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docx
- 文档编号:18610381
- 上传时间:2023-08-20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37.73KB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docx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
文
件
汇
编
常州市卫生局
二○○六年八月
目录
1.关于成立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常卫科教〔2006〕167号……………………………………2
2.关于印发《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常卫科教〔2006〕200号………………………………………6
3.关于印发《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卫科教〔2006〕198号………………………………………14
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常卫科教〔2006〕205号……………………………22
5.关于印发《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卫科教〔2006〕204号…………………………………25
6.关于印发《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卫科教〔2006〕203号………………………………………34
7.关于印发《常州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卫科教〔2006〕201号……………………………………38
8.关于公布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第四周期继续医学教育课程的通知常卫科教〔2006〕202号………………………42
常州市卫生局
文件
常州市人事局
常卫科教〔2006〕167号
关于成立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学术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的贯彻实施和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大学习型系统的建设力度,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为人才培养提供服务,经研究,决定撤消常州市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委员会,成立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指导和协调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申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在职教育、成人教育和培训任务等。
二、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为卫生行业成人教育的管理组织,下设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和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
附件:
1.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2.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人事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
继续教育机构设置通知
抄送:
江苏省卫生厅,常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2006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70份
附件1: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朱雄华常州市卫生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
宋 平常州市人事局副局长
蔡忠新 常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虞国良 常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胡 丹 常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秘书长:
盛丽芳 常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委员:
邱慧玲 常州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处长
周秀华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曹伟春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
郝 锦 常州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
蔡正茂 常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徐 辉 常州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处长
薛小进 常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处处长
高志芬 常州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王 晖 常州市卫生局规划财务与审计处处长
附件2: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胡 丹 常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
盛丽芳 常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成 员:
何晓俊 金坛市卫生局副局长
孙晓平 溧阳市卫生局副局长
倪晓谦 武进区卫生局副局长
朱蓉兰 新北区卫生局局长
张洪兵 天宁区卫生局副局长
余知健 钟楼区卫生局副局长
陆 奇 戚墅堰区卫生局副局长
封苏琴 常州卫生学校副校长
陈淑萍 常州市医学会常务副会长
孟 平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
王 勇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赵卫忠 常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
谢伟斌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
凌 扬 常州市肿瘤医院副院长
鱼国盛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屠文娟 常州市儿童医院副院长
郝 超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吕旭峰常州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张建伟 常州市中心血站副站长
彭鸣放 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副主任
常州市卫生局文件
常卫科教〔2006〕200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的关键时期。
为实现卫生事业“十一五”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队伍整体素质,我局特制定《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
卫生继续教育 规划
抄送:
江苏省卫生厅,常州市人事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是卫生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的关键时期。
为实现我市卫生科教“十一五”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在“十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前三个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特制订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状况
“十五”期间,我市卫生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调整了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成立了常州市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委员会,各辖市区卫生局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也组建了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健全;修订了项目审批、学分授予、评估考核、档案管理和远程网络教育管理等规章制度;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项目2项,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近150项,远程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医学教育工作;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100%,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级学科的覆盖率达到10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85%;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纳入各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成为各医疗卫生单位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卫生技术人员提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体状况较好,但是,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地区、城乡、单位、学科之间差异较大;二是有的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认识不到位,部分卫技人员对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性不明确;三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与卫技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结合还有待加强;四是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培训条件较薄弱,学习的形式和内容还不能完全满足卫生技术人员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期间,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教兴医”和人才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培训内容,全面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努力为我市培养一支适应21世纪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卫生技术队伍。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统筹城乡和不同学科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逐步缩小发展的差距,实现全市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针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现状,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继续医学教育规章制度,在管理和质量上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制定的目标。
(二)分类指导,统一管理。
正确把握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针对不同专业卫技人员,在保证教育内容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实行全行业管理,做到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统一领导、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信息服务统一高效。
(三)改革创新,讲求实效。
坚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针对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继续医学教育运行机制。
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以学习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质量和效果。
三、总体目标
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在巩固“十五”成绩的基础上,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体现继续医学教育效力,开拓继续医学教育新领域,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培训效益;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符合我市实际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以适应和满足我市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与卫生技术人员学习提高的需要。
(一)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巩固和保持100%的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级学科覆盖率保持10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100%(辖市区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学分达标为85%以上)。
(二)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扩大远程网络继续医学教育领域,力争到2010年全市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制度,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完成率100%,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完成率90%。
(四)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全科医学知识培训覆盖率100%,考核合格率>90%。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造继续医学教育的良好环境
