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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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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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目录
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10
(一)业务概述10
(二)申请时限10
(三)审批工作流程10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12
(一)业务概述12
(二)备案时限12
(三)备案工作流程13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15
1、免税收入15
1.1国债利息收入15
1.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6
1.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7
1.4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18
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9
2、减免所得额20
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0
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21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23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25
3、减计收入27
3.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27
3.2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28
3.3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29
4、加计扣除30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30
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32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3
5.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33
6、抵免所得税额34
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34
7、加速折旧36
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36
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37
8、减免税38
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错误!
未定义书签。
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40
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42
8.4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43
8.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44
8.6动漫企业税收优惠45
8.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46
8.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47
8.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48
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
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
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办税服务厅审核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办税服务厅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
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2.由市局负责审批
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
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
(2)处长岗
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3)市局主管局长岗
市局主管局长终审
(4)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办理备案。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二)备案时限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
对其中备案流程适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的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或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将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备案工作流程
1.事先备案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具体备案流程分为前台即办和限期办结。
(1)前台即办备案流程
前台即办备案流程适用于以下税收优惠备案项目:
a、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b、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c、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d、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e、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f、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g、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①受理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②出具通知书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2)限期办结备案流程
限期办结备案流程适用于前台即办备案流程适用范围所列举的项目以外的其他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①受理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在CTAIS系统录入纳税人基本资料、减免税种、减免幅(额)度、减免项目及起止时间等。
②审核
办税服务厅审核岗对资料进行完整性、符合性和逻辑性审核(各区局、基层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税源管理科负责依申请事项的集中办理)。
③出具通知书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2.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登记,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
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的税收优惠项目包括:
a、国债利息收入;
b、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c、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e、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免税收入
1.1国债利息收入
(1)业务概述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适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
以下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a、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
1.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业务概述
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适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
以下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a、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
1.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业务概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备案流程适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
以下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a、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b、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c、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d、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1.4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1)业务概述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适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
以下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a、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汇总表等资料;
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业务概述
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前台即办。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非营利组织登记相关证明;
d、免税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
2、减免所得额
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限期办结。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批准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从事减免项目生产经营的资料;
d、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限期办结。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f、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g、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限期办结。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d、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所列举项目需具备的条件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限期办结。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d)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d)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减计收入
3.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
(1)业务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限期办结。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2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
(1)业务概述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限期办结。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农户身份证明材料;
d、农户小额贷款分户利息收入明细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3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
(1)业务概述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限期办结。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投保项目为种植业、养殖业的证明材料;
d、项目取得的保费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限期办结。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1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c、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e、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f、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g、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h、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i、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备案流程适用事先备案类限期办结。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d、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e、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f、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g、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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