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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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手册
出口收汇核销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始于1991年1月1日。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
在贸易背景真实基础上,督促出口单位及时足额收汇,提高收汇率,防止收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3、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有何特点?
1)将海关的“货物流”信息和银行的“资金流”信息进行核对,进而完成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体现扶优限劣并举的政策导向。
根据企业贸易真实性信誉程度,实行法人分类管理,形成总量监管,批量监管和逐笔监管三个层次的政策梯度;
3)对外汇资金实行双向流动监测,出口少收汇或多收汇均予以风险预警。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包括所有出口单位。
具体地说,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5、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核销单的,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特殊经济区域”是指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经济区域。
6、出口核销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7、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
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有无使用期限?
“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是指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8、什么是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9、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所涉及的“银行”有哪些?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10、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11、外汇局对出口收汇期限有何规定?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证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货款。
即期出口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应当根据在外汇局远期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
12、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制度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谁出口、谁收汇、谁报告。
出口单位汇集出口、报关、收汇等相关信息后向外汇局报告,向外汇局进行核验,完成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报告人要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3、什么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是外汇局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的计算机监测系统。
14、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如何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结果和相关部门意见、属地业务量以及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等情况,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其中批次核销又分为一般批次核销和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两种。
15、什么是逐笔核销?
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逐笔核销方式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逐笔核销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业务;外汇局视属地核销量大小也可对非高风险企业实行逐笔核销。
16、什么是批次核销?
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核销的核销方式。
同一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式应该一致。
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业务。
17、什么是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
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是指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的出口,由出口单位按加工贸易合同号将核销单证分批集中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按合同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18、什么是自动核销?
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除特殊情况外,不需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
自动核销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业务。
19、逐笔核销和批次核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逐笔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外的出口单位;
2)核销业务种类不同:
逐笔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所有出口业务、其他企业无法全额收汇而需要进行部分核销、差额核销或抵扣的核销业务以及远期收汇备案等业务;批次核销是针对全额收汇以及加工贸易合同按合同核销的出口业务;
3)操作方式不同:
逐笔核销是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批次核销是将核销单证集中按批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
20、批次核销与自动核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外的出口单位,自动核销主要是针对由外汇局依据国际收支申报率以及其他条件确定的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
2)核销业务种类不同:
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全额收汇以及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出口业务。
自动核销是针对全部出口都是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3)操作方式不同:
批次核销需要将核销单证集中按批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仍存在手工操作的过程。
自动核销则不需要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直接由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
21、批次核销有何优点?
1)批次核销体现了对出口单位分类管理的管理理念;
2)出口单位不需将出口与收汇一一对应,提高了出口单位的核销工作效率;
3)实现了批次录入和批次审核,提高了外汇局监管的效率。
22、自动核销有何优点?
1)自动核销体现了对出口单位分类管理的管理理念;
2)自动核销实现了对出口单位实行总量监管的管理思路;
3)自动核销简化了出口单位和外汇局的核销操作流程,提高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
23、什么是差额核销?
对于出口与收汇或进口(进料抵扣、退货等)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出口收汇核销,出口单位应该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差额核销。
24、什么是逾期未核销?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报核手续,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25、什么是退赔外汇?
“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出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退还或赔偿进口商的货款或者损失而需要汇出的外汇。
二、登记备案及核销员管理
26、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首次出口前,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电子认证手续,并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
27、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时,出口单位还必须指定本单位核销员,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明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8、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如何办理手续?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9、出口单位因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0、为什么要实行出口收汇核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防止因核销人员频繁变动影响核销工作,提高出口单位出口收汇率和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制度,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人员固定化,专职化。
31、出口收汇核销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核销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熟悉我国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了解本单位的出口业务及收汇情况,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及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能够起到外汇局与出口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
32、出口收汇核销员的职责是什么?
