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第9讲(第四章第六节、第七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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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这里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特指国家对国内税收征收的管理制度。
(1)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收税的税收征收管制度。
理制度包括
(2)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法律法规对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的表现,危害税收征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有2点:
(1)本分类罪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这里的税收法规泛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等。
(2)本分类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本分类量的规定大多是通过“数额”来确定的。
3.主体特征,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有的犯罪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偷税罪;有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主观方面的特征,危害税收征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共分为两小类12种犯罪
(1)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即直接针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
如偷税罪等。
(2)危害税收票证管理秩序的犯罪,即直接针对发票,间接危害税收征收秩序的犯罪。
二、偷税罪,
(一)偷税罪的概念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二)偷税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
偷税罪侵犯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不包括关税制度。
2.客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纳税人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偷税行为。
本罪的行为有以下5种行为手段: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
(2)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数额标准受过行政处罚的次数标准。
3.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构成。
(1)纳税人,指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个人或单位。
(2)扣缴义务人。
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又可具体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
4.主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应缴税款而故意逃避纳税。
其认识因素是:
(1)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有纳税的义务;
(2)行为人明知道自己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为违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其意志因素是:
对自己的偷税行为所造成的国家税收的损失这个危害结果持希望的态度并且积极追求。
(三)偷税罪的司法认定,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2.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3.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4.偷税和漏税的界限是什么?
5.偷税和避税、节税的界限是什么?
(四)偷税罪的处罚,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201条
(2)刑法第211条(3)刑法第212条,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
(1)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五)偷税罪的案例,某厂被漏税被税务部门查出后,曾补交税款13.2万元。
事后,该厂厂长刘某大骂会计是“笨蛋”,并指使财务人员弄虚作假,用清查仓库、虚列损耗、扩大成本等手法,将补交的税款又非法扣回。
刘某还指令会计人员、保管人员用假报表、假单据等手段,预谋继续偷税,后来被该地区税务机关在财经纪律检查时发现。
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为什么?
三、抗税罪,
(一)抗税罪的概念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行为。
(二)抗税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包括应纳税款和税务人员。
2.客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拒绝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提供纳税资料,以各种借口拒绝交纳税款、拒绝交纳滞纳金等。
(2)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方法。
(3)暴力、威胁行为应在征收税务的当场,即发生在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从开始征收税务到征收结束。
(4)拒不缴纳应缴税款。
3.犯罪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
单位发动职工抗税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是单位犯罪。
4.主观方面的特征,本罪直接故意具有逃避税务的目的。
(三)抗税罪的司法认定,1.抗税罪和非罪的界限?
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错征税款的处理。
大多数人认为不构成本罪,因为:
(1)抗税只能针对应纳税款,错征的是根本不应征收的税款,因而该种行为并未侵犯税收征管制度;
(2)欠缺抗税罪的主观方面,因为行为人并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相反,行为人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暴力致人轻伤的,可以根据情况追究其行政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相应犯罪;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抗税罪和偷税罪的界限?
3.抗税罪罪数形态的认定,(四)抗税罪的处罚,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202条
(2)刑法第212条,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2条、第21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相关的司法解释,
(1)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五)抗税罪相关案例,毛某开办一处个体饭店。
6月13日,两名税务干部来收税,毛某不但不按照规定纳税,还公然抗税,殴打税务干部,并用装满开水的暖瓶把一名税务干部的头部砸伤,把其右肩烫伤。
毛某的行为应该怎么定罪处罚?
