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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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申请人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例题▪判断题】下岗职工王某开办了一商品经营部,按规定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税优惠,他认为既然免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此观点正确。
()
【答案】×
【解析】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
A.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B.财政局
C.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
D.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答案】AD
【解析】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需要税务登记
3.多证合一登记制度
自2015年10月1日起,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
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登记制度改革从“三证合一”推进为“五证合一”,又进一步推进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15日
B.20日
C.30日
D.40日
【答案】A
【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发票的适用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増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釆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③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提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3.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四)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査: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査: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四)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例题▪判断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
【答案】√
【解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存期限是()年。
A.2
B.5
C.10
D.3
【答案】B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行为。
A.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B.拆本使用发票
C.转借、转让发票
D.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发票开具和保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B.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3年
C.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D.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答案】ACD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
A.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与情况
B.调出发票查验
C.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D.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答案】ABCD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4.其他方式
(1)简易申报
(2)简并征期
该两种方式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办理延期纳税;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例题▪判断题】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答案】√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
()
【答案】×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纳税申报方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邮寄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B.数据电文方式的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C.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D.自行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答案】A
五、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1.纳税申报代理;
2.—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8.其他涉税服务。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要求
1.涉税专业服务的限制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范围中的第3~6项涉税业务(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2.税务委托协议
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受理为前提。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派。
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涉税报告和文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査,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5年,
(四)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1.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2.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③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
④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⑤纳人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不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⑥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3.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务机关还可以视情节:
①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
②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③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的涉税业务有()
A.税收策划
B.税务顾问
C.涉税鉴证
D.纳税情况审查
【答案】ABCD
第二节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一)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
适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可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例题▪单选题】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
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产量或进货销货的单位,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B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虽设账簿但账簿混乱难以查账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无法查账、故意不想缴税或少缴税)
【注意】
①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②纳税人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核定应纳税额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例题▪单选题】某酒店2015年12月份取得餐饮收入5万元,客房出租收入10万元,该酒店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该酒店采取的措施是()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税务人员到酒店直接征收税款
D.核定其应纳税额
【答案】D
(三)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阻止出境。
1.责令缴纳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滞纳金的起止时间:
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注意】
①贴现期:
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②托收承付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③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限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例题▪单选题】某餐饮公司2015年8月应缴纳增值税6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0元。
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在9月30日办理了申报缴纳手续。
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均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元。
A.60000×0.5‰×15=450
B.(60000+4200)×0.5‰×15=481.5
C.60000×0.5‰×30=900
D.(60000+4200)×0.5‰×30=963
【答案】B
【解析】滞纳金期间自9月16日~9月30日,共15天。
【例题▪单选题】某纳税人应在3月15日前缴纳税款30万元,逾期未缴纳,税务机关责令其在3月31日前缴纳,但直到4月24日才缴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加收滞纳金()万元。
A.30×0.5‰×15
B.30×0.5‰×16
C.30×0.5‰×24
D.30×0.5‰×40
【答案】D
【解析】滞纳金期间3.16~4.24,共16+24天。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者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方式
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其中,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
【注意】票据权利追索的费用:
①金额
②利息
③拒绝证明或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纳税担保方式的是()。
A.质押
B.扣押
C.保证
D.抵押
【答案】B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
A.税款
B.罚款
C.滞纳金
D.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答案】ACD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汇总扣缴税款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D.依法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答案】B
【解析】纳税担保适用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3.税收保全措施
(1)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前交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
B.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答案】CD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强制扣款: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拍卖变卖: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
(1)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不包括税收滞纳金,且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单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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