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煤业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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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煤业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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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公司工程建设和设备、材料及物资采购的管理,有效控制资金,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山西煤销集团公司及太原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招投标工作由公司组织实施。
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诚信的原则;坚持维护企业利益和有利于企业建设与发展的原则;坚持比质、比价、比服务的原则。
三、招投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含议标)两种方式。
四、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及大型设备等项目,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组
组长:
赵强邵怀庆
常务副组长:
田啟生
副组长:
杨建军张宝瑞张忠
王宇新王昌文
成员:
副总工程师及生产部、机电部、基建部、安监部、质监部、财务部、综合部、调度指挥中心、一通三防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与设备、材料及物资采购招投标办公室
1、基建工程类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基建部
办公室主任:
杜晓宁
2、设备采购类招投标办公室设在机电部
办公室主任:
杨鸿飞
3、中介服务类招投标办公室设在生产部
办公室主任:
陈丕军
二、职责
1、领导组职责:
(1)负责确定招标公司
(2)负责招投标全过程的领导工作
(3)确定招投标方式
(4)负责审定标底
(5)根据评标原则决定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6)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7)审定招标结果
(8)负责协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处罚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
2、办公室职责:
(1)基建工程类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年度工程招投标计划及收集、整理招标工程项目的资料工作。
(2)设备采购类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年度设备、材料及物资采购招投标计划,同时负责收集、整理设备、材料及物资采购市场价格的信息和发展动态。
(3)中介服务类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中介单位资质及收集、整理招标工程项目的资料工作。
(4)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5)负责审查投标单位资质。
(6)调解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7)负责招标邀请书、投标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一系列相关技术文字、图纸资料的收集与发放。
(8)负责招投标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及领导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标
根据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及太原公司的文件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及大宗物资采购必须招标:
一、招投标必招规定
1、基建工程、新建、投标招标煤矿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工程发包。
招投标工作严格执行集团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及细则的规定。
2、工程设备、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及设备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煤矿设备和大型材料、配件采购,按照集团公司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制定的品类、范围执行)。
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产评估、审计、咨询、检测、检验、法律服务及战略计划等中介机构服务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非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采购及委托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5、单项合同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
6、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对确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将项目内容及原因书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经批准后执行,否则视为违纪。
二、招投标集中管理、分级实施规定
(一)基建工程类
1、设计概算或资金计划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集团公司集中组织实施招投标;
2、设计概算或资金计划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在煤业公司招投标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煤业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上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自行组织招标;
3、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工程,由煤矿组织,煤业公司审核批准后(共同负责招标文件和标底审查),参加进行招投标;
4、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由煤矿组织工程招议标发包,择优选择施工单位,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同等条件下基本建设工程原则上优先安排原有施工单位。
(二)设备采购类
1、工程设备、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及设备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煤矿设备和大型材料、配件采购,按照集团公司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制定的品类、范围执行),由集团公司集中组织实施招投标;
2、工程设备、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及设备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煤业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上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自行组织招标;
3、工程设备、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及设备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煤矿组织工程招议标发包,煤业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中介服务类
1、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产评估、审计、咨询、检测、检验、法律服务及战略计划等中介机构服务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集中组织实施招投标;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产评估、审计、咨询、检测、检验、法律服务及战略计划等中介机构服务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煤业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上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自行组织招标;
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产评估、审计、咨询、检测、检验、法律服务及战略计划等中介机构服务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煤矿组织工程招议标发包,煤业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规范项目招标审核审批程序
经立项审核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主体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必须按照招标管理权限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活动。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招标。
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招标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四、严格规范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确定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禁个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并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档案”,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资信进行一次严格审查。
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窜通,操纵中标结果的,立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五、严格投标人投标行为监督
严格投标人资质资信审查,严把“准入观”。
招标单位要与投标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制定违反廉政规定退出制度。
严禁资质不合格或提供虚假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采取陪标、窜标、抬标,骗取中标结果或中标后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的,中标结果无效,并将该投标单位列入本公司招投标黑名单库,终身不得参与本公司招投标活动。
六、严格招投标工作纪律
各级领导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严禁干预、操纵招标中介代理、评估、咨询机构的选择,以及评标专家及中标结果的确定;严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
凡参与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或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严格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1、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二十日。
2、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有权拒收。
3、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招标单位擅自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单位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除追究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责任外,同时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一节基建工程类招标
一、招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评标办法选定中标单位
二、招标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
2、有正式设计文件,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预算书及其他资料
3、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现场“四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列入工程招标范围
三、施工招标采用下列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特殊工程,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采用议标形式。
3、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分项工程招标;并在重大项目中推行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制。
四、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和确定标底
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工和竣工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招标方式、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工程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等
(2)投标须知:
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和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4)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应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制,由工程成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构成,由招标组织者负责审定。
