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及存在问题、对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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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及存在问题、对策,2,五、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完善,一、野生动物的一般定义,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三、我国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四、我国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分析,3,一、野生动物的一般定义,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
全世界有794多种野生动物,它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四种。
4,已灭绝野生动物有哪些?
5,渡渡鸟,蓝马羚,白臀叶猴,中国犀牛,普氏野马,大海雀,旅鸽,斑驴,6,7,濒临灭绝动物又有哪些?
麋鹿,华南虎,扬子鳄,白鳍豚,指猴,滇金丝猴,大熊猫,黑犀牛,8,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系到人类的自下而上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9,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野生动物,人不留情刀枪留情!
10,三、我国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新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从此开始;196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从而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1,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包括:
国际公约、条约:
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及其附录一、附录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澳大利亚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宪法:
宪法有关条文。
刑事法律:
含刑法有关条文;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12,行政法律、法规、规章:
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地方法规、规章。
13,四、我国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分析,
(1)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不明确:
狭义:
认为野生动物仅包括野生哺乳动物和野生鸟类;广义:
认为野生动物包括一切野生的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还有人认为野生动物指生活在野生状态下的动物;生存于野外的非家养动物。
而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尚无明确的定义。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仅在总则部分第二条中规定了该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4,
(2)野生动物保护等级制存在的弊端,法律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实行等级保护制,法律只保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这使得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名称与内容不一致。
法律名称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实际内容却仅为“重点野生动物保护法”。
既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应该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
15,(3)法律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
在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遭破坏非常严重。
有专家指出:
“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总量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野生动物栖息地不断丧失,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日益减少和恶化。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对湖泊、湿地的破坏;自然保护区建设质量不高;正蓬勃发展的森林旅游业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修水库、大坝、铁路、公路及采煤采矿等活动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
16,目前我国关于生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多,只有国务院于1985年6月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1994年10月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资源法中的一些零星规定。
存在着数量少、效力等级低、规定过于原则化等问题,这对一地域性很强的复杂的生境管理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17,(4)伤害、虐待野生动物行为凸现出法律漏洞:
也许我们都还记得清华大学生刘海洋残害熊的事件。
该事件发生以后,随之而来的是该适用何种法律来制裁刘海洋的伤熊行为。
而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开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18,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远不止刘海洋残害熊这一起,而是比较普遍。
在我国现有180多家动物园里,许多野生动物仅仅被看成是“旅游资源”或观赏物被关在里面备受虐待、伤害。
如:
2002年国庆节7天长假一过,广西柳州某动物园很多猴子就开始拉稀便血,并于一周后有14只猴子相继死去。
验尸结果表明,猴子吃了游人扔的不洁食物,死于出血性肠炎。
在全国各地的驯兽团,驯兽员对待野生动物的手段都非常残忍,为游人表演的老虎、狮子、黑熊等动物,常常被打得惨叫、哀嚎。
为了不让动物们反抗,有些驯兽团还将老虎、狮子的牙齿、指甲全部拔掉或打断。
19,(5)消费野生动物普遍,但没有法律进行规范:
消费野生动物主要体现在吃野生动物、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等方面。
对普遍存在、危害严重的消费野生动物行为,我国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
在吃野生动物方面,如今的中国人吃蛇、青蛙、鸟、穿山甲、乌龟、鹰、虎纹蛙等野生动物成风,已经吃出了巨大的生态赤字。
据统计,中国现在每年被人吃掉的蛇不少于6000吨。
2003年4月10日至19日仅10天时间里,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收缴巨蜥、穿山甲、蛇、虎纹蛙等野生动物93万多只(条),其中大部分是从餐馆、酒楼、菜市场收缴的。
