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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湿地环境的生态教育邱文彦
台灣濕地環境的生態教育
摘要
濕地是重要的生態系,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然而,台灣濕地的保護與管理工作,仍然在起步的階段,需要更多的關注與研究的投入。
目前我國在行政管理制度上,濕地定義不明,範圍不易劃定,如須依相關法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劃定,又端賴於地方政府的「積極主動」,使濕地的保護管理有太多的困難。
在法規定位不明的情況下,挽救濕地生態系,目前只能以籠統的概念和偏狹不全的法規,與開發行為對抗,濕地的毀滅與消失,也就無比的迅速。
任何環境管理的工作,人的觀念和教育是最重要的一環。
本文有鑑於濕地的重要性,除介紹濕地的基本概念,回顧台灣濕地管理課題外,亦提出若干推動濕地生態教育的策略或方法,做為國內進一步研究實踐之參考。
1、前言
濕地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是生產力甚高的敏感地區。
但傳統觀念裡,一般人都將濕地視為荒蕪無用的泥沼,或是蚊蟲滋生之處,這種偏差的觀念,導致近百年全球濕地來快速地消逝。
有鑑於濕地的許許多多功能和潛在利益,國際間對於濕地保護的問題越來越重視。
例如,聯合國於一九七一年間在伊朗拉姆薩(Ramsar)簽訂了「特別是作為水鳥棲息地之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拉姆薩公約,此外,每隔二、三年,國際濕地組織也舉行國際會議,就濕地問題作交流討論,期望採取具體有效的行動,挽救瀕臨滅絕的濕地環境。
台灣四面環海,因為自然環境的特性也形成了多樣性的濕地環境,可以說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資產。
然而,台灣濕地的命運跟其他地區一樣,毀損破壞迅速,使這項珍貴資產的保存維繫成為國土資源管理的重大課題之一。
濕地環境如何保護,關係到民眾對於濕地的認知與教育,因此濕地環境的生態教育也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2、濕地的基本概念
有鑑於濕地的重要性,國際間對於濕地的保育及永續管理十分重視,紛紛著手或大聲呼籲設立各種保護區或生態公園。
由於濕地近年來在國內始獲得較多重視,相關研究仍屬有限,一些基本的概念有必要先作簡要之介紹。
1、濕地的定義
濕地(wetlands)的保護,在國際間深受重視;此一課題,最近在台灣也日漸受到關切。
然而,什麼是濕地?
卻眾說紛紜。
迄今有關濕地的定義,已不下五十種之多。
其中,涵意最廣,且普遍為國際間所使用者,當屬前述之「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公約所界定的濕地係指:
「無論是自然的或人為的,永久的或暫時的,其水為靜止的或流動的,抑或淡水,半鹹水或鹹水地區內之的草澤(marsh)、沼澤(fen)、泥煤地(peatland)或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及六公尺的海域。
