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中区蔡河征地拆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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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中区蔡河征地拆迁实施细则
济宁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征地移民监理
实施细则
济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济宁市市中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监理部
二0一二年九月
目录
一、总则—3—
二、监理依据—5—
三、监理范围、任务与目标—6—
四、监理人员岗位职责—9—
五、一般程序、内容和主要监理措施—12—
六、进度控制—14—
七、综合质量控制—16—
八、投资控制—18—
九、设计变更控制—20—
十、合同和信息档案管理—22—
十一、验收控制—22—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济宁市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本项目”)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征地移民安置工程综合进度、总体质量和移民投资的有效控制和管理,遵循科学、客观、诚信、服务的原则,制定本监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移民安置工程”为济宁市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移民搬迁与生产安置工程,包括工程永久性占地、施工临时用地等相关区域及监理合同中所规定移民安置有关的其他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委托方”为济宁市市中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监理部”为济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济宁市市中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监理部;“实施单位”为济宁市市中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委托的移民专项工程代建管理单位。
第四条监理部及监理人员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根据甲方的授权,本着“公正、独立、科学、民主”的原则,负责对移民安置实施的综合进度、总体质量和移民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评价移民搬迁安置质量及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状况,协
助甲方协调和处理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反映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要问题,督促实施单位按照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与要求按计划完成该工程各项移民安置工程和造价人才网补偿费用的兑付等。
第五条本项目根据合同授权,移民监理在进行目标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动态跟踪检查控制的方式,将采取对比分析、报告审核、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六条本项目采取的监理模式为现场监理人员对涉及区域征地移民安置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综合监理,监理组织机构如下图。
第七条单项工程应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工程监理制,通
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监理单位。
单项工程监理应接受移民监理的技术领导,并向移民监理报送监理文件、监理月报、监理报告等。
二、监理依据
第八条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278号);
(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1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环保人才网的决定。
第九条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
(2)《防洪标准》(GB50201—94);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第十条相关文件及资料
(1)《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2)《镇规划标准》;
(3)《山东省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05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7)济宁市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8)济宁市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移民监理合同书;
(9)其他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等。
三、监理范围、任务与目标
第十一条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范围按征地范围分为:
济宁市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设计内的范围。
监理范围按工作项目分为:
农村生活、生产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拆迁改建,以及与移民安置有关监理工程师论坛的其他工作。
具体监理项目清单如下:
(1)生活、生产移民安置规划
根据移民安置报告:
济宁市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中工程恢复堤防占地共68.91亩,施工占地包括弃土占地、围堰占地、施工生活占地、临时道路占地共938.81亩,其中:
弃土占地393.03亩,临时道路及施工场占地510.38亩、取土区占地20.4亩,施工人员生活及料物堆放区临时占地15亩。
(2)工程拆迁实物指标
人口:
工程挖压不涉及农民房屋搬迁;
房屋及地面附着物:
工程不影响房屋,数目:
共影响乔木83787棵,其中胸径小于5cm的27162棵,胸径5-10cm的22990棵,胸径10-20cm的25188cm棵,胸径大于20cm的7247棵,坟墓99座。
专项设施:
工程影响的电力通讯设施中国防光缆一处,低压配电线路5.5km和86根电线杆,水利工程设施中土渠4500m³,其他还有藕塘24亩。
第十二条监理任务
(1)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和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对征地移民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参与验收工作;
(2)根据上级批准的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专项复建设计,对各类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控;
(3)对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督促、评估、参与验收;控制埋设质量,核定界桩埋设数量;
(4)根据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审定的投资概算,检查、监督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5)建立征地移民监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及
委托单位报告;
(6)协助地方政府征地移民执行机构对征地移民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政策辅导;
(7)参与移民实施机构单项工程建设招标工作和验收工作;
(8)对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和监督移民实施单位严格履行合同;
(9)收集整理编制征地移民验收资料,并达到验收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目标
(1)功能目标:
济宁市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中征地区的各项移民实施项目必须满足工程设计方案和国家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满足移民验收要求。
(2)质量目标:
移民搬迁及安置满足国家规程规范和工程设计
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的实现。
(3)工期目标:
按移民安置协议确定的工期建设要求并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4)投资控制目标:
严格控制移民项目,对移民安置专题报告中错漏项目进行审核。
投资控制以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审定的投资概算作为监理人投资控制目标。
四、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本项目移民综合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部组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监理班子,下设总监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总监的变更,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及时通知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本项目移民综合监理实行“授权”、“承诺”、制。