据有关资料统计深圳每天要吃掉10吨蛇。
南宁市园湖路有“雀粥一条街”,一些酒楼推出了麻雀宴、麻雀粥、烤麻雀来招揽顾客,平均每天约有3000多只麻雀成为南宁人的腹中物。
20,在使用野生动物制品方面,全世界使用野生动物制品最严重的,除了印度人穿藏羚羊绒、一些人使用象牙外,应该就算中国人使用虎骨、犀角等中药了。
中国每年因为中药而消耗的野生动物数量相当可观,制中药而涉及到的野生动物种类也很广。
已被列入保护名录的250余种野生动物中,药用野生动物就达160余种,作为常用药材资源的梅花鹿、中华大蟾蜍、大壁虎、林麝、黑熊、乌梢蛇等均榜上有名。
警察查获5只熊掌,重庆长洪山民将捕捉来的野生动物卖给游客,21,22,(6)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救制度操作性不强: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均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实际上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一是“补偿多少”(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难以操作,主观随意性很大。
实践中往往是象征性地补偿一点,受损的往往是林区居民。
二是“由谁补偿”(补偿主体)不明确。
法律规定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没有说明到底是由省级、市级还是县级或乡镇政府,结果往往是相互推委。
而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往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主要是我国的西部地区,当地政府的财力很有限,难以支付该类补偿费。
23,另外,人对野生动物攻击的“正当防卫”权、“紧急避险”权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出现了人被动受野生动物攻击而旁观者不能施救的悲剧。
近年来,部分地区野生动物伤人、伤害家畜和破坏庄稼的事件时有发生。
肇事动物不仅有野猪、狼等动物,甚至包括黑熊、象、羚羊等国家级重点保护动物。
这些动物给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失常常是惨重的。
有时因为肇事动物是国家级保护动物使人们不能及时解救被伤人员,因此发生的动物伤人致死事件也时有发生。
24,如:
2000年5月20日,发生在陕西省洋县四郎村刘建民家的野生羚羊顶人致死的事件正是由于严格遵守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导致的悲剧。
保护野生动物是重要的,但人的生命健康同样应受法律保护,这也许是很多受害者的心声。
2007年4月1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2007年2月22日昆明市动物园内游客小瑞欣在与老虎合影时突然发生惨剧,老虎将小瑞欣咬死。
2007年4月30日东方时空报道,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旅游度假村有一个鳄鱼湖,9岁的刘海洋在湖边玩耍时被几只食人鳄拖进湖中吞食。
25,谁为野生动物肇事买单?
26,(7)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漏洞很大:
一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管理问题很大。
目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动物园如果需要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只要象征性地交一点“资源管理费”就可以了,价钱很便宜。
而且管理野生动物的过程也没有执法机关监管,也不用替死去的野生动物负责。
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许多驯养繁殖场、动物园不重视管理,不在乎动物的损失,许多动物因而受到了严重的虐待、伤害甚至折磨致死。
27,二是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动物园的监管漏洞很大,致使一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动物园成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如:
在广西鹿寨县曾发现一个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的野生动物养殖场,实际上根本就不从事驯养繁殖,完全是野生动物“洗货”的中转站。
大批的野生动物运进该养殖场“洗货”后,获得了“驯养证”、“运输证”,被“合法”地运往各地。
28,三是一些地方没有设野生动物救护场所,或者是将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合而为一,致使一些应该得到救护后放归大自然的野生动物得不到救护,甚至被驯养繁殖场当作驯养繁殖动物给处理掉了。
在有些地方,一些驯养繁殖场所为了争揽“生意”,还竞相给野生动物执法机构回扣以争取执法机构在查获野生动物后送给他们。
四是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和畜牧管理部门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的情况。
如北京部分区县在鼓励农民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时,仅把其归入畜牧业的范畴,没有意识到国家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是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来进行规范的。
29,(8)承担保护野生动物主要职责的森林公安队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全国森林公安机关长期战斗在野生动物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一线,并连续开展了“可可西里一号行动”、“南方二号行动”、“猎鹰行动”、“候鸟保护行动”、“春雷行动”等保护野生动物专项行动,破获了大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主力军。
30,但是,森林公安机关至今还没有明确的野生动物案件执法地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只有林业、渔业和工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地位,森林公安机关只能以林业部门的名义查处行政处罚案件。
这不利于对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另外,我国森林公安队伍还存在经费无保障、人员编制混杂、无独立执法机构的问题。
31,五、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完善,
(1)明确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
野生动物定义应定位在一个与家养动物相对的角度。
家养动物是指在家养状态下出生且没有被主人放弃的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家养动物以外的动物,包括在非家养状态下出生的动物,也包括虽在家养状态下出生、但主人已经放弃的动物。
32,所以,凡是在非家养状态下出生的动物,不管它是生存在野外,还是在动物园或驯养繁殖场,都是野生动物。
至于利用野生动物种源人工驯养繁殖而出生的动物,由于是在家养状态下出生的,笔者认为应该作为家养动物。
人类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过程从来没有停止过。
现在的猪、牛、马和鸡、鸭、鹅等家养动物都是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而来的。
如果将利用野生动物种源人工驯养繁殖产生的动物也当作野生动物进行特殊管理,无疑不利于人类驯养野生动物的进程。
33,
