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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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简答题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3、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调整的原则不同: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4、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任务不同。
5、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6、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
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7、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9、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
(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10、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11、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
个体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
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
本单位和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12、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二者市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二者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3、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
(1)行为:
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按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
(2)事件:
自然现象、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
14、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只能是劳动法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
一般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5、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16、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权利有:
(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有:
(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
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17、劳动就业的特点:
(1)劳动者市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由残疾的公民。
(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930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18、劳动就业“三结合”方针:
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
19、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20、劳动就业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4)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21、劳动就业途径: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
(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
(5)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2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征;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
(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2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
(1)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2)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系统管理。
(3)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实行帮助、指导。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24、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25、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26、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7、订立劳动合同程序分为:
要约和承诺。
28、劳动合同的种类:
(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
正式工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
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3)按用人方式分为:
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4)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
(5)按合同期限分为:
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等劳动合同。
29、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0、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
(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劳动待遇。
31、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包括:
(1)工作单位。
(2)工作内容。
(3)工作期限。
32、劳动合同的形式:
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33、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4、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35、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
36、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亲自履行的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37、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转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
(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38、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复。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39、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自愿。
(2)平等协商。
(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40、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1)提前通知对方。
(2)征求工会意见。
4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
(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2、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早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至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并保证享有其他保险待遇。
4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
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步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45、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6、集体协商的特点:
(1)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
(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
(3)集体协商是公开、平等协商。
(4)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
(5)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47、集体协商的意义;
(1)它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2)它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
(3)它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
48、集体合同条款的分类;
(1)标准性条款,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
(2)目标性条款,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
(3)程序性条款,即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
49、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义务对等原则。
50、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程序:
(1)集体协商
(2)双方签字(3)报送审查:
7日内由用人单位送。
(4)公布:
劳动行政部门自受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51、劳动行政部门协调集体合同争议的,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
52、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53、工资总额的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4、工资保障的意义。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来源仍然主要靠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一方面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有正常、稳定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使劳动者的有限收入有保障,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我国宪法一面规定公民有劳动权,另一面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
为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等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形成了较完整的工资保障制度。
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法制观念,禁止任意扣罚职工工资现象发生,保障职工合法收入权不受侵犯,都具有重要意义。
54、最低工资标准的确认:
一、应参考的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二、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午、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55、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
(1)最低工资具体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7日后发布;
(2)应将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使广大劳动者知道。
56、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
(1)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
(2)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3)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
57、工资等级制度包括;工资标准、工资等级表、技术等级标准。
58、工资等级制度的意义;
(1)可以保证按劳分配原则和效益公平原则的贯彻实施。
(2)可以促进劳动者学习技术和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可以合理使用劳动力。
59、工资保障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一、用人单位可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赡养费、抚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二:
扣除数额的限制:
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少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0、工资制度的种类:
工资等级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效益工资制度。
61、工资形式的种类: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
62、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1)加班工资;(3)年休假工资;(4)婚、丧假工资;(5)探亲假工资;(6)停工期间的待遇;(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6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2)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64、工作日的种类:
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
65、缩短工作日适用于: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过度紧张工作、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66、延长工作日适用于:
突击性、季节性比较强的工作。
67、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司机、装卸人员等。
68、休息休假的种类: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4)法定节日(5)探亲假(6)年休假
69、法律上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实行劳逸结合,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节约加班加点经费的开支。
70、关于延长工作日的规定: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日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延长工作日不受限制的: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71、劳动安全卫生的意义;
(1)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繁重的体力劳动,保护劳动力。
(3)促进现代化生产技术的发展。
72、安全技术规程的内容:
(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
(2)机器设备的安全(3)电器设备的安全(4)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5)建筑工程的安全(6)矿山安全
73、劳动卫生规程的内容;
(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5)通风照明的规定(6)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7)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
74、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劳动保护监察制度(6)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75、劳动保护监察法规的内容:
(1)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劳动保护群众监督组织的设置。
(2)劳动保护监察员资格的规定(3)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职权(4)奖惩规定。
76、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
(1)伤亡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原因分为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2、按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为1天的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2)伤亡事故报告(3)伤亡事故的调查(4)伤亡事故的处理。
77、女职工范围:
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
未成年工的范围:
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78、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规定: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79、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1、经期保护2、孕期保护3、产期保护4、哺乳期的保护。
80、职业培训的特点;
(1)职业培训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资源开发活动;
(2)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3)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化培训。
81、职业培训的意义:
(1)加强职业培训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
(2)加强职业培训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3)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
(4)加强职业培训有助于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公民的劳动权。
82、职业培训的原则:
(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
(2)需求向导原则(3)投资受益原则(4)效益责任原则(5)学以至用原则。
83、职业培训的分类:
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转业培训。
84、就业前培训的形式:
学徒培训、就业培训中心和学校培训。
85、在职培训的特点:
(1)培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培训的起点较高,专业性较强。
(3)这种教育投资少、见效快、所学内容针对性强。
(4)学习形式灵活多样,易于进行。
86、职工教育的特点:
(1)所培训的是使用中的劳动力,因而培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受培者应以具有劳动关系未前提,即使是离岗培训,劳动关系仍存在。
(2)培训的起点高、专业性较强。
(3)投资少、见效快、所学内容针对性强。
(4)学习形式灵活多样,易于进行。
87、在职培训的方式:
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门培训。
88、职业技能考核依据的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企业内部的岗位规范。
89、《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内容:
(1)技术等级标准的定义及法律效力。
(2)制定技术等级标准的原则、标准的类别和等级。
(3)技术等级标准的内容:
职业理论知识要求、职业技术操作要求、工作条例。
90、技术考核的种类:
(1)录用考核
(2)转正定级考核(3)上岗、转岗考核(4)本等级考核(5)升级考核(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91、社会保险概念的内容:
(1)保险的对象范围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成员。
(2)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3)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职业岗位。
(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
92、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
(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
(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负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
(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
93、社会保险的作用:
(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9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1)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
前者仅限于劳动者,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
(2)两者性质不同。
前者是强制保险,后者是任意性保险。
(3)二者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
(4)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
商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投保人为公民,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自己或指定的人。
95、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1)保证基本生活需要,量力提高原则。
(2)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3)社会化原则。
96、社会保险体制的内容:
(1)建立多层次保险制度:
即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
(2)优化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
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取、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
(3)建立专门保险机构。
97、保险待遇支付依据:
(1)劳动能力丧失
(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4)职工死亡。
98、保险待遇计算依据:
(1)以职工原工资为依据
(2)以工龄为依据(3)以保险费的交纳为依据(4)以国家宏观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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