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产生基本原则物权概念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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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民法分论梅梅伟伟博士、副教授博士、副教授课程安排课程安排总则总则物权法物权法占有、所有权占有、所有权3030学时学时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总则总则债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合同法、侵权法1212学时学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名家与参考资料名家与参考资料王泽鉴、梁慧星王泽鉴、梁慧星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物权法研究物权法研究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华彬、常鹏翱陈华彬、常鹏翱物权法条文;物权法条文;梁慧星、陈华彬: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物权法,法律版,法律版孙宪忠:
孙宪忠:
中国物权法总论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版,法律版【台台】王泽鉴:
王泽鉴:
民法物权民法物权,中政大版,中政大版第一节第一节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概述争论的问题:
争论的问题:
1.1.是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
是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
2.2.物权法是否违宪?
物权法是否违宪?
3.3.物权法与中国传统制度:
典权的物权法与中国传统制度:
典权的存废?
存废?
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历程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历程物权法的制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物权法的制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它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从它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从19931993年启年启动动,至至20072007年年33月月1616日通过,长达日通过,长达1414年。
年。
19981998年年33月法工委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月法工委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孙宪忠等专家起草物权法学所梁慧星、孙宪忠等专家起草物权法草案。
法学所专家于草案。
法学所专家于19991999年年1010月拿出了月拿出了草案,大量借鉴采纳了国外先进物权法草案,大量借鉴采纳了国外先进物权法制度。
但法工委不很满意。
制度。
但法工委不很满意。
梁慧星先生对物权法起草的感慨!
梁慧星先生对物权法起草的感慨!
“更何况国家立法之权柄,操在立法机更何况国家立法之权柄,操在立法机关,所谓委托学者起草,不过是为立法关,所谓委托学者起草,不过是为立法机关提供一个参考方案而已。
我和课题机关提供一个参考方案而已。
我和课题组全体同志,岂敢奢望此建议草案中所组全体同志,岂敢奢望此建议草案中所有建议均为立法机关采纳?
!
有建议均为立法机关采纳?
!
”物权法建议草案稿物权法建议草案稿王利明教授草案王利明教授草案法工委又委托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法工委又委托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起草,中国人民大学于教授起草,中国人民大学于20002000年也拿年也拿出了草案,比较现实(也就是保守),出了草案,比较现实(也就是保守),迎合了立法者的要求。
迎合了立法者的要求。
法工委综合两个草案的基础之上,制法工委综合两个草案的基础之上,制定了物权法草案。
定了物权法草案。
20022002年年1212月上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这月上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这是一审,焦点是物权的概念和加强物权的保是一审,焦点是物权的概念和加强物权的保护。
护。
20042004年年1010月法工委举行了二审,讨论物月法工委举行了二审,讨论物权法的基本思想和走向;权法的基本思想和走向;20052005年年66月物权法进行了三审,月物权法进行了三审,20052005年年77月月1010日至日至88月月20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征求意见,共收到11万多件群众意见万多件群众意见。
这是。
这是中国立法史上比较罕见的。
中国立法史上比较罕见的。
20052005年夏发生了北大年夏发生了北大龚献田龚献田教授提出的物权教授提出的物权法违宪的争议。
掀起全民的大讨论。
焦点是法违宪的争议。
掀起全民的大讨论。
焦点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20052005年年1010月物权法进行了四审,讨论物权法所有月物权法进行了四审,讨论物权法所有权平等保护问题。
权平等保护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财产我国宪法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将国有财产与私人财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将国有财产与私人财产置于同等地位,违宪吗?
产置于同等地位,违宪吗?
”20062006年年88月、月、1010月物权法经过了五审、六审,月物权法经过了五审、六审,1212月进行了七审,加强了私人财产的保护;月进行了七审,加强了私人财产的保护;20072007年年33月月1616日人大颁布。
日人大颁布。
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1.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交易秩序。
(讨论法的功能?
)讨论法的功能?
