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成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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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成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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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第一节概述,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要约邀请,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概念:
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受约人发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3、要约的生效:
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1)要约被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2)要约被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3)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1、甲于6月2日草函,对乙表示愿意以每月2万元出租某屋,为期半年,嘱其子丙投寄。
丙出门之际,甲自四楼呼叫“不要投寄”,丙误听为“不要忘记”投寄之,于6月4日上午到达。
甲知其事,于6月3日即发信限时专送于乙,表示“犬子误寄其函,因A屋另有用途,不便出租,敬请见谅”。
迟至6月5日上午始行到达,乙不管甲的来信,仍然于6月5日下午函复表示承租,并说明甲信迟到之事,于6月7日到达。
乙请求于7月1日交付该屋,甲拒绝履行。
问:
(1)要约有无有效撤回?
为什么?
(2)要约有无被撤销?
为什么?
(3)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教学内容,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是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
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愿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
问:
该电报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某化妆品广告称:
水晶四季时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烟圈及周围暗沉。
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
问:
此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4、看到你处寄来货号为32005价值5元毛巾后,本超市欲从你处购进5000条,由你处代办托运,货到后即付款。
5、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判断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订立的特别情况:
1、悬赏2、商品标价陈列3、自动售货机4、出租车“空车”标示5、招投标6、拍卖7、股份公开发行,200年8月,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许某在自家门缝中发现一张某超市促销宣传单。
宣传单在醒目的位置上写着“该超市将于8月8日至8月18日期间举行多种商品的特价优惠活动”。
该广告载明:
“某品牌色拉油原价31.5元,特价26.9元,每桶优惠4.6元。
”由于该超市离家较远,需要倒多趟车才能到达。
于是,许某于8月16日乘车赶到该超市准备购买两桶优惠的色拉油。
可正当许某兴冲冲赶到该超市时,却被告知每天只优惠40桶,并且当天的份额已经售完,但是许某手中的宣传单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许某找到该超市的负责人理论,超市负责人答复就是这么规定的,来晚了就买不到了。
许某许某在感到气愤之余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要求超市按照宣传单上的优惠价出售给自己两桶油并赔偿自己往返的交通费。
问题:
许某能否要求超市按照宣传单上的优惠价出售给自己两桶油?
为什么?
许某能否要求超市赔偿自己往返的交通费?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朱静华与被告李绍华是朋友。
李委托朱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2002年3月30日,朱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等物品的公文包丢在座位上。
位于后排的原告李珉发现,将其捡起,与同去的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许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
4月4日,5日和7日,朱静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丢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万元。
当晚,李珉得知李绍华的启事,便与李绍华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钱物。
由于在酬金问题上产生争执,李珉向法院起诉。
李绍华辩称,启事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所以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李珉不主动寻找并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有违社会道德,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案例: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三、承诺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逾期作出,一般无效,另行通知有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限期作出,一般有效,逾期到达,另行通知才无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我公司现有价值5元镇江香醋5000瓶,如欲购买,请于月日前与我处联系,贵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即可前来提货。
我公司同意以五元价格购买5000瓶镇江香醋并提前支付价款,不过必须由贵公司代办托运。
同意贵公司提出的一切定约条件,我公司在提货时你公司必须提供镇江香醋的产地证明。
5、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口头行为沉默。
绝对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特殊情况除外。
司法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
我公司需要河沙200吨,贵厂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
收到电报后,乙厂和丙厂分别向甲公司拍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型号、价格、数量。
丙厂发报同时,用火车将200吨河沙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
收到乙厂、丙厂的电报后,甲公司决定购买乙厂的河沙,派人验货签订了合同。
丙厂的200吨河沙到达甲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后,丙厂代表找甲公司经理索要货款,甲公司称其已购买了乙厂的河沙,拒收丙厂的河沙。
丙厂向法院起诉。
问:
(1)甲公司向乙厂、丙厂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乙厂、丙厂向甲公司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3)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要约与承诺案例,多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
(),1、ABD2、对,3、甲企业向一公司发出采购100台电脑的要约,乙于9月1日即出承诺信件,9月8日寄到甲企业,时逢其总经理外出,9月9日总经理知息了该信件内容,于9月10日发传真告知已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