」依據上述定義,不論在內陸或海岸,全年或一段時間或間歇性為水所淹沒的地區,都稱為濕地。
依據國際公約,濕地是相當多樣性的。
不管自然的或人為的,由於濕地意涵的廣泛,因而有各式各樣的類型。
以往,國內所稱的濕地,多偏重在鳥類群聚的河口或長有紅樹林的灘地,觀念上甚為狹隘。
雖然一些行政命令,已關切濕地問題,但卻無一「法律」對「濕地」給予定義。
因此,什麼是濕地,常有爭議。
常見的濕地類型包括如下:
(1)河口、紅樹林與海埔地
河口與近岸海域,是世界上最豐饒的自然棲息地。
河口與潟湖系統是相關的,有些潟湖的形成是因為河口封閉的結果。
溫帶地區的河口,以潮間泥灘、沙質灘地、鹽澤和散立的岩質露頭為主要特徵;但在亞熱帶或熱帶,紅樹林則主宰了海岸棲息地和多數河口的特徵。
此外,海埔地無論為泥質或砂質,都是鳥類、海龜等野生動物重要的棲息環境。
(2)洪水平原與三角洲
洪水平原曾經是全世界河流季節性泛濫最常有的特徵。
雖然大壩與堤防的普遍興建,已明顯改變這種洪泛的自然模式;但洪水平原乾旱與大水的週期循環,仍然是主導濕地生產力的主要力量。
有些地區,洪水平原是河口三角洲的尾端,形成鹹水、淡水錯綜複合的棲息地。
也有一些世界大河,在內陸形成廣大的洪水平原,包含草澤、林澤、牛軛湖或其他不同類型的濕地。
一些重要的洪水平原,其豐富的生產力不但是地方經濟的命脈,同時也促成了水鳥與野生動物的高度群聚。
(3)淡水草澤
美國佛羅里達州Everglades的面積,廣達七千平方公里,是世界上最大的淡水草澤之一。
這些淡水草澤都是因地下水、泉水、河流或逕流的作用,而產生溢淹或永久性的淺水區。
這些草澤提供許多鄉村社區必要的放牧與農作的土地,成為全球普遍而重要的濕地類型。
(4)湖泊(Lakes)
各種類型的湖泊,是由不同的過程所產生的。
例如,美國田納西州的Reelfoot湖及前蘇聯的Baikal湖,是地殼皺摺或產生斷層所形成的湖泊。
太平洋島嶼的湖泊,多半是火山作用所形成的結果。
在北半球,冰河運動則為湖泊的主要成因。
其他如河流運動、山崩或土流,都有可能在河域或山區造成湖泊。
此外,沿岸流的漂砂運動也可能形成海岸湖泊。
(5)泥煤地
以往認為只有在北半球高緯度地區才有泥煤地,現在已經知道各大洲各種緯度的地區,都有可能發現泥煤地。
一般而言,泥煤是在低溫度、高酸度、低養份供應、經常泡水和缺乏氧氣的情況下形成的。
由於泥煤地生態系的多樣性,所以很難一體而論各種泥煤地的功能和價值。
(6)林澤
在湖邊及部分洪水平原上,靜止的水域常形成林澤,但其特性依各地地理區位和環境而有不同。
印尼這一類的林澤面積即在十七萬平方公里之譜。
此外,南美亞馬遜河和非洲剛果盆地,都有類似規模甚大於洪水平原上的林澤。
(7)人工濕地
許多人工濕地也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例如,水庫、魚塭、埤塘、貯水池、調節池、沈砂池,甚至水田等,都扮演若干濕地的功能;有些人工濕地甚至成為鳥獸新的棲息環境而受到重視。
一些國家也建造人工濕地,協助處理廢污,頗為成功。
例如加拿大新蘇格蘭省(NovaScotia)的熊河(BearRiver),是以人工濕地處理該鎮的生活污水;美國維吉尼亞州則利用高速公路旁的土地,建造濕地以處理路面逕流,而有「綠色高速公路」之稱。
1、濕地的重要性
