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六章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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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第六章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
专题七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
【教学导入】:
春秋时期,鲁国国王出巡,遇一羊群失窃案,久查未决。
忽有人来告发,使案成功告破。
国王下令奖赏告发人。
该人却要求开恩,从轻处罚窃羊贼,因为那人是他父亲。
“什么?
你竟敢告你父亲?
”国王怒道。
“我认为你告父即不孝父母,不孝即不忠,不忠自己的父亲,即犯国法,犯法则死!
”国王说道。
可怜的告发人被揪出去杀了。
请思考:
国王的判案是“人治”还是“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和理性的思维方式来治理国政,管理社会。
同学们,今天我们即将开始一个新专题的学习。
我们先来看案例“开胸验肺事件”。
【案例链接】开胸验肺事件
2004年8月河南新密市人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
而由于原单位拒开证明,他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
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
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
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
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
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
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
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
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8月,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对其立案调查。
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此举迅即引起网络舆论热潮。
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发表文章,称问责“开胸验肺”无助“制度尊严”,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开胸验肺事件影响
张海超,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
曾在当地振东耐磨材料公司上班3年,染上尘肺,但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工企业“自证其罪”的规定,和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瓶颈限制等问题,张海超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且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也为其作出了“合并肺结核”诊断的情况下。
无奈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
2009年7月10日,《东方今报》独家刊发了记者申子仲采写的新闻《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
随后,“开胸验肺”被网络疯传。
在全国媒体的集中关注下,张海超被认定为“尘肺三期”,获赔61.5万元,张家的低保问题也于当时解决。
张海超事件引起了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而被迫“开胸验肺”等情况,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开胸验肺”这一轰动全国的新闻事件,被作家潦寒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创作成了长篇小说《歇斯底里》。
小说中张海超被塑造成一个民间诗人的形象,呤唱着“《肺呼吸》百花盛开的春天,人人都有的权利,呼吸,我却一天天的逝去。
奔向未来的幻想中,别人数着钞票与艳遇,我却无奈地,数着仅余的日子”四处维权。
集中反映了底层社会的人面对庞大的不合理的制度机器时绝望的抗争与悲壮的牺牲精神。
“开胸验肺”最终是靠法律来解决的,也推动了相关法律的修改。
实践证明,树立法制理念,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这个主题。
首先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本专题的教学简况。
【教学内容和过程】
第一章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
2、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
3、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案例:
“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陕西表哥杨达才事件始末回顾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1.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基本要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9.11”,石家庄三鹿集团发表声明,承认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全部召回“问题奶粉”。
河北省和石家庄市公安机关紧急行动,刑事拘留三十六人,其中二十七人被依法逮捕。
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被依法刑事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1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另悉,这批宣判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执法为民: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以人为本。
尊重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案例讨论
南方都市报10月26日讯,10月23日晚,夜幕下,广州体院公交站北侧十字路口。
一名男子冲到一辆遇红灯停车的出租车前,拉开副驾驶一侧车门,探入车内,拉扯乘客财物,随即逃跑。
这一幕,被在附近楼房天台伏击已久的4名广州体育学院的大学生尽收眼底,他们立即出击,会同群众将其擒获。
这样的伏击已持续了一个月,已扭送7名犯罪嫌疑人。
参与者全部是广州体育学院的大学生,最多时有20多人。
“看见那些犯罪分子抢东西得手,心里就很着急,恨不得马上抓住歹徒。
”为朴素的公德心所激发,广州体育学院的一些身强力壮乃至身手不凡的大学生禁不住自发组织起来,连续一个月伏击那些横行马路的“两抢”分子,并大有斩获。
然而四次的抓捕行动总存在问题:
找不到事主,找不回赃物,有人打歹徒泄愤,他们都期盼能在警方的带领下,开展行动,打击犯罪。
在广州,广州流动人口众多,但表面上的热闹掩盖不住人与人之间的陌生感、疏离感。
人们只关心自己的事情,不愿伸手帮助他人。
这加剧了面临“两抢”犯罪分子时被害人的恐惧感、紧张感,同时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如此形成恶性循环,极易导致集体正义感的丧失。
这些体院大学生并非打击“两抢”的专业人士,他们的想法或许过于简单,他们的组织也嫌过于粗疏。
这里,我们不必过分夸大这些体院大学生行动的意义,但路见不平一声吼,这是青春的象征,这是血气的证明。
法律工作者的观点
1.大学生的正义感和勇气值得钦佩。
打击犯罪的确人人有责,但具体的行动还是应由警方执行,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
2.除了正当防卫,任何非执法人员无权对任何人使用武力,这一点要掌握好,否则,好事可能导致坏结果。
另外,从宏观来说,如支持非执法人员可对他人使用武力,那社会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像文革时期。
3.大学生非专业执法人员,遇到特殊情况难以以最好的方式保护好自己及他人,如付出生命代价,这里有个生命价值观的问题,我是主张以人为本,财物与生命,那样重要?
