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常见调整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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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常见调整项
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常见调整项
随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逐步好转,以前因微利或亏损而不太引人注意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日益凸现。
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涉及到能否真实准确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显得十分重要。
其常见的调整项主要有:
一、营业税金。
用《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减去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余额再剩以营业税税率,与同表的营业税金额相核对,这两个数据一般情况下应当相符,如果不符,则可能是少计提了营业税金多计提了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多列了营业税少计提了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基数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若是少计提了营业税金,则在计算所的税纳税基数时应减去少计提的营业税金;若是多计提了营业税金,则在计算所得税纳税基数时应加上多计提的营业税金。
二、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方法一样,用《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减去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后乘以5‰的数额,与同表中对应的栏目相核对。
如果实际列支的金额大,则超过部分要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如果实际列支金额不足,则只能按实际金额列支,不能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
农村信用社的工资列支采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即现阶段每人每月税前扣除标准为2000元,税前扣除工资金额为2000元乘以12个月乘以平均人数。
实际工资总额为正式工工资,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之和。
如果实际工资总额小于税前扣除工资金额,则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工资总额大于税前扣除工资金额,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三费”列支。
“三费”分别为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这“三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税前扣除金额。
如果实际计提金额低于税前扣除金额,则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计提金额高于税前扣除金额,则应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五、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是按年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科目余额之和的1%实行差额提取。
呆账准备金用《业务状况表》中“各项贷款小计”栏的本年末借方余额(加上贴现、待处理抵债资产、其它应收款、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按1%的比例计提后的金额与同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的本年末贷方余额核对,二者应该相等。
如果“呆账准备”余额大,则表示多计提了呆账准备金,超出部分应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六、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固定资产年初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和折旧方法计算应计提的折旧额,与《损益表》中实际列支的金额相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不用调整所得税纳税基数;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需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对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一次性列入成本的,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运钞车、电子设备,不能计提折旧。
七、专项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可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的规定,盈利的农村信用社按不超税前利润的8%的比例据实扣除奖金。
财务《损益表》“专项奖金”大于税前利润的8%部分要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八、上缴管理费。
按照税法规定。
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必须取得联社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收据,无合法收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地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超过比例的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九、取暖及降温费。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
如实际列支金额低于最高限额,则据实扣除;如多超过最高限额,则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十、大修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不可在发生期直接扣除,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又从费用科目列支的,则应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十一、应付利息。
《成本核算表》中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期定期存款平均余额剩以相应存期档次年利率与《业务状况表》中的“应付利息”本年发生额的贷方金额相比较,如果“应付利息”贷方金额超过前者,表明企业多计提了应付利息,应作应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大型企业稽查专题之三:
银行业所得税检查要点
2009-11-10
一、企业所得税
应着重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
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
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8.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9.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2.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3.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4.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17.有无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18.是否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各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2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车位费、水电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2.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23.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国债买卖的净价交易和非净价交易,未作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二、个人所得税
应着重检查企业对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少涵盖以下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1.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
2.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超标等。
3.发放的实物福利、通讯补助。
4.超标准发放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
5.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6.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
