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法条以及论述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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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法条以及论述方式
针对部分
法条
简要
详细内容
应用例
针对权利要求
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发明概念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A部件的材料为Y(已知材料)权利要求的附件技术特征为“”,其中Y为现有的已知材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关于“将已知材料应用在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的规定可知,权X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1.一种广告方法,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广告方法,部件X(或广告牌)只作为信息的载体,仅涉及广告内容和创意,该特征不属于技术特征,且解决问题的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未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关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
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缺陷题1,权1包括A,权2所述B为……。
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B”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内并没有出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缺陷题2:
权1,权2引权1,权3引权1和2
权利要求3没有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导致权3中重复出现权利要求1内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规定。
【无效题用,非无效题请用细则第22条第2款】
缺陷题3:
权3引用权1或2,权4引用权1-3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导致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不清楚,因此不符合A26.4。
【无效题用,非无效题请用细则第22条第2款】
缺陷题4:
一种XX技术、改进、配方、设计或逻辑
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XX技术”并不能清楚反应其要保护主题类型,即不能清楚地反映其要保护方法还是产品,导致主题类型不清楚,不符合A26.4。
主题名称不清楚包括①主题名称不能反应主题类型,②主题名称概括过大(例如一种产品),导致其无法反应技术领域且与技术方案不相适应,③主题与技术方案不一致.
保护范围不清楚包括用于不清楚、语句不清楚和标点不清楚。
缺陷题1:
权利要求概括了一个较宽的范围,导致其有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下位概念。
权利要求X的附件技术特征为“”,该未对XX的位置、形状、连接关系或其组合加以限定,但是如果“反例”,则不能起到“”作用。
因此权利要求X并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合案申请中用到的法条)
第一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全部或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该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二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全部或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该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两件专利申请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两者之间并不包括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同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上述两件专利申请并不能以一件专利申请的形式提出。
或者
可见,两件专利申请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相应,两者之间包括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属于同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备单一性。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上述两件专利申请并不能以一件专利申请的形式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不得有插图,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权利要求应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特征如何解决问题”。
因此,“特征…”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并未记载上述有这一或这些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
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
主题名称不一致
多引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
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X的引用部分的主题名称“”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主题名称”规定。
非无效题用:
缺陷题1:
权1,权2引权1,权3引权1和2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没有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关于“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能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的规定。
缺陷题2:
权3引用权1或2,权4引用权1-3
由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因此其不符合R22.2。
申请的内容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针对说明书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说明书的撰写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
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
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专利法第26条第5款或者实施细则第26条
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专利法第20条第1款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
答复OA时: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答复审查意见时,在修改说明最后写: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内容请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
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评述是否享有优先权时用到的法条)
专利法第45条
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
无效宣告请求要求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
答复无效中:
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陈述书中,表述修改权利要求时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1条规定的单一性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可被无效宣告的条款。
因此理由将“”作为无效宣告理由是错误的,即理由不成立。
对比文件**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超过举证期限)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于**年**月**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又于**年**月*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
而对比文件**是一篇专利文献,并不属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
因此,对比文件**的提交时间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不予考虑。
因此,请求人提出以对比文件**为基础的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就不能成立。
考试时先把抵触申请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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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 法条 以及 论述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