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尼韦尔朗经销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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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尼韦尔朗经销合同文本
经销协议
本经销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订立并签署:
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合资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在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中45号(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和
____________________,一家依据中国的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经销商”)。
鉴于
经销商愿意在此区域(详细规定见附件A)(“指定区域”)内向客户销售由合资企业生产和/或出售的某些产品(详细规定见附件B)(“指定产品”);
合资企业愿意委任该经销商作为其在指定区域内指定产品的经销商;
作为本协议所包含的相互承诺的对价,双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协议期限
1.01本协议在文首所书日期经合资企业和经销商正式签字后开始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到20年月日为止,除非其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终止。
在此日期后,若经销商达到合资企业的绩效期望值,则合资企业可在协议有效日期到期之前至少三十(30)天,向经销商签发一份书面续约通知,经经销商同意接受后,本协议可续展[一
(1)]年。
1.02本协议由本文件以及随附在本文件后面的构成本协议一部分的下列附件组成:
附件A:
一般条款与条件
附件B:
产品与条件
附件C:
报告格式
附件D:
产品价格和奖惩政策
附件E:
《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规证明书》
附件F:
《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
第二条经销商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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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合资企业特此委任经销商,同时经销商也同意接受该委任,作为其在指定区域内向客户经销出售指定产品的经合资企业授权的经销商。
合资企业保留直接向指定区域内客户或其他客户出售指定产品的权利。
合资企业特此授权经销商在其名片上印有[“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经销商”]字样。
经销商应仅使用上文规定的文字;对上述文字的任何改动应获得合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
第三条经销商义务
除本协议中规定的其它义务外,经销商还需承担以下义务:
3.01最低采购值截至2012年12月31日,经销商须每年从合资企业处购买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指定产品。
此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为期12个月的周期开始之前(从本协议每一周年日开始起算),合资企业和经销商应秉着诚信的态度,商议经销商在此周期内应从合资企业处购买的指定产品的合理最低金额或数量,并修订附件B以体现该金额或数量。
3.02招揽订单经销商必须尽其一切努力招揽指定产品的订单并将指定产品出售交付给指定区域内的客户。
3.03广告经销商必须进行合理次数的广告宣传活动以促进指定产品在指定区域内的销售。
经销商事先必须将广告提交合资企业审查并获得合资企业的书面批准。
广告费用全部由经销商自己承担,除非合资企业另行书面同意。
3.04维持库存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经销商都必须维持指定产品的充足存货量以满足指定区域对指定产品的市场需求。
3.05销售设施、资料和询价经销商必须养护充足的设施以确保能即时处理询价、订单和发货。
任何时候经销商都必须记录好指定产品的销售数据,包括价格清单。
经销商必须接受并认真答复指定区域内与指定产品的可能销售有关的任何销售询价。
3.06销售限制经销商不准招揽指定区域外的产品订单、产品销售或产品发送,或向客户以外的第三方招揽产品订单、产品销售或产品发送,除非合资企业另行要求其这样做。
3.07最小订单金额经销商必须接受出货工厂在附件A所列出的最小订单金额的要求。
3.08报告要求经销商必须向合资企业提交下列报告:
人事报告、客户邮递发送清单、销售报告、销售预测。
附件C规定了这些报告的格式和次数。
3.09招揽限制经销商不准直接或间接地从合资企业的其它办事处索要报价单/定价表和/或采购产品。
3.10名誉保护经销商应以负责且遵守商业道德的方式从事其业务,并且以有利于且忠实于合资企业的方式行事,经销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或怂恿其他人进行任何可能使合资企业处于尴尬地位、损害合资企业名誉或利益、或以其他方式对合资企业的业务或商业行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可能过度的、不公平的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客户和/或指定产品在指定区域销售的非正常定价或定价惯例。
经销商承认不遵守本第3.10款将给合资企业造成即时的且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经销商承认并同意对该等不遵守的法律救济是不充分的。
经销商进一步同意一旦其不遵守本第3.10款,合资企业有权根据本协议第28.02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本条有意留白
第五条价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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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合资企业可以通过向经销商发送书面通知可变更附件D中所示的价格表和折扣优惠计划,此类价格变更将在经销商收到所述通知后三十(30)天生效。
