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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
“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
守诺
第二层次:
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
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
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翻译过来的。
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
(是谁的?
如何流动)
*注:
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
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书: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例:
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
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
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四)人身权制度
人身权制度是规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亲属权的法律规范。
人身权制度在传统民法的体系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欠缺人身权的专门规定,各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发展起来的。
但我国的《民法通则》则把人身权制度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并立。
(五)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有关对人们智力活动成果的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争议,但知识产权尽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毕竟是民事权利,是民事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
因此,知识产权仍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内容,版权又称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原产地权、名称权等。
(六)继承权法律制度
继承权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所遗留的遗产由死者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无偿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权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包括继承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内容。
二、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最主要)、判例法、习惯及法理(影响面较窄、家法)等。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
4、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5、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性法规
(二)国家认可的习惯及判例、法理
1、国家认可的习惯
在许多国家民法中一般把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如果无法律规定时,依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则受到限制,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主要集中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一些商业领域。
2、判例
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作为民事渊源,判例并不是我国现在的法律的渊源,也并无拘束力。
这与英美法系把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截然不同。
但并不是说判例在大陆法系、包括在我国就并无任何影响、并无任何法律意义。
一般来说,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指导或参考作用。
3、法理
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是指由立法精神而形成的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未把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
但这并不说明法理在我国并无影响,一般认为:
法律的原理解释、法学著作、法学原理对法官裁判案件实际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私法自治原则
(按我的方法完成我的事情)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
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信息等。
(例:
师生)
2、性质
道德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3、功能
(1)在民事行为的履行和磋商阶段,对人们的行为动机进行指引;
(2)对某些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反诚信的行为提供法律裁判的依据。
五、公序良俗原则
1、含义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特点
与一国的道德传统和意识形态有密切联系,构成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3、典型案例
“泸州二奶”案
判决理由:
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静态)
一、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社会关系,经民事法律调整后,确立为民事法律关系。
2、意义
整个民法体系的逻辑枢纽(有法律规定)
二、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本人与社会不特定相对人
相对法律关系:
本人于社会固定(特定)相对人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三、要素
1、主体
(1)对主体的阐释
①何为“主体”?
人即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包括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等(包括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等)
②法律上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③思考
国家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
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意义
法律赋予一些主体以独立的“法律人格”
(2)自然人
①含义
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活的个体。
②特征
●基于人类的自然繁衍而获得主体资格;
●是其他类型法律主体的基础。
(3)法人
①含义
法律赋予某类组织以法律主体资格
②区别
法人作为一类法律主体,其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
●法人是组织,不是自然的个体;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主体
●在法律上,法人和自然人一样都是主体。
但实际上,法人终究不是自然人,因此,有些自然人的特性,法人不具备。
(4)其他组织
①含义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②主要包括
●个人合伙
●合伙型联营企业
●合伙企业
●正在筹备中的法人
2、内容
(1)何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RechtRight)的概念(本教材)
经由法律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
(3)民事权利的类型与体系
①依权利的客体分
●人身权与财产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②依权利的行使方式分
●形成权
●请求权(抗辩权)
(4)民事义务
①概念
当事人为保障他人权利的实施而对自身的约束。
②分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
3、客体
(1)含义
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包括
物、行为(往往不可替代,例:
表演)、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
(3)思考
货币、证券是否可以成为客体?
*法律上所谓的“假离婚”就是真离婚
四、民事法律事实
1、定义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变动包括以下的三种类型:
●从无到有→产生(如:
结婚)
●从这到那→变更(如:
反目、侵权)
●从有到无→消灭(如:
离婚)
2、类型
(1)自然事实(事件)
①定义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②注意
●无人的意思
●例:
人的出生、死亡
(2)行为
①定义
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②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义务。
(合法行为)
●准法律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催告
✓通知:
有动机、行动,缺效果
●事实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效果与动机不一致)
✓例: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效果无法实现动机(不合法)(注:
占用≠所有)
③法律行为构成的三个因素
●动机:
内心意思
●行动(核心环节):
意思表示
●效果:
与动机一致
④注意:
夹杂人的意思
五、民事责任(概念、分类)
责任:
不(适当)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人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出生
4、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亡
5、衍生问题:
(1)胎儿的保护(如:
遗腹子→特留份)
(2)死者利益的保护(如:
荷花女案→保护名誉非名誉权)
二、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主动或亲自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2)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3、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行为能力
●18岁以上:
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18周岁:
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
●10-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
有行为能力→16岁以上
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监护
1、概念
