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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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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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教案
工程监理教案
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础知识;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步骤;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与特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为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教学难点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步骤。
【能力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了解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熟悉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步骤的要求。
1.1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
1.1.1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简称为工程监理。
从广义上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即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参与工程建设的业主、承包商、监理等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取得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的监理。
狭义的建设工程监理仅指社会监理,也是本书论述的主要内容。
1.1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
1.1.2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虽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
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建设工程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建设工程监理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仅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
(5)建设工程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6)建设工程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1.1.3建设工程监理的的行为主体、实施的前提和依据
1.1.3.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1.1.3.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
工建设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这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承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对哪些单位的哪些建设行为实施监理,要根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如仅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只能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
而在委托全过程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则可以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实行监理。
1.1.3.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建设工程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淮、规范。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哪些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视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来决定。
全过程监理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施工合同。
1.1.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任务与责任
1.1.4.1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中,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工程类别,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
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资质审批的工程类别内进行监理活动。
二是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
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投资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尚不成熟,因此我国目前主要进行的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委托的监理阶段进行监理。
此外,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我国强制实行监理的范围包括: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即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洪)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1.1.4.2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
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任何工程项目都是在一定的投资限制条件下实现的。
任何工程项目的实现都要受到时间的限制,都有明确的项目进度和工期要求。
任何工程项目都要实现它的功能要求、使用要求和其他有关的质量标准,这是投资建设一项工程最基本的需求。
实现建设项目并不十分困难.而要使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则是困难的,这就是社会需求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因。
建设工程监理正是为解决这样的困难和满足这种社会需求而出现的。
因此,目标控制应当成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
中心任务的完成是通过各阶段具体的监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来实现的。
监理工作任务的划分如图1—1所示。
1.1.4.3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在接受监理任务后应努力向项目业主或法人提供与之水平相适应的服务。
相反,如果不能够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及相应法律开展监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单位可对监理单位进行违约金处罚,或对监理单位起诉。
如果违反法律,政府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可对监理单位及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员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有:
(1)建设监理的普通责任,
对于工程项目监理,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普通责任只是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责任。
当建设单位不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时,这种责任也就不存在了。
(2)建设监理的违法责任。
1)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应立即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监理的违法责任在于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律要运用其强制力对违法者进行处理。
1.1.5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和原则
1.1.5.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
(1)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
它是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理服务。
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来实施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
建设工程监理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建成工程。
面对工程规模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
监理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
应当有一支由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公正性
监理单位不仅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还应当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
在任何时候,监理方都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文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判断、证明和行使自己的处理权,要维护建设单位且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
《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文件,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1.1.5.2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条件下,在建设单位有了初步的项目投资意向之后,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
这样,不仅可使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而且可使项目投资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可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
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由于这种约束机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
即使出现不当建设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
应当说,这是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
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也可能发生不当建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这对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也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当然,要发挥上述约束作用,工程监理企业首先必须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3)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工程监理企业对承建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从产品需求者的角度对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这与产品生产者自身的管理有很大不同。
而工程监理企业又不同于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者,其监理人员都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专业人士,他们有能力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工程材料、设备以及阶段产品存在的问题,从而避免留下工程质量隐患。
因此,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后,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于工程监理企业介入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3种不同表现:
①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
②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
③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1.1.5.3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时,应遵循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遵循权责一致、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综合效益、预防为主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方的合法权益,为使这一职能顺利实施,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业主与承包商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各自的行为也有差别,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即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项目,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包商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2)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为履行其职责而从事的监理活动,是根据建设监理法规并受业主的委托与授权而进行的。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
也就是说,业主向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应以能保证其正常履行监理的职责为原则。
监理活动的客体是承包商的活动,但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并无经济合同关系。
监理工程师之所以能行使监理职权,是依赖业主的授权。
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了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工程承包合同的条件。
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反映在监理委托合同及承包合同中。
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在监理合同实施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充分的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3)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与承建商的关系以及业主与承建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时,一方面应坚持严格按合同办事,严格监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应立场公正,为业主提供热情服务。
(4)综合效益的原则
社会建设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又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符合“公众”的利益,个别业主为谋求自身狭隘的经济利益,不惜损害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
建设工程监理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5)预防为主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产生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拥有一批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精通法律和经济的专门高素质人才,形成专门化、社会化的高智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
由于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单件性”等特点,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存在很多风险,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预见性,并把重点放在“预控”上,防患于未然。
•在制定监理规划、编制监理细则和实施监理控制过程中,对工程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中可能发生的失控问题要有预见性和超前的考虑,制定相应的对策和预控措施予以防范。
此外,还应考虑多个不同的措施与方案,做到“事前有预测,情况变了有对策”,避免被动。
1.2.1建设程序
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3个发展时期。
每个时期又可分为若干个阶段,各阶段即每个阶段内的各项工作之间存在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
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在规律和组织制度,是每一位建设工作者的分内职责,更是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
建设监理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须有明确科学的建设程序,并在建设工程中监督实施这个科学的建设程序。
1.2.1.1建设程序的概念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基本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次序。
它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是由建筑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决定的。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大体分为项目决策和项目实施两大阶段,如图1—2所示。
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工作主要是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批准后,建设单位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并着手项目实施阶段的工作。
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动工前准备、竣工验收等阶段性工作。
1.2.1.2建设工程各程序的工作内容
(1)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内容。
项目建议书中需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内容和必要性;说明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外及厂商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设想,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初步预测;项目的进度安排;对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相当于投资机会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也是国家选择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根据拟建项目规模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先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根据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资金供应可能以及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还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重大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或地方发改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即可列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计划,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2)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或作为一个阶段一次完成,或分阶段完成。
可行性研究的阶段分为:
投资机会性研究(鉴定投资方向)、初步可行性研究(又称预可行性研究)、最终可行性研究(又称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及评价报告。
投资机会性研究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大体相当于我国现阶段的“项目建议书”。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对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调查、预测、分析、研究和评价等一系列工作,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技术经济合理性,评价投资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与影响,从而确定项目可行还是不可行。
如可行,则推荐最佳经济社会效益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不可行,则撤销该项目。
(3)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复杂的分为3个阶段。
一般建设项目实行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对于技术上比较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实行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实行三阶段设计要经主管部门同意。
对于一些大型联合企业、矿区、油区、林区和水利枢纽,为解决统筹规划、总体部署和开发顺序问题,一般还需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①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来源和要求;主要生产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工艺流程;总图布置和运输方案: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外部协作条件;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环境评价及保护措施;抗震及人防设施;生产组织及劳动定员;生活区建设;占地面积和征地数量;建设工期;设计总概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及评价等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②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是指为进一步解决某些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或确定某些技术方案而进行的设计。
它是为在初步设计阶段中无法解决而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那些问题所设置的一个设计阶段。
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技术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编制修正总概算。
③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设计的最后阶段,它是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或非标准设备制作的需要,把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确定的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并把工程和设备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尺寸、节点大样、布置和主要施工方法以图样和文字的形式加以确定,并编制设备、材料明细表和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平面图、建筑物和构筑物详图、公用设施详图、工艺流程和设备安装图以及非标准设备制作详图等。
(4)建设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工程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
组建项目法人;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做到水通、电通、路通;组织设备、材料订货;建设工程报建;委托工程监理;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优选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以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经批报,项目进入下一阶段,即施工安装阶段。
(5)施工安装阶段的工作内容。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设计进行施工安装,建成工程实体。
在施工安装阶段,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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