濕地長久以來被視為不重要且沒有價值的地區,人們常以填土或排水的方式建構出農業、漁業或工業用地,或將濕地供作垃圾堆置場所,而產生「無以回復」的結果。
事實上,許多文獻都已有詳細的論述,濕地確實具有多方面的功能與利益。
例如,亞洲濕地局出版的「濕地的利益(WetlandBenefits)」,就詳述了濕地所提供的功能、服務或貨品等有形無形的利益,包括:
調節水量、穩定海岸、便利交通、淨化水質、提供棲息場所、生產魚蝦木材、具有景觀文化意義,以及維繫自然過程和生物多樣化等。
這些功能或利益可能是在當地直接產出的,也可能是惠及他區的;更重要的是,濕地這些功能或利益但對前當代人類意義非凡,也直接間接地攸關後續世代的褔祉。
所以,現存濕地的確保和已被破壞濕地的復育,目前在國際間獲得了普遍的重要。
濕地較為人熟知的功能,在於它提供鳥類庇護,覓食及生育時的棲地,以及其為生產量高、魚貝盛產和經濟效益極高的地帶。
最近數年來,濕地與水質水文的關係重獲重視。
如眾所皆知,濕地可調節水量,補注地下水,緩衝和減除洪患。
許多地區水患頻傳,就有可能是一些沼澤地被填埋所造成的。
另據計算,一公頃的潮間濕地(tidalwetlands)所發揮的功能,等同於最現代污水處理廠花費123,000美元處理費的效能(Beatlay,1994)。
因此,濕地對於淨化水質,以及吸附、轉換養分與廢物等功能,吸引了許許多多研究人員對於人工濕地研究的熱衷。
濕地的形的價值,也有另一種看法,包括:
(1)選擇的價值(optionvalue),亦即保留濕地,使人類在未來需求嗜好改變時,仍有選擇之機會
(2)存在的價值(existencevalue),濕地即使不開發,其內一些物種的存在(如黑面琵鷺),即有它的價值;
(3)遺留價值(bequestvalue),保存濕地使後續世代享有當代給予的一切好處(曾憲郎,1995)。
濕地有形的功能與重要性,彙整如表1。
表1濕地的功能或價值
社會經濟價值
環境品質價值
魚類及野生動物價值
.洪水之控制
.海浪損害的防護
.海岸侵蝕之控制
.地下水與水源供應
.木材與其他自然資源
.能源資源(泥炭)
.家畜放牧
.釣魚及貝類採收
.獵捕
.遊憩資源
.景觀美質
.教育及科學研究
.水質保持
污染過濾
沈澱物去除
製造氧氣
營養物循環
化學及營養物吸收
.水棲動物的生產力
.微氣候的調節
.世界氣候(臭氣層)的調節
.提供魚類及甲殼類
棲息地
.提供水鳥及其他鳥類棲息地
.提供毛獸及其他野生動物棲息地
(資料來源:
Burkeetal.,1988;劉靜靜,1995;于立平,1997)
三、濕地保護的政策
有鑑於濕地的重要性,美加等先進國家對於濕地都採取永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很值得參考。
所有濕地均經調查分類後分級管理,重要濕地則優先劃存保護,並落實在法定計畫中;任何填埋改作之開發,均須過當局的許可。
嚴格管制使用濕地的開發行為。
其中,環保署、國家海洋漁業署、美國漁業及野生動物署等,併同協助審核。
由於某一開發行為的影響,因地不同。
因此,許可審核過程中「環境影響評估(EIA)」是最重要的一環。
但此一過程中,環保署應制定政策與綱領,並享有最終准駁權。
這種權責分明的制度,使濕地的管理獲得穩定的基礎。
減緩衝擊或彌補後果的「舒緩措施(mitigationmeasures)」,經常成為核發許可的附帶條件。
