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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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19xx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xx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其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建设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工程。
(一)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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