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劳动法律制度.ppt
- 文档编号:18777000
- 上传时间:2023-11-08
- 格式:PPT
- 页数:51
- 大小:313.50KB
第14章劳动法律制度.ppt
《第14章劳动法律制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14章劳动法律制度.ppt(5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14章劳动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主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依法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主体: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我国,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
某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但须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的期限详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
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3年、5年、8年不等。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
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时。
它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数据,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参考了我省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以及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失业率等因素,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然后充分考虑以上因素,进行必要修正后得出的。
根据我省各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此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档次,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11元、10元。
其中执行1240元标准的地区包括:
济南市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青岛市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淄博市的张店区、临淄区和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的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和招远市;潍坊市的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和寿光市;威海市所辖市(区)。
执行1100元标准的地区包括:
济南市的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和商河县;青岛市的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和莱西市;淄博市的博山区、周村区和桓台县;枣庄市的市中区和滕州市;烟台市的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和长岛县;潍坊市的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和昌乐县;济宁市的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和微山县;泰安市的泰山区、新泰市和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的兰山区、罗庄区和河东区;滨州市的滨城区、博兴县和邹平县。
执行950元标准的地区包括:
淄博市的沂源县和高青县;枣庄市的峄城区、薛城区、台儿庄区和山亭区;济宁市的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宁阳县和东平县;临沂市的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和临沭县;滨州市的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和惠民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菏泽市所辖县(区)。
返回,
(二)协商约定条款,1.试用期规定,2.服务期详细,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详细,4.补充保险,5.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甲与某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800,期满2000。
该试用期约定是否有效?
1年期合同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如果履行了3个月试用期,则该公司应以2000元的工资标准,对超过2个月法定试用期的第3个月予以赔偿,即赔偿差额2000-1800=200元。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某公司为公司员工张某支付培训费1万元,约定服务期为5年,3年后,张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
问:
张某是否该支付违约金?
数额是多少?
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1万/5年2年=4000元。
小陈在某企业工作期间,考上了某大学研究生,与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一份,约定由单位负担小陈上研究生期间的所有学习、食宿、交通费用,并按月发放工资,小陈则须在取得文凭后为单位服务8年,否则承担每年3万元的违约金。
小陈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在该企业报支了各项费用4万元,并在工作两年后离开了该企业到南方某企业工作。
该企业以小陈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陈负担违约金18万元。
问:
培训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某企业的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标准为: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不管小陈与用人单位约定多高的违约金,因为小陈向用人单位报支的费用是4万元,且取得学位后又工作了2年,违约金为:
4万/8年6年=3万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某技术员与甲公司签订2年合同,合同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技术员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是一年。
合同一到期,技术员即跳槽到同业竞争的乙公司,并带走其技术。
问:
甲公司能否追究技术员和乙公司的责任?
依据是什么?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1、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要约),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具体生产任务;劳动者如实介绍自己的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
2、经协商一致,劳动者接受提议(承诺),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
(三)无效劳动合同及其认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案例,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手臂撞伤,花费医疗费3000元。
李某要求其所在的甲企业承担医疗费用,但该企业认为其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因此拒不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
请问:
“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李某所受的伤属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甲企业在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死伤概不负责”,该条款免除了甲企业的法定责任、排除了李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各自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行为。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两类:
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由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某市一旅游公司为了储备人才,以优厚的条件招聘了该市旅游学校的20名优秀毕业生,但事实上该公司根本无法接纳那么多的毕业生,也没有相应的岗位。
李某等毕业生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不能上班。
此后两个月,李某等既没有上班,也没有工资拿,于是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绝。
于是李某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
本案中,由于旅游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能依约为李某等毕业生提供劳动条件和报酬,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
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公司向李某等支付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过失性辞退)案例,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可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详细,钟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
2005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
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钟先生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而没有要求钟先生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工资。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认为,公司以钟先生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失。
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998年2月,李某进入深圳某塑胶模具厂工作,由于李某技术水平高,公司给他的待遇也不低,月工资5000元。
2006年9月,李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一套模具损坏,公司花了二万余元才将该损坏的模具修复好。
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辞退了李某。
2006年10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及代提前通知金5000元。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诉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上,公司答辩称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
严重失职,并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公司有权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属于严重失职,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应予以辞退,所以不同意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6年9月,李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一套模具损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二万余元,按照公司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规定,李某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李某并无不当,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前一案例中钟先生在工作中虽有失误,漏检验了部分产品,但该行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害,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
因此,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钟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后一案例中李某行为导致公司模具损坏,维修费花费二万余元,公司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了规定,且规章制度已公示,因此,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以李某行为系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而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l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某公司员工马小姐与单位签订了有效期至2007年11月的劳动合同,06年9月以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与马小姐协商岗位变动问题,双方协商多次未果,马小姐对此不满。
后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多日不到公司上班。
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其回单位上班,并警告如果连续15天不请假又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马小姐在电话里表示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但之后马小姐既未向公司提交医院的建议休息证明,也未到公司上班。
10月25日公司在马小姐连续15日未到公司上班的情况下,已严重违反纪律为由解除了与马小姐的劳动合同。
马小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能否支持马小姐的申请?
仲裁委员会对马小姐的申请不予支持。
本案中马小姐虽然处于孕期,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马小姐在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连续15日不到公司上班,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法定的不可解除合同情形也是相对的,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具有法定不可解除情形时,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还是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等义务。
第四节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特征: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社会性、保障性、福利性和非营利性以及互助性。
二、我国社会保险的结构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我国社会保险由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和劳动者个人储蓄性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我国目前设立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第五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解决方式,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一调一裁两审”制。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l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二)仲裁申诉时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4 劳动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