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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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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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如果发现外国船舶有从事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国际性犯罪行为时有权登临检查。
下列哪些船舶可以成为登临的对象?
(2000年卷一多选第62题)A.一国渔船B.一国军舰C.一国商船D.挂任何船旗的船舶,第十二章国际海底区域,一、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底土,即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
二、法律地位,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规定: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3)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
(4)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具体内涵:
(1)全人类所有
(2)全人类使用(3)全人类共享(4)和平利用国际海底,“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五个组成原则
(1)任何国家不得将深海底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即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2)实际国际管理,即国际机构管制原则(3)深海底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使用,特别要用以促进贫困国家的发展,即共同使用发展原则;(4)深海底应专门保留用于和平目的,即和平使用保留原则;,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一)关于开发制度的讨论1、单一开发制2、国际注册制和执照制3、平行开发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
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
主要内容:
(1)管理局全面管理“区域”内活动
(2)明确了从事“区域”内活动的主体。
(3)规定了申请的条件和要求(4)审查制度评价:
平行开发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互相妥协的结果。
这种制度能使管理局从发达国家得到必要的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技术和经费,以便管理局自己进行开发活动;另一方面,也能争取多数发达国家接受公约,在公约体制内从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活动。
(二)国际海底资源开发的基本条件1、申请者资格2、申请程序3、核准工作计划和生产许可的标准和原则4、承包者转让技术的义务和合同的财政条件,四、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
(一)概念
(二)基本原则(三)法律地位:
国际法律人格(四)主要机关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机构企业部1、性质和任务管理局从事国际海底开矿业务的机关直接在区域内进行活动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从区域回收的矿物2、组成董事会、总干事、工作人员3、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法律行为能力:
(1)订立合同和其他协议
(2)取得、租借、拥有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3)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法律程序的一方豁免:
第五节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修改,公约第11部分对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的原则、“区域”内资源的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机构及其职能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为何对尚未生效的公约进行修改1.公约的普遍性问题公约中规定的“平行开发制度”明显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不利于西方国家的利益。
为此,西方国家对公约第11部分专门出台一个深海底多金属结核开发暂行规定2.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问题3.公约对市场形势估计不足,二、公约第11部分的症结以及协定对其的修改1.关于缔约国的费用承担问题协定最后的具体修改是:
尽量减少各缔约国的费用承担,这一原则适用于会议的吃住、会期长短、开会次数等;管理局各机关的设立和运作采取渐进的方式;缔约国不再承担向企业部提供开发矿址资金的义务。
2.关于企业部协定修改规定:
不是一开始就成立企业部,而是先由秘书处代行其职责,直到其能够独立运作;企业部的采矿业务以联合企业的方式进行;适用于承包者的义务同样适用于企业部(取消了其特权,使之处于公平竞争的状态)。
3.关于决策问题协定修改确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过半数成员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成员作出。
4.关于技术转让的问题公约规定深海海底开发承包者要向企业部转让开发技术,并且这种转让是强制性和有偿的。
协定修改规定:
公约关于强制转让技术的规定取消,转让通过市场(买卖方式)或者举办联合企业方式来取得技术。
5.关于生产限额公约对海上生产进行了数额限制,以保护陆上生产国的利益,防止海上生产的同类产品冲击市场,导致价格猛跌。
协定完全取消了关于生产限额的规定,公约原有的条款将不再适用。
这是协定对公约的一个根本性修改!
6.关于补偿基金协定在这一方面亦对公约作了根本性的修改。
公约规定由于深海海底资源开发对于陆上生产国的损失应给予补偿;而协定则规定对于陆上生产国的损失,改为以经济援助基金的形式给予补偿。
7.关于公约的财政条款公约规定深海海底开发者从申请到商业性生产都应向管理局缴费。
申请费为50万美元,承包者自合同生效起每年交纳固定年费100万美元。
商业生产开始后照章交纳利润提成和固定年费。
这对于发达国家的承包者显然不利,因此,修改意见认为应当保留申请费,而年费则应适当地交纳。
协定修改规定,取消生产费和利润的缴纳;“生产年费”的概念仍然保留,但缴纳多少由理事会决定。
8.关于审查会议由于平行开发制度是过渡时期的临时性制度,公约还规定了对该制度的审查制度。
除了每5年由管理局大会审查一次外,还规定了在最早商业性开采的15年后专门召开审查会议来审查,这无疑使原本复杂的机构组织运作机制更趋繁琐。
因此协定取消了关于审查会议的专门规定,而将其纳入了关于修正、改进程序的其他条款中。
三、协定与公约第11部分的关系,1.协定是一个单行文本,因此在适用公约第11部分有问题时,即对于那些被取消或者修改的条款该如何对待的问题上,应适用执行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的规定,而被更改、取消的条款则不再适用了。
2.凡是已经递交批准书,加入公约的国家,推定为同样接受协定的约束,此后表示愿意接受公约约束的国家,一旦递交批准书,即表示愿意同样接受协定的约束。
3.根据条约法原则,没有加入公约的国家,自然不受公约和协定的约束,但是亦不得单独接受协定的约束。
四、对协定的评价以及中国的态度,1.协定对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这既适应了国际市场的形势,也满足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要求,排除了其加入公约的障碍,为全面执行公约奠定了基础,避免出现两种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事实上它能推动更多的国家批准公约。
(协定制订通过后,德国等几个国家立即递交了公约批准书)。
2.协定对公约的修改有其独到之处。
协定在修改方式上以“执行公约”为名,行“修改公约”之实。
这样做,既避免了条约法中的某些问题(对一项尚未生效的公约进行修改,不符合条约法原则),又扩大了“修改”参与国的范围(使没有在公约上签字的美、英、德等国也能参加)并保持了公约的整体性、统一性。
因此,制定协定实在是修改尚未生效的公约的最佳办法。
3.中国对协定的态度由于公约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以及大陆架划界的规定对我国明显不利,我国在黄海、东海、南海与有关国家的争议和矛盾在短期内难以妥善解决,因此我国只是在公约上签了字,并未递交批准书。
但是我国的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是5个国际海底区域的先驱投资者(其他四个分属印、法、前苏联、日)之一,在东北太平洋有一块20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开发区域,为实现先驱投资利益,我国积极主张修改公约,积极支持协定,并投了赞成票。
国际海底先驱投资者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前的一种特殊优先安排。
它的优先在于:
保证申请者优先于其它国家得到一块有开采前景的矿区;在商业性生产开始时优先获得采矿配额。
国际海底先驱投资者必须是在国际海底区域已经对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的勘查活动进行了至少3000万美元投资的国家或其控制下的法人和自然人。
1991年3月5日,在联合国第9届海底筹委会春季会议上,批准了中国的30万平方公里矿区申请,并将其15万平方公里矿区(在夏威夷东南)分配给中国作为开辟区。
甲国是一个海洋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它通过高科技的卫星遥感发现了在东太平洋的洋底有一块面积为35平方公里的锰矿区,甲国想开发这块矿。
假定甲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且这块矿是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
那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B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开发C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D甲国必须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
(2003年卷一单选第19题)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B.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D.公海自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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