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技术条款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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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技术条款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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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技术条款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
使用说明
一、总说明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以下简答技术条款)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条件划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技术条款则是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和具体工作内容。
技术条款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进行现场合同管理的技术依据,也是发包人和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技术条款的编制,还应根据发包人(用户)的要求指明本合同标的物(即本工程)的质量标准,鉴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其所表述的内容应从控制原材料质量开始,对施工过程中的每项关键工艺提出质量要求,直至发包人按工程完工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为止,以充分保证发包人最终得到一个合格工程。
2、本施工合同的应用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招标,为此,本技术条款编入了包括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土方明挖、石方明挖、地下洞室开挖、支护、钻孔和灌浆、基础防渗工程、地基加固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混凝土工程、沥青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疏浚工程和预埋件埋设等14章土建专项施工技术。
本施工合同采用的合同模式是以承包人作为本合同主体承包者对整个工程施工进行承包的模式。
根据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以往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除编入上述14章专项施工技术条款外,还将金属结构工程的“压力钢管的制造和安装”、“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以及“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编入本技术条款,将其纳入本合同土建工程的招标范围。
但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或为有利于招标工作计划的安排,欲将其中某项制造或安装工程进行单项招标时,则应由发包人自行修改和调整技术条款的内容,划清土建施工承包人和制造安装承包人各自的合同责任,并在两个合同中分别写明双方相互提供的条件和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内容。
3、本施工合同主要为土建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的永久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闸门、启闭机等大型永久设备的采购以及大型永久机电设备的安装均不属本合同范围,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划清土建施工承包人及永久设备采购和机电设备安装承包人各自的合同责任,并在合同中写明双方相互提供的条件和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内容。
对在土建工程施工中需要多次交叉埋设的永久观测仪器设备以及某些布设在土建工程建筑物中的小型或零星的永久设备,为避免出现过多的合同接口,减少相互干扰,本合同将上述这些永久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如本技术条款第19章的内容)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但若发包人欲将其单独招标,则应由发包人自行修改和调整技术条款的内容,并在两个合同中分别写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合同责任3以及相互提供的条件。
4、近年来,不少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业主(即发包人),常常从工程综合开发效益出发,希望将水库或水电站规划成文化旅游景点,要求设计人对工程本世纪进行整体环境规划,并对建筑物进行合时的装修,这种要求在土建工程招标初期进行的设计中很难完美地做到,为避免事后业主对早期的装修不满意而重新返工,浪费资源,本技术条款的第20章“建筑装修”一章中只要求根据工程建筑物初期投入运行需要进行必要的装修。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土建工程施工至一定阶段后,对工程枢纽建筑物的建筑装修工程进行招标。
此时,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对整体环境规划的要求,参考建筑行业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制工程全面装修的招标文件技术条款。
5、本施工合同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国内指标,技术条款所提出的材料和工艺的质量标准以及施工和安装的技术要求,主要均引自于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其中工程等级、防洪标准以及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条款内容均应遵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但由于当妆我国正在施行的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80年代至90年代初颁布的,规程规范使用年代跨度较大,其中某些内容已较陈旧,不能反映我国近年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的发展水平。
为此,应允许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采用优于规程规范内容、并已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但必须进行充分论证或通过生产性试验,拟定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发包人组织专家鉴定后编入技术条款。
6、就合同而言,只有在技术条款中引用的规程规范内容才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执行规程规范应以技术条款引用的内容为准,若两者出现矛盾时应按技术条款执行,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认为需要按规程规范的内容修改技术条款或拟增加使用新颁布的规程规范内容时,应由监理人签发修改后的技术条款,涉及变更的应按本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7、编入本技术条款的各章内容,除第1章“一般规定”外,其它各章汇集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中经常使用的施工和安装技术,针对工程施工和安装中常用的材料和工艺,参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编成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的技术条款,因此其内容不可能涵盖各种不同工程和各种类型建筑物的特殊要求,为此,发包人在编制其特定工程的技术条款时,不能照抄照搬,而应针对各工程的特点及其对材料和工艺的不同要求,将本技术条款各章相应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增删取舍,使之符合各特定工程的要求。
8、技术条款的编制范围和内容,应与招标设计图纸的编绘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相协调一致,并互相对应,应做到:
1)技术条款各章的编译应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组模式相对应。
2)技术条款各专项施工章的应用范围和条款内容应用于招标图纸所示全部工程建筑物的所有部位、部件及其结构细部。
3)工程建筑物的任何部位和部件及其结构细部进行施工时所采用的材料和工艺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均应规定在相对应的技术条款中。
