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一编演示文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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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
李心淑,国际私法,高度决定视野角度改变观念尺度把握人生,第一编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方法,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理论界通常简称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特点:
1、它是指超越一国国境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诸因素或某一因素与外国有联系。
(一)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二)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三)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其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亦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练习:
1、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02司考),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2、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A、我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订立半导体元件买卖合同B、一个中国人继承其外国籍亲戚死亡后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C、甲国船舶C和乙国船舶D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停泊于我国上海港,并在上海海事法院进行诉讼D、中国公司E和F之间订立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标的位于加拿大境内,答案:
1、BCD2、ABCD,2.它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世界各国民法所调整的范围大小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广,既包括民事行为,又包括商事行为。
此外,还调整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这是所有国家民法典都不包括而却是国际私法所包括的特殊内容。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并非所有的涉外民事关系,有些涉外民事关系是由国际经济法调整的。
国际私法多数是以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而国际经济法则只用实体法这种直接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
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直接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
20世纪以来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条约,多数规定了国籍、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这类规范大都采用的是直接调整方法,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1956年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和1970年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以及1958年制定、到2006年7月31日有137个成员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是最典型的直接调整方法,这是国际经济法唯一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使用直接调整方法仅限于上页所述的几个方面。
2、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
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这是国际私法最古老、最基本的手段,十九世纪前,它是国际私法中唯一的调整手段。
即使在今天,它依旧是各国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最常用的手段。
有很多国际私法条约,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8年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1928年泛美会议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规定的都是间接调整的方法,它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在处理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以上两种方法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
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规范时,就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时,才适用冲突规范。
下列哪些方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A、直接调整方法B、间接调整方法C、实体规范调整方法D、冲突规范调整方法,答案:
B、D,国际统一实体法,冲突规范,各国民商法,国际统一冲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示意图冲突规范与国际统一实体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一、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就是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二、国籍和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外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三、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司法协助规范,总称为国际民事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根据法律部门的法律性质可以分为三类:
程序法、实体法和冲突法。
由于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因而它的性质主要是冲突法,并辅之以实体法中的若干实体规范和程序法中的若干程序规范的法律。
二、国际私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在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过程中,原先各国立法基本上都是调整涉外私人关系的冲突规范。
如今,各国立法不断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更不用说,有较多的国际组织特别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民事诉讼程序公约,这些程序方面的规定具有公法性质。
因此,国际私法不完全是私法,也不完全是公法,而是以私法为主,辅之以若干公法规范组成的一个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究竟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认为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只是或主要是国内立法中的冲突规范,就会得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结论;反之,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只是或主要是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就会得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结论。
战后涌现的大量民商事性质的条约中,有的是实体法条约,有的是冲突法条约。
如果将上述两类条约全部纳入国际私法,并认为其是国际私法主要的或惟一的法律渊源,便会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如果仅将冲突法条约纳入国际私法,把它当作国际私法研究的辅助部分,则会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
理论界较公认的观点:
国际私法是具有国内法性质,辅之含有某些国际因素的法律部门。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具体是指各国在其国内立法中,直接对涉外民商事交往中所涉及的特别是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
制定单行条例法典(发展趋势),国内立法,散见于国内各相关立法中,设专章或专节规定,我国国内立法主要集中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通则第八章142-150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七178-195条;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二十四-二十九章237-270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八304-320条;仲裁法第七章65-73条;国籍法。
二、国内判例它是与制定法相对而言的,是指可作为先例而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一项判决不仅对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所应遵循的先例。
国内判例在不同法系的地位,英美法:
主要渊源,大陆法:
辅助渊源,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
(1)最高法院做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
(2)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答复”“批复”。
(3)最高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典型案例。
三、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统一冲突法条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条约国际商事仲裁条约,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条约,四、国际惯例所谓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则。