因而發展出所謂「零淨損失政策(zeronetlosspolicy)」,亦即萬不得已須填埋濕地時,開發人應造回「等面積」濕地,以迫使開發者審慎開發或選擇替代方案,已被視為一種彌補的方式。
以美國新澤西州為例,早在十年前濕地的破壞即已獲得控制,每年毀損之濕地不到一公頃。
但人工闢建的濕地,是否足以發揮自然濕地的功能,也遭到若干質疑,所以原則上,自然濕地的保護應列為優先事項,盡可能減少對於自然生態環境的擾動。
此外,有心改善濕地而獲官方認可者,可以「舒緩信用(mitigationcredits)」方式留存,作為日後無法彌補的濕地破壞時,一種抵銷的方法,稱為「舒緩銀行(mitigationbanking)」的制度。
例如,該一手冊列述重要措施如下
(1)所有規劃機關均應保護該省重要的濕地(provinciallysignificantwetlands)。
其政策目的係藉土地規劃程序界定並適當地保護濕地;同時達到濕地零損失的目標。
位於省方認定重要的濕地內,不容許開發行為。
(2)一旦重要濕地確定後,所有規劃機關應依「規劃法」,將其保護納入正式計畫、分區管制法規和其他發展決策中。
(3)所有規劃機關應被鼓勵,以保護非屬省方認定之重要濕地。
此一政策在彌補省方不認為重要的濕地,地方政府可能甚為重視的缺陷,並使濕地儘可能地保全。
(4)毗鄰濕地的土地,其許可開發,僅限於不減損原有濕地功能及影響毗鄰土地功能的情形下才能獲准;所謂影響的判定,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由上述綱領,概可知道濕地的評等保護十分重要。
等級的評定當然需要足夠的調查或測繪資訊。
此外,在規劃程序中,以正式計畫、明確法制來定位濕地,也是重點工作。
而有關開發行為的衝擊影響,環境影響評估將是「開發許可」准駁的關鍵。
這些濕地政策綱領,明顯地看出其全面保護,達成零損失的總目標,相當值得我們參考。
四、濕地環境的規劃管理
濕地是重要的棲息環境,必須有計劃地進行管理,而不是任令其演變存沒。
濕地環境管理的規劃,必須仔細考量:
(1)管理目標的確立。
未來濕地內須保護或吸引的野生動物的種類或優先秩序,應予確定。
適合某特定生物的良好棲息地,未必適於其他生物,因此在管理上的目標須先釐定。
(2)地區環境詳細資訊的取得。
例如,水質、水位、土壤特性和氣候因素等資訊,都十分重要。
(3)野生動物價值與常見植物生長要件的確定。
(4)野生動物棲息地管理需求及影響當地野生動物豐度因素的全盤瞭解。
換言之,深入瞭解基本的管理要求,應是落實濕地保護的第一要素。
棲地惡化,將減損濕地對於野生動物的功能與價值,因此,棲地的改善對於濕地物種及其棲息環境的維護十分重要。
濕地環境的改善,常包括:
(1)栽植較受野生動物歡迎,供其食物與掩蔽的植物;
(2)控制濕地水深,以利野生動物取得食物;和(3)留設必要的草澤與水面比例等。
為達上述目的,「控制濕地水位」、「穩定水中鹽度」及「減少水體濁度」將是棲地管理的重點工作,草澤中的物種與水生植物,只有在水深及鹽度經常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才可能生長良好。
濁度太高,則會影響到野生動物食用所需的水中植物之生長。
綜言之,濕地管理規劃中,「水」、「水中植物」和「棲息物種」間環環相扣的關係,無疑是我們必須深入瞭解的關鍵課題,也是保護濕地所應有的基本認知。
參、台灣濕地的環境概況
台灣的地形地貌極富變化,因而形成多樣化的生態與環境系統。