4.建议:
可与当地警署组成联防,在警方指导下对作案地区实行重点打击。
注意:
多次报案若警方不采取措施,是渎职,可向上级部门或人大申诉。
注意保护好自己,好人们!
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观点
这个事是个好事,但毕竟他们还是个学生,要以学习为主。
另外就是安全问题,万一受伤了怎么办。
最好不要鼓励学生把此作为一项工作来做。
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学生挺身而出,体现一个大学生的风貌,学校肯定会支持。
专家的观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硕士潘登认为,这个群体有点像民间团体或社团的雏形,比较松散,但有个优点,各成员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这一点在当今社会已非常难得,必须值得肯定。
但因为该群体在治安管理这方面,缺乏经验、理论知识,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半”也达不到,还会无功而返。
何况,这类群体还没有执法权,如果强行执法,容易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严重一点,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形成“帮派”等等。
总之,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也不能忽视引导。
3.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案例:
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原告黄仲华在被告刘三明处工作中受伤,被告已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但原告和被告于工伤认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协议:
原告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被告赔偿原告6927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就此事项作一次性了断,原告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项向被告提出任何经济赔偿。
协议签订后,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根据规定,黄仲华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
一次性补助金:
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5万元左右)。
被告赔偿原告的金额显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
1.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的是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列明的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广汉市人民法院擅自将被告变更为刘三明,将案由变更为撤销权纠纷,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上诉人不知被上诉人刘三明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故广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在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厂已向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系认定事实错误;3.上诉人十级伤残依法获得的各项赔偿应在5万元左右,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属无效。
•本案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服务大局: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现阶段,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和功能体现。
把握大局——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
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
围绕大局——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大局为目标方向,执行落实以大局为行为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
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关系
1)继承传统合理法治理念扬弃封建人治观念
2)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制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区别。
3、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4、服务大局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案例链接】刑诉法大修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其中:
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自证其罪)
【课堂讨论】为什么不能自证其罪?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therightto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冤案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
为了从制度上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以佘祥林案为例,他曾在一份申诉材料中陈述: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精神麻木,早已经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儿,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得顺应。
”这种违背人的生理规律、强制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做法,犯罪嫌疑人怎么能不招呢?
第二章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
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
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
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1、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及与人治思维方式的区别
法律思维是排除个人主观的感情,依循法律逻辑,合理地从法律之立场,去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
——(台湾)王泽鉴
【案例链接】王老汉杀死亲生儿子
王老汉的儿子是一横行乡里的恶霸,在乡里民愤极大,而在家里他对王老汉也是动辄打骂。
一次,他向王老汉要钱出去赌博未果,将王老汉暴打一顿,然后扬长而去,晚上又喝得大醉回家。
这时王老汉越想越气,用菜刀将其儿子砍死,然后去公安机关自首。
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乡民们都在不断为王老汉请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且认为王老汉的行为是大义灭亲之举。
【课堂讨论】请问法院该不该对王老汉从轻判决?
他的行为是不是大义灭亲?
不是大义灭亲而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是鉴于王老汉杀他儿子有其长期遭受儿子打骂,出于义愤的因素,所以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这个案例从一方面看是法与情的冲突,王老汉受到刑罚可能违背了乡民的愿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同样也考虑到了相关的情与理的因素。
就故意杀人罪而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一直都说“杀人偿命”,但是为什么法律却给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呢,这就是因为法律考虑到了情与理的因素。
通过审判,法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立法者以及法律的精神所包容的情与理的,那么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给予其较轻的处罚。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