)2.2.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商鞅曰:
商鞅曰: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
积兔满市,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
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
故,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
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
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
”民营企业的民营企业的“原罪原罪”说。
说。
3.3.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尤其是保护公民的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尤其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
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条:
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
(一)物的归属关系
(一)物的归属关系归属指物的归属指物的所有,所有,目的目的“定纷止争定纷止争”。
所有权即反映此法律关系。
所有权即反映此法律关系。
不动产的归属不动产的归属登记。
登记。
动产的归属动产的归属交付。
交付。
(二)物的利用关系
(二)物的利用关系依合同关系使用:
出租依合同关系使用:
出租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抵押权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质权质权以房屋的利用为例以房屋的利用为例留置权留置权自主利用与他主利用自主利用与他主利用1.1.自主利用。
自主利用。
所有人对物的直接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人对物的直接使用、收益、处分。
(包含于物的归属关系)(包含于物的归属关系)2.2.他主利用。
他主利用。
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将物交付他人有限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将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
充分创造物的价值。
利用。
充分创造物的价值。
这有那些形式呢?
这有那些形式呢?
四、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四、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第一编第一编总则总则第二编第二编占有占有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第三编第三编所有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编第四编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第五编第五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质权、留置权五、物权法的性质五、物权法的性质11、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主要规定的是私人对财物支配而物权法主要规定的是私人对财物支配而享受其利益的法律。
享受其利益的法律。
22、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归物权法以规范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归属与利用)为内容的法律。
属与利用)为内容的法律。
33、物权法多为强行法、物权法多为强行法物权关系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物权关系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其规定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变更。
故其规定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变更。
第第109109条:
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第141141条:
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用。
”44、物权法具有本土法、物权法具有本土法物权法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与物权法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与一国的传统习俗唇齿相依,具有鲜明地一国的传统习俗唇齿相依,具有鲜明地域特色。
如典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永域特色。
如典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宅基地使用权。
佃权)、宅基地使用权。
5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物权法具有公共性物权法第物权法第77条:
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如国家对土地、房屋的限制。
如国家对土地、房屋的限制。
第二节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贯彻物权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贯彻物权法的始终,是法院裁判物权案件的基本法的始终,是法院裁判物权案件的基本准则。
准则。
1.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2.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3.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4.4.区分原则区分原则第一目第一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概念一、概念指物权的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种类、内容由法律由法律直接规定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
的物权。
二、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5条规定:
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内容,由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种类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种类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留置权三、含义三、含义1.1.类型强制类型强制:
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
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所不承认的物权。
【设立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永租权永租权”案例案例】【任意设立过路权案例任意设立过路权案例】2.2.内容固定内容固定:
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
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任何人确定的物权内容不得直接规定,任何人确定的物权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3.3.变动强制。
变动强制。
【约定合同代替登记案例约定合同代替登记案例】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1.1.不发生创设物权的后果不发生创设物权的后果2.2.导致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导致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应责任。
【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取得遗失物所有权】【设立违规没收权案例设立违规没收权案例】五、物权法定的理由五、物权法定的理由1.1.整理旧物权,保障国家经济制度。
整理旧物权,保障国家经济制度。
2.2.有利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有利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由法律统一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确立物权公示的方法,才能为商品交易提确立物权公示的方法,才能为商品交易提供便捷的条件。
供便捷的条件。
3.3.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
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
第二目第二目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一、概念一、概念【大陆法系奉行大陆法系奉行】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
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
二、注意:
二、注意:
1.1.英美法系不遵守。
英美法系不遵守。
2.2.一个独立的物一个独立的物=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3.3.一个物上可以有多个所有权人一个物上可以有多个所有权人。
第三目第三目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一、公示公信公信公示与公信两者密不可分,是一项统一公示与公信两者密不可分,是一项统一的物权法原则。
此原则贯穿于物权变动的物权法原则。
此原则贯穿于物权变动制度之中。
制度之中。
物权法物权法【第六条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公示二、物权公示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当具有法定的向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当具有法定的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形式。
社会公众公开的形式。
静态公示形式静态公示形式动产:
占有动产:
占有不动产:
登记记载不动产:
登记记载动态公示形式动态公示形式动产:
交付动产:
交付不动产:
登记不动产:
登记三、为什么要公示?
三、为什么要公示?
