的工程工期
2、不可抗力
四、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
五、工程质量
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六、合同价款(暂估,含税)
金额(大写):
元整(人民币)¥:
元(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
发包方以电汇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方在付款前按照支付金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八、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
1、付款方式:
电汇
2、工程预付款:
无
3、工程进度款:
每月25日承包方报施工进度,经发包方、承包方预算核实后,次月5日前由发包方按已完成工程量80%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开具付款等额建筑业统一发票后予以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到支付工程进度总款的85%,承包方开具付款等额建筑业统一发票后予以支付;
承包方向发包方和施工所在地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完毕,验收合格后,发包方给其开具竣工资料移交证明,发包方支付到工程进度总款的90%,承包方开具付款等额建筑业统一发票后予以支付;
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审计完成,并在一个月内支付到审计结果总价95%的工程款,承包方开具工程决算总价款差额建筑业统一发票后予以支付;
其余5%作为质保金。
质保金分三次付清(质保金的返还均为无息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付质保金的70%;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付质保金的20%;其余10%质保金待防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付清。
九、工程结算计价方式
1、工程结算按施工图内容:
执行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节能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及省市相关文件,总价下浮%(甲方对材料认质认价)。
2、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洽商等增减部分。
计价方式同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
3、发包方直接分包项目的工程配合费,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分包工程总价(不含设备费)的3%的服务和配合费(服务和配合费的内容包括:
总承包商管理费、交叉施工影响工效费用、资料费、及成品保护费并提供临时电源等),总包服务和配合费不含分包工程水电费、垂直运输费、脚手架费用。
4、发包方指定承包方分包工程:
由总包方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分包合同总价款(不含设备费)的8%计取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含税金),总包方应承担对指定分包单位的总包管理及协调、配合等责任。
5、其它:
(1)现浇板模板施工为木胶板;
(2)发包方供材料保管费按材料价格的2%计取,发包方供材料款从当期进度款中全款扣回。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执行造价信息价,造价信息没有的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节能定额》价格,特殊材料及设备费双方认价。
(4)施工水电费:
承包方自理。
十、工程约定
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本工程禁止承包方转包,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拖欠民工工资,出现民工上访问题,发包方有权按民工提供的资料(该资料须经承包方核实确认),直接向民工发放工资,并由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且因此出现的各种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事故过程中造成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由承包人自行清理,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处理,倒运费自负。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十一、竣工验收
1、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套及竣工验收报告并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3份。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另行协商,竣工验收时间按合同竣工日期执行。
工程预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十二、质量保修
工程保修期执行建设部2000年80号令和唐山市地方工程保修规定等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部位,承包人应采取反工、返修、更换、改建等补救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经修复的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那部分工程价款。
2)双方工期约定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完成该工程的全部工程量。
如未按合同工期竣工。
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按延误天数计收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万,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工期延误达到__日的,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3)承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方的工程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工程进度计划时(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月进度计划工程量的70%),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擅自停工1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无条件撤场。
4)如果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延误工期,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并承担相应的停窝工损失。
5)因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
双方均不追究各自责任。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承包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其它
1、本合同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结算依据。
本协议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五份,乙方两份。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唐山曹妃甸上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发包方明确的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2、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3、其他约定:
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排水漏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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