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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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
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引导社会辐射环境检测力量参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监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
第四条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分低门槛、强监管等原则,并根据行业、区域和专业等特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等级。
甲级检测机构系指具备较强的综合检测能力,能够在业务能力认定范围内承担社会委托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核技术利用项目检测能力或电磁辐射项目检测能力,也可同时具备核技术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项目检测能力,能够在业务能力认定范围内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γ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考核,检测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相适应;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20人具有从事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核与辐射监管机构委托的辐射类监测项目;发生辐射环境污染事故(件)时,具备协助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应急环境监测的能力;能够独立开展重大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环境影响大的报告;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如谱仪、低本底/和选频式辐射测量仪等设备的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四)通过计量认证的辐射类监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配备2名检测人员,且每项至少有1名检测人员不得与其他项目检测人员重复,同一检测人员兼项最多不得超过4个。
第七条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从事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能够开展业务认定范围内核技术类或电磁类的专项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能够独立编制相应类别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如X-剂量率、/表面污染测量仪或综合场强、选频式辐射测量仪等设备的评估价值不少于15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四)通过计量认证的核技术类或电磁类监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配备2名检测人员,且每项至少有1名检测人员不得与其他项目检测人员重复,同一检测人员兼项最多不得超过4个。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申请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国家或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身份证;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证明;
(七)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八)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九)典型检测报告(至少两份)。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聘请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辐射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和相关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三)在专家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没有不符合条件的,颁发业务能力认定书,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其认定的项目和范围。
第十条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人员、资产、设备、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复查审核。
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其认定的辐射监测业务能力自动作废。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引导和规范行业自律。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的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质控考核、检测技术人员考核、业务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等活动,提高检测机构业务水平。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中不予认可,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十四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监测档案的管理,建立辐射监测报告档案。
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辐射环境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
第二十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检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检测业绩报告。
第五章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环保信用管理体系。
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
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应该对材料中承担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以及检测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第二十六条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至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或终止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列入环保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
(二)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其中有前三款情形的,相关社会辐射检测机构不得再重新申请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相关机构法人代表及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辐射监测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其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视为无效。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被取消、终止或者自动作废的,在此之前,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报告有效。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执行。
原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4〕4号)同时废止。
附表1《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附表2《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监测能力要求一览表》
附表3《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检测业绩(半)年度报告表》
附表1:
受理编号:
号
受理日期:
年月日
申请类别: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
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申请机构:
(公章)
填表时间: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书为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业务能力认定的专用表格。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以下表格空间不够,可自行在表格基础上增加,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一式三份。
三、申请书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四、机构名称:
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申请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名称一致。
五、“主管部门”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六、本《申请书》中“□”内划“√”。
七、本《申请书》须经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有效。
八、本《申请书》亦适用于扩项和复审等申请。
九、辐射环境监(检)测业绩,按照承担的政府委托的监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项目、企业委托年度监测等填写。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申请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手机
邮编
传真
主管部门
申请机构业务能力
认定类别
甲级□乙级□丙级核技术类□丙级电磁类□
申请审查类别
初次审查□复查□扩项□
所附材料:
(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申请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2.国家或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书复印件;
□3.辐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检测技术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辐射检测技术人员考核通过证明、核安全工程师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检测技术人员与检测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由所在单位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凭证原件;
□5.有评估资质的事务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
□6.辐射检测仪器设备价值有效证明;
□7.办公场所、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业务用房平面图;
□8.典型检测报告(至少两份);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附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申请书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信息,本人已熟悉《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二、单位申请基本情况
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证书颁发部门
计量认证证书
编号
有效期
(起、时间)
辐射监测项目认证数量(项)
人员情况
在职员工(名)
检测技术人员(名)
检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
名;助工及以上职称人员:
名;
通过辐射环境监测考核:
名;核安全工程师:
名。
业务用房
总面积(m2)
产权情况
自有□租赁□
其中
办公室面积(m2)
实验室面积(m2)
辅助用房面积(m2)
固定资产
辐射检测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万)
评估单位
辐射检测仪器总数(台、套)
评估时间
三、申请认定的辐射监测业务能力一览表
项目
类别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及方法来源
备注
电离
项目
……….