一個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蕞爾小島,卻擁有自高山林野到平原河口都有的地理景觀,以及由寒帶到熱帶兼具的完整生物相,在全球並不多見。
以台灣海岸的地形和成因而言,東海岸是歐亞和菲律賓兩大板塊作用下所形成的陡峭海岸;北部海岸係大屯山系所蘊育的火山岩海岸,灣澳奇岩甚多;南部墾丁半島是珊瑚礁岩岸,熱帶風采畢現;而西海岸則以沙質為主,侵淤互見,動態十分明顯。
由於西海岸連接平緩的大陸棚,台灣西部廣大平原復多西流入海,於是水流和緩、養份匯聚的海陸交接處,遂形成無數的河口、潟湖、沙洲、沼澤和海埔地等濕地。
1、台灣主要濕地的分佈
儘管濕地有種種功能和益處,國內現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如「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內)也經常提及濕地一詞,但濕地在官方或民間的觀念中,濕地還是很模糊的概念,因此其保護管理困難重重。
如果依據「重要濕地國際公約)」,濕地的定義和類型含括至廣,包括火山湖、自然湖泊、河川、洪水平原、河口、沼澤、灘地、海埔地、紅樹林、珊瑚礁及海草床等水深不及六公尺的淺海域,以及內陸一些人工的埤塘魚塭,均屬濕地的範圍。
然而,台灣過去所稱的「濕地」,無論是類型或範圍,都比上述定義來得狹隘。
例如,以往根據中華民國野鳥學會(1993)的估計,台灣濕地的面積約在一、二萬公頃左右,分佈在宜蘭地區的蘭陽溪口、竹安、五十二甲、無尾港;台北地區的挖子尾、關渡、立農、華江橋;新竹地區的港南;彰化地區的大肚溪口;嘉義地區的鰲鼓;台南地區的四草、曾文溪口;屏東地區的高屏溪口、龍鑾潭;以及台東地區的大陂池等共十六個。
這種濕地之界定,可能以水鳥群聚為主要考量。
此外,根據張長義(1995)的調查,目前可稱之為「海岸濕地」者共計二十二個:
(1)宜蘭縣無尾港濕地;
(2)宜蘭縣五十二甲濕地;(3)宜蘭縣蘭陽溪口濕地;(4)宜蘭縣竹安濕地;(5)淡水河口濕地;(6)新竹縣新豐紅樹林;(7)新竹市南寮濕地;(8)新竹市香山濕地;(9)苗栗縣竹南紅樹林濕地;(10)台中縣高美濕地;(11)台中港濕地;(12)大肚溪濕地;(13)雲林縣成龍濕地;(14)嘉義縣鰲鼓濕地;(15)嘉義縣朴子溪口濕地;(16)嘉義縣新塭濕地;(17)嘉義縣好美寮濕地;(18)台南縣北門濕地;(19)台南縣七股濕地;(20)台南市濕地;(21)高雄縣永安紅樹林濕地;(22)屏東縣鎮安濕地。
然而,上述這些濕地的範圍,多半在溪流河川之出口處,且以紅樹林為主要生態相之代表。
換言之,目前濕地的區劃範圍並未包括海埔地或潟湖等較廣泛的範疇。
如果將之納入,則台灣濕地的面積,僅加入海埔地部分,即可增加五萬四千公頃以上;換言之,濕地總和至少將達六萬五千公頃之譜。
然而,濕地範圍究竟如何劃定,迄今仍有諸多疑問。
例如,香山海埔地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曾引發所謂「香山濕地」和「南寮濕地」如何劃定的質疑。
有謂此一濕地範圍過於狹小,或失之武斷,但主事學者則稱此一範圍係屬「核心區」。
隨之引發的問題將是:
核心區外之緩衝區應如何劃設、緩衝區應預留多大空間,其劃設依據為何?
更重要的是,這些僅存濕地夾處在兩處填海造陸的開發區之間,能否保存下來?
