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第十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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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陈春,第五编保险法,第五编:
保险法,第十六章保险和保险法概述第十七章保险合同总论第十八章财产保险合同第十九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二十章保险业法,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第二节保险的分类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第四节中外保险立法概况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一、保险的含义1.社会角度:
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以概率论为技术条件,进行合理的计算,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共同筹集资金,对特定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以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2.法律角度:
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由此得到要求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二、保险的要素1、前提要素:
危险存在,即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基础要素:
众人协力,即必须有众多成员的互助共济关系。
3、功能要素:
损失赔付,即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三、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保险与储蓄:
1)相似:
都预先交纳一定金额,一旦有急需时再行支取,同时这两者的合同也都具有法律效力。
2)区别:
1.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活动,储蓄仅为自助行为;2.储蓄可随时支取,保险金则需特定条件才能给付;3.储蓄回报固定,保险补偿则视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定;4.保险具有转移风险的功能,储蓄没有;5.储金式保险中,保险给付金免税,储蓄要交纳利息税。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保险与赌博:
1.法律上:
保险为合法,赌博在大多数国家为非法。
2.道德上:
保险为道德所赞同,赌博则违反道德。
3.目的和作用上:
保险能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互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目的,是一种安定生活的手段。
而赌博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保险与保证:
1.保险法律关系中,只存在一个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合同当事人。
保证关系中,则通常存在两个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
2.保险人赔付保金是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除非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否则,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但保证人偿还债务是代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代位求偿权。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1.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2.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分为: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3.根据承担责任次序不同可以分为:
原保险、再保险4.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不同可以分为: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补充说明:
原保险与再保险,A.原保险中个人与保险公司是当事方,再保险中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是当事方,再保险与个人客户无直接法律关系;B.原保户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
C.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保险法:
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保险法:
1、保险事业法保险公法2、社会保险法3、保险契约法保险私法4、保险特别法狭义保险法:
专指保险契约法。
补充说明,我国保险法既规定了保险合同制度,又有保险业法的内容,属于广义保险法。
广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保险契约法:
即保险合同法(保险法的核心)。
2.保险特别法:
除保险合同法之外,规范于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条文。
3.保险业法:
即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法规。
4.社会保险法:
即关于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险。
第四节中外保险立法概况,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略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
略我国的保险立法:
1.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正式施行。
2.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最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4.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7月1日施行。
第四节中外保险立法概况,我国最新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私法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公法第六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1.含义: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A、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B、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C、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能够用货币衡量。
3.意义:
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防范道德危险发生。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1997年8月,张三为丈夫李四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其两岁的儿子。
1999年3月,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张三抚养。
离婚后,二人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
2000年12月,李四因意外事故去世,张三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张三离婚后对前夫李四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问:
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解析1:
不成立。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解析2: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张三投保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其与李四离婚后不再对李四具有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张三的儿子支付保险金,张三作为监护人可代领这笔保险金。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1.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定、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主要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告知A.投保人须如实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狭义告知)。
广义告知还包括保险期间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与如实申报损失义务。
B.保险人须如实说明: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保险格式条款的重要内容(如承保范围、除外责任等)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以便让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证: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作为、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
弃权和禁止反言:
A.弃权:
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B.禁止反言,指保险人既然放弃合同解除权,将来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
补充:
最新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重要条款,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充:
最新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重要条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充:
最新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重要条款,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甲公司有一厂房,其总经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时,称厂房堆放一些机器设备,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保险公司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厂房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总经理称没有问题,于是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
合同生效两月后,保险公司发现甲公司厂房里还堆放了石油液化气,当即要求其将石油液化气立即转移,但甲表示无地存放,拒绝转移,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的第三天,厂房发生火灾,损失百万。
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3.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4.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为什么?
5.甲公司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为什么?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解析:
1.甲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规定,属故意隐瞒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保险公司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对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可相应产生合同解除权。
3.甲在厂房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
4.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甲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1.含义:
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
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两个派生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若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保险人赔偿后,将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人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般由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四、近因原则1.近因:
造成损失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与损失形成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损失补偿责任。
3.近因原则的应用:
保险理赔中,只有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4.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课堂练习,1、假设王某为他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了财产险之后,甲保险公司将该保险业务分保被乙保险公司,王某的轿车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完全报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王某只能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B.王某只能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C.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D.王某只能按照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的约定要求它们承担按份责任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BD)A.房屋保险合同B.货物运输保险合同C.车辆保险合同D.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3、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
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B)A.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B.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有两种以上理解的,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D.直接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4、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A.保险人B.投保人C.被保险人C.受益人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哪类人员不具有保险利益(C)A.本人B.配偶.子女.父母C.朋友.同学.同事D.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6、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A)A.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D.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7、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B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C投资不动产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8、保险法基本原则包括:
()A公开原则B最大诚信原则C公平原则D公正原则,9、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A.附合性B.议商性C.要式性D.射幸性10、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A.该合同无效B.该免责条款无效C.投保人可免交保险费D.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无权解除合同11、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合同部分无效()A.保险人未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B.保险人未向投保人说明全部条款的C.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D.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12、关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B.只要发生约定的危险,保险人就应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C.只要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应给予赔偿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的保险金,不能少于其所受损失13、关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方可视为成立B.只要投保人按规定填写了投保单,保险合同即可视为成立C.只有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方可视为成立D.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可视为成立14、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错)15、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可诉讼的,被保险人须承担仲裁或诉讼费用。
(错),案例1:
甲于2002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
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
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
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05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案:
1.不合理。
甲不是受益人。
2.合理。
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所不问。
4.该笔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丙,丁作为其监护人,由其代替丙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案例2.1998年6月4日,甲纺织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为1年,即自1998年6月5日零时起至1999年6月4日24时止。
1998年8月9日,甲纺织厂失火,厂方领导积极组织进行扑救,但是由于火势太大,扑救工作困难,共花去人民币10万元;且全厂财产全部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甲纺织厂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
火灾系由于天气太热,纺织厂仓库底部货物突然自燃所引起,企业财产事故发生前价值人民币90万元。
此次调查共花去费用人民币5万元。
问:
1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谁负责?
为什么?
2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应由谁负责?
为什么?
3保险公司共应向纺织厂支付赔款多少?
为什么?
答:
1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因为被保险人的必要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3保险公司应当共向纺织厂支付105万元。
纺织厂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保险价值仅为90万元,故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10万元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这样,保险公司共计应向纺织厂支付105(90+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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