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优秀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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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优秀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国际化办学目标,全面提升学生国际化培养水平,鼓励和支持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国际交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XX大学优秀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资助优秀学生赴国(境)外进行交换学习。
第二条资助范围包括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签署的校际交换生项目(交换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出国(境)攻读学位、短期实习和游学类项目等,不在本办法资助之列。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已入选学校校际交换生项目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入选研修生(自费生)项目的学生不予资助。
第四条资助标准
一类标准:
6000元币/人,主要资助赴国(境)外一流院校(专业)交换学习的学生。
二类标准:
4000元币/人,主要资助赴国(境)外一般类院校交换学习,且往返国际旅费较高的学生。
三类标准:
3000元币/人,主要资助赴国(境)外一般类院校交换学习,或赴台交换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每年资助的学生人数根据当年经费规模确定。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海外交流项目资助。
第六条国(境)外交换生接收院校提供除免除学费之外任何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或已享受、学校提供的其他任何形式海外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换项目不予资助。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同时提交资助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交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由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资助人员及资助标准,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获得资助的学生派出前与学校签署资助协议,学生结束交换学习返校后,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学习总结报告、成绩单及往返机票等材料。
相关部门对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学校将按标准一次性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资助:
(一)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二)未按时参加项目或擅自中止项目;
(三)未经批准逾期不归;
(四)未按要求获得所需学分或成绩不合格;
(五)违反接收学校校规校纪或交流协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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