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在卫生事业改革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地位的认识,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大对继续医学教育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重要地位、作用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和卫生技术人员“科教兴医”的意识,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成自觉的行动。
(二)完善制度,改革创新,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范管理
不断完善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创新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建立起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运行机制。
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强化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评估指导和项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丰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加强传染性疾病防治、重大疾病控制、社区卫生,医德医风、卫生法律法规、“四新”内容等知识的培训。
充分利用各种继续医学教育资源和条件,建设高质量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增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协调沟通,发挥各个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积极发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独立主办更多高水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就近、方便地参加和学习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四)面向基层,分类培训,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要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点放在农村,放到社区。
把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纳入继续医学教育体系中,按照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积极开展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人员、普通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规范化系统培训,开展针对性强、效果明显、适宜推广的技术,不断提高现有农村卫生人员的素质。
依托常州市全科医学理论培训和社区培训基地,完善城市社区全科医学培养体系,规范全科医学管理,积极组织开展面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卫生队伍的整体水平。
(五)科学评估,强化激励,扎实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开展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需要有一整套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务真求实是做好继续教育工作的关键。
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记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坚持项目审批标准、监督项目举办过程、严格考试考核、规范证书发放,对审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保证培训活动的落实和教学质量,对不能按计划执行、管理混乱、不按规定乱发学分证书、乱收费等的单位,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要认真落实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与其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相结合的有关规定。
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单位综合目标考核,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注重研究,加强合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水平
针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提供决策依据和理论指导。
通过举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研讨会、学习考察、课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政策、方法和手段,提高领导艺术和管理水平。
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真正把继续医学教育的效力落实好,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七)建立机制,多方筹集,保障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有效投入
建立费用分担机制,采取多渠道筹集,多方共同承担的方法。
政府承担对人才培养的部分经费,增加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引导性投入;单位是继续医学教育投入的主渠道,要把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增强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从投入上向继续医学教育倾斜,每年应当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单位职工继续医学教育;卫生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继续医学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应当承担部分费用;积极争取和鼓励社会各界多方投资继续医学教育,逐步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资金筹集使用的良性循环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果,保障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常州市卫生局
文件
常州市人事局
常卫科教〔2006〕19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学术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情况,特制定《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人事局
二○○六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通知
抄送:
江苏省卫生厅,常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2006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60份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发放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负责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人事局的领导下,成立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
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常州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验审、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辖市(区)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八条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履行的职能是:
(一)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并提出具体建议;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教管理专家库,审定市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向国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四)参照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项目认可及学分授予标准,定期公布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
(五)对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六)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并向国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七)负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推动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八)负责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推荐和申报;
(九)其他有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核和认可
第十一条主办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就申办项目的名称、时间、教学对象、人数、内容和形式、考核和拟授学分数、项目负责人等内容,于每年指定时间报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推荐和评审。
第十二条主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执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布当年审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授予学分数、开办时间、招生对象、地点等内容,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学习。
第四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要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要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第十五条要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学术交流、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进修班、研讨会、专题讨论会;
(二)新、难手术和技术的操作示范,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学习班;
(三)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的考察和进修;
(四)其他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形式,如:
发表论文、译文和出版著作,有计划有考核地自学专业技术知识,承担和完成科研课题,承担教学等。
第十六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或周期内必须完成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指令性学习课程和相关培训内容,根据个人的专业和岗位需要,可选择其它有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章登记、考核和评估
第十七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在江苏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的凭证。
第十八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证明进行审核,记录在《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组织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意见》,常州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民营医疗机构、部分系统外医院和其它常州市卫生局核发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验证工作。
各辖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局协商负责所在辖市、区内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验证工作。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学分标准是:
(一)辖市、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护理专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平均年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每年不低于15学分。
三级医院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有国家级Ⅰ类学分10分。
(二)辖市、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护师以上(含护师)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平均每年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每年不低于20学分。
主管护师职称以上护理人员,任期内必须有国家级Ⅰ类学分5分。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民营(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中护师职称以上(含护师)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平均每年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每年不低于20学分。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分,任期内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第二十一条 Ⅰ类、Ⅱ类学分相互不可替代,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
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累计完成。
第二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学分达标应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要与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常州市 继续 医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