1.1.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应受到他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应受到他人的尊重;人的尊重;2.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应具有识别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应具有识别性,并能被他人知悉;性,并能被他人知悉;3.3.物权依法公示才具有社会公信力,才物权依法公示才具有社会公信力,才能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能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四、公信力四、公信力不动产指登记;动产指占有。
不动产指登记;动产指占有。
指物权登记机关在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指物权登记机关在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记载,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登记记载,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
面的效力。
【第第1616条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即使登记记载错误,与登记名义人为交易的即使登记记载错误,与登记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受到法律保护。
善意第三人也受到法律保护。
【例例11】郑州张某发现孙某骑的摩托车是郑州张某发现孙某骑的摩托车是他的。
他的。
【例例22】南京季某买房登记于假意结婚者南京季某买房登记于假意结婚者刁女名下,后刘某出售该房产案。
刁女名下,后刘某出售该房产案。
【例例33】北京吴老头北京吴老头9292年获得福利房,由年获得福利房,由其儿子出钱其儿子出钱1212万并一直居住,但房登记万并一直居住,但房登记于吴老头名下,后吴老头找个李婆婆,于吴老头名下,后吴老头找个李婆婆,将房出售案例。
将房出售案例。
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构造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构造1.1.登记错误的存在;登记错误的存在;【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2.2.经交易行为受让不动产;经交易行为受让不动产;3.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第三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善意善意:
指第三人不知登记错误的存在。
:
指第三人不知登记错误的存在。
4.4.第三人已办理登记;第三人已办理登记;第四目第四目区分原则区分原则一、含义:
交易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一、含义:
交易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相互区分。
的效力相互区分。
【第第1515条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精神二、区分原则的基本精神1.1.债权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不以标的物的交债权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
付或登记为条件。
2.2.交付或登记是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发生变交付或登记是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
动的要件。
3.3.交付或登记也是交易的履行行为。
交付或登记也是交易的履行行为。
第三节第三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22条)条)物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物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英美法系采用财产权。
英美法系采用财产权。
物权的理解物权的理解1.物权是近代民法的重要概念物权是近代民法的重要概念。
“物权物权”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创造,是注释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创造,是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规定的所有权、役权等法学派对罗马法规定的所有权、役权等具体财产权予以抽象的结果。
具体财产权予以抽象的结果。
22.物权是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人对人的权利而而不是人对物不是人对物的权利。
的权利。
【清华学子向狗熊泼硫酸案件清华学子向狗熊泼硫酸案件】3.3.物权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代民法物权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代民法财产权体系。
财产权体系。
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体系编排。
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体系编排。
两种立法例:
两种立法例:
第一种立法例:
物权法置于债法之前。
第一种立法例:
物权法置于债法之前。
法国、日本、韩国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日本、韩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二种立法例:
物权法置于债法之后。
第二种立法例:
物权法置于债法之后。
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我国台湾地区民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法典)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客体为物
(一)物权的客体为物1.1.须为特定物。
须为特定物。
“特定特定”:
具体指定之物或被特定化的:
具体指定之物或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种类物。
2.2.须为独立物。
须为独立物。
独立物:
依社会经济上的观念,此物与独立物:
依社会经济上的观念,此物与彼物可依人为划分,而独自存在之物。
彼物可依人为划分,而独自存在之物。
理解:
土地与房屋;鹿与鹿茸。
理解:
土地与房屋;鹿与鹿茸。
3.3.原则上须为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有体物。
有体物,指可以感觉触知的物,包括为人力有体物,指可以感觉触知的物,包括为人力控制的光、电、热、气等自然力。
控制的光、电、热、气等自然力。
有体物不等于有形物。
有体物不等于有形物。
对应的对应的无体物无体物包括债权、役权、知识产权等包括债权、役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
无体物、有体物是罗马法中的概念。
无体物无体物、有体物是罗马法中的概念。
无体物已被淘汰。
已被淘汰。
(二)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二)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直接支配直接支配”,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就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就可管领处分标的物,实现其权利内容的可管领处分标的物,实现其权利内容的特性。
(王泽鉴)它包括:
特性。
(王泽鉴)它包括:
1.1.直接占有的支配;直接占有的支配;2.2.间接占有的支配。
间接占有的支配。
分析房屋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分析房屋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间接支配为何呢?
如股东汽车的出资。
间接支配为何呢?