即总监理工程师由甲方授权;甲方将授予总监的权利书面通知和实施机构,上述单位作出接受监理的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保持与各方的联系,与委托方、实施机构、设计单位等协调
沟通;
(2)确定监理组织系统,制定监理工作方针和基本工作流程;
(3)选择确定监理各部门负责人员,并决定他们的任务与职能分工;
(4)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并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进行人员的调配;
(5)主持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细则,并全面组织实施;
(6)协助委托方拟定移民安置协议;
(7)参与委托方开展的移民单项工程的招标工作;
(8)参与合同谈判,协助委托方确定合同条款;
(9)主持建立监理信息系统,全面负责信息沟通工作;
(10)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对移民安置实施中有关工作提出监理意见;
(11)审核并签署监理文件监理报告、监理通知书、竣工验收意见等
(12)定期及不定期巡视工地现场,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并进行处理;
(13)按规定时间向委托方提交监理报告;
(14)定期和不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15)分段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总监代表职责
总监代表协助总监管理监理部日常工作,完成总监交办的任务;
经总监授权,可代行总监职责。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职责
(1)组织制定各专业或各子项目的监理实施计划,经总经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所负责控制的目标进行规划,建立实施目标控制的目标划分系统;
(3)建立目标控制系统,落实各控制子系统的负责人员,制定控制工作流程,确定方法和手段,制定控制措施;
(4)协商确定各部门之间协调程序,为组织一体化主动开展工作;
(5)定期提交本子项目目标控制监理报告;
(6)根据信息流结构和信息目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本部门的信息管理工作;
(7)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参与设计招标工作,做好招标各阶段的本专业的工作。
(8)了解、审核、确认、签证有关实施机构提交的计划、设计、方案、申请、证明、变更、资料、报告等;
(9)检查有关的移民项目实施情况,掌握现状信息,及时发现和预测将会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以便研究对策,解决问题;
(10)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部门监理员的工作;
(11)及时检查、了解、评价和发现工程施工单位的组织、技术、经济和计划、合同执行方面问题,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以便研究对策,解决问题;
(12)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移民项目质量问题;
(13)参与移民项目有关的阶段验收工作和检查工作;
(14)参加或组织有关移民会议,并做好会议资料准备;
(15)协调处理本专业移民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及时形成文件向总监理工程师反映;
(16)认真填写本人的监理工作日记,整理填写好监理日志,按要求编写监理报告,建立本部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17)定期做好本部门监理工作总结。
五、一般程序、内容和主要监理措施
第十九条根据监理合同,组建济宁市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监理部。
第二十条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按委托监理合同要求,编制移民综合监理细则,经委托方审查同意后下发执行,同时主持编制监理内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开展监理工作:
(1)参与移民安置重要项目和单项工程招投标、移民安置实施过程设计变更的研究,提出监理意见。
(2)移民综合监理期间,济宁市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工程建设的要求,向济宁市中区建管处提出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同时抄送移民综合监理部。
(3)根据审批的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和计划,对建设征地与移民搬迁的生产、生活安置、移民安置点建设等的实施和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不定期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并不定期检查移民安置规划与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进展、质量、资金到位和
使用情况。
根据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性工作要求,提交移民综合监理报告;根据委托方要求或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交移民综合
监理专题报告或简报。
(4)监理部实施情况必要时召开监理例会。
召开移民安置工作例会和协调会,综合检查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情况,处理和协调委托方处理移民安置过程中的问题。
(5)参与移民安置工程和重要专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签署监理意见,对专项工程监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6)移民生活水平综合评估,通过选取不同类别、不同区域的移民户作为样本户,对移民搬迁前、搬迁后和恢复阶段的生产生活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通过对比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分析后,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和最后的总体评价。
(7)建立移民监理信息反馈制度,通过监理报告、综合监理专题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等,向委托方报送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和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存在需要立即改进的问题,随时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提出监理意见,通知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济宁市市中区蔡河(0+000——10+000)段河道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各阶段性验收时,编制移民综合监理专题报告;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后初验及终验时,编制移民综合监理报告;移民综合监理现场工作结束后,编制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整理监理工作文件与资料,分类建档保持,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由总监主持编制监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主要监理措施
(1)监理部必须加强与委托方和实施单位的联系,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明确专人配合做好移民综合监理工作。
(2)根据审批的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和移民安置协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施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优化建议或设计变更的建议,参与了解移民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移民工程的验收工作。
(3)通过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及工程项目的现场巡查、不定期检查与定点跟踪调查,监督检查移民搬迁安置总体情况、工程质量和安置效果。
发现问题及时与实施单位沟通、研究,并提出监理意见。
(4)以审批的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和计划为依据,对实施单位上报、并抄送监理部的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进行分析对比建立台账。
(5)通过监理报告、专题监理报告以及监理通知等,保障与委托方和地方政府与实施单位等实施机构的信息沟通。
(6)在实施机构的配合下,独立选取样本户,跟踪调查移民搬迁安置前、后的生产生活水平的变化,掌握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7)通过召开监理例会以及和地方干部与移民群众的座谈会,
加强沟通、了解情况、增进信任、协调矛盾、解决问题,推荐移民安置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六、进度控制
