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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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
对账工作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
致,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农合机构有关制度和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款人在广西农合机构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
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结算业务或其他用途的存款账户,营业网
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及全区农合机构系统
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存款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存款人,是指在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
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营业网点之间因资金清算、
代理结算需要或其他用途而相互开立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对账账户,是指营业网点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
金收付结算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
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
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农合机构系统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开立
的相关账户。
本规定所称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
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同级祝确乏阿就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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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账户账面余额,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账务的明细发生额
进行核对,不合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与营业网点
之间的电子对账,电子对账相关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对个人定(活)期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存折类账户的对账,采取客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柜台对
账等多种方式进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县级农合机构对财政及政府机构等部门、重要企
业、同业等重要客户,在与其签约的前提下,除向单位发送纸质
对账单外,可同时向其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其他涉及资金监管
且互相牵制的部门关键人员发送电子对账信息。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有账户开立的各级农合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无论存款人账户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
营业网点都要与其对账。
连续性原则:
账户存续期间,营业网点对规定需要对账的存
款账户都必须定期对账。
及时性原则:
营业网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
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
工作,并反馈、保存对账结果。
重要性原则:
对于余额较大、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营业网
点要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加大核对力度。
制约性原则:
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执行换人
核对,互相监督。
有条件的县级农合机构,可探索执行对账分离,
把对账工作转交县级农合机构职能部门统一对账。
第七条发出的对账单据,营业网点要加盖业务公章、制单
人、复核人。
存款人应在对账单据回执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营业网点对
收回的对账单据应予以审核。
营业网点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全部收回回执。
第八条营业网点应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对账单据的发
送及收回情况。
对于对账单据的发送和收回,应在《广西区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收发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相
关经办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三章与存款人往来对账
第九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往来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
人就其结算账户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账面余额,以及其结算账户某
一时期的明细发生额进行的核对。
第十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存款人发送
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
期限内送回对账单据回执或发送确认信息。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的对账,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存款账户有业务发生的,应按月与存款人进行对账。
营业网
点须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发送完毕,
并于当月收回全部回执。
存款账户长期不发生业务(通常指一年(含)以上,下同)
但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可按季与存款人进行
对账。
营业网点在4、7、lo月及次年l月12日内将上一季度的
余额对账单发送完毕,并于当月收回全部回执。
存款账户长期不发生业务但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按
半年与存款人进行对账,并于当年7月及次年l月收回全部回执。
对已纳入综合业务系统存款科目中的长期不动户集中核算的
单位账户,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要在每季度次月l2日
内,将账户余额与转入明细账(手工分户账)合计核对,确保总
分相符。
对久悬账户,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要在每半年次
月12日内,将账户余额与转入明细账合计核对,确保总分相符。
除已纳入长期不动户集中核算的账户和久悬账户外,其他所
有对账账户按对账频率要求,对账率要求达100%。
县级农合机构
应将基层行(社)、网点的对账率列入工作质量考评范围。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发出的对账单据,综合业务系统设置有
打印格式的,必须以业务系统打印格式为准;不设置打印格式的
其他账户的对账单据以手工填制,加盖营业网点业务公章后发出。
对账单据主要包括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账号、
户名、(截止)日期、账户余额、明细发生额。
第十三条对账流程
(一)对账单据的准备与发送。
营业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对账
单据的打印,打印工作应在发出对账单当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
完成,加盖业务公章、制单人、审核人,及时发送给存款人。
(二)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与审核。
柜台人员在收回的对账
单回执上注明收回日期并签章后,交给专职对账人员(由财会监
督员、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或其他对账人员担任,下同)对账。
专职对账人员对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存
款人是否加盖预留印鉴,预留印鉴是否真实,对账单据回执上存
款人确认的当期发生额和余额与营业网点分户账上的当期发生额
和余额是否相符等。
核对无误后,在该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并签