4)《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工程量,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计算原则和根据指标设计图纸所示工程建筑物的所有部位和部件及其结构细部进行分项计算,防止重复和遗漏。
5)《工程量清单》每一个项目的支付均应在相对应的技术条款中说明具体的支付范围和方法。
9、技术条款的编制结构共分为20章,参考国际招标文件的模式,在第1章“一般规定”中详细说明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为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对承包人组织施工的总要求,其后第2~20章则按施工顺序和不同的施工技术内容、以独立成章的方式,分章或分节编排。
技术条款第1章“一般规定”的内容说明:
1)工程概况和自然条件;
2)要求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3)由发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4)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交图纸和文件的内容和期限;
5)开工初期,承包人为组织施工,应予提交报批的文件内容;
6)材料、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管理责任的划分;
7)工程进度管理程序的规定;
8)承包人的质量自检责任以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9)承包人负责现场临时设施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10)承包人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的责任和工作内容;
11)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和工作内容;
12)施工测量的规定;
13)承包人进行现场试验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14)工程量的计量方法;
15)本章工作内容的计时和支付办法;
16)有关使用国家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技术条款第2~20章的各专项施工技术章节,采用以下标准化的格式编写,其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范围。
说明本专项技术条款的应用范围和工作内容;
2)承包人责任。
说明承包人根据合同对本专项施工应负的工作责任;
3)主要提交件。
列出属于本专项施工应予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提交件,规定其提交内容和期限;
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列出本章中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号和名称;
5)专项施工(或安装)技术要求。
是本章的主要技术内容,按施工顺序说明对使用的材料和各项施工(或安装)工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6)质量检查和验收。
针对各专项施工(或安装)进行质量控制的关键点,说明承包人进行质量自检和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7)计时和支付。
说明本章(或本节)工程建筑物施工或设备安装的计量和支付办法。
10.用语解释:
1)条款中提及的“施工图纸要求”和“施工图纸规定”等是指由监理人发出的包括勘测、设计、施工、试验等图纸和文件提出的要求,亦即是需由发包人、监理人(或设计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实施过程中予以确定和补充的条款内容。
2)技术条款各章中凡有横杠空格的部位,均需由编标单位填入数据;已有数据下加有横杠的,其数据亦仅为参考值,亦需由编标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定和合同修正。
3)条款中提及的“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文件是指必须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审,并须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实施的文件;条款中提及的“报送监理人”的文件,则可由监理人决定是否需要审批后执行;条款中提及的“提交监理人”的文件,则仅作为监理人备案的文件。
二、各章使用说明
1一般规定
(1)本章第1.1.2条应列出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水文气象资料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气象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但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除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气象和地质勘探资料外,发包人应责成勘测设计单位将工程勘测设计阶段应用于工程中的全部有用的水文气象和地质勘探资料整理成册,有偿提供承包人使用,在必要时,承包人可赴勘测设计单位查阅。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已有的水文气象和地质勘探资料,节省施工阶段的勘探工作量和费用,有利于加速查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但这些资料不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2)本章第1.3和1.4节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交图纸和文件的程序中,需要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规定图纸和文件的提交期限和提交图纸的份数。
发包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的需要选择合理的时间(天数),填入预留的横杠空格中,若条款中的横杠上已标有数字的,亦仅供发包人填写时参考。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8份施工图纸。
若承包人要求增加提供份数,发包人应给予方便,但可收取增供图纸的印制工本费。
(3)本章第1.3.2条规定了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再进行设计修改的办法。
以往进行设计修改的习惯做法是采用由监理人发出设计修改通知单的形式,承包人需使用原施工图,并参阅该图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进行施工。
经验证明,这种将原施工图与设计修改内容分离的修改方式容易发生错漏,亦不便于完工后竣工资料的整编,还可能导致索赔,为此,本施工合同不推荐设计修改通知单的形式。
阴着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普遍采用了CAD制图技术,设计图纸的修改异常简便。
为此,本施工合同推荐采用直接修改图纸替代原施工图纸的办法(废弃原图、启用新图)。
为防止错用,设计修改图取用原施工图纸的编号,并在其后加注Rx=R1,R2,R3……的修改号,脚标X表示该图修改的次数,最终正式使用的施工图纸,应是修改号的X值最大的图纸,此前各次修改的图纸一律废弃,实际上该图也就是最终实施的竣工图,而不需要在工程结束后再汇总设计修改通知单,再编绘竣工图。
如某些工程限于现场设计工作条件,无法在现场运用计算机修改图纸时,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则可先发设计修改通知单,随后补发设计修改图,修改通知单不能作为质量检验工程验收和计量支付的依据。
(4)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了承包人进点后,应首先向监理人提交的四项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在投标阶段所作的施工规划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布置设计,编制拟于付诸实施的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临时设施设计及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等提交件,报送监理人批准后立即开展施工准备。
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先进的网络图关键线路电子计算软件。
电子计算软年应随同施工总进度提交件一并提交监理人,以有利于监理人进行工程进度管理中及时掌握承包人的施工进度状况,进行相互对应的动态管理。
