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9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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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91
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住中字〔2013〕2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新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9月1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账户管理、缴存工资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金融业务及相关具体手续。
第二章缴存登记管理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审核采集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的行为。
第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外国人,属上述单位在职职工的,可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享有与所在工作单位在职职工同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权益。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后财〔2010〕433号)和《关于军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1〕865号)的规定要求,军队在职文职人员和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审核手续。
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到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
更换经办人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缴存登记应提供资料:
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3、设立个人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下凡需提供的复印件均按同样要求办理);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人力资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经营范围没有“劳务派遣”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代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代理公司只从事人事代理的还应提供被代理单位(与职工签署劳动人事合同的单位)的相关材料(本条款3、4、5项所列资料);
9、军队单位登记开户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具证明,并提供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军官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军事保密且有部队代号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时,单位名称可使用部队代号。
10、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委托授权书及经办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的程序:
单位登录济南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先进行网上预审。
预审通过后,持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表格和相关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单位应自办妥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缴存银行为本单位及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缴存单位及所属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代理公司可根据被代理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代理公司账户下分设二级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其中从事劳务派遣类的,应按照不同缴存比例分设二级账户;只从事人事代理类的应以被代理单位(与职工签署劳动人事合同的单位)分设二级账户。
单位缴存职工人数较多或管理需要的,也可申请在单位账户下设置二级单位账户。
第七条单位变更缴存登记。
(一)单位发生下述情形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性质(单位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缴存银行、单位经办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下次办理汇缴等业务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应提供的材料:
1依据变更事项填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批准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3、变更缴存银行的,单位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经办人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新任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因单位变更事项引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缴存银行预留印鉴等其他需变更事项的,应同时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6、代理公司属人事代理类的,被代理单位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提供被代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变更缴存银行和单位经办人的,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其他事项的,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职工变更缴存登记
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时,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变更缴存登记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职工更正个人身份信息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及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第九条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一)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审核表》一式三份;
3、股东会、清算组织或主管部门确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报告或明确清偿责任主体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4、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封存表》一式三份;
5、单位注销或撤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原单位撤销终止批准文件和新成立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其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参见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应提供材料);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供与被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或清算组织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积金中心受理核准后对单位账户及其职工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
2、单位应在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和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十条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后,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至单位在缴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缴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全员(在职职工全员覆盖)、按时(每月随工资发放及时汇缴)、连续(无欠缴月份)、足额(按规定缴存工资基数和比例足额计缴)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为单位正常缴存。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可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各项权益。
对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非正常缴存的单位(经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职工有权依法维护正当权益并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工资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工资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上述两项之和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连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
(一)单位汇缴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1、单位首次汇缴,经办人持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和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四联)及交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汇缴核定和缴存入账手续。
2、单位再次及以后月份汇缴,若缴存人数、汇缴金额无变化的,只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四联),到缴存银行办理。
3、单位汇缴当月,如有账户封存、补缴、托管、异地转出、销户提取、新增人员等情况的,应先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和办理程序办结后,再按变化后的缴存人数、缴交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补缴明细表》(各一式三份)、《汇(补)缴书》(一式四联)、交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新增人员,应提供《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和职工月平均工资证明材料以及新增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单位提前汇缴(预缴)
1、符合下述情况的单位可申请提前汇缴:
单位因长时期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或因季节性生产、放假等因素,不便按月办理汇缴业务,且单位缴存职工相对固定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办理汇缴。
提前汇缴只限于单位整体办理且一般最长为三个月、不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提前汇缴的人数、金额应与正常汇缴保持一致。
2、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提前汇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2)应逐月分别填制《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其他材料同正常汇缴。
3、办理程序:
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前汇缴手续。
缴存银行应按正常汇缴程序对提前汇缴资金逐月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1、单位缴存登记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前存在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简称开户补缴);
2、单位被批准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单位逾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4、单位或个人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5、其他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1、单位以各种原因补缴、汇缴的月缴存金额(含补缴金额与已缴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补缴年度最高月缴存金额上限。
2、单位补缴时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缴未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不得只为少数或部分职工补缴。
3、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户补缴时间原则上应从1999年4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并开始正常缴存当月。
补缴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一般按照补缴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分别计算缴存金额。
缴存工资基数不能确定的,可参照养老保险计缴基数或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单位应当自发生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之年(月)份起逐年(月)办理补缴,原则上不得跨越应缴年(月)补缴。
5、上述补缴基本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经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的特殊情况可按照另行规定办理。
(三)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先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上填写补缴申请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按照应补缴的时间顺序列出补缴明细,经公积金中心网上预审通过后,持下载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一式三份)和补缴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正式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后,持公积金中心审核手续及交款票据,到缴存银行办理补缴入账手续。