实行议标的工程,工程的造价、工期、质量,由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2、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3、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对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给投标许可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4、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5、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6、召开招标会议,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7、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节设备采购类招标
一、招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1、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2、选择和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设备购置原则上不对流通企业进行招标)
3、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4、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和确定标底
2、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3、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对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4、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5、召开招标会议,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6、发出中标通知
三、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文件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招标设备简介、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2、投标须知:
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与对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及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4、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四、设备、材料及物资采购采用下列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相应制造生产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对技术要求含量高和有特殊要求制造的设备可采用议标。
五、凡招标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选定生产厂意见的限制。
第三节中介服务类招标
一、招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评标办法选定中标单位
二、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和确定标底
2、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3、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对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4、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5、召开招标会议,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6、发出中标通知
三、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文件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招标项目简介、设备、技术要求。
2、投标须知:
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与对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及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4、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1)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实行议标的工程,工程的造价、工期、质量,由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2)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3)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对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给投标许可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4)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5)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6)召开招标会议,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7)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投标
一、投标资格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要求
1、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3、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单位或者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的。
(2)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单位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一节基建工程类投标
一、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以及获得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准入证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投标。
二、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邀请后,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取费类别证书、项目经理证、法人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简介,包括职工人数,人员结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3、企业近五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工程的交(竣)工工程验收质量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的工程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银行资信情况(含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及经独立审计机构审定确认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6、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表及其资历证明材料(含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
7、参建方应自行进行瓦斯检测等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参建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参建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文明施工措施,结合工程实际、工程场地、周围环境和作业环境的要求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具体的措施避免扰民、防止污染。
9、施工过程中所开采出的煤炭,归业主方所有。
10、施工过程中排出的矸石运送到业主方指定的地点。
三、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编制应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包括:
1、投标书
2、企业综合情况
3、投标报价、工期安排和质量标准
4、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经理、主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投入的设备
6、获得的相关证书及业绩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书
8、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四、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并标明,如正本与副本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节设备采购类投标
一、凡实行独立核算持营业执照的制造厂及设备公司具有投标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
二、联合投标必须确定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三、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编制应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包括:
1、投标书
2、企业综合情况介绍
3、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及价目表(含税及运杂费)
4、偏差说明书
5、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6、投标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
7、优惠条件和服务承诺
8、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获奖证书、国家计量检测等级证书
9、其他需说明事项
四、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并标明,如正本与副本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节中介服务类投标
一、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项目投标。
二、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邀请后,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取费类别证书、项目经理证、法人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简介,包括职工人数,人员结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3、企业近五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4、现有的任务(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银行资信情况(含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及经独立审计机构审定确认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三、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编制应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包括:
1、投标书
2、企业综合情况
3、投标报价
4、获得的相关证书及业绩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书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四、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并标明,如正本与副本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单位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做好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定标
1、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委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评标组长在评委中通过选举产生,评委由公司招投标领导组和有关专家组成。
如有特殊需要可向外界邀请专家参加。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单位。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4、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
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单位,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组成监督小组:
由公司监事和公司指派专人组成,人数为2-3人,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一节基建工程类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
开标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当众开标。
二、评标、定标
必须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建筑施工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采用综合因素,实行百分制计分。
即对下列5项进行进行逐项打分,综合评定,依据分数高低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1、投标报价(30分)
2、施工组织设计(35分)
3、企业情况(15分)
4、企业质量、安全、信誉及市场行为(10分)
5、标书质量及答辩情况(10分)
三、由评标组长宣布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或中标候选人。
第二节设备采购类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
开标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当众开标。
二、评标、定标
评标采用综合因素,以必备条件为前提,实行百分制计分。
即对下列4项进行进行逐项打分,综合评定,依据分数高低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1、投标报价(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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