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9.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
10.在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
12.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
此外,还应自查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为非内部职工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3.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会发放的部分人员奖励、春节年货、办理旅游卡费用等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未按规定在结息日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利息税。
7.在各种庆典、节假日、业务往来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赠送实物、消费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年度内多次发放数月奖金,未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向客户发奖励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常见的涉税问题
(一)收入项目方面-
1、金融保险企业收取邮汇费、工本费收入不计入营业收入。
金融业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一般会收取客户支票、进帐单等凭证的工本费及邮汇业务的手续费,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项收款不作收入处理,而是冲减营业费用,或者有的支行计入对应分行的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代垫工本费的贷方”。
造成税款流失。
2、发生长款长期挂帐,未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保险企业发生长款不及时按规定作收益处理,长期挂帐。
2004年某建行营业厅自动取款机(ATM)发生长款16,550.00元,列入“其它应付款”科目,企业未计入当期损益。
造成少纳所得税5461.50元。
3、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不按规定核算。
由于贷款利息计算较为复杂,计算工作量大,很多金融企业都采用“简单核算法”,即对一个贷款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应收贷款利息全部计入损益;或采用“收付实现制”将应收未收利息全部计入表外科目,核算不准确随意性大,存在未严格执行核算年限的现象。
4、金融企业抵贷资产管理缺位逃避纳税。
一是贷款户以资抵贷后,金融企业未作本息收回的帐务处理,即未按规定冲减账列本金,也未将其更列表外科目的利息及时调整转入表内利息收入。
二是收回的抵贷房产、土地只有部分进行过户登记,大部分未办理过户,但这些不动产的产权大多实际已转移到银行,未申报纳税。
三是在处置变现抵贷资产前,将收回的房产、资产出租,其收入未入帐,作小金库给职工发放福利等。
例如,2003年3月省建行在处理双城周家建行房地产出售给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基建办公室,合同价值1,370,000.00元,扣除资产净值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双城市周家镇政府支付60万元现金,其于以房产顶债。
省建行以未完全收回现金为由,对应计当期损溢848,155.00元未计当期损溢,造成少缴纳所得税279,891.15元。
5、保险企业少列收入问题。
(1)对于“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在申报纳税时违规扣除有关支出项目。
如无赔款优待费及奖金等。
(2)以假退保的形式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及无赔款优待费等。
如某财产保险公司由业务部门开出假“批单”并列为退保,再由领款人打领条,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及无赔款优待费。
(3)对全保险业务的保护储金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收益,未按规定从“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中转入保费收入。
(4)因一次性交费困难而采取分次交费或分期收取保费的均应按规定金额一次贷记“保费收入”进行核算,但有的企业故意将其长期挂账不结转。
(二)扣除项目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费问题。
(1)改变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
根据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统一按5%的残值率计提折旧。
某保险企业按3%残值率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2004年多提2,266.72元;2005年多提108,164.15元。
合计110,430.87元;该企业的部分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分别按3年、4年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应按5年期限计提折旧。
2004年多提折旧271,033.31元;2005年多提折旧52,456.59元。
合计多提折旧323,489.90元。
(2)重复计提折旧。
某保险企业2004年1-2月固定资产--丰田皇冠3.0小汽车重复登记684,000.00元,计提折旧2个月,其中1月计提24,954.20元;2月计提24,954.23元,共计多提折旧49,908.43元。
(3)非营业办公用房计提折旧。
有些金融保险企业对过去所属现已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固定资产还在提取折旧费。
某建行对自办的疗养院房产计提折旧,其中2004年计提房产折旧144,321.76元,计提土地折旧53,298.00元;2005年计提房产折旧143,146.32元,计提土地折旧53,298.00元。
合计394,064.08元。
2、不合理费用列支。
(1)有的金融保险企业把业务宣传费当作不合理费用的泔水缸,工会文体活动、请客送礼等支出全列入其中。
例如某金融企业2005年列入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体育器材、运动服装等费用计37,733.10元。
(2)金融保险企业的会议费项目也存在漏洞,有的把招待费、吃喝款在自己的培训中心转变为“宿费”“租场费”等列入会议费,如某保险公司2005年公司职工野游活动费用46,572.0元,就是换张发票列会议费。
(3)多数金融保险企业设立职工食堂,有的将职工食堂人员工资列支并照常计提工资的三项附加费用。
例如某金融企业2004年至2005年应在福利费列支而列入管理费的食堂人员工资、三项费用合计477,429.64元。
(三)未按规定摊销费用。
一些金融保险企业对承组外单位的房屋、车辆等,所支付的租赁费不是按受益期摊销。
某保险企业仅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勘察车租赁费多摊销了470,833.34元。
三、对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项目及方法
(一)重点检查内容
1、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少报、瞒报收入,长期挂帐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收益有无问题;三是应收利息是否及时结转;四是移交资产的应收未收利息有无从营业额中冲减的问题;五是账处资产转入账内是否计入当期损益申报纳税;六是检查保险公司还应审核退保业务,看其有无假退保,是否收到退保手续费;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是否及时结转保费收入,如企业在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是否按保费全额外负担申报纳税,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等。
2、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是超过税前扣除项目规定标准的,是否作了纳税调整;二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三是有无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四是房改补贴等多提未支付的预提费用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重点审查的帐户及方法。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
1、金融保险企业收入的审查
(1)金融企业是否及时计提了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是金融企业对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收取的利息,是金融企业的最主要的收入。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计算出利息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借:
活期存款——**存款户
贷:
应收利息——**贷款户
检查金融企业贷款明细帐、会计报表和企业借款合同、逐笔按期审查,看是否按期计提了应收利息,并作了利息收入处理。
(2)金融企业是否及时结转了应收利息。
有无转移、隐藏利息收入的现象。
检查时,首先应审查“应收利息”科目是否及时结转。
其次,结转“应收利息”科目时对应科目是否正确。
贷款业务一般分为长期、短期、逾期三种情况,应根据各项贷款利率,复算应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结转是否及时,结转的对应科目是否为“利息收入”科目、审查的重点是注意防止利用“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和往来结算科目隐藏“利息收入”,并做出错误会计处理:
借:
应收利息
贷:
其他应付款(或“应付福利费”)
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
应收利息