缴存银行应按照公积金中心核准情况将补缴金额按年逐月计入职工账户。
单位因经济效益原因长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恢复缴存时,确无能力一次补齐以前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暂缓补缴。
单位申请暂缓补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做出对以前年度欠缴公积金的补缴计划,并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
会议决议应附到会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工会印鉴。
(2)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暂缓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公积金中心现场调查核实。
并自接到单位申请起20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书面回复。
破产、撤销单位在清算期间、经批准暂缓补缴单位以及批准缓缴的单位在缓缴期内,当有职工办理退休等销户类提取或个人账户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这部分职工办理补缴。
第十四条对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委托各缴存银行进行催缴。
在催缴后,当月仍不缴存的单位,公积金中心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单位应自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恢复正常缴存。
在书面催缴后仍不缴存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缴存工资基数确定及其调整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应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新增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工资基数。
(二)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职工当月工资收入为缴存工资基数。
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开设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汇缴前及时为其办理原账户转移手续并重新确定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申请免缴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部分。
(一)申请免缴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上一年度至申请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册》(一式三份)
(二)办理程序: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
2、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
公积金中心在30日内做出准予免缴或不予免缴的批复。
同意免缴的,单位从批复之月起停止对免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但单位仍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缴存工资基数继续为职工计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免缴有效期为一年,期满符合免缴条件的应重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恢复正常缴存。
职工在个人免缴期间,因工资收入调整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从调整工资之月起恢复个人缴存。
第十七条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1、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一般保持不变。
2、单位调整缴存工资基数时,不得突破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和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3、单位或职工账户封存的不进行基数调整,应在办理启封并补缴后,再进行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二)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单位应根据新调整的职工缴存工资基数,重新计算职工缴存额,并据此填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到缴存银行办理缴存工资基数变更手续。
第五章缴存比例调整及缓缴
第十八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单位根据经济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
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单位缴存比例调整
(一)单位提高缴存比例:
1、申请条件:
(1)单位经济效益良好,一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
(2)单位和职工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
2、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1)《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比例登记表》(一式三份);
(2)按照拟提高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3)单位上一年度和至提出申请月份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高缴存比例审核手续。
审核通过后,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核准意见到缴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5%(不含)以上的情况。
1、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连续两年亏损,继续实行原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
(2)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2、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书面申请;
(2)经单位内部公示过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单位前两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会计年度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4)单位上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职工劳动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式三份;
(6)按照拟降低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3、办理程序: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
在此基础上,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公积金中心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按照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核实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准与否的回复。
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持公积金中心审批文件到缴存银行按照降低后的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手续。
未批准的仍应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降低缴存比例执行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后,符合延期条件的,应重新申请;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应恢复到原缴存比例。
有条件的单位可对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对连续两年获批准降低比例的单位,仍无力恢复到原缴存比例的,可在有效期满时按照降低比例规定程序申请重新选择较低的缴存比例,但最低不能低于5%。
第二十条单位缓缴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
3、单位连续亏损三年或发生严重亏损的;
4、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二)申请缓缴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式3份;
2、经单位内部公示过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单位前三年会计年度报表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会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上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职工劳动工资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缓缴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单位申请缓缴,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
在此基础上,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公积金中心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按照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核实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准与否的回复。
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间,停止为职工缴存和替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在缓缴有效期内,单位所属职工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为这些职工办理补缴。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执行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后,符合延期条件的,需重新申请;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应恢复缴存,并应对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单位,可列出补缴计划,并按照住房公积金补缴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单位按规定办理缓缴批准手续的在缓缴期满恢复正常缴存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单位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账户合并
(一)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应办理单位账户合并:
1、同一单位拥有两个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办理合并;
2、单位因合并、分设、解散、兼并重组等原因而并入另一单位的;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同一单位拥有两个及以上账户合并的,参照个人账户转移、合并手续办理,被并单位账户按照账户注销手续办理。
2、单位整体并入另一单位的,除上述材料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上级批准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或注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持批准材料到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账户合并和被并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账户封存
(一)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账户封存: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进入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应在批准进入清算阶段之日起30日内在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对单位账户封存。
(二)应提供以下材料及办理程序: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进入清算期间封存的按照单位注销登记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缓缴封存的,按照单位缓缴审批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账户启封
(一)单位有下述情形的应办理单位封存账户的启封:
1、清算期间办理单位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在清算结束后,应在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单位账户注销等业务之前先办理单位账户启封。
2、单位缓缴封存的应在缓缴执行期(为一年)满后,办理恢复汇缴前先办理单位启封。
(二)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单位账户封存后即停止职工集体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单位应在恢复办理其它住房公积金业务前,持单位账户启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启封手续。
1、单位因清算期间封存的,在清算结束后,应提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或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单位关于清偿欠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与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材料相同)。
2、单位因缓缴期满拟恢复缴存的,应提供单位恢复正常缴存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在办理单位账户启封的同时,根据单位账户启封后拟办理的具体业务,分别按照有关个人账户转移、单位账户注销、单位汇缴及补缴等业务的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再到缴存银行办理后续相关业务手续。
3、缓缴单位恢复缴存时,应同时对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第二十四条单位账户转移
(一)发生下述情况的应办理单位账户(含单位账户下所属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变更缴存银行的;
2、单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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