由此可見,濕地的保護必須和相關配套機制緊密扣和,以更宏觀和周延的觀點著手,否則恐成為獨木撐天,保育績效將受到影響。
2、台灣濕地的保護法制
在法制方面,雖然台灣尚無濕地保護專法,但仍不乏相關法條可以援用。
例如,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可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環境(如沼澤生態係、河口生態係和海洋生態系等);「文化資產保存法」可劃設自然保留區或生態保育區。
然而現今機制卻將此一重責大任,由地方政府「得」視情況之必要,再決定是否劃設保護區。
中央政府因此除非緊急而必要,很少主動劃設保護區的。
如果地方政府有選票和利益的顧忌,那麼保護區的劃設恐怕就遙遙無期了。
因此,在國人對於濕地認知不全,開發者不願放棄其開發計畫,濕地管理權責難以釐清,以及相關機關對於保護區劃設也推拖延宕的情況下,台灣濕地的保護,確實還有相當困難,有待更多的研究和參與。
濕地是重要的生態系,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然而,台灣濕地的保護與管理工作,仍然在起步的階段,需要更多的關注與研究的投入。
目前我國在行政管理制度上,濕地定義不明,範圍不易劃定,有法未予執行(如文資法有「生態保育區」之規定,卻從未依法執行);如須依相關法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劃定,又端賴於地方政府的「積極主動」,使濕地的保護管理有太多的困難。
在法規定位不明的情況下,挽救濕地生態系,目前只能以籠統的概念和偏狹不全的法規,與開發行為對抗,濕地的毀滅與消失,也就無比的迅速。
在世界先進國家警覺濕地的重要性,並積極保護之際,台灣如果在觀念、倫理、政經、和社會普遍認知上,對於濕地沒有另一番省思與改變,濕地生態系的保護,前景將難以樂觀。
肆、濕地保護的環境教育
環境倫理和教育,是環境保護工作最為根本的工作。
雖然濕地情況不甚樂觀,但在眾人持續努力之下,有些地方已經推動濕地保護的工作。
例如,台北市購買並規劃關渡濕地,宜蘭進行無尾港保育、高雄縣也著手鳥松濕地的規劃。
即使關渡一案頗有進展,由過去的保護經驗,我們可以深深地瞭解台灣濕地全面保護之途,還有漫漫前路;由於國人對於濕地的觀念不清,保護尤其困難,因此持續推動濕地保護之教育宣導,至為重要。
亦即,相關機關和環境教育機構應該大力推動濕地之宣導教育。
有關濕地的生態教育,以下之策略方式,或可提供進一步研定教材與活動之參考。
(1)編印濕地生態教育手冊
目前國內攸關濕地的教育手冊仍然不多,且多半是報導性的文稿或觀賞型的圖片為主。
國外則不乏有關濕地之教育宣導手冊,強調濕地多方面的功能,並導引觀察與思考濕地的問題,激發其保育的構想與行動(如濕地國際--中國項目,1997;Parish,1997;Uganda'sNationalWetlandsConservationandManagementProgramme,1998)。
其對象由幼稚園至成人,也含括各種教材與活動的範例,很值得國人參考編印。
(2)推動濕地各種次生態系解說活動
由廣義的定義來看,濕地不只包含了內陸的沼澤、湖泊、河川、水庫和埤塘,也包括海濱的河口、沙洲、潮間帶和珊瑚礁等次系統。
因此,濕地生態教育的地點與素材,應該垂手可得。
各級學校、環教機構和民間團體,可以就近選擇內容豐富和具有代表性之濕地,設置自然中心,或作為解說活動之地點,大力推動濕地之環境教育。
(3)選擇潮池進行解說教育
潮池(Tidepool),是指潮水退後在潮間帶留下的窪池,由於經常可以發現許多如海星、藻類和魚類等海洋生物,目前被一些保育團體視為海岸濕地的一處生態教學場所。
例如,美國聖塔芭芭拉市自然歷史博物館即編定了一本「探索潮池」的環境教育手冊,可資參考(SantaBarbaraMuseumofNaturalHistory,1994)。
(4)闢建小型人工濕地觀察站
利用小型人工濕地處理生活污水,甚至協助工業廢水的淨化,目前在全世界都積極進行中。
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也補助若干類似之研究,刻正進行中(邱文彥,1999)。
這種廉價、佔地小,可動手操作的實驗室,很適合各級學校、環教機構或民間社區用於觀察解說濕地之功能。
(5)結合研究設立濕地生態系統工作站