合资企业在指定产品价格上涨之前收到并接受的经销商订单必须按照合资企业接受订单时的有效价格发货,除非该产品迟于计划发货日期三十(30)天后才发送,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必须按照实际发货日期时的有效价格计算。
第六条采购订单
6.0l本第六条的条款应可适用于经销商和/或经销商的客户所发出的指定产品采购订单。
这样的指定产品采购订单必须送交到合资企业指定的地点。
经销商向合资企业提供的采购订单应通过传真、航空信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电子传输方式送达。
所有采购订单都需经合资企业在该指定地点接受同意。
双方同意,如果有任何法律要求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订立并经将受其约束的双方签署,对于在该等法律规定下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采购订单,双方不得对其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提出质疑。
每个采购订单都必须包括:
(i)所订购产品的识别(产品的完整编号和说明);
(ii)要采购的数量;
(iii)所订购产品的价格;
(iv)所要求的交货日期;
(v)发货指示。
6.02依据本协议第七条,已经接受同意的采购订单非经双方的书面协定不得修改或取消。
根据本协议所发出的所有采购订单都只受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约束。
出现在经销商个别采购订单、工厂订单确认书或源自经销商的其它文件中的任何条款全部不适用于该订单的产品销售,只有本协议的条款才具约束力。
第七条交货
7.0l所有给经销商的货通过合资公司总部订货,并在合资企业[总部]仓库交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XWorks),所订购产品的风险及所有权在合资企业总部仓库交货时一并转移至经销商,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定,并修订附件A中以体现运输方式、运费。
7.02经销商必须向合资企业发送充分的通知以便于合资企业能符合经销商的特别包装要求。
实现此包装要求的费用需全部由经销商承担。
7.03若要重新计划已接受采购订单中所规定的交货日期,经销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需经合资企业接受同意。
7.04如果经销商在预定交货日期前不足六十(6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取消已被接受同意的采购订单,并且合资企业也同意接受取消申请,经销商必须向合资企业支付如在附件A中所列出的取消费用。
7.05只有在合资企业和经销商都同意在六十(60)天以内由经销商支付取消费用前提下,经销商要取消已被接受的定制或特殊产品采购订单的书面申请才可以被接受。
若没有这样的协定,则定制或特殊产品将按照计划装运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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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如果经销商未能在已接受采购订单中所规定的交货日期或其他经合资企业明确接受的日期提取货物,除本协议和法律项下合资企业可获得的补救措施外,经销商应补偿合资企业因该等违约引起而遭受的任何性质的任何及全部损害、损失、费用及支出,并使合资企业不受该等损失的侵害。
如果该等违约未能在前述交货日期后二
(2)个月内得到改正,除本协议和法律项下合资企业可获得的补救措施外,合资企业有权没收第9.01款所述的保证金或长期保证金(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本条有意留白
第九条付款
9.0l由合资企业自行选择要求,经销商应在一份采购订单被合资企业接受后,立即向合资企业支付一笔相当于该订单金额的15%的保证金(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应被视为订单项下到期应付给合资企业款项的一部分,除非保证金被合资企业按照第7.06款规定没收。
长期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应不计利息地返还经销商,除非被合资企业按照第7.06款规定没收。
卖给经销商的产品和直接发货并开票给经销商客户的产品货款应按以下第___种方式支付:
(i)经销商应在发货前,通过电汇方式向合资企业付清全部订单金额。
(ii)经销商应在合资企业书面所授信用期限内,通过电汇方式向合资企业付清全部订单金额。
信用期从发货日期开始计算。
经销商到期不付款,合资企业有权停止发货,具体授信额度和授信时间修订附件A作详细列明。
所有货款都必须以人民币支付,除非合资企业另有书面规定。
若经销商未能在到期日完成付款,则合资企业有权按照当时最高的银行利率对相关的发票金额向经销商收取利息。
(若适用的话,具体条款请参阅附件A)。
合资企业可自行酌情决定是否提供特定销售的赊销付款条件。
第十条产品变更
10.01任何时候,合资企业都有权增加、删减或变更产品。
10.02任何该等增加、删减或变更在合资企业向经销商发送有关的书面通知以后就会立即生效。
在收到该书面通知以后,经销商必须立即通报合资企业在通知日期时仍未完成的提案。
若到该通知日时为止经销商的未完成提案中包含有那些被删减或变更的产品,则此类删减或变更应在收到合资企业的通知后的九十(90)天生效。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
合资企业保证其所制造的或标有其商标的所有产品在材料和工艺上在下述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不存在缺陷:
11.01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参见合资公司售后服务细则
11.02对非由合资企业制造或不含合资企业商标的设备按照制造商公布的质保书进行质量保证。
除上述规定的十二(12)月质量保证外,合资企业不提供任何明确保证或适销性保证。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间接、特殊或结果性损害,合资企业概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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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经销商的客户必须将有缺陷的设备直接退回给经销商,由经销商按照本款质量保证的规定进行维修或更换。