第二十五条移民安置工程进度计划是进度控制的前提,监理人员根据经审批的移民安置实施总体进度计划进行移民安置工程的进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实施计划,编制移民安置工程分项目实施计划,分项目实施计划由喻屯镇汇总逐级上报委托方,并抄送监理部。
第二十七条中区建管局应根据审批的移民安置工程计划和分项目实施计划,积极组织与协调各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单位,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监理部按审批的计划,对移民安置工程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理。
第二十八条移民安置工程计划执行过程,对实施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监理部参与设计变更的研究,提出监理意见,报送委托方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进度控制见下图。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结合移民安置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和收集的实施进度数据,对实施单位统计填报的工作量进
行核查分析,并根据审批的实施计划,与实际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对存在问题或进度滞后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填附表1
第三十一条以移民安置总体进度为控制目标,宏观控制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第三十二条单项工程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组织验收,提交相应工程完工报告,并抄送监理部。
监理人员根据项目情况,可参与项目验收。
七、综合质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移民综合监理的综合质量控制,包括移民安置质量控制与移民工程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移民安置工程质量控制分移民安置质量控制、单项工程等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的主要方法是在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事先质量预控、事中、事后质量检查控制。
第三十五条移民安置工程质量控制程序见下图。
第三十六条移民安置质量包括移民生产安置质量、生活安置质量以及搬迁工作质量。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典型抽样方式,建档并调查移民户、移民村搬迁安置基本情况,并在实施过程和安置完成后,进行相应检查、对比分析和评价,填附表2。
(1)抽取有代表性移民户建档,作样本户调查移民户安置后的基本情况,检查分析移民安置后生产资源配置与经济收入等情况,填附表3。
(2)调查统计占地生产安置人口的生产资料补充完善情况填附表4。
(3)调查统计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兑现情况,填附表5。
第三十七条移民综合监理部按照国家建设程序的规定,对单项工程进行建设过程的控制,检查建设行为是否规范,实施单位应遵从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设。
第三十八条监督控制界桩的预制及埋设,核定界桩埋设数量。
第三十九条单项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或由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进行监督。
监理部在单项工程监理基础上,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单项工程质量。
第四十条移民综合监理参与设计变更方案研究,提出监理意见,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应建议移民单项工程择优选择单项工程监理,单项工程监理应及时将监理情况书面汇报移民综合监理。
第四十二条移民搬迁安置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实施单位进行的移民生产、生活安置项目的自验,对其是否达到规划质量目标,提出监理意见。
八、投资控制
第四十三条迁占单位内部应建立健全的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并按建管局的有关规定,统一移民资金与财务统计报表。
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委托方授权对实施单位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对移民安置补偿费用到位和支付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监督。
第四十五条移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移民资金管理与使用实行审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移民安置实施过程,确需调整或增加计划外的费用开支,实施机构应通过逐级申报,同时抄送监理部。
九、设计变更控制
第四十七条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审定的移民规划方案开展移民安置工作,对移民安置项目进行设计变更的要求,应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对待,认真控制,并及时报告委托方。
第四十八条实施过程中,设计方、实施单位或委托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与建议,应及时抄送监理部。
监理部参与由委托方组织的设计变更研究,提出监理意见。
设计变更登记表如下表:
重大设计变更登记表
项目
原设计要点
要求变更单位
变更设计要点
批准设计变更
要点
批准单位
监理部
意见
执行情况
备注
第四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参与设计变更研究与协调,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点就设计变更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对移民安置总体进度的影响等,进行研究与协调,提出监理意见。
第五十条设计变更程序见下图。
十、合同和信息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监理部认真收集本项目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有关的设计、审批、合同协议文件以及委托方和实施单位提供的有关信息,并按信息的重要性,时效性,分类整理,建档管理。
第五十二条监理部应按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各类常用统计报表,包括移民安置进度、质量与资金使用状况的统计报表和有关巡视检查记录。
第五十三条移民监理工作有关往来的文件,按其编制和发出单位分为设计文件、实施单位文件、综合监理文件、委托方文件和其他文件等五类。
收发的文件按公文往来程序处理与传递,统一编号登记。
第五十四条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形成和积累的监理文件与资料,
均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做好文件的保管与归档工作。
监理部有关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均以正式文函为准。
监理文件签署的监理意见,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部公章方能生效。
十一、验收控制
第五十五条移民安置工作要按国家的移民法规与规范、山东省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审批的本项目建设征地与移民补偿费用概算、移民安置规划,结合建设征地地区实际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十六条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应本着对国家、地方和移民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划的数量和标准,在全面验收的基础上,重点评估移民安置总体目标的实施程度。
第五十七条移民安置工作验收要坚持客观、全面、公开、工正的原则,坚持移民参与的原则,充分重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十九条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应按自验、验收二个阶段进行。
自验是由实施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与工作进行验收和评价,在自验的基础上,向委托方提出验收申请,并抄送监理部。
监理单位应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自验,并签署监理意见。
第六十条委托方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和工程建设需要,组织包括有设计方、移民监理和地方政府与实施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
对移民安置工作和专项工程等进行检查、评定,对存在问题提出
改进和完善的意见,提出验收报告。
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并提交监理报告。
第六十一条移民安置工作中,单项工程验收由实施单位组织专家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监理部根据项目情况,可参与项目验收,从移民安置目标的实现与综合质量保障方面提出监理意见。
该工程规划移民人口少,综合监理规划和综合监理工作细则合并,其深度达到监理工作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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