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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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连云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各县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县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
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及时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学籍会审结果。
第三条 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
无故不按时报到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及时启动“控辍”工作流程(见《连云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辍”工作流程》),直至将适龄儿童少年劝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 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在公办学校划片招生之前完成。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八条 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
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
初中学生在本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九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二条 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 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
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十九条 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
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
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
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三条 小学毕业学生一律升入初中学习,初中毕业学生原则上均应升入高中段学校学习。
九、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处,则以本规定为准。
具体操作事宜参见《连云港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部分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共同管理,县属三星(含三星)级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由县教育局审批,四星级及市区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由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计算机等级考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 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招生学校依据规定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核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
第五条高中新生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 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县迁移,准予转学。
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
学生在本县或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
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条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一条 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二条 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
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十八条 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
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未毕业者,发给全市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高中借读学生应回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高考,非本市户口的在籍学生参加高考执行省、市招生考试部门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处,则以本规定为准。
具体操作事宜参见《连云港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辍”工作流程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如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启动本工作流程。
1、班主任、老师发现学生有辍学苗头,要立即了解同学、走访家长,弄清原因,有针对性的做好学生思想工作,使其安心上学,班主任、老师要跟踪管理。
2、班主任发现学生旷课,要立即联系家长,查明原因,如果学生是辍学,应了解学生,找出原因,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要上门工作,劝其学生返校上课,并做好跟踪管理。
如不然,启动工作流程3。
3、班主任要向政教处、分管校长汇报,学校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与村委会(社区)一同向学生、学生家长宣传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学生及学生家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劝其学生返校上课,并做好跟踪管理。
如不然,启动工作流程4。
4、学校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成由班主任、教育办公室、民政等各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学生返校接受义务教育,如学生仍不返校上课或学生家长坚持不让学生上课,应根据新义务教育法,采取强制方法,勒令学生返校上课(如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根据相关材料或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县区教育局批准)。
[1]
连云港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新修订的《连云港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于2007年9月10日执行。
一、新生入学流程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见《连云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确认办法》)。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
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的,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招生;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当天,应启动连云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辍”工作程序。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籍号为19位:
第1-11位为学校编号;第12-15位为入学年份;第16-19位学生编号。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1.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2.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
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3.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高中在高二年级上学期)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4.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5.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对于经学籍管理系统认证为往届生的必须清退或办转学手续进入实际年级就读。
二、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
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
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
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
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
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
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三、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
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
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
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
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
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
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
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
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
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
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3.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4.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5.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五、升学
1.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
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3.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
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中考报名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六、毕业鉴定
1.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
小学语文、数学有一门不及格者;初中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或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必修)有两科D级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2、小学毕业证书由六年级就读学校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七、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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