电磁
项目
……….
其它
……….
四、检测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件号
所学
专业
职称
从业时间
上岗证编号
通过考核项目
数量(项)
通过考核项目
核安全工程师证书编号
………
五、主要辐射监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生产
厂家
出厂
编号
计量检定情况
数量
(台套)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检定
单位
日期
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
………
六、主要辐射环境监(检)测业绩
七、专家考核意见
考核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八、考核组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联系方式
………..
九、省环保厅认定意见
省环保厅(盖章):
年月日
附表2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监测能力要求一览表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甲级
乙级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甲级
乙级
核技术类
电磁类
核技术类
电磁类
电
磁
辐
射
1
综合场强
√
√
电
离
辐
射
20
生物中γ核素
2
工频电场
√
√
21
空气连续采样
3
工频磁场
√
√
22
空气中3H
4
选频场强
√
√
23
气溶胶总α、β
5
无线电干扰
√
24
沉降物总α、β
6
直流合成场强
25
水中90Sr
7
离子流密度
26
水中总α、β
√
电
离
辐
射
8
X-γ剂量率
√
√
27
固体中总α、β
9
中子剂量率
√
√
28
水中U
10
α、β表面污染
√
√
29
水中Th
11
空气中氡浓度
√
30
水中226Ra
12
空气中氡子体浓度
31
水中40K
13
氡析出率
32
水中3H
14
X-γ辐射累积剂量
√
33
牛奶中131I
15
气溶胶γ核素
34
土壤中90Sr
16
沉降物γ核素
35
生物90Sr
17
水中γ核素
√
36
沉降物90Sr
18
固体中γ核素
√
37
气溶胶90Sr
19
土壤中γ核素
√
38
生物中137Cs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监测能力要求一览表(续)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甲级
乙级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甲级
乙级
核技术类
电磁类
核技术类
电磁类
电
离
辐
射
39
牛奶中137Cs
电
离
辐
射
47
土壤中210Pb
40
生物中14C
48
生物中210Po
41
空气中14C
49
水中Pu
42
水中137Cs
50
土壤中210Po
43
生物中3H
51
气溶胶中Pu
44
水中210Pb
52
沉降物Pu
45
水中210Po
53
生物中Pu
46
生物中210Pb
注:
√为相应类别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监测能力项目
附表3: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
检测业绩(半)年度报告表
机构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工作年度业绩报告表专用表格,填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以下表格空间不够,可自行在表格基础上增加,填报表及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一式三份。
二、机构名称:
须填写检测机构全称,并与“检测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名称一致。
三、如机构发生名称、资质变化等情况,须在变化情况表中说明。
四、主管部门:
指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五、辐射环境监测业绩,按照承担的企业委托验收监测、年度监测、环评监测、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等填写。
一、基本情况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手机
邮编
传真
主管部门
机构业务能力
认定的类别
甲级□乙级:
核技术类□电磁类□
机构业务能力
认定有效期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有效期
(起、时间)
检测技术人员
变化情况
检测技术人员:
名
检测技术人员入职:
名离职名
新增通过辐射环境检测考核:
名;
核安全工程师:
名。
业务用房
总面积(m2)
产权情况
自有□租赁□
辐射检测仪器设备
价值(万)
辐射检测仪器总数(台、套)
二、本(半)年度主持完成的辐射环境监测项目业绩:
序号
委托单位
项目名称
监测
时间
监测
类别
监测
项目
检测人员
(填写验收监测、年度监测等)
(填写X-γ监测量率、中子剂量率等)
…………………….
三、辐射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出厂
编号
计量检定情况
室验室内部
质控措施
使用
状态
检定单位
有效期
……………
四、(半)年度参加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比对结果汇总:
序号
比对项目
组织比对单位
时间
比对仪器名称及编号
比对结果
………
五、本年度通过计量认证的新增辐射检测能力项目
序号
项目类别
监测项目
方法
备注
………
六、本(半)年度被环保部门通报的情况:
七、其它有关情况说明
(填写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人员、场所、资产、设备、资质证书等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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