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外施队长及安全员培训教材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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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施队长及安全员培训教材7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管理教育提纲
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和政府一项重要政策和一贯方针,生产和安全是辩证的统一整体,生产是主导,不生产就谈不到其他(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也就谈不到安全。
但是,搞生产必须抓安全、保安全,把安全放在生产之上。
建筑行业因其劳动强度高,露天作业,流动性大而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高危行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我国建筑行业每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建设发展迅速,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工程建设的巨大投资和从业人员规模的扩大使得不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异常严重。
发生在施工项目过程中的各项事故不仅给国家财产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而且还给受到伤害的个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严重的影响社会稳定。
北京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支付工伤保险费不低于15万(现在20-30万),河北8万,均以本地区年平均工资标准而确定
目前北京从事建设施工的外省市施工人员几十万人。
但是,安全知识的贫乏,安全意识的淡薄、管理出现漏洞总是让我们看到听到一幕幕惨痛的悲剧。
这些悲剧的发生无一不是违章指挥(04年三建八大处工程)、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在管理学上的“海恩法则”,讲述了安全管理的金字塔原理:
每10000起不安全行为,孕育着3000起被忽视的隐患、300起可记录在案的隐患、30起严重违章作业操作和1起安全事故。
要想消除这一起事故,就必须从细节上把这10000起不安全行为控制住(有的施工现场脏、乱、差到处是隐患,如果不出事那是偶然的,出事则是必然的)。
要通过安全活动、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等,并把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列入日常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行中,提高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能力,使施工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安全是构件和谐社会的基础,安全是人民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安全管理水平及在安全管理上的投入远远高于我们)。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凡是无视安全的行为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人身伤亡事故,向我们警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大敌,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无视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可能会遗恨终身。
事实证明只有将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才能保证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安全”是生产一个永久的话题,和平安宁的生活需要安全、经济的腾飞需要安全、时代的发展更需安全(70~80年代在安全资金方面的等投入相对较少,相比之下今天在安全方面的投入有了质的飞跃)。
做到“时时处处想安全、人人事事讲安全”。
让安全的警钟时常激荡在我们耳畔,让我们一起记住:
安全警钟长鸣,安全伴我同行。
一、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现状
首先应当肯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不论机构如何改革,各级人民政府都有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
国家先后制定了几十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高居不下。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机构设置、安全设施管理、现场作业安全保障、交叉作业和承包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等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方面的重要问题没有得到基本的规范,许多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混乱,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能被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以至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国有资产逐步推出竞争性行业,建筑业特别是国企利用资产重组,采取国退民进的方式成立股份制企业,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再此运行之中,对于我们又是一种新的考验)。
(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保障,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接受者,每年我国有十几万人死于各种伤亡事故(集团上半年因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死亡5人,发生火灾5起,仅四建就发生三起火灾四建今年春节之后奥运之线下沉广场有发生一起火灾)远远高于发达国家。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使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没有安全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国是人民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用高于一切,生命的安全高于一切。
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如果连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便无从谈起。
(三)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很多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把发展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益列为首要任务,但是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不是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而是加以对立。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要钱不要命”(05年京民大厦火灾),为了赚钱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生命和发生事故为代价,减少甚至不进行安全生产投入,以降低短期成本追求长期利润。
而一旦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除了人员死亡之外还要不同程度地造成经济损失,其代价往往要等于或者高于安全生产投入成本,最终厂毁人亡,得不偿失。
据统计,近几年我国平均每天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00余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0亿元左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应当把握下列4点:
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责任重于泰山、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第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第三,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二、建筑安装施工的特点
建筑安装企业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生了巨大变化,施工队伍是从无到有,从上到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突破了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形成了开放型的建筑安装市场,建筑安装企业的生产任务由过去纵向分配(指令性计划)转向了横向承包,走向市场,改变了单纯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分配方式,特别是实行招、投标承包的工程,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谁的工期短,质量好,价格合理,施工现场文明安全,谁就能在竞争中取生。
(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发展块,特别是近年来成街成片新建、改建和危房改造。
建筑结构形势多样,施工现场由广阔变狭窄,由砖木结构发展外砖内模、外挂内模、大模板、滑模、倒模、飞模、升板、群柱滑模和升板相结合以及钢结构等等;建筑装饰形势多样,如无龙骨吊顶、可拆装玻璃内幕墙系统、铅矽镁合金隐藏式悬吊法石材干挂件、天然植物型油漆涂料、移动式铝合金块装脚手架等等。
(资质的确认,方案的审批)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手工操作用机械化、半机械化所代替,建国初期五十年代材料运输主要靠肩扛,扁提挑,仅有少量搅拌机、卷扬机,进入六十年代开始有了塔吊,从此在垂直、水平运输用起重机械、车子所代替。
现在是塔吊林立,施工现场到处是机械的翁鸣声。
(三)建筑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固定的,作业人员是流动的,产品体积大,生产的周期长是与其他行业根本不同的特点。
一座厂房,一栋楼房,一经施工,工人生产活动都围绕着建筑产品进行作业,这样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大量人员、建筑机械和材料进行作业,这样的情况一般情况少则几个月、一年,甚至三、五年才能完成一栋产品。
(四)建筑企业露天高处作业多,一年四季,无论酷暑、严寒(温度差±30-400左右)在空旷的地方生产,没有遮阳棚,也没有避风墙,工人长年在露天,一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到室内外装修,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70%。
另外还有气候的变化,建筑企业季节影响很大,如春、夏、秋、冬,风、霜、雨、雪,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困难。
(五)建筑企业劳动强度大,建国五十多年虽然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纵观全局,主要工种仍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还是一种异常沉重的负担,如:
一名瓦工,按照定额每人每天平均砌23m砖(1000块每块砌上墙浇湿后重量为3kg),一名瓦工每天双手负重3~5kg,还要一块砖、一铲灰弯腰2~3千次,体力消耗很大。
再如一名抹灰工每天弯腰6~7百次,通过蹲、扭、仰、侧等姿势将800~900kg重的砂子灰,脚踩在脚手架上、凳子上用抹子用力在墙上挤、压、抹光等等。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每一个特点,都存在着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
因此,必须针对每个特点,采取防范措施。
大家清楚的知道,伤亡事故的发生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直接关系,所以安全的主体是人,要使每一个人都知道,自己的不安全行为,即可能伤害自己,也会伤害别人,让每一个人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熟悉自己在安全施工中的责任,从自己做起,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按标准施工,按操作规程作业,才能形成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必须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进行主动的、超前的管理。
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一)安全意识在先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民的安全意识相对淡薄。
(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强于弱直接关系到作业人员的安危,大家在报纸或电台上可能已经看到了年初地铁5号线的塌方事故)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是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主体之一。
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
只有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才能使安全生产得到普遍的和高度的重视,极大地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使安全生产变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从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安全投入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救命线”。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重效益轻投入,其安全投入较少或者严重欠帐,因而导致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不能及时地得到更新、维护,这就必然使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抗灾能力下降,引发事故。
要预防事故,必须有足够的、有效的安全投入。
(公司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三)安全责任在先