贷:
利息收入
(3)金融企业有无混报、少报收入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时,应将企业的各有关收入科目,“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入”、“证券销售”、“证券发行”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何时有无漏报、少报收入的情况。
(4)金融企业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等手段,少报收入。
检查时,一是要检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汇兑收益”、“证券销售”、“证券发行”等有关收入类科目的明细账并与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核实纳税人取得金额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计入了收入类科目,有无分解、少计收入的现象;二是应检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有关支出类科目的的明细账,与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核实有无将取得的金融业务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的现象。
(5)企业有无利用税法对转贷业务、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抵扣余额征税的规定,而有意扩大抵扣范围和抵扣金额而少计收入的问题。
检查时,因转贷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应严格审查借款利息的真实性和贷款利息计入收入的完整性。
同样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以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同样应严格审查买入价的真实性和卖出价的完整性。
总之,在检查时应注意检查贷款利息、卖出价计入收入的完整性和借款利息、买入价的真实性,核实计算纳税时,有无少计收入,扩大抵扣金额的情况。
(6)检查金融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并与有关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相核对,看是否有应作收入处理的利息收入而没有做收入处理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7)金融企业有无不按规定条件,随意办理挂帐停息业务。
检查时应对照允许挂帐停息贷款业务的规定,核实挂帐停息贷款业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应注意两点:
一是挂帐贷款业务是否得到批准,二是挂账前,有无死帐和贷款的详细情况。
(8)检查金融企业“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科目,看有无应结转而未结转的利息长期挂账的问题。
(9)金融企业有无贷款未超过规定时间而作为逾期贷款利息提前转入表外应收贷款利息的情况。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记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计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检查金融企业的贷款明细帐,企业借款合同和企业会计报表时,看企业有无贷款逾期未超过90天而作为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提前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已计提的贷款应计利息,在贷款到期尚未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未逾期90天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提前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而减少企业利息收入的情况。
(10)金融企业有无转移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的问题
检查时,一是要审查纳税人有无存款大户,存款大户有无委托贷款。
二是通过检查账簿和会计凭证,注意纳税人将“手续费收入”不计收入,而转入其他科目做出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
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贷:
盈余公积
而委托贷款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
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贷: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2、金融保险企业扣除项目的检查。
(1)对利息支出的检查。
利息支出是金融企业的主要成本,检查利息支出,主要是检查企业的“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企业存款”等负债类账户,看其存款时间、计息时间、月均存款余额或日均存款余额,对照“利息支出”账户的借方计算的利息是否正确。
有无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扩大利息支出,包揽储的行为:
审查“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账户,采用抽查法,从其明细帐户中,选择几笔数额较大和数额有整数地支出,有针对性地检查,看有无滥列滥支的情况。
(2)计税工资的检查。
目前许多金融保险企业采取的是工效挂钩的方式,检查时要调取相关批准文件,尤其是上级部门核准的工资指标,看是否超指标扣除;对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工效挂钩的金融保险企业按照不同时期国家规定的人均月扣除限额进行分别计算,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未履行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不得扣除。
检查时应对“营业费用”中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进行检查,看实际发放的工资及有关工资性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超过了计税工资。
(3)工资三项附加费检查。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以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检查时应核实企业在提取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其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是否正确。
(4)代理手续费的检查。
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统一保险业务不能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保险企业的直接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检查的方法:
一是检查“手续费支出”科目,核实计算代理手续费的“实收保费”是否正确,提取比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代理手续费数额是否正确,支付代理手续费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检查“佣金支出”科目,核算计算佣金的“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是否正确,提取比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佣金数额是否正确,支付佣金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5)广告费的检查。
在核实金融企业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额,再和企业“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数额、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相对照,看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额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
还应检查“营业费用”科目中广告费支出的原始凭证。
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核实广告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符合规定的都应剔除。
(6)业务宣传费的检查。
在核实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数额,再和企业“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数额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还应注意检查“营业费用”科目中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原始凭证,核实业务宣传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7)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在核实金融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再和“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相对照,看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
(8)国债利息收入涉及费用的检查。
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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