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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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范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行为,根据《***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承担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
第三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相关股室应积极协助做好承储资格企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粮食行业统计要求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并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数据;
(三)成品粮油仓库储备能力:
包装大米或面粉200吨以上,包装食用油50吨以上。
防潮、防鼠、通风、装运、消防等设施齐全,仓库及周边无污染源和安全隐患,卫生合格;
(四)从事统计、保管和检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培训证书;
(五)银行资信良好、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前一个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或被评定为市级粮油示范店。
第五条申请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企业,需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仓库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扫描件;
(四)企业自有仓库承诺书或租赁仓库协议;
(五)统计、保管、检验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扫描件。
第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承储资格。
第七条获得成品粮油承储资格企业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文公布并授予资格证书,承储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承储资格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储备管理相关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扣减承储费用补贴;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承储计划:
(一)存在储存安全隐患,库内环境卫生脏乱差;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台帐和报送统计报表;
(三)储备粮油实物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四)储备库存数量不足。
第九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承储计划并取消资格:
(一)检查发现储备库存数量不足情况累计超过三次;
(二)仓库及周边环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因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管、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处罚的;
(五)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达不到B级的;
(六)不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及拒不执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
被取消承储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承储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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