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针对当前存在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权责分离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在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职权、权力的同时设定其安全责任,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必要措施。
(公司于今年上半年下发了《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后面专题讲述)
(四)建章立制在先
预防为主需要通过生产经营制定并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来实现。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安全的工种、工艺、设施设备、材料和环节错综复杂,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才能保证安全。
(公司迄今制定了如: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处罚制度、旁站制、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等等多项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已初步形成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总体框架)
(五)隐患预防在先
预防为主,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无数案例证明,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属于责任事故。
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事故发生前都有不安全隐患,如果事故防范措施周密,从业人员尽职尽责,管理到位,都能够使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可以避免或者减少事故。
即使发生事故,也能够减轻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
(六)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关口必须前移,放在事前、事中管理上。
要通过事前,事中监管,依照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把住安全准入“门槛”。
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力度,重点查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且未导致事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措施,并且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四、《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介绍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几十部如:
《矿山安全法》、《煤炭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消防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止法》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等,加上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标准等立法数以千计。
这些现行的安全生产立法数量众多,形成了庞大的“法群“,对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科学的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必须有不同层级、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
(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⑷地方性行政法规、⑸国家部门规章、⑹地方规章)
《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前的安全生产立法虽然很多,但都是解决某个行业、某个方面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他们不能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基本的和共性问题,不能设定基本法律制度;因受其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限制,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原则。
这些立法再多,也只能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子法”。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即“母法”却长期空缺,没有“母法”是不能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
所以,必须解决安全生产立法“群龙无首”的问题。
只有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才能逐步健全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解决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法可依问题。
(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立;
(二)《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是指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保护。
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的性质不同。
前者是以抚恤、安置和补偿受害者为目的补偿性措施;后者是以民事损害为前提,以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民事责任为目的,对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的惩罚性措施。
是否应当获得民事赔偿,则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即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
);
(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坚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五)《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七)《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该项制度包含4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载体。
能否确保安全生产,第一位的、决定的因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通常都是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一)公司总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
每季度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领导公司安全生产活动,作为公司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四建火灾事故)。
2、领导、制定和实施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的同时,制定和实施公司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与经济承包指标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4、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5、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的经费列入企业财务预算。
6、健全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7、公司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项目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及施工生产全过程,组织制定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作为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在组建项目管理体系时,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在施面积和参与生产的人员数量,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本项目部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作,不得干扰或阻挠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3、分包单位作业人员满50人,必须设1名专职安全员,作业班组每10-15人设1名兼职安全干事。
4、在组织项目工程施工前,必须明确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考核,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要与经济效益挂钩。
5、健全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适时组织施工生产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变换工种以及工伤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不少于24学时,并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7、领导组织项目部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将解决情况反馈给检查部门。
8、领导组织项目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标准、集团CI标准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规定。
9、项目部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三)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作为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2、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其可行性和针对性,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3、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要及时上报(国家会议中心模块式脚手架的专家论证),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
5、主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做出结论性意见,严格控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支搭脚手架必须进行验收,如望京会所)进入施工现场投入使用。
6、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消除隐患,配合参加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四)专业工长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所负责承担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不违章指挥,制止冒险作业。
2、对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的使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组织并督促技术人员做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进行确认,遇有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4、领导所属班组(含外施队)搞好安全生产,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检查执行情况。
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
6、发生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7、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指令。
(五)程质检员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负有协查管理责任。
2、对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负有监督责任。
3、日常工作检查时,及时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
4、发生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5、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指令。
(六)安全管理人员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遇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要求停止施工,或勒令作业人员撤出施工区域;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6、参加生产例会,掌握施工生产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参加暂设电气工程的设计和验收,提出具体意见,并监督执行。
8、参加各种脚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
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解决。
9、负责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
10、审核鉴定专控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情况。
11、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2、凡遇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过程时,必须在作业场所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班组长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3、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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