如前所述,國內已進行若干濕地相關之研究。
部分濕地(如台北市關渡濕地、宜蘭無尾港和高雄縣鳥松濕地),可以結合長期之生態系統研究,並作為教育研究整合性之工作站,對於濕地之生態系統可以進行營養源、動植物生態和濕地環境變遷等更詳細之研究、教學與實習機會。
(6)討論濕地與水文水患關係
最近國內一些水患的發生(如一九九八年間台北縣汐止鎮多次水災事件),與流域管理和濕地保護應有密切之關係;類似之事例,可作為災後現地踏勘、資訊蒐集、課題對策研討、,甚至角色扮演等環境教育之機會。
(7)編印手冊並辦理媒體從業人員保育訓練營
台北都會區淡水河系濕地保護之較具成果,除了拜台北都會民眾意識及知識水準較高之賜外,野鳥學會鍥而不捨的努力,以及台北市政府的配合意願,實有以致之。
當然,其中選票的力量和媒體的焦點,都是促使地方首長願意配合,頻頻曝光與承諾的原因。
因此,台灣未來濕地的保護極有必要結合傳播媒體、選票壓力和民眾教育,作更有效的「策略經營」。
然而,媒體的公正報導和素質要求,必須也能配合加強。
以美國為例,其非政府組織「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教育媒體工作者,曾編輯了如何進行海岸相關報導的手冊,以供參考(U.S.NationalSafetyCouncil,n.d.)。
我國迄未有相關機構團體進行類似工作,或許編印手冊、成立保育訓練營,是結合媒體、凸顯課題與提升報導品質的重要方法。
(8)推動一般民眾之濕地生態教育
在正規教育之外,一般社會大眾的教育,特別是漁村和沼澤濕地附近居民之教育宣導,應該予以重視。
其生態教育必須以淺顯易懂的語言和方式,以及強調經濟可持續、生態環境可接受的角度,加以推廣,始能獲得較具體績效。
(9)持續調查分類並建立台灣濕地資訊系統
以往濕地的保護,絕大部分著眼在紅樹林或水鳥的價值上,因此紅樹林似乎成為海岸保護的唯一對象,有水鳥群居的地點,才稱為濕地,似乎忽略了海岸環境多樣性的重要。
未來開放的親水空間、開闊的視野和廣大的泥質灘地,不但跟紅樹林一樣重要,可能才是地狹人稠的台灣最重要的資產。
以往國內對於濕地和海岸保育,比較注意某一物種保育的問題,以致忽略了整個棲息環境保護的大課題,這種作法應有所改正。
由長期工作而言,持續在生態系統連鎖互動(interaction)的調查研究,政府法規的補強研修,監測管理水文、生態與環境系統,落實管理制度和防杜廢污的傾棄排放,無疑是最必要的工作。
但更重要的是,台灣的濕地應該有全面性和完整性之調查、分類與建檔,建立資訊系統,以支應生態教育和環境管理之需要。
(10)舉辦國內外濕地研討會並加強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
台灣濕地保護工作還在起步階段,國外經驗交流甚有必要。
換言之,贏取國外相關之瞭解、協助和關注,應該是當務之急。
國際重要濕地(Ramsarsites)的列管和接受國際監督即是一個可資援引的模式;亦即,台灣重要濕地宜先一步增修納入「亞洲重要濕地名錄(DirectoryofAsianImportantWetlands)」,俾爭取多方奧援與認知。
有關濕地保護之國際會議,以應儘量派員參加,以吸收新知,加強交流合作。
伍、結語
濕地是重要的生態系,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然而,台灣濕地的保護與管理工作,仍然在起步的階段,需要更多的關注與研究的投入。
目前我國在行政管理制度上,濕地定義不明,範圍不易劃定,如須依相關法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劃定,又端賴於地方政府的「積極主動」,使濕地的保護管理有太多的困難。
在法規定位不明的情況下,挽救濕地生態系,目前只能以籠統的概念和偏狹不全的法規,與開發行為對抗,濕地的毀滅與消失,也就無比的迅速。
在世界先進國家警覺濕地的重要性,並積極保護之際,台灣如果在政經、社會觀念上,對於濕地沒有另一番省思與改變,濕地生態系的保護,前景並不樂觀。
毫無疑問,濕地的保護,必須有更多的投入,集思廣益,群策群力。
尤其,有關濕地的宣導和教育最為根本而重要。
我們深知台灣濕地的保護工作,確係一條「漫漫」長路,但期望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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