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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四、指标解释
(一)资产负债
资产合计(029)指行政、事业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根据行政事业类“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项期末数填列。
现金及银行存款(337)指行政、事业的库存现金及储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的期末数填列。
现金(213)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现金”科目的期末数填列。
有价证券(214)指行政单位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
根据行政事业类资产负债表中“有价证券”项期末数填列。
对外投资(220)指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根据行政事业类资产负债表中“对外投资”项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合计(019)指单位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020)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根据行政事业类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值”期末数填列。
负债合计(033)指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已经发生的能以货币计量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需用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根据行政事业类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期末数填列。
(二)收入和支出
上年结余(103)指行政、事业单位上年各项结余转入本年的款项,是分配后的结余。
根据行政事业类收入支出表中“上年结余”项填列。
收入合计(104)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项目累计数填列。
财政拨款(105)指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
一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期末决算时尚未拨出的,填列本报表时列为本单位财政拨款。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财政拨款”项目本期累计数填列。
事业收入(107)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预算外资金收入填列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预算外专户实际核拨数(有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也包括在内)。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事业收入”项目本期累计数填列。
经营收入(108)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经营收入”项目本期累计数填列。
上级补助收入(106)指行政、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根据行政事业类收入表中“上级补助收入”项本期累计数填列。
支出合计(109)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
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和其他支出。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项目累计数填列。
人员支出(110)指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上述未包括的人员支出。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人员支出”的对应项累计数填列。
公用支出(111)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累计数填列。
取暖费(降温费)(470)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明细科目对应项填列。
劳务费(113)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明细科目对应项填列。
差旅费(471)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明细科目对应项填列。
出国费(123)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根据“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的其中“出国费”项填列。
工会经费(058)指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的2%计提并拨交给工会使用的经费。
根据“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的其中“工会经费”项填列。
福利费(112)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明细科目对应项填列。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8)指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累计数填列。
抚恤金(124)抚恤金指按规定支付给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革命残疾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根据“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的其中“抚恤金”项汇总填列。
生活补助(125)生活补助指按规定支付给优抚对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家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根据“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的其中“生活补助”项汇总填列。
救济费(126)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
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
根据“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的其中“救济费”项汇总填列。
助学金(119)指支付给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的其中“助学金”项汇总填列。
退职(役)费(127)指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军官、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运动员的退职补助,一次性支付给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的退役费,按月支付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下的明细科目对应项填列。
经营支出(130)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经营支出”项目填列。
收支结余(121)反映单位上年度结转本年使用的结余和单位当期收支相抵后的结余情况。
计算公式收支结余=上年结余+收入合计-支出合计。
(三)其他资料
经营税金(122)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应交款”、“应交税金”项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利息收入(202)指单位经营业务期间发生的各项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201)指单位经营业务期间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各项利息支出。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340)指报告期内单位每月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
从业人员指在报告期内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单位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以及在单位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计算方法为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报告期内各月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和/报告期内月数
其中
(1)月平均人数=
月初从业人员数+月末从业人员数
2
(2)年平均人数=
1月平均人数+2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12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95)指单位按照税法的规定,根据支付的个人应税所得,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单位“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科目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四)主要能源和水消费
能源消费量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在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耗能设备、照明、采暖制冷、车辆、炊事等消耗的能源。
不包括:
调查单位所属的法人单位的用能。
调查单位为居民住宅区(包括所属家属区)或其他单位转供的各种能源。
调查单位对外销售的能源。
能源消费量的统计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
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水消费量:
指报告期内调查单位实际消费的各种水的数量。
中水:
指城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水。
雨水:
指调查单位通过人工集雨场地收集雨水并利用微型蓄水工程(水窖、水柜等)蓄集而利用的雨水量。
天降雨、雪后,流到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不作为雨水进行统计。
重复用水量:
重复用水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指调查单位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水量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调查单位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
调查单位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另一部分是指封闭系统内的循环水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一、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年(季)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负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从业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即单位的不在岗职工;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的参军人员;
(4)本单位使用的劳务外包合同人员。
2.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
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
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
在建筑业中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3.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负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要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临时人员。
4.劳务派遣人员
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
劳务派遣人员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5.其他从业人员
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此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由本单位负担其劳动报酬的人员。
具体包括:
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使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也包括在本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人员。
注意:
如果本单位使用的外单位人员,其全部劳动报酬仍由原工作单位负担,该人员仍由原工作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6.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必须以月平均人数为依据,按单位实际情况计算得到,不得用本季度或年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
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季平均人数:
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
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
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或:
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
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年平均人数=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12
7.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每天平均拥有的在岗职工人数。
8.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每天平均拥有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9.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每天平均拥有的其他从业人员数。
三、工资总额
10.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与“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标相对应,指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一号)修订,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年度)负担的全部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之和。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等。
统计工资总额时,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如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
工资总额不包括项目,按劳动统计原制度执行。
11.管理人员工资总额
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年度)负担的管理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1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与“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指标相对应,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年度)负担的在岗职工劳动报酬总额。
1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与“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指标相对应,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一季度、一年)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负担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各种补贴等,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
14.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与“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标相对应,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年度)负担的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四、补充资料部分
15.工程技术人员
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
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6.一级建造师
指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
17.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中,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
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
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包企业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内。
2.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劳动生产率是按“产品法”计算,因此确定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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