承包人进行的上述施工总布置设计应采用承包人进点后自测的地形测量成果,并根据各临时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详细布置,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临时设施的设计应按本章第1.9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5)本章第1.5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阐明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永久工程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的管理办法,其条款内容需划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对工程设备的交货和验收应负的责任及其工作内容。
本章第1.6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承包人必须对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保管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使用负全部责任,这种做法有利于分清工程质量的责任,避免因发包人负责材料供应而造成双方在工程质量事件中的责任交叉。
但以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加强对承包人在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6)本章第1.8节“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的条款内容是从抓好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人的检查监督两个方面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自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和引入监理机制以来,承包人自身的质量自检工作有所弱化,过多地依赖监理人的检查,这种现象不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加强质量自检工作是其自身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所必不可少的,高质量的工程是承包人干出来的,只有承包人建立了包括质量自检措施在内的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才能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施工工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
同时承包人也有责任根据合同规定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对完成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作出自我鉴定。
本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充分授予了监理人进行质量监督的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现场合同管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规定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只有经监理人确认并加盖监理机构公章的质量鉴定文件,才是有效的验收依据。
监理人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根据技术条款的规定独立地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并建立自己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
监理人可以取用承包人的质量检验成果,但必须是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的检验,监理人还可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要求承包人协助取样或提供指定的试件。
监理人必须参加所有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每份验收报告(或验收记录)均应由监理人签字同意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对发包人承担验收责任。
(7)本章第1.12.1条规定了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以保证承包人及早开展施工准备,测量基准应满足合同规定的精度要求。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测设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控制网,在施工过程中则应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测量基准和施工控制网。
对于规模较大和土建工程标段较多的工程,发包人可先委托专业测量部门测设一个测量控制总网(一级网)提交给各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则应根据测量控制总网设置的网点增补必要的网点构成适合自身施工需要的施工控制网(二级网)。
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7.3款的规定将施工控制网提供给监理人使用。
(8)本章第1.13节规定的材料试验和现场工艺试验是承包人根据技术条款规定的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选择合理的施工措施和方法、优化施工工艺和参数所需的必不可少的试验研究手段。
为此,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配置自己的材料试验室、工艺试验场地及其设备。
监理人根据合同要求进行质量监督工作,亦需要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以进一步检查工程质量。
监理人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试验室进行抽样检验,也可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进行检验。
监理人还可直接取用承包人的试验材料,但这些试验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进行。
(9)鉴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可能遭遇的风险较大,为此,本合同强调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和人身财产保险。
本章第1.14节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的投保险种及投保办法,要求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的工程险和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并在投标报价时专项列报。
其它险种则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风险责任范围自行投保,承包人投保其它险种所需的保险费应摊入各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单独列项支付。
(10)本章第1.16节“计量和支付”主要说明本章工作范围内需要单独以总价支付的项目及其支付办法,本章列入的总价项目包括进场费、临时设施建设费、保险费和退场费等四项。
发包人编制指标文件时,应针对招标工程的不同情况确定需要列入本章的总价项目,对本节条款进行修改补充,详细说明各总价项目所包含的项目内容和支付办法。
(11)本章第1.17节“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使用说明见本技术条款的总说明第(5)、(6)、(7)项。
2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1)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发包人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已提供了施工导流方案(有的也进行了模型试验验证)。
发包人的招标设计是按选定的施工导流方案进行施工规划以及导流建筑物的设计,并以此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依据。
中标后,承包人需要对招标文件所示的施工导流方案进一步进行充分论证,以编制好施工导流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为有利于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的施工经验和发挥其技术优势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期的目的,应允许承包人在不改变枢纽工程建筑物布置和不降低施工导流安全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修改和完善施工导流方案。
就合同而言,对施工导流的大部分施工作业内容,包括围堰及其基础防渗处理、河床截流、施工期基坑排水和防护、安全度汛措施、下闸蓄水措施,直至临时导流建筑物的拆除清理等实行总价承包的方式,有利于鼓励承包人努力改进和优化施工导流方法和导流建筑物设计,以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节约工程费用。