如股东汽车的出资。
(三)物权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三)物权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物权人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物权人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三种形式:
三种形式:
1.1.自己享有物的使用、收益、处分;自己享有物的使用、收益、处分;2.2.供他人利用,收取对价;供他人利用,收取对价;3.3.提供担保,获取信用、金钱提供担保,获取信用、金钱。
注意:
物的利用包括债法上物的使用;注意:
物的利用包括债法上物的使用;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四)物权具有绝对性(四)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表现为两点:
表现为两点:
1.1.对世权。
在物权人支配物的范围内,对世权。
在物权人支配物的范围内,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妨碍或干涉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妨碍或干涉的义务。
义务。
2.2.物权须公示。
物权须公示。
(五)物权具有排他性(五)物权具有排他性在物权的效力中讲解。
在物权的效力中讲解。
第四节第四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直接支配力直接支配力优先效力优先效力排他效力排他效力追及力追及力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支配效力一、支配效力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管领、控制,不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管领、控制,不需他人干涉的法力。
需他人干涉的法力。
一个物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只有一个所有权;可以有多个所有权人;可以有多个所有权人;可以有多个不相容的物权;可以有多个不相容的物权;可以有多个直接支配力。
可以有多个直接支配力。
【分析分析】村民小李发财回乡,在歌乐山村民小李发财回乡,在歌乐山上自己的上自己的承包地承包地盖起了一栋别墅。
盖起了一栋别墅。
二、优先效力二、优先效力1.1.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
典型为:
一物二卖。
典型为:
一物二卖。
【例例】甲以六千元将一套进口音响卖给甲以六千元将一套进口音响卖给乙,约定三天后交付。
两天后,甲以八乙,约定三天后交付。
两天后,甲以八千元将该音响卖给丙,当即交付。
千元将该音响卖给丙,当即交付。
甲甲乙(债权人)乙(债权人)丙(所有人)丙(所有人)一物多卖一物多卖甲与乙约定以六千元出卖其进口音响,甲与乙约定以六千元出卖其进口音响,随后,甲又答应以八千元出卖给丙,不随后,甲又答应以八千元出卖给丙,不久,甲以一万元将卖给丁。
久,甲以一万元将卖给丁。
甲甲乙乙一万一万丙丙丁丁2.2.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
权担保的债权。
前提知识:
债权的平等性;债权的担保前提知识:
债权的平等性;债权的担保破产;别除权破产;别除权3.3.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例例】龙湖公司先将其一栋楼房抵押给重庆龙湖公司先将其一栋楼房抵押给重庆银行,担保债务银行,担保债务55千万之后,又抵押给招商银千万之后,又抵押给招商银行,担保债务行,担保债务44千万,该栋房产价值千万,该栋房产价值11个亿。
个亿。
谁先受偿?
谁先受偿?
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原因:
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教材)原因:
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教材)【例例】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结婚之用,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结婚之用,租期两年,一年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丙。
租期两年,一年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丙。
丙可否继续租赁该房,为何?
丙可否继续租赁该房,为何?
讨论:
为什么承租人的享有的租赁权可讨论:
为什么承租人的享有的租赁权可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
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
4.4.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共有人承租人、共有人】张某于张某于20032003年年1111月将其两房一厅出租给月将其两房一厅出租给刘某,租期两年。
刘某,租期两年。
20042004年年1212月,张某将月,张某将该房屋以该房屋以3030万出售给赵某,并办理了登万出售给赵某,并办理了登记。
刘某得知后,提出张某侵害了其优记。
刘某得知后,提出张某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他可以先购买权,他可以3030万优先购买该房。
万优先购买该房。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三、排他效力三、排他效力源于物权的排他性。
表现两方面:
源于物权的排他性。
表现两方面:
排斥他人侵害、干涉;排斥他人侵害、干涉;同一标的物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二个以上内容、性质上,不能同时存在二个以上内容、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
互不相容的物权。
1.1.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
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
【一物一权一物一权】2.2.用益物权不能存在两个性质相同的物用益物权不能存在两个性质相同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权,如土地使用权。
性质和内容不同的物权可以并存。
性质和内容不同的物权可以并存。
主要有:
主要有:
1.1.他物权可与所有权在同一物上并存。
他物权可与所有权在同一物上并存。
如所有权与抵押权(房屋的抵押)如所有权与抵押权(房屋的抵押)2.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可以并存。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可以并存。
如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
如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
3.3.同一物上得设立多个抵押权。
同一物上得设立多个抵押权。
四、物上请求权四、物上请求权
(一)概念
(一)概念指当物权的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指当物权的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恢复支配物的圆满状态,时,物权人为了恢复支配物的圆满状态,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
性质:
依附物的支配权的附从权利。
性质:
依附物的支配权的附从权利。
服务物的支配权。
服务物的支配权。
(二)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二)物上请求权的种类1.1.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非法占有的;合法占有的返还原物非法占有的;合法占有的返还原物2.2.消除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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