章确认。
收回的对账单回执上存款人确认的当期发生额或余额不
相符的,应报告网点主要负责人,由网点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
员查明原因,有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核对账务,及时处理。
处理
后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当期发生额或余额不符的原
因、处理方式及结果,并由处理人员签章确认。
(三)对重要、大额资金账户每年不少于一次上门与对方经
办人员、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三层”对
账。
“三层”对账可以分开或同时进行(下同)。
重要、大额资金
账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账户:
1.最近半年月均存款余额前l0大存款户;
2.最近半年月均存款余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各县级农合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区联社界定重要、大额
账户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制定各自的重要、大额
账户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对有疑问、交易频繁有操作风险隐患的账户,应立即
组织会计、稽核或监察人员进行换人对账,必要时及时进行“三
层”对账。
(五)档案管理。
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审核处理完毕后交档
案保管人员。
档案保管人员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按档案管理
要求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第十四条-5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等其
他账户,除另有约定外,按半年与存款人进行对账。
第十五条对存款人不配合对账、企业撤离、解散或其他原
因找不到存款人的,对账人员应详细说明原因,形成书面字据,
交网点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存档备查;同时,网点主要负责人
还应积极寻找解决办法。
县级农合机构应将对账工作规范性、对
账率、无法对账的原因材料列入专项审计范围。
第四章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
第十六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是指全区农合机构营
业网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账,包括与人民银行往
来各种款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以及营业网点存放在其他金
融机构款项的对账。
第十七条在人民银行开有结算账户的机构与人民银行往来
的对账,应遵循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有关规定;与其他金融机
构的各种往来款项,应与其约定对账期限和方式。
第十八条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据,营业网点应
安排专人逐笔勾对无误后,留存联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确认,
回执联按开户行(社)要求盖章齐全后及时退回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本营业网点的款项,营业网
点在向其发送对账单据时,必须加盖业务印章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条其他金融机构未按期退回对账单据回执,或未按
时向本营业网点发送对账单据的,营业网点负责人应与对方协调
解决,及时核对账务。
第二十一条回收其他金融机构发回的对账单据回执时,营
业网点应安排专职对账人员对账。
对账出现余额不符时,营业网
点主要负责人应立即与有关金融机构联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查
找原因,逐笔核对,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核对账务,及时处理。
处理结束后在对账单据留存联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
结果,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相关单据,主要包括
收到的存款余额对账单、账户发生额明细对账单和收回的余额对
账单回执,营业网点应按规定整理装订,以备查考。
第五章系统内往来对账
第二十三条系统内往来对账,是指金区农合机构系统内上
下级、同级机构之间各种资金往来的对账,包括与区联社清算中
心、区联社融资中心、辖内社内往来、县级农合机构之间的对账。
第二十四条系统内往来对账由专职对账人员负责,按月核
对。
每月由综合业务大集中系统打印出对账单据,加盖预留印鉴
后发出。
第二十五条收到系统内往来账户对账单据后,由专人负责
审核,审核无误后注明核对日期,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及相关人员
签章,回执联退回系统内开户机构,留存联交由档案保管人员按
规定装订保管。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往来对账不符的,专职对账人员要及时
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上注明核对日期、差错原因
及处理结果,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后,交档案保管人员按规定装订
保管,以备查考。
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往来对账,开户机构应根据开户行(社)
要求,随时出具对账单据,随时完成对账。
第六毒盔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合机构应将对账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管
理,将对账工作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
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农合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网
点内勤主任(副主任、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负责人,要切实做好
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月对本社
对账工作进行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考,确
保对账工作做到细致全面、不留死角。
第二十九条县级农合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加强
对对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严格按照会计监管工作要求,对营业
网点对账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确保对账工作规范、细致、严密,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要对对账单的发出、收回及
核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统计。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合机构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
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
县级农合机构、办事处或区联社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营业网点未明确落实责任,未按规定及时发送
对账单据或未按规定收回对账单据回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并责令整改;形成案件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不认真执行对账制度,出现对账不细
致不全面,收回的对账回单未按规定审核,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
不符,相关经办人员签章不齐全,档案管理混乱,对账结果不符
但不及时处理等情况,县级农合机构应对相关责任人全辖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区联社将在全区通报批评;还应按照《广西农
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与《广西农村信用社稽核
审计处理与处罚办法》从重处罚,责令整改;形成案件的,移送
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营业网点内部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
假对账单据、提供虚假对账数据、伪造存款人对账单回执、与存
款人勾结伪造虚假对账结果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
理;情节、后果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
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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