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监护人、被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
不因父母离异而监护权丧失;
●精神病人的监护:
最亲近的人为监护人。
3、监护的种类与顺序
(1)种类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2)顺序
注意监护是有顺序的,以与被监护人的亲疏远近为序
4、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注意:
监护的终止中,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5、监护制度面临的挑战
(1)对被监护人财产监护的争夺和对被监护人人身监护的抛弃
(2)大量未成年人被其监护人利用,成为牟利的工具,法律无能为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定义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失踪人的法律关系悬而未决,杳无音讯)
(2)宣告失踪的条件
●实质条件
✓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2年)
●程序条件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死亡(不是真的死亡)
(1)定义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2)条件
●实质条件
✓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
●程序条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3)注意
●法定期限的时间比宣告失踪长
●可消灭财产和人身关系(主要为夫妻关系、监护关系)
(4)死亡宣告的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五、住所
1、概念
自然人(主体)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场所(具体)。
2、住所的认定
(1)户籍所在地:
优先认定
(2)经常居住地:
离开居所地最后(以最后一个为准)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3)医院除外
(4)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3、认定为家的条件
(1)体素:
身体上的确经常居住
(2)心素:
久住的意思
六、个体工商户(可雇帮工,不能超过7个)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拟制的自然人)
1、“户”的概念
经过登记,从事工农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
2、个体工商户
(1)概念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依法登记
●从事工商业活动
●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成立公司,因此相当于独立人)
3、农村承包经营户
(1)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法律特征
●以合同为法律基础
●主体一般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实践中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
一、法人的法律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法人的分类(按基本经营性质)
1、企业法人
●商业化经营
2、事业单位法人
●公益性事业: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不以营利为目的
●例:
公立学校、医院、研究所
3、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
4、社会团体法人
●例:
工会组织(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宗教类组织
三、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案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300万B公司300万一年后
乙200万A公司600万A公司C银行200万A无法还钱
丙100万D公司300万↓
破产
如何还债?
→总资产600万全还掉,甲、乙、丙无需为剩下200万承担债务
*公司无限责任,但股东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五、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1、法人的合并、分立
2、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法人的终止
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的民事主体的资格。
4、法人的清算
法人在终止前应进行清算(破产→清算程序)
六、非法人组织
1、合伙
2、个人独资企业
3、其他
第六章民事权利客体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七章代理
一、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记住不能代理的情形: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债务
*代理示意图
本人(委托人)委托(人参)代理人2万元相对人(第三人)
甲乙丙
2万元人参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1)概念
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类型
●根本XX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
(3)无权代理的生效和无效
2、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一种)
(1)概念
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因某种特殊原因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当的后果)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时间的效果)
1、概念
某一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发生某一法律后果的制度
2、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经过一段时间某项权利消失
●取得时效:
经过一段时间获得某项权利
二、诉讼时效
1、概念
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的民事制度。
2、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3、诉讼时效的计算
(1)起算点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中止(不完成)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示意图:
2014.1.12015.1.16.308.112.312016.2.29
最后6个月时间内→不可抗力(延长此段时间)
(3)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勤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示意图:
2014.1.1主张权利要求重新计算2015.12.31
(4)延长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的补充。
三、期日和期间
1、期日
指一定的时间点,即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属于静态的时间。
2、期间
指一定的时间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也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属于动态的时间。
第二编人身权法
第九章人身权法总论
一、人身权
1、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特征
●非财产性
●不可转让性(例外:
公司商标)
●不可放弃性
●法定性
●绝对性和支配性
3、分类
●人格权(都是绝对权)
●身份权(都是相对权)
二、人格权
1、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需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2、特点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3、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
①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
②主要内容
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
(2)具体人格权
①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②主要内容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三、身份权
1、身份
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
2、身份权
(1)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2)分类
●亲权(父女)
●亲属权
●配偶权
第十章具体人格权
一、身体权
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它身体组织的权利。
二、生命权
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三、健康权
指自然人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四、自由权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五、隐私权
1、概念
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如:
艳照门、八卦、狗仔队、病例)
2、主要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隐私使用权
3、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西方)
(1)什么是公众人物
公务员、军队高官(不涉及军事机密)、明星、皇室成员
(2)公众人物是否有隐私权
(3)美国的判例
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公共官员”、“确有恶意”原则
根据英美法的判例,如果涉及到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侵犯,除非证明行为人却有恶意,否则不构成侵权。
(4)我国的实践
公众人物基本上相当于“社会知名人士”。
但是对于公众人物,法律一般倾向于保护其隐私权。
4、国内外关于隐私权侵权的表现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例:
QQ与360的争斗
从法学角度的分析:
●是否侵犯网友隐私权益
●是否涉嫌操纵市场、滥用垄断地位
●是否侵害网友选择权
六、姓名权
1、概念
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民法通则》: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2、主要内容
(1)姓名决定权
●概念:
又称命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姓名决定权是否可以无限制使用?
(如:
“赵C”)
(2)姓名变更权
●概念:
又称姓名改动权,是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由公安部门负责
(3)姓名使用权
●概念:
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包括排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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