4、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5.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9月8日。
4、ACD5.错,第三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形式
(一)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
(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司法解释: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自动售货机,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
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
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
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二、合同订立的内容,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需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产品质量与数量:
供方出售给需方的鲜蛋应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蛋表面清洁,不沾附泥污等物。
每年收购数量2吨。
第二条价格或作价办法:
全年实行季节差价。
收购旺季实行量低保护价,鸡蛋每市斤_元;鸭蛋每市斤_元。
第三条收购地点:
_。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履行期限:
供方鲜蛋送往需方仓库,必须自备车辆、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
本合同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货款结算方式:
需方通过验收后,应向供方及时支付货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供方违约每欠一斤鲜蛋,应补给需方损失_元。
需方违约拒收一斤鲜蛋,则补给供方损失_元。
本合同一经签字,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二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方:
_(签字盖章)需方:
_(签字盖章),鲜蛋买卖合同,第四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特点:
1、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2、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三、格式条款的无效1、合同无效的情况2、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司法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1、通常理解2、对条款制作人做不利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五节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是指合同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合同生效即具备实质要件。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司法解释:
摁手印有同等效力)(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特别注意期房预售合同)2、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而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司法解释: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张某与王某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张某向王某发出要约,此项要约的生效时间为()A邮件发出时B邮件进入王某指定的电子信箱时C王某知道已经收到该邮件时D王某了解该要约内容时,下面哪些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
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
”,乙说,“好,一言为定。
”B联想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的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
不久联想公司便将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司。
”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昨天你想买的那枚珍珠我决定卖给你了,8000块钱。
”,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
”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珍珠,请速送来。
”,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形式:
合同成立实质:
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自条件成熟或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生效与合同成立,1999年11月2日,某农场运输公司与个体户李某协商一致,将农场运输公司的一台东风141型汽车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将车交给李某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00年5月,运输公司以李某欠其车款3万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未达成一致意见。
这是一个典型的有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步的案例。
分析:
某农场运输公司与个体户李某就买卖汽车达成了协议,这说明他们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业已成立,但这只是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而合同是否生效,还要取决于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只有符合生效要件,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而按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汽车的转让,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方能生效,所以,汽车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对于这样一个未生效的合同,须补办该车的产权变更手续,鉴于双方未就是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法院应判决该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各自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2、先合同义务:
缔约人双方未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当事人一方需有缔约过失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相对方的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姜女士与肖某就本市大连西路的一套顶层二手房达成了购买意向。
几天后,姜女士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肖某万元定金及房屋预付款万元。
半个多月后,本市连降大雨,姜女士偶然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套二手房楼面渗漏水严重,雨水甚至渗漏至楼下,引起邻里纠纷。
不久,姜女士以肖某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存在的瑕疵,使自己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未去办理过户手续,并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肖某应返还定金及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瑕疵告知义务内容:
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还是中介商应当将交易房屋所具有的瑕疵告知购房人,不得隐瞒。