五、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对此,各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英美国家学者认为学说可以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对于大陆法系的众多国家而言,即使从学说对国际私法规则所产生的影响角度,接受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通常也只是将其视为辅助性的法律渊源。
我国未将之视为法律渊源。
第五节国际私法名称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第六节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制定单行条例法典(发展趋势),国内立法,散见于国内各相关立法中,设专章或专节规定,综合性公约,国际立法,专门性公约,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大,小(冲突规范、国籍、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外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创设时期的国际私法学,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ofstatuta),意大利半岛是东西方交通要道,形成了相互交往的城市,奠定了法则区别说产生的经济基础城邦出现,市民阶层扩大,要求政治权利为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为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准备不同城邦间法则冲突是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巴托鲁斯的观点“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只能而且必须适用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提出其他重要的冲突法规则,法则区别说的意义:
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有利于当时对外贸易发展,符合历史发展需要。
创立的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缺陷:
法律关系是人之间的关系,现实生活中没有纯粹关于人的法则和纯粹关于物的法则。
例如,“长子继承不动产”和“不动产归长子继承”表达的内容一样,但在法则区别说的学者看来,前者属于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后者属于物法,没有域外效力,出现矛盾。
二、意思自治说(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6世纪,法国处于封建时期,国王统治全国,但实权不大,每个封建领主握有领地的权力,法国各地的法律不统一16世纪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对外商业交往频繁。
但法国各省仍是封建割据,法律不统一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与各自的习惯法都适用,北部习惯法地区存在有一般习惯法和地方习惯,成文法与习惯法发生冲突,一般习惯与地方习惯之间以及各地方习惯之间也均会发生冲突对新兴商人要求建立统一市场不利,杜摩林主要观点,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物法从物,凡涉及境内之物的应依物之所在地法;“人法”从人,其效力只及于境内境外自己的属民。
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的明珠)。
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达让特莱主要观点,1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
由于主权是属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的境内,在其境外无效。
根据这个原则,他提出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
3“混合法则,即同一法则兼及于人和物两个方面。
他认为“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影响和评价,杜摩林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封建势力的要求,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由于主权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法律也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
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不利于国际私法的发展。
三、国际礼让说(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只在其本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外国法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本国的主权和臣民的利益。
影响与评价,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这种学说自身包含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性:
它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主张根据国际商业的要求,借国际礼让原则,使在自己管辖权下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别国的管辖权下也能得到承认。
第二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二)发展时期的国际私法学一、现代国际私法学,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学派),萨维尼是(Savigny)十九世纪中叶德意志著名的历史法学家,曾任柏林大学校长,作过普鲁士王朝的法律修订大臣。
他于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法律不是那种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而是那些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
正如一个民族的语言、构成、举止一样,法律也首先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即民族精神决定的,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只有对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的研究,人们才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
萨维尼,内容、影响和评价认为某种法律关系只应依其本身属性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达到案件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的目的。
反映了后起德国资产阶级要求与其他国家共同参与国际自由贸易,分沾国际经济利益的愿望。
开创了解决法律冲突,实施法律选择的新路。
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缺陷,国际社会存在着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能是一种幻想;他的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不能适应世界法律关系的现实状态。
(二)国籍法学说(意大利学派),孟西尼(Mancini,1817-1888)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把民族权力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提出了法律适用上的国籍法学说。
国籍主义原则(本国法主义),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属地法原则),影响和评价,盂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孟西尼的学说不仅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许多公约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
(三)属地法说(美国学派),斯托里(Story,1779-1845),美国,冲突法评论,变相重申了胡伯三原则,“英美冲突法之父”,内容1、任何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绝对的专属主权和司法管辖权;2、任何国家的法律不能直接对其境外的一切人和事发生效力;3、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在境外有效或者具有司法管辖权,必须取决于另一国的同意。
影响和评价,进步性:
外国法只要与内国主权不抵触,就应该推定这个外国法已被法院国所默示接受根据国际礼让,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
根据每类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从发展国家间的贸易交往的需要出发。
缺陷:
缺少理论创造性,(四)既得权说(英国学派),戴西既得权说认为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在其他国家应被承认。
法官只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
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
当本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法官主要是保护诉讼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已取得的权利,而不是适用外国法或承认外国法和判决的效力。
根据外国法律产生的权利只要不与内国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和国家主权发生抵触,应该得到承认。
影响和评价,这种学说在理论上是矛盾的,一国政府既然负有通过它的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律创设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
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影响。
戴西的学说曾得到许多国家法学家的拥护。
现在保护既得权、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仍然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的和任务。
二、当代国际私法,政治上十月革命胜利,出现社会主义国家,打破资本主义国家独霸国际私法的局面。
经济上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迅猛发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数量激增,各国间法律冲突现象相当普遍。
思想文化和法律上马克思主义原理进入国际私法,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使国际私法分为两大流派。
(一)对外政策需要说苏联学者隆茨认为:
所谓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只是形象的比喻,事实上并无所谓什么法律冲突和法律选择。
因为苏联国家机关和法院,通常只根据苏联法律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只有在苏联法律和法规指示适用外国法时,才可以适用。
在国际交往中发生的民事关系,无论是通过国内立法还是国际条约,对这种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都是它对外政策的一种表示。
这个观点,被东欧国家和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者普遍接受,影响较大。
(二)本地法说美国法学家库克认为:
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如果该案件中有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国内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即把外国法“并入”国内法中去。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不是使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使根据本国法产生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
(三)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学者柯里认为:
法律冲突实际上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是对有关国家的“政府利益”进行分析,然后适用对在案件中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他把法律冲突区分为“虚假冲变”和“真实冲突”。
他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的,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要一方有政府利益,在这种案件中就应适用这个有政府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个为法院地国时,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如果有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显然,柯里赞成尽量适用法院地法。
按照其学说,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这等于否定了冲突法存在的必要性,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国际私法体系,因此,他的学说虽然在美国很有影响,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四)最密切联系说,美国学者里斯认为:
当事人缺乏明示选择时,法院可根据合同中各方面的情况,推定应适用的法律,即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第四章冲突规范
(一)法律冲突、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法律冲突的理论,一、法律冲突的内涵法律冲突(conflictoflaw),又称法律抵触。
它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与某个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国法律不一致所发生的矛盾或抵触现象。
产生的原因:
(一)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这种情况是导致法律冲突发生的基本原因或前提条件,但却不是惟一的原因和条件。
因为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仅仅只是处于一种静止状态,如果彼此不发生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往来,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没有适用于同一案件,就不可能发生民商事法律冲突。
(二)各国法律效力不同法律通常具有两种效力:
属地效力(域内效力)和属人效力(域外效力)。
前者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本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都有效;后者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对人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处在本国境内、境外的一切本国人都是有效的。
各国在早期只承认法律的属地效力,而不承认其属人效力。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各国开始有条件地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这使国际私法的产生成为可能。
二、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法律冲突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以下分类: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依法律冲突发生领域为标准公法冲突:
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税法、财政法等领域的法律冲突。
私法冲突:
民法、商法、公司法、票据法等领域的法律冲突。
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依法律冲突的内容为标准积极冲突,不同的法律规定竞相调整同一社会关系发生冲突。
消极冲突,不同法律规定都不调整某一社会关系发生。
3、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依法律冲突的发生阶段为标准。
立法冲突立法者立法权限的相互冲撞和侵越,以及不同的立法文件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内容上的差异并由此导致效力上的抵触。
司法冲突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和法院在解决具体纠纷时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矛盾。
守法冲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立法冲突而导致其法律义务的不一致、不平等、相互矛盾,不知应遵守哪一种法律。
4、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依法律冲突的效力平面法律冲突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同一层次、同一水平线。
如区际法律冲突。
垂直法律冲突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不同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下关系或纵向关系,如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冲突等。
国际私法上经常研究的法律冲突有:
(一)区际冲突亦称国内冲突或准国际冲突,指在一国范围内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属于空间法律冲突的范畴。
区际冲突的产生,必须在一国内部有数个实行不同法律制度的区域。
区际冲突由这个国家制定统一的区际私法或者由各法域分别制定其冲突法进行调整。
(二)时际冲突亦称新法和旧法、后法和前法的冲突。
即对于同一类内容的法律,其新法与旧法或前法与后法在时间效力上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中确定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固然重要,但确定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也同样重要。
对于时际冲突的解决,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普遍采取“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时际私法原则。
(三)人际冲突亦称不同人员、社团之间的法律冲突。
即指在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阶层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此类冲突通常由各国制定的人际私法加以解决。
譬如在印度,关于人的身份的法律、亲属法和继承法等方面,信仰印度教的人受印度教法支配,信仰波斯教的人受波斯教法支配。
如果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因继承关系而发生诉讼,印度法院就要依据印度的人际私法来判案了。
人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哪一部分人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
(四)国际冲突亦称国家之间的涉外法律冲突,即各主权国家的法律在空间上、地域上存在的冲突。
调整国际冲突的国际私法与调整其他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时际私法、人际私法是一种什么关系?
区别:
国际私法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而区际私法仅解决一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而且国际私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如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原则等在区际私法中基本上是不适用的;时际私法解决的是国内法体系中新法与旧法、后法与前法的时效冲突;国际私法解决的则是不同国家法律在地域上的空间冲突;人际私法是专门用来调整由于人的种族、宗教、阶级等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联系:
1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规定经常一致。
主要表现:
两者在适用法律上经常相互交叉和重叠。
譬如,甲国根据本国关于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乙国的法律;如果乙国是英国,究竟依苏格兰的法律还是英格兰的法律,就要适用英国的区际私法,英国的区际私法往往也会规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又如,第二部美国冲突法重述(1971年)既解决各州区际冲突,又解决美国与外国之间的法律冲突。
2国际私法和人际私法的职能基本相同。
两者都是在处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上,指明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譬如,当甲国的国际私法指明适用作为乙国法的印度法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是印度宗教人士,便可能发生需要适用印度的人际私法的问题,这就要同时涉及国际私法和人际私法。
3、国际私法规范往往同时包含时际因素。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本身一般就包含了解决时间的冲突因素,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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