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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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税法,Chapter9InternationalTaxation,第五节国际税收协定,第四节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第二节税收管辖权,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二、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与基本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
(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第二节税收管辖权,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居住国原则:
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行使征税权力。
2,1,一、税收管辖权概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者对象征税的权力。
来源国原则:
是指一国对跨国纳税人在该国领域范围内的所得课征税收的权力。
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认,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联合国和OECD范本,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确定如下: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四)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法人居民身份冲突协调除个人以外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营业所得,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处。
如果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
OECD协定范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国征税。
但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经常为从事上述活动目的的固定基地除外。
对于上述固定基地,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对仅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这一用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个人非独立劳务所得缔约国一方的居民由于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的报酬,除了受雇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以外,应仅在该国征税。
如果受雇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该项报酬,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由于受雇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报酬,在下列情况下,应仅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征税:
()收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累计不超过天,同时;()该项报酬是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自付或代表雇主支付的,并且()该项报酬不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投资所得,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该居民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应仅在另一国征税。
(OECD)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UN),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附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整个常设机构(单独或随同整个企业)或该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国际重叠征税和国际重复的区别,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免税法,运用冲突规则划分征税权,扣除法和减税法,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三、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办法,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第四节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国际逃税,国际避税,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从而违反国际税法的行为。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一、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含义,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不进行税务登记,从事非法经营,逃避税收监管,虚构成本和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所得,伪造财务账簿及记账凭证,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在申报时隐瞒应税所得,二、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1,通过纳税人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与不合理分摊费用进行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二)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2,3,4,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三、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防范,
(一)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
(二)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第五节国际税收协定,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一、国际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结构,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税收饶让抵免,税收无差别待遇,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2,3,4,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三、国际税收协定的实施,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四、中国对外双边税收协定的实践,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案例分析,甲国A公司将其于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
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向A公司征收1万美元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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