11.04 合资企业并没有授权给经销商让其代表合资企业做出任何质量保证承诺,出现基于经销商所做出的此类质量保证的第三方索赔要求,由经销商对此赔偿合资企业。
11.05与在指定区域内进口维修或更换部件有关的税收、关税、费用以及其它收费与开支全部由经销商独力承担。
第十二条专利与商标
12.01除伴随经销商销售指定产品的相关权利以及经销商客户使用此类产品的权利以外,本协议没有授予经销商任何专利或商标方面的权利,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2.02无论何时,在经销商提及其与合资企业的关系时,不管是在广告上还是在其它方面,经销商都只能将关系描述为指定产品的经销商。
经销商使用合资企业商号和/或商标或其它与产品关联的商号或商标的行为必须事先获得合资企业正式授权的高级职员的书面批准。
经销商不得使用“霍尼韦尔”,“朗能”,“霍尼韦尔朗能”或与合资企业并未提供的产品有关的其它产品名称和/或商标或其变相说法,不管是单独使用还是结合其它措辞使用。
12.03因在指定区域内涉及指定产品的专利、商标或版权之侵权行为而对经销商和经销商的客户提起法律诉讼的,合资企业可以为其进行辩护,费用由合资企业自己承担,前提条件是:
(i)所指控的侵权不是源自将指定产品作为其它装置或部件的一部分或与其它装置或部件结合的XX的使用行为;
(ii)经销商及其客户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合资企业有关此类诉讼并允许合资企业商议选择律师对侵权指控进行答辩和对此类诉讼进行申辩;及
(iii)经销商及其客户给予合资企业所需的全部信息、协助和权力以便于合资企业自费为此诉讼申辩。
在此类诉讼的赔偿金由终局裁决情况下,合资企业需支付该裁决费用,但合资企业不对事先未经其书面同意而做出的任何解决方案负责。
12.04本第十二条规定了合资企业对因依据本协议或其一部分条款交付的产品造成的任何实际的或指控的专利、商标或版权之侵权行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经销商的唯一补救方法。
第十二条代替并取代了任何其它明示的、暗示的或法定的侵权保证。
合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因此类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特殊、附随性或结果性的损害负责。
第十三条本条有意留白
第十四条分销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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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委托分销商、代理和/或销售代表在指定区域内销售本协议项下的指定产或品,须经合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
合资企业应有绝对权利和决定权批准或不批准经销商对于任何分销商、代理和/或销售代表的委托(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委托的条款)。
14.02
14.03经销商应对其委托的任何分销商、代理和/或销售代表的所有行为负责。
经销商同意补偿合资企业由经销商委托的分销商、代理和/或销售代表或其代理或员工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由合资企业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性质的任何及全部损害、损失、费用及支出,并使合资企业不受该等损失的侵害。
14.04
14.05经销商应就其在本协议项下向合资企业作出的赔偿购买并保有综合责任险或其他责任险。
14.06
第十五条本条有意留白
第十六条免去协议履行义务
16.01若因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火灾、水灾、爆炸、自然因素、不可抗力、事故、瘟疫、分包商过错、罢工、停工或其它劳务纠纷或劳力短缺、无法获得或缺少或无法运输材料或设备、起义、暴乱或其它民众暴乱、战争(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敌对行动、各省政府的行为、法令或要求或其它无法合理预见并避免的原因等而使得某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话,则在由于此类原因引起的无法履行义务的持续期间免去该方的协议履行义务,前提条件是受影响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立即通报有关事宜,尽其一切努力避免或消除这些原因并且一旦这些原因消除或解决,会以最快速度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七条本条有意留白
第十八条双方关系
18.01双方都是独立的立约人。
本协议并没有使某一方成为另一方的员工、代理或法定代理人。
第十九条保密
19.01双方或其高级职员、董事、代理、雇员或员工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五年之内都不准将与双方在其业务开展中所使用的流程、公式、机器、装置、产品和部件的管理操作和细节有关的知识或信息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人、公司或企业。
各方都必须要求其能接触到此类知识或信息的各员工、代表和代理都要遵守本协议的此条规定。
本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应有效。
第二十条责任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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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对另一方因采购或使用依照本协议提供的产品或与此类产品有关的部件或维修服务而引起的或由于本协议的终止、到期、不可续期、履行或不可履行而招致的任何间接、特殊或后果性损害(例如但不仅限于预期利润的损失或其它经济损失等)负责,无论由此引起的违反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义务,无论被主张的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包括疏忽、严格侵权及严格产品责任)或任何其他法律理论,并且无论一方已经提出或被告知任何该等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合资企业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损害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在经销商提出赔偿请求前的一年期限内双方每年交易总价的30%。