为什么?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具体说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
本罪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所谓的出口退税,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出口环节向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不是所有的出口商品都要退税,只有国家规定的货物才退税。
2.客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款。
(2)使用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5万元以上。
3.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认定,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只有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才以犯罪论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5万元以上。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实施本罪,同时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行为的,属于牵连犯,手段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犯罪,目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骗取出口退税罪即遂的标准,(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204条
(2)刑法第211条(3)刑法第212条,2.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对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处罚。
3.相关司法解释,
(1)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五、六、七、八条。
(2)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
(五)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案例,某国营电器厂生产电风扇、电热毯等产品,其产品只在国内销售,无出口资格。
但在一次该厂的厂长办公会议上,竟然做出了骗取出口退税,为厂里增加收入的决定。
由电器厂开出一张出口电风扇的假发票,金额为1000万元,然后通过熟人,在税务局开出假的完税证明。
然后该电器厂又和某进出口公司联系,委托该公司为“出口代理商”,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
此后,该进出口公司又与境外不法分子联系,确定了“买主”,并签订了所谓的“购销合同”。
一切就绪,到海关开出了假的报关单,经过外汇核消,电器厂“具备”了申请退税的资格,骗取出口退税数百万元。
后他人举报,事情败露。
此案应当怎样处理?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有两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客观方面特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本罪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另一种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是在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
(2)本罪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A.为他人虚开。
B.为自己虚开。
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D.介绍他人虚开。
3.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司法认定,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对于虚开数额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就构成本罪的既遂,是否发生了退税或抵扣税款的结果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构成。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205条
(2)刑法第212条,2.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05条第3款对单位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3.相关司法解释,
(1)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2)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相关案例,金某与他人勾结,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以“富华物资经销处”和“广源物资公司”的名义,向广东省潮州某贸易公司等20多个单位,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4组,金额高达1.2亿元,税额2140余万元,价税合计1.4亿元。
其中有585万余元,进项单位抵扣了税款,使国家的巨额税款流失,金某从中获利4万余元。
问金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为什么?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一、侵犯知识产权罪概述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本分类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知识产权。
所谓的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分狭义和广义。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产地名称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本分类罪犯罪客体的知识产权是指: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
2.客观方面的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罪在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成立本类罪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是违反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程度。
3.主体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的特征,本类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而且还是直接故意;但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应知”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的商业秘密,而使用或披露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本类罪通常有盈利的目的,但除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外,犯罪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种类,共8个条文,7个罪名。
根据所侵犯的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可以将该类罪分为四类:
1.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
2.侵犯专利权的犯罪。
3.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4.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2.客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包括三种情形: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本罪的前提条件。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3)情节严重。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认定,1.罪和非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标准
(2)犯罪情节标准。
本罪是情节犯。
行为人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213条
(2)刑法第220条,2.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20条对单位犯本罪进行处罚。
3.相关司法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五)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例,沈阳汽车制造厂生产的132轻型载重汽车,以“金杯”商标注册。
这种汽车很受用户的欢迎。
江南一些汽车改造厂常常派人来沈阳,采购132型汽车三类底盘。
沈阳某公司退休工人安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就勾结沈阳汽车制造厂有关人员,先后弄到这个厂“金杯”牌注册标示(合格证、标牌)80多个。
接着分别以不同的价格转手卖掉29个,从中非法获取暴利。
安某还用26张“金杯”牌合格证、26个“金杯”牌标牌,在他人办的个体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132型汽车三类底盘26台,假冒沈阳汽车制造厂的产品卖掉。
安某又一次从中非法获利。
问安某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处罚?
三、侵犯著作权罪,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4)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人的邻接权。
(1)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
人身权和财产权。
(2)著作邻接权人的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权利。
(3)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对象包括:
各种作品、音像制品和图书。
计算机软件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4)下列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适合用著作权保护的实事新闻、立法文件等,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2.客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
(4)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根据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单位2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A.因侵犯著作权曾2次被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2年内又实施本罪所列的行为之一的;B.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出版单位和他人事前同谋,向其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转让该出版社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以共犯论。
4.主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是出于教学、科研目的而复制他人作品并向多人提供一定数量的复制品,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认定,1.罪和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
2.侵犯著作权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217条
(2)刑法第220条,2.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对单位犯本罪的进行处罚。
3.相关司法解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五、十六、十七条。
(五)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案例,怎样度过一生一书出版后,很受欢迎。
书商朱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买来一本,拿到印刷厂,委托该厂依样迅速印出4万册,然后向外批发,后被著作权人发现后。
对朱某的行为怎样定罪处罚?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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