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平等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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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平等权景影,一、含义,目录,二、内容,三、法律依据,四、我国现存问题,五、解决的建议,一、教育平等权的含义,教育平等权是平等权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平等权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
具体来说,教育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1、受教育机会平等,即受教育的权利和拥有相应的条件这两个方面的平等。
它是平等受教育权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它禁止依据不合理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再依据不同分类提供不同的教育机会,或者给予某些人受教育的优惠,或者对某些人不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2、受教育的待遇平等,即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条件(包括教育教学的设施、教师)和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
这就要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使每一个人的受教育权都能得到公平的保障。
3、平等受教育权要求法律提供平等而有效的保护,未经法律允许不受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其他主体干涉。
二、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三、法律依据,
(一)国际1、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明确指出: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2、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则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
(二)我国,
(1)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2)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规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3)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不同阶段、不同群体的受教育权平等问题。
因此,公民的教育平等权是我国国内法规定的一项确定的权利。
四、我国现存问题,
(一)“差别对待”与教育不公平1、农村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3、不同地区考生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4、特殊群体子女与其他公民子女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青岛考生诉教育部不平等高考录取政策案,【基本案情】山东青岛三名当年参加高考的考生这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
2001年8月23日,他们分别委托律师,以邮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理由是,由于教育部以制定招生计划的形式,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山东低100多分。
考生的诉讼要求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被告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
【案件结果】2001年月日,最高法院告知他们: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也就是说,位当事人应该到北京市一中院起诉。
鉴于以上原因,诉状寄回。
月日,位当事人及其家长决定终止这起诉讼。
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
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桃报李?
焦点问题: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
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无差别对待”与教育不平等受教育权的“无差别对待”,是指为所有人提供相同的教育,不分种族、民族、性别、籍贯、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
1、不利于对家庭贫困等出境不利的群体的教育平等权的保护。
很多贫困家庭的子女辍学打工。
2、缺乏对身体残疾者教育平等权的保护。
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儿童少年的平等受教育权、人民政府设立具有特定设施的特教学校(班)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的义务及其拒绝接收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当前应试教育、强调升学率的现实下,身体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事实上并未得到特殊保护。
五、建议1、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减少城乡、区域之间的差距;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的教育投入。
2、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政策。
3、重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平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中高考加分政策,逐步确立中高考加分的统一标准,完善高校招生管理制度。
4、完善立法,明确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建立教育平等权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确保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5、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
6、允许合理差别,但要确立合理差别对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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