每一方特此放弃就这些例外和限制剥夺其获得充足救济提出权利主张。
第二十一条经销商的其它保证
21.01经销商声明并保证其公司是一家依照指定区域内的法律正式成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具有为执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法定资格。
21.02经销商保证其公司不存在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任何未履行义务或未履行完的协议,不管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暗示的。
21.03如果经销商想要签订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任何协议,则其必须在签订此协议前至少三十(30)天通知合资企业。
然后合资企业应有权在其后一百八十(180)天内的任何时候提前三十(30)天通知经销商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经销商的协议转让
22.01事先未经合资企业的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准转让本协议的全部或一部分,不管是以转让方式还是以法律运作或其它方式。
经销商的未经同意的任何转让或转移企图都可按合资企业意见被视为无效并且立即构成终止本协议。
22.02为本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限制之目的,经销商的多数股权转让给在本协议签字生效时尚未控制其多数股权的第三方之行为将被视为是本协议的转让。
第二十三条合资企业的转让
23.01合资企业经书面通知经销商后可以将合资企业在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或转移给其一家或多家关联公司,或事先经经销商的书面同意后可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23.02合资企业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权利转让或全部义务转移给已受让其与本协议的主体——指定产品有关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的业务和资产的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不诋毁条款
24.01经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诋毁指定产品、合资企业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合资企业或其关联公司经销的其它任何产品。
第二十五条弃权与修正
25.0l任何一方在行使本协议的权利、权力或特权方面的疏忽或延误行为并不能被视为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个别或部分弃权不包括对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弃权,也不包括对以后行使这些或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弃权。
25.02除非本协议中的另有规定,否则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变更、放弃、撤销或终止,除非有经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职员签字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出口管制法律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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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l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决不能被解释为要求某一方做出,而且经销商也不准直接或间接地做出任何将会或能够构成违反适用于美国、指定区域或其它具有适当管辖权之国家的《出口管制法》或其它类似的有效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情。
任何时候,对于待完成的服务或待销售的产品,若在交易开始之前美国政府机构要求预先批准的话,合资企业必须独自负责申请此类批准。
26.02经销商每年都必须签署《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规证明书》(如本协议附件E所示)。
第二十七条商业政策
27.0l本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同意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如果将任何金钱或有价值物品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给予或承诺给予政府公务员是出于以下目的情况下,则其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将此类金钱或有价值的物品提供、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给任何政府公务员或任何人:
(i)影响该政府公务员的行动或决定,包括放弃执行其公务功能的决定,或(ii)诱使该政府公务员使用其对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或改变该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或决定,以帮助合资企业或经销商获得或保持业务关系或指示其它任何当事方接受业务。
27.02本第二十七条条款中使用的术语“政府公务员”是指任何外国政府或政府部门、分支、机构、或政府完全拥有的企业的政府官员或雇员或代表该政府或其部门、分支、机构或政府完全拥有的企业而担任任何官方职位的任何人或任何政治机关的候选人。
27.03经销商同意若出现任何政府公务员或政府雇员或代表政府公务员或雇员为其自己或合资企业勒索、索取或以其它方式要求任何有价值物品的与指定区域内销售和/或维修指定产品有关的行为,经销商将立即通知合资企业。
27.04如果经销商违反本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协议将立即终止。
