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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质量标准化解读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职业健康专业解读
一、前期管理
(一)机构设置
设置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条文解释: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自2010年9月1日起,煤矿必须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为首的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以煤矿主体未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及经费保障。
领导机构必须以正式的文件形式下发到各部、科、队、组。
并在公告栏内以宣传的形式公布于醒目的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专职人员必须有专业资格证。
(二)制度完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条文解释: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⑵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⑶职业危害性和制度;
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⑹从业人员防护用品备发放和作用管理制度;
⑺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⑻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⑼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⑽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⑾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制度;
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地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⒂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⒃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站与工作时间制度;
⒅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以上文件都要以正式文件下方印发,制度内容必须与煤矿实际情况向结合。
(三)人员配备
配备专职专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中:
(1)90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不少于3名;
(2)90万吨/年以上300万吨/年以下的咩矿不少于4名;(3)300万吨.年(含)以上的煤矿不少于5名
条文解释:
本条文是对专职的管理人员的规定。
根据矿井规模的大小来确定专职人员的配置情况。
(四)经费保证
按照规定提取足够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主要用于体检、职业病诊断、康复疗养、监测评价、仪器设备、防护设备设施、培养等方面,做到专款专用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煤矿责任主体必须严肃对待职防工作,对体检经费,从业人员职业病的治疗。
日常监测设备的购置及维修、保养等发生的费用应专款专用。
(五)工作规划、计划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执行落实情况
条文解释:
编制危害防治计划必须以本矿初步设计批复后职业卫生专篇为依据。
按煤矿建设‘三同时’为前提根据煤矿建设工期同步制度。
确定本年度、本工期内的职称们目标,防治措施,考核目标、保障经济等内容。
(六)档案建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定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由专业专职人员建立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建立职业病档案,并妥善保存。
年限30年。
(七)职业病危害申报
依法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条文解释:
申报职业危害适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
(2)煤矿作业场所按照职业危害因素的个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补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八)职业卫生培训
按照规定对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其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条文解释:
上一条明释了煤矿企业要求管理人员必须职业健康培训,本条是煤矿企业必须对现有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危害防治工作的培训。
岗前岗中的培训内容必须与工作场站存在的危害因素相结合。
并且通过考试合格后存档记录。
(九)劳动合同管理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条文解释:
要求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健康监护第七百四十四条至七百五十条规定,要求煤矿从业人员各岗位各工作必须在自己从事的岗位上把岗位操作内容所涉及的职业危害因素。
全部按标准纳入岗位操作规程中,并按标准要求执行。
要求煤矿企业用工的同时,明确说明煤矿井上下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
不得以欺诈行为,隐瞒事实造成对从业人员的伤害。
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写进危害因素,才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
(十)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二、现场管理
(一)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审查和验收,符合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是煤矿企业必须委托经省煤安厅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如临汾市全填鑫职业安全年限服务有限公司)才可以编制《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与评价书》。
报省煤炭厅批复后见批复文件为准。
然后根据职业评价书按三期建设项目同时制订与配置职业病预防设施,设备。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1-2007、GBZ2.2-2007、AQ4202-2008、AQ4203-2008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实现动态达标
条文解释:
根据本煤矿《初步设计》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的井上下运输系统,矿井通讯,矿井主提升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压缩空气设备,主生产系统,副生产系统矿石生产系统,黄泥灌浆系统,辅助系统供电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保暖,供热,除尘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①粉尘,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煤尘、石尘、水泥粉尘,其次为电焊烟尘、砂轮磨尘等②物理因素;主要有噪声、全身振动、工频电场、紫外线辐射,高温和热辐射③化学物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甲烷、锰及化合物、臭氧、二氧化氮、盐酸等,粉尘;煤尘是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存在于井下掘进,回采。
井下运输,辅助生产系统;含10%~50%游离二氧化硅的岩尘。
存在于矿井的井下岩煤握进过程,矿石运输过程锅炉房燃料燃煤和出渣过程,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存在机修车间。
物理因素,噪声危害存在矿井的井下掘进、回采、井下运输和辅助运输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地面辅助系统和机修车间。
全身振动主要存在矿井的井下掘进、回采地面辅助系统和机修设备;手动振动主要存在于井下掘进支护作业;工频电场主要存在于变电站;紫外线辐射存在机修车间电焊作业。
高温热辐射存在于锅炉房和空气加热器。
化学因素;井下主要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甲烷,氮氧化合物;锅炉房主要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处理站存在硫化氢,盐酸。
二氧化氮。
臭氧,锰及其氧化物存在于机修车间及电焊作业。
以上清晰的表明作业场站的危害因素。
根据提供的危害因素进行逐条逐项的分析他的来源接触工种,接触设备,有必要的按表格的形式写出来。
本条规定要求在编制生产过程中的作业规程的时候。
应把作业环内的危害因素考虑进去按职防标准,规定作业程序作业时间优化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将有害因素在作业操作过程中按职防标准优化布局,无害的就不必要考虑了
(三)日常监测
配置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为了有效监测有害气体,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在井下设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等有害气体监测仪器。
矿井供排水,水处理设备,供水系统。
综合防尘系统(风水密净护)五个方面。
以上这些系统必须24小时3.8制监测。
条文解释:
本条是指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细化后,逐条逐项落实到相应的部、科、队、组。
让各部门各科队、组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将危害防治工作纳入实际操作工作、作业当中。
(四)定期检测评价
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落实整改措施。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是煤矿企业在建设矿中三期工程中决定,或进入试运行阶段时申报省煤炭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检验考评本矿职防工作,为转入生产矿井做好保障。
生产矿井每年必须接受省厅的职防监测评价。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
配备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使期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应做好记录
条文解释:
本条根据《煤矿职业安全个体防护用品标准》AQ105-2008.43项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对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看的出现配备配足防护用品。
并且按标准要求,建立台账,对维护检修记录按‘一品一本’的要求记录。
43项就按43本记录全员设备维护情况。
(六)个体防护
按照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做好登记记录,并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个体防护用品按《煤矿职业安全生产个体防护用品标准》AQ1051规定发放和使用管理。
(七)公告栏、警示标识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按照GBZ158-20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量、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条文解释:
要求按《工业场于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标准来执行。
根据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按标准判定告知,警示牌、标记性颜色等。
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在工业广场,及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置宣传栏,宣传职业危害内容。
(八)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条文解释:
应急预案包括内容:
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体系、应急工作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概括危险源与风险分标,组织机构职责、预防和报警、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后期处理、保障措施、培训与演练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对制度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维护更行,明确应急预案实施的时间其中的术语进行适当的解释。
(九)应急救援设施
设置和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必须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必要的泄险区。
条文解释:
应急物资要专库保管,运行设备要专人管理、维修,保证它的灵敏度和完好率。
三、健康监护
(一)上岗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GBZ188-2007的规定组织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条文解释:
1.对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予上岗。
2.对在岗期间经定期检查或其他医疗诊断检出的后发生职业禁忌者,必须调离至与职业禁忌症无关的生产岗位作业。
由于粉尘的理化性质,荷电性的作用,接尘工人职业禁忌症主要以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为主。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疾病主要指中度以上支气管炎;哮喘,萎缩性鼻炎,肿瘤等。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廓病或胸膜病主要指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或由其他病因引起的肺功能中度损伤等。
心血管疾病主要指:
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炎、高血压病等。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GBZ188-2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条文解释:
按照《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下例病症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心、血管器质性疾病;风湿病;严重皮肤病;高血压;深度近视;以上疾病者应当调离或停岗。
(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GBZ188-2007的规定做好准备调离或脱离作业及岗位人员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条文解释:
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是否有任何职业病症。
(四)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条文解释:
为了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有毒物质,铅、苯、汞、一、二氧化碳、氮化合物及各种酸、碱化合物损害劳动者身心的,定期进行医学追踪观察直至死亡。
(五)结果告知
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条文解释:
这条前面以明确。
(六)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劳动者离开时应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签章
条文解释: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包括如下内容分:
(1)职业卫生审批文件,图纸,报告,审批意见。
(2)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3)职业卫生设施,设施购买,使用,检修等档案。
职业卫生个人用品购买,发放,使用档案。
(4)人员体检档案,职业病档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5)职业卫生其他需要保存的档案。
要求职业卫生防治科建立,建全职业卫生档案,查阅保密等管理工作。
(七)特殊人群保护
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能使用童工
条文解释:
根据“劳动法”中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不得安排哺乳期,孕期,未成年,青少年从事煤矿工作。
四、诊断鉴定
(一)职业病诊断
安排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条文解释:
职业健康检查由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必须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从事煤矿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到从事服务所在地市级煤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煤矿企业要及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患者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安排定期康复疗养,按规定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安排住院治疗。
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业病人待遇
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条文解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条例》执行。
(三)治疗康复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
条文解释:
由取得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医疗机构担任。
(四)职业病病人安置
将职业病病人调离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并妥善安置。
条文解释:
前面以解释。
(五)诊断和鉴定资料提供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条文解释:
企业单位在劳动者发生职业病时,按劳动法必须无偿提供病史及治疗医院。
五、公会监督
(一)组织制度
按规定职建立工会组织和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条文解释:
工会组织对职业健康防治科进行监督开展工作。
并有记录可查。
开展关于“职业病”的活动工作。
(二)维权监督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释:
对于有些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病不予治疗时,工会机构应主动为职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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