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
【案例链接】子告父刷爆9张信用卡父怨子谁叫你不常回家
前不久,小张因为父亲刷爆其9张信用卡且不归还所欠款项,前来法院提起诉讼。
案子开庭前,小张听取了诉前联调人民调解员的建议,决定先进行调解。
小张在电话中颇为激动地说,父亲是在他出差期间,未经他同意而擅自使用信用卡,并先后将9张信用卡都刷爆,至今未归还所欠款项,故一气之下来到法院,对父亲提起诉讼。
得知上述情况,调解员在安抚小张情绪之后,告知他这样做不可取,理由有二:
一是就算父亲擅自使用其信用卡,但毕竟是父亲;二是父亲年纪较大,且老人家大多好面子,若此案进入审判程序,担心父亲经受不住左邻右里的流言蜚语。
挂下小张的电话,调解员立即与小张父亲取得联系,细心询问起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作为家中独子的小张自参加工作以来,由于业务上的原因,需要经常出差。
父母与小张相处交流的时间日趋减少,父母抱怨儿子不回家,儿子怪父母不体谅,长此以往,双方相互埋怨的程度日趋加深。
小张希望父母能多体谅其工作的艰辛,给予自己多一些的独处空间;父母则希望儿子能在工作之余,多抽时间常回家看看,让老两口享享天伦之乐。
多次与儿子沟通未果之后,父亲便趁小张出差之际,采用刷爆其9张信用卡并拒不还款的方式来引起儿子的注意。
调解员促使小张在被模拟出的情景中换位思考,以此来体会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寂寞及渴望子女关心的心情。
还帮小张回想起童年时代,父母如何在工作之余兼顾家人,做到事业家庭两不误。
几经调解,小张撤销了对父亲的起诉,从法院取回了材料,父子俩冰释前嫌。
“渐渐地,他开始经常回家看望我们,两父子之间的隔阂少了,感谢你在我们父子间搭建了一座沟通桥梁。
”小张的父亲对回访调解员说。
专家说法:
“在这个案例里,从法律层面而言,儿子可以告父母,父母其实也可以告儿子,因为儿子对其情感关怀、抚慰不够。
”广东省心理学会心理咨询与治疗专委会副秘书长张小璃说,父母采取极端的方式来引起子女的关注,子女首先应该从道德伦理上反省自己。
他认为,案例也影射了一些社会问题。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至今已逾30年,当时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号召的独生子女父母现在有的已经或者陆续地进入老年,第一代独生子女也大多已经就业并且即将或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
伴随独生子女的成家立业,“四二一”家庭的大量出现,子女养老压力大,生活压力大,只能更多地从物质层面上关心父母。
他建议,经常出差在外的年轻人应该经常电话问候父母,或者与父母进行视频聊天。
家中独子小张(化名)因工作太忙,长期不回家看望父母。
父亲盛怒之下生出一计,悄悄刷爆了小张九张信用卡且拒不还款,以引起儿子关注逼其回家。
小张也火了,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好在有人民调解员巧妙施招,父子俩终于冰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
2、法律思维的特征
(1)法律至上(讲法律)
案例:
南京彭宇案的道德与法律纷争
【案例链接】孙某小偷小摸
孙某系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科学生,聪明好学且家境非常优越,其有爱好是喜欢“钻研”侦探小说。
为了检验与警察较量的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每次行动他有一个原则,即控制财物的价值,不要达到数额较大(1000元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犯罪。
他认为小偷小摸警察抓不到,何况自己行动时都戴手套,抹去痕迹。
即使破获了案,也最多拘留几天。
孙某先后作案十多起,最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时孙某才如梦初醒,可悔已迟矣。
在本案例中,孙某以为小偷小摸并控制盗窃数额的行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殊不知:
1.盗窃罪虽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该罪的构成可分为:
(1)次数较多可构成;
(2)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前后盗窃财物数额应累加。
孙某先后作案十多起,累计金额已超过1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起点。
2.孙某知道一点法律,但只是皮毛,是一知半解。
3.孙某之所以盗窃是要与警察较量,这也说明其法律心理的扭曲,缺乏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所以,“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守法未必知法”或“知法未必守法”都不是必然的普遍的现象,不能成为“不必学法”的论据和理由。
(2)权力制约(讲证据)
权力制约原则的定义是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阅读链接】从薄熙来案看我国反腐和司法公正
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
本案引发了国人的集体关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首次引入了微博直播的方式,济南中院采用文字、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充分、客观、准确地披露庭审重要信息。
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最初的粉丝仅为9万左右,庭审两天后已经超过45万,足以看出人们对此案的关注热情。
公开审理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庭审过程,一方面彰显了法治精神,实现了审判活动应有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与自信,在强大的证据事实面前,任何腐败分子都难逃法网。
公开审判薄熙来案彰显法治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也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由此可见,公开审判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相比于之前的秘密审判,公开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同时对于社会发展和司法进步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
公审薄熙来案,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庭审现场各方的利益。
在社会监督下,有利于辩护人合法行使辩护权利,有利于被告人合法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可以督促公诉方及审判人员正确行使公诉权和审判权。
这样的审判是正义的,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
另一方面,公审薄熙来案,是一节生动的法律课。
人们在关注庭审过程中认识到了法律程序、法律规定等知识,极大的增强了民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公开审判薄熙来案彰显中央反腐自信
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主政之后,我们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
包括刘志军、刘铁男、雷政富等在内的一大批贪官纷纷落马。
党中央提出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反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等观念极大的鼓舞了反腐士气,有效的震慑了腐败分子。
此次公开审理薄熙来案,并通过微博现场直播,充分体现了反腐的决心,也彰显了反腐的信心。
薄熙来曾位居高官,享有着丰富的权力资源,但他没有把这种权力用到老百姓手里,而是当成满足私欲、滥用职权的工具,这是一只名副其实的“大老虎”。
对待如此高官,党中央果断采取各种措施,冲破各种阻挠,用充分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将其“收网”,这直接地告诉我们,不管再大的官,只要存在贪腐行为、危害人民,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另外,对于薄熙来案这样的大案,能够采取公开审理、微博直播,充分彰显了党中央的反腐自信。
对于反腐,我们采取了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我们搜集了各种无可辩驳的证据,我们有信心保障公正的司法审判,我们也有信心彻底打掉腐败分子。
公审薄熙来案,在司法史和反腐史上必然会留下重重一笔,它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与信心,也让我们看到反腐的决心与真实。
“一切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反腐的强硬姿态,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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