27.05经销商承认其已收到、阅读、理解并将遵守《霍尼韦尔道德和商业行为准则》,本准则的副本作为附件F附在本协议后面,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以供参考。
第二十八条终止
28.0l若一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无需预先通知,另一方可凭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i)一方自愿或非自愿的破产或无力偿还,或(ii)一方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iii)已有人通过破产法、解除债务人责任的其它法律或其它类似的有效法律向一方提出申请请求以迫使该方实际停止其业务。
28.0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则申诉方可自行宣组决定是否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违约方违反本协议之处。
如果违约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以内未能做出修正补救的,申诉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28.03合资公司按产品线,按季度、半年、全年时间段进行销售指标考核,经销商未能按约完成销售指标,合资企业只要提前60天向经销商发出书面通知。
该等终止并不影响合资企业已产生的权利,经销商也不因此有权获得任何赔偿。
28.04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无需预先通知,合资企业有权凭书面通知经销商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i)合资企业有合理理由相信,经销商没有能力支付其到期债务或将不再持续开展业务或因任何原因将无法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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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经销商与一个经合资企业合理认为是合资企业竞争者的实体合并、向该等实体出售资产或股权、以整合或其他方式与该等实体联合,从而变更经销商的控制权,或经销商的控制权变更导致合资企业的债权风险,除非该等变更已经获得合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
(iii)经销商从事合资企业合理认为是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iv)经销商是任何重大诉讼、仲裁争议或政府程序或调查的一方当事人,或正被合资企业调查。
第二十九条终止时双方的义务
29.0l本协议终止时,任何一方都必须履行完在终止日期之前必须履行的全部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依据本协议所要承担的全部债务必须立即支付。
29.02合资企业应有权购回如在第十一条中所述仍在保修期内的在终止生效日期时已属于经销商的所有指定产品,仅不包括为满足订单而在终止通知日之前已被经销商接手的那些产品。
此类回购需按当时价格表上所规定的价格或按照经销商为购买这些产品而实际支付给合资企业的工厂交货价计算,以较低者为准。
29.03不管是合资企业还是经销商都不对因上述第十一条项下的协议终止而给另一方带来的或招致的任何种类的损害负责,包括但不仅限于与债务或租赁承诺带来的损失、投资或当前或将来利润的损失、无力偿还债务或其它各种各样的缘由或原因有关的损害。
第三十条通知
30.01需要或允许一方发送给另一方的所有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且根据上述规定的地址或该方在本协议后面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它地址递送到本协议另一方之高级职员手中的或通过挂号邮件邮寄到该地址的邮资已预付的通知才可被视为有效发送的通知。
通过其它途径发送通知的,只有在通知发送的对象——本协议另一方的高级职员实际收到通知时通知才开始生效。
第三十一条适用法律
31.01本协议应根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及解释。
合资企业及经销商明确同意本协议不适用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其任何继任文件。
第三十二条仲裁
32.01双方同意,所有在双方之间产生、因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违反本协议、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无效而引起的争议、纠纷或请求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一方向另一方就该争议发出通知后60天内仍未解决该争议的,该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按其仲裁规则在上海用中英文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庭由根据仲裁委仲裁规则任命的三名仲裁员组成。
32.02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将为终局并且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不可撤销的放弃其向任何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行使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复审权或追索权,在此范围内的该等弃权为有效作出。
仲裁庭应有权作出初步禁止令的裁决,并有权判令强制履行,但是其无权裁决“惩罚性赔偿”。
双方请求裁决或请求普通法院执行初步禁止令的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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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仲裁费用及执行仲裁裁决的费用(包括证人费用和合理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32.04当任何争议发生并且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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