但鉴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都位于大江大河上,施工导流工程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下游城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此,承包人对施工导流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监理人批准,并应遵守:
1)不降低合同规定的施工导流洪水设计标准和建筑物安全度污标准。
2)不降低围堰和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设计标准。
3)按合同规定满足各施工期通航、排冰凌和下游供水要求。
对某些山区河流上修筑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若当导流工程失事不会危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及工程完工期限时,还可允许承包人自己选定施工导流的设计洪水标准和导流建筑物设计标准。
(2)沿袭以往的做法,目前仍由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导流和临时导流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只需按图施工。
引进招投标机制以后,本施工合同仍然按传统的做法把施工导流方案的选定以及临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纳入设计单位的工作范畴,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完成。
本技术条款亦基本上采取这种模式进行编写,但规定了承包人可根据其自身的施工经验修改和完善施工导流方案,以发掘承包人在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中的优势和潜力,但承包人对施工导流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经监理人批准。
工程的施工导流工作应属承包人的职责,是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施工总进度实施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整个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导流方案的选择和导流建筑物设计,将更有利于承包人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和技术优势,结合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措施,选定适合其施工特长的施工导流方法,寻求更经济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而也更有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投标价。
这种分工模式也有利于分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导流工程中的合同责任,避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导流工程设计和施工之间过多的责任交叉而引起索赔。
建议今后发包人在工程招标的时间安排上具备条件时,可以研究采用这种分工模式,把施工导流的设计内容也纳入招标范围,这种模式仅需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施工导流的设计洪水标准和临时导流建筑物的设计标准,以及提供必要的水文气象资料、可能被选用于临时导流建筑物布置方案的地质勘探资料,以及河流综合利用的其它数据等。
(3)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是以河床式枢纽进行分期导流施工为典型方案进行编写的。
但由于各水利水电工程的河流特性、开发方式、工程规模、枢纽布置以及综合利用要求的不同,其选用的施工导流方案和导流建筑物布置是有很大差别的。
为此,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参照本技术条款的编制格式和内容,重新编排其章节顺序,并修改和补充其内容。
(4)本章题名经查寻资料,多方征求意见,最终定名为“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指在大江大河中修建水工建筑物在干地施工,需要将河流改道,既要妥善解决施工初期和施工过程中围堰或坝体挡水、泄水建筑物泄流、河道截流改道等问题,还应解决工程范围内周边表面迳流、山洪和基坑抽排水及水流控制导向;施工后期还应解决封堵导流建筑物、水库蓄水和下游供水等水流控制导向,所以“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贯穿了工程施工全过程,其题名含义亦为整体而不可分割。
3土方明挖
4石方明挖
(1)两章技术条款适用于所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土、石方明挖工程,第3.3.1条“土方定义”和第4.3.1条“石方定义”中以施工开挖方法和使用的开挖机械划分土方和石方的计量界线。
将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进行开挖,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料物定义为“土方”,将需要采用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开挖的料物定义为“石方”。
为确定计量的定义标准,上述两条款中规定使用机械开挖的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哉岩块均列为土方;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均列为“石方”。
由于各个工程的规模及其开挖所用的机械不同,在编写其各自的技术条款时,应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确定其土方和石方的计量界线。
例如:
土石方分类,二滩工程以1m3坚硬孤石,三峡以1.5m3坚硬孤石为界。
本范本接受各专家审查意见,对一般大中型工程施工设备而言,以0.7m3的坚硬孤石为界较好。
(2)第3章第3.1.3条和第4章第4.1.3条“主要提交件”中,要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可根据本工程提交文件计划的安排,将土、石方明挖的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包括在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中一并提交或单独提交,但必须在该单项工程(或土、石方明挖)开工前56天报送监理人审批,提交件的内容应包括第3.1.3款和第4章第4.1.3.1款所列的各项要求。
(3)本技术条款将土石方填筑工程、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等所用的土料、砂砾料和石料开挖归入第3、4两章“土方明挖”和“石方明挖”的范围内,但为进行本两间所列的各项工作以及对料场进行质量检验所需人全部费用均不在本两章的计量支付条款和《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支付,而将其包括在“土石方填筑”、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的相关项目中。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进行的大量开挖对地面植被的破坏和环境条件的损害往往是比较大的。
本技术条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工程完建后的环境恢复工作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承包人在为施工开挖前进行的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中将表层的有机土壤开挖剥离后堆存保留,以供工程施工完毕后用于环境绿化和恢复造田,特别是对大规模开挖后的废弃料场,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施工图纸要求对料场开挖的边坡和地面进行全面整治。
5地下洞室开挖
6支护
(1)本技术条款中编入的“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的施工技术要求,主要引自《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85和《水利水电地下工程喷锚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由于以上规范的出版年代较久,某些内容已陈旧,而近十年来,我国水利水电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但当前我国规程规范的编制工作跟不上经济发展需要,尚未能将多年来地下洞室开挖工程和锚喷支护技术发展进行系统总结,及时修订、颁布新的规程。
虽然我们在编制过程中吸取了某些新技术内容,但本技术条款仍难以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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