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实务PPT课件(-7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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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内部培训资料,目录,第一部分公关活动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主要涉及犯罪1:
行贿罪主要涉及犯罪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风险防范第二部分内部管理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主要涉及犯罪1:
职务侵占罪主要涉及犯罪2:
挪用资金罪主要涉及犯罪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风险防范第三部分生产经营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主要涉及犯罪1:
合同诈骗罪风险防范主要涉及犯罪2: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涉及犯罪3: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要涉及犯罪4:
消防责任事故罪风险防范,第四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主要涉及犯罪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涉及犯罪2:
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涉及犯罪3:
假冒专利罪风险防范第五部分生活中常见犯罪举例交通肇事罪,第一部分公关活动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一、公关活动的重要性:
(一)公关活动是产品市场营销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二、公关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公关活动不当会导致触犯刑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主要涉及犯罪1:
行贿罪
(一)什么是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见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二)行贿罪要点解析:
1、不正当利益:
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2、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3、财物4、常见的行贿方式:
“馈赠”方式“感情投资”的方式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或“手续费”多次,小额分期贿送,(三)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罪的风险分析:
1、“不正当利益”,“财物”,“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影响该罪甚至犯罪本身的成立与否。
2、本罪在贿送财物的时间点上是否有界定?
3、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手续费”是否为正常的商业交易?
主要涉及犯罪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什么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要点解析:
1、数额较大2、非国家工作人员,(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追诉起点(“数额较大”):
对个人是1万元,对单位行贿是20万元。
(四)刑事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风险分析:
“不正当利益”影响罪名的成立与否数额是否较大影响直接影响着该罪构成与否注意与行贿罪的区别:
(1)是否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2)“回扣”“手续费”是否属于正常商业交往。
三、风险防范
(一)公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业务和经常涉及公关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步入法律“雷池”。
(三)重要公关活动,必要时与行政部法务沟通意见。
第二部分内部管理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主要涉及犯罪1:
职务侵占罪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民营)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弄15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上海某化工科技公司、成都某仪表限公司等共计8家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某设备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二)职务侵占罪要点解析: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3、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4、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本案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上海某设备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仓库提取零件卖与其它机关。
其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三)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
(四)刑事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风险分析:
1、本单位工作人员,但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职务便利”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如果不是职务便利便不构成犯罪。
3、本单位财物,由本单位占有,控制的财物都属于本罪中的“本单位财物”。
主要涉及犯罪2:
挪用资金罪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见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案例,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
后来,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2006年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万元至今未还。
(二)挪用资金罪要点解析: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3、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4、客观方面包含以下二种行为,其中任何一种行为皆可构成本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本案孙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本案看,孙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将货款用来做生意,但结合案情可知其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未被单位迫问发觉的一段时间用来做生意,赚了钱再还,只是后来因生意亏本,还了一部分后,想继续还却还不上。
因此孙某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挪用”而非“职务侵占”。
综合以上情况,孙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风险分析:
1、职务监督不到位2、资金管理漏洞,主要涉及犯罪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含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案例,北京某民营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李某利用负责一个商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向分包防水工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索要5万元人民币,否则将防水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公司做,王某被逼无奈给了李某5万元。
后来事情被人举报,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析:
1、行为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
4、将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本案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在犯罪主体上,李某为某民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符合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要求。
2、在主观方面,李某向王某主动索要钱款,显然属于故意获取非法利益。
3、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从王某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由此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对外信誉。
因此,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刑事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风险防范:
一、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本部分所介绍的罪名都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工作人员思想观念蜕变。
2、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教育。
3、管理制度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4、企业内部审计体制不顺,二、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1、要强化物资采购和财务管理的监督2、狠抓制度建设。
3、预防机制要与打击职务犯罪同步4、建立一个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第三部分生产经营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主要涉及犯罪1:
合同诈骗罪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被告人郭某以销售水泥为名,从水泥销售人员王某、连某、杨某处以购进水泥,然后隐瞒价格真相,骗称其叔父在省交通厅管工程项目,能开“大票”,水泥价格低,以低于同期市场价的价格对外出售,被告人收取被害人水泥预付款,给出具收条,并承诺随时要水泥随时供货。
同时零星供给部分被害人水泥,以此来骗取群众信任。
其共收取45名被害人水泥预付款290774元,供应水泥258吨,骗取被害人水泥款197190元。
被告人郭宏科将所获赃款用于家庭支出和个人挥霍。
2009年8月12日被告人外逃,同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合同诈骗罪要点解析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数额较大,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是否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2)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3)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不可构成诈骗罪。
本案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订立口头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预付款后,将该款项并未用于合同的履行而是用于其家庭生活和挥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三)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四)刑事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1、加强合同管理;2、情况不明不签约;3、认真审查合同条款;4、必要时设定担保,以防万一;5、严把进货的检查、验收关;6、勿贪小利而失大;7、及时报警。
主要涉及犯罪2: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点解析:
1、行为人工作岗位不受限制。
2、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3、行为人过失。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立案标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涉及犯罪3: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什么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点解析: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2、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
3、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4、发生了严重后果。
(三)立案标准: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要涉及犯罪3: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一)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要点解析,1、单位、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2、主观方面为过失3、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且该拒绝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发生了严重后果。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犯罪的防范: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做好危险源评估及管理3、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4、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主要涉及犯罪1: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例,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
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
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
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
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要点解析1、何谓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
所谓经营信息应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本案李某所盗卖的某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置FTP程式),不为外人所知悉。
因此,李某所盗卖的某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李某身为电脑资讯部的副课长,明知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拷贝、复印商业秘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窃取了“好又多”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好又多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W有限公司。
李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的行为已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本标准仅为刑事追诉标准。
),(三)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风险防范:
(1)公司内部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公司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商业洽谈,涉及商业秘密的要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3)在实际情况可行的时候,要使用非描述性的和非明显昭示的项目名称和代码。
(4)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要进行防护,发出信息时要多加小心。
(5)要妥善处置所有商业秘密文件,使得他人不能从垃圾中重新得到这些信息,特别是管理人不在办公室的时候。
(6)对装有商业秘密文件的所有信封和包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7)离开会议室带走所有文件;擦掉黑板上的所有粉笔字迹。
(8)客户和其他人在企业的任何指定区域,除会议室外,都要有人陪同。
(9)在家人、朋友、室友或其他来访者面前不要随口说出商业秘密。
(10)对员工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主要涉及犯罪2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要点解析:
1、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情节严重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事处罚: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主要涉及犯罪3假冒专利罪
(一)什么是假冒专利罪?
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欺骗手段进行专利登记、冒取他人专利;2、在非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上标明他人的专得标记或者专利号;,3、仿造他人专利、侵吞他人专利、擅自实施他人专利、故意贩运仿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专利标记、故意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专利标记、进口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冒充专利等等行为。
(二)立案标准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形。
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导致的专利权人直接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立案追究,本罪立案标准第4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专利,不符合上述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三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
(三)刑事处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活中常见犯罪举例,交通肇事罪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解析:
1、客观方面: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中的肇事逃逸?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三)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交通肇事应急处理要点:
1、及时报警,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2、积极抢救伤者3、严禁逃逸在自身安全有可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以离开现场,但是应首先做好报警和通知救护医院的工作。
4、尽可能保护好现场5、留下目击者电话,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西方谚语,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
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
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
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
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
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无言。
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
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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