1)宣传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要求本单位业务人员严格遵守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制度本单位内部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流程,促进本单位不断提高出口收汇核销的自觉性,提高出口收汇率和核销率;
2)凭操作员IC卡和核销员证(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使用、交回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前,初审有关核销单证,保证单证齐全,数据准确清楚。
对不合格的单证,有权拒收并要求有关业务人员及时提供合格单证;
4)及时向外汇局送交出口收汇核销有关单证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本单位逾期未收汇、未核销情况,并督促业务人员积极对外催收逾期货款。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办理程序
33、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2)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4)到海关办理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5)在银行收汇后,取得“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提供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
34、出口单位如何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份数,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5、出口单位因更换核销员,暂未变更中国电子口岸IC卡或核销员因故无法到外汇局,企业急需出口时,如何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因更换核销员,暂未变更电子口岸IC卡或核销员因故无法到外汇局,企业急需出口时,可另行指定人员进行核销单的申领,但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时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36、外汇局对出口单位领取核销单的数量有无限制?
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37、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出口单位应注意什么问题?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名称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条形单,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38、发生全额退关、填错核销单等情况的,核销单应如何处理?
发生全额退关、填错核销单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39、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使用的核销单怎样处理?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及时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
40、在哪些情况下,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已领未用的核销单作“禁用”处理?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及时将已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2)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外汇局应将其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3)出口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其已领未用的核销单应由外汇局实施“禁用”;
4)其他特殊情况需“禁用”的。
41、企业出口报关前如何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对本单位所领用的,“外汇局使用状态”为“有效”、“海关使用状态”为“未用”、“备案口岸”为“空白”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42、核销单口岸备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口岸备案时只需选择直属海关口岸代码,如在烟台、潍坊通关,只需备案到青岛口岸;
2)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没有报关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备案,重新备案到其他口岸;
3)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43、出口单位填写、使用核销单应注意哪些事项?
出口单位口岸备案成功后,可持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销单的填写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2)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当使用本单位所领取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
44、出口单位报关时应申报哪些内容?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5、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贸易方式有哪些?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规定,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使用出口核销单的贸易方式有26种,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46、对于监管方式为须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如何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帐的核注情况和报关单电子底帐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47、一个核销单号码能否对应多个报关单号码?
不能,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报关时,实行核销单和报关单一一对应的原则。
48、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如何进行“网上交单”?
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交给外汇局。
49、哪些情况下,银行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对于下列外汇结汇或入帐后,银行可以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出口单位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
2)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
3)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
4)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进行无追索权融资时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
5)境内离岸帐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6)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
7)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8)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项下收汇(须等银行收妥出口货款后);
9)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10)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的。
50、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或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51、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出口货物保险、信用保险出口所得的理赔款(外汇),银行应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为出口单位输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在核销单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52、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福费廷业务”。
53、出口保理项下,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在为出口商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入帐手续,向出口商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资金,按规定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商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是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
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银行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额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54、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是否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可以直接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55、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是否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中国结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56、出口买方信贷项下,出口货款由境外买方银行通过其开设在境内贷款银行的贷款账号直接划至出口单位,银行应如何处理?
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57、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可否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58、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如何处理?
对于带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
对于带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凭出口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
边境贸易和包机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59、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或出口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或出口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60、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须注意哪些问题?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61、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应具备哪些要素?
1)经办银行名称;
2)结汇或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种扣费明细、金额及币种;
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10)银行业务公章,业务签章;
11)其他外汇局规定应注明的。
62、银行应何时将出口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印模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银行在开办结汇业务前,应当事先将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印模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若格式或印模发生变动,应当在使用前到外汇局变更备案。
63、什么情况下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64、银行应如何编写核销收汇专用联号码?
核销外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流水码。
该核销专用联应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如“深加工结转”等)。
65、多次出口一次收汇,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66、同一笔收汇可否同时出具多张核销专用联?
同一笔收汇具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也不得分割金额多次出具。
对同笔收汇中有尾款和预收货款的,可以先出具核销专用联,但需在核销专用联注明“含预收货款”。
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该核销单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67、对于单笔预收货款,应何时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需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68、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银行应如何处理?
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再进行账户调整或错账的冲销。
69、代理出口项下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代理出口项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
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70、出口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71、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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