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工商局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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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党进利出资设立庄浪县博远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庄浪县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庄浪县南湖镇希望路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农产品、地方特产、工艺品、电子商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1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
万元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情况
认缴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党进利
10
100%
货币
2016年1月26日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广西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担任。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现任执行董事: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兼任。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任产生。
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现任监事:
党雁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烊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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