比如该房屋已设定了抵押;或者该房屋有质量问题等,都应如实告知购房人。
否则,因为该瑕疵而造成签定的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则要向购房人赔偿损失。
一对年轻夫妇看中了一套价格便宜的二手房。
据中介公司介绍,这里的房子都已纳入拆迁范围,买下这套房不久即可安置新房。
就在合同签订后一星期,这对夫妇从邻居处得知,所谓此地动拆迁纯属子虚乌有,房子便宜的真实原因是不久前有人在那间屋子里非正常死亡。
年轻夫妇认为,自己买下的竟是不吉利的房子,原因在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有“欺诈”之嫌,故向中介公司提出了退房的要求。
不得欺诈义务内容:
“先合同义务”严格规定了订约当事人不得利用接触和磋商过程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谋取不当利益。
家住浦西的杨先生经一家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浦东的一套房子。
杨先生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与章先生签订了以万元的价格购买浦三路上的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住房的房屋置换价格确认书。
因房主章先生的妻子徐女士患感冒未到场,确认书由章先生代签。
杨当场向中介公司支付了首付款0万多元,章先生从中收了首笔房款0万元。
杨先生还迫不及待地约家具商去新家丈量尺寸订购家具,并预付了订金多元。
而中介公司也不断向章追讨徐女士的房屋买卖委托书。
然而此后,章先生迟迟没有交出委托书。
签正式合同的当天,徐女士和章先生都没有到场。
章竟通过中介公司向杨先生明确表示,这套房子不卖了。
就在中介公司与杨先生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徐女士以未经她本人同意而擅自出售她的房产为由,将杨先生和自己的丈夫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决确认书无效。
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判定确认书无效,同时由章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数千元。
中介公司则退还了杨先生的中介代理费及全部房款,并且承担杨先生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的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重要事项通知义务内容:
对于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一方应当如实通知对方。
如履行合同的能力,订立合同的能力、财务状况等。
年月,还某、龚某、季某先后来到上海万乾房屋置换经纪有限公司灵石路分公司,要求上门察看在该处挂牌出售的房屋。
万乾公司随即要求位看房者填写看房约定书,规定看房者自看房之日起个月内,不私自与出售方或通过第三方签订所看房屋的转让合同,否则需向该公司支付房屋转让总价的违约金。
位看房者填写完约定书,万乾公司派员分别陪同他们察看房屋。
不料此后,人甩开中介公司分别与卖房者委托其他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万乾公司得知后,将位看房者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位看房者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酌情赔偿万乾公司从事居间活动而付出的劳务及必要费用。
忠实的义务内容:
二手房交易中,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信息属商业秘密,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的常识,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不能泄露更不应当以此搞手拉手交易,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范围,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约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不得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时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2003年12月29日,安徽准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甲方,以下简称技术监督局)与天象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
甲方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位于淮海路109号的一栋办公大楼、办公大楼东侧门面房及后院一栋小楼的所有权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汇入甲方账户50万元,2004年2月29日、5月31日、12月31日前分别再汇入甲方账户100万元、200万元、350万元;若乙方在2004年12月31日前未付清所有款项,甲方有权将一楼大厅及后楼三至四层使用权收回。
合同签订后,天象公司于2004年1月8日、4月29日两次支付技术监督局购房款50万元、100万元,技术监督局按约向天象公司交付了办公楼一楼大厅和后院小楼三至四层。
2004年2月,天象公司将一楼办公大厅以每年4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了中国联通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租期5年,联通公司先行支付了三年租金135万元。
前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技术监督局于2005年3月25日给天象公司发出关于处理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遗留问题的函,称双方已于2005年3月1日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口头协议,要求天象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前与该局协商解决合同解除后的遗留问题。
天象公司接函后回复关于继续履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函,认为技术监督局所称的双方于2005年3月1日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口头协议等与事实不符,要求技术监督局继续履行合同。
因双方对是否解除合同未达成一致,技术监督局遂以天象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严重违约为由,于2005年4月8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由天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合同属无效合同,依法向双方进行了释明。
技术监督局于2005年12月16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
收回一楼大厅、地下室原出租部分和后院小楼三至四层的使用权;天象公司将从联通公司收取的135万元租金退回技术监督局。
同日,天象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技术监督局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5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技术监督局转让的上述房地产所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未报某市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一审法院应天象公司申请委托鉴定的结果,在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16日,案涉房产的市值为1275.6965万元。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技术监督局与天象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所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该合同未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应为无效合同。
技术监督局在转让该房地产时明知其土地使用权系划拨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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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合同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