(2)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可以改目前的野生动物等级保护制为普遍保护制,并辅以特殊保护制和不保护野生动物公示制。
普遍保护制,就是对野生动物实行国家所有权基础上的普遍保护制,即将所有的野生动物实行国家所有制,使野生动物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下。
34,特殊保护制,就是在按照民法精神实行普遍保护的基础上,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栖息地面积和受人类开发利用的程度等来确定其是否处于濒危状态,属于濒危状态的,列入濒危物种名录并纳入刑法进行特殊保护。
不保护野生动物公示制,就是在实行普遍保护的同时,在严格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鼠类、苍蝇、蚊子、蟑螂等作为有害野生动物,列入不予保护的名单进行公示。
35,(3)制定政策,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有必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成立以专家学者为主的、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审视政府的各项资源开发、区域开发和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经济政策;对各种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确保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的需要。
同时,建立政府领导环保责任制度,把当地生态质量纳入各级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
36,(4)立法保护“动物福利”:
为了使野生动物免受人类的伤害和虐待,笔者建议立法惩处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并进一步确立动物福利权。
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主要包括国际上公认的必须给予动物的5项权利:
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动物更需要我们人类的关爱,37,最早实践动物福利思想的是英国。
1822年,把伤害动物视为犯罪的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律在英国诞生。
英国的实验动物法,对怎样使用实验动物,怎样把实验动物的痛苦减少到最低点都做了规定。
今天,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律。
美国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在宰杀的过程中怎样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38,2002年5月,德国议会专为动物修改宪法,在相关条款“人”字后面加“和动物”三个字,成为全球第一个赋予动物以宪法权利的国家。
在中国,至今只有香港和北京制定了保护“动物福利”法律。
香港沿袭英国法律制定了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对禁止虐待动物作了规定。
在“刘海洋伤熊事件”以后修改并于2003年1月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规定在公园中惊吓、投打、伤害动物的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中国迫切需要尽快制定有关禁止伤害、虐待动物方面的法律,用法律来实行动物福利权。
39,(5)立法禁止消费野生动物行为:
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被制止,根本原因就是存在野生动物消费需求市场的巨额利益。
这种利益刺激一些人不惜通过各种手段滥捕滥杀珍稀野生动物。
所以,消费野生动物,是造成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要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控制消费终端入手。
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禁止消费野生动物,明确规定吃野生动物、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法律责任。
40,(6)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救制度:
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救标准;明确补救的经费渠道,特别是国家、省、市、县的分担比例;进一步明确赔偿条件;确立赔偿的司法救济途径:
法律应该对行政补偿不适用诉讼的规定予以改变,确立司法救济这一最终途径;法律应明确人对野生动物攻击时的“正当防卫”权、“紧急避险”权:
在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野生动物攻击时,法律应该赋予相关人未经批准进行“自卫”或“紧急避险”的权利。
41,(7)加强对野生动物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
改“资源管理费”制度为种源租用制或买卖制:
由于野生动物都属于国家所有,所以除了不受保护野生动物名单中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野生动物都是受保护的。
对于普通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可以或卖或租给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单位;对于珍稀野生动物,国家只能租给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单位。
42,实行驯养幼兽出生登记制:
为了防止一些驯养场所“洗货”,法律应要求驯养单位遇有幼兽出生立即报告给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以后发放经营证、运输证的主要依据。
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幼兽出生报告后,应不定期进行抽查。
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或救护站,不可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相混淆。
明确划分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和畜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在管理野生动物的职责。
从保护野生动物的专业角度考虑,应加强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职责。
43,(8)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的独立执法地位:
为了使森林公安机关能够更加公正、高效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必要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的刑事、行政执法地位;明确森林公安的经费来源于财政;明确森林公安民警的编制统一为行政编制或公安专项编制;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为局、分局、支队、大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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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46,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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