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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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合同文件中所描述的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
承包人应参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包括投标须知、协议条款、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与内容。
1工程承包范围
1.1.土建工程范围:
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包括4栋小高层住宅楼及与其相连的地下车库和商业建筑及室外化粪池,小高层住宅分别是11#、12#、16#、17#楼;车库为地下一层,商业建筑分别与16#、17#楼相连。
其平面布置如A地块一期二区平面示意图所示。
1.2.一期一区与一期二区地下车库土建部分的界限划分:
地下车库的划分以后浇带为界,具体为:
南北向界限为1-Z轴以南400mm位置的东西走向后浇带(定名为:
后浇带一),东西向界限为1-13轴与1-14轴之间的南北向后浇带(定名为:
后浇带二),后浇带一以北、后浇带二以西的地下车库施工内容均属一期二区主包承包范围。
具体工作内容划分为:
✧结构钢筋预留属一期一区范围内;钢筋预留(甩筋)长度施工后3天内书面上报监理、甲方现场确认,要求甩筋长度按规范要求预留,偏差±50mm;
✧垫层需根据钢筋预留(甩筋)长度施工,宽出钢筋端头不小于500mm;具体施工后3天内书面上报监理、甲方现场确认;
✧后浇带预留(甩筋)钢筋、预留管线质量(防锈、防损坏等)、安全文明施工(封闭防护)等相关责任属一期一区范围;待一期二区主包进场后需作书面移交。
1.3.一期二区与一期三区地下车库土建部分的界限划分:
地下车库的划分以后浇带为界,具体为:
东西向界限为3-21轴与3-20轴之间的南北向后浇带(定名为:
后浇带三),后浇带三以东的地下车库施工内容均属一期二区主包承包范围。
具体工作内容划分为:
✧结构钢筋预留属一期二区范围内;钢筋预留(甩筋)长度施工后3天内书面上报监理、甲方现场确认,要求甩筋长度按规范要求预留,偏差±50mm;
✧垫层需根据钢筋预留(甩筋)长度施工,宽出钢筋端头不小于500mm;具体施工后3天内书面上报监理、甲方现场确认;
✧后浇带预留(甩筋)钢筋、预留管线质量(防锈、防损坏等)、安全文明施工(封闭防护)等相关责任属一期二区范围;待一期三区主包进场后需作书面移交。
1.4.一期一区与一期二区商业裙房土建部分的界限划分:
一期一区与一期二区商业裙房部分的界限为12#楼轴线号为50的外墙,该墙体以东,4/1-Z轴以南的所有商业裙房均属于一期一区承包范围之内,包括与12#楼相连的变形缝、台阶等,但12#楼排烟竖井的墙体属一期二区承包范围之内。
1.5.给水专业范围:
一期二区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与一期一区划分界限为地下车库1/1-Z轴南1米处,与一期三区划分界限为地下车库2-01轴。
1.6.排水专业范围:
至室外第一个检查井/或雨水口,室外检查井/或雨水口不属于承包范围。
1.7.采暖工程范围:
一期二区地下车库采暖管道至各楼采暖管道井内钢塑连接管件处所有金属管道部分的采暖工程(不含钢塑连接管件)。
与一期一区划分界限为地下车库1/1-Z轴南1米处,与一期三区划分界限为地下车库2-01轴。
地辐射采暖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内。
1.8.强电工程范围:
供电局施工范围为永久性配电设施(高压配电室)内配电箱、柜;高低压配电室至住宅区楼内配电间(箱)的电缆(电缆沟、桥架等不属供电局施工范围)、住宅电表箱及电能表。
除供电局施工范围外的所有内容属主包范围,与一期一区划分界限为地下车库1/1-Z轴南1米处,与一期三区划分界限为地下车库2-01轴。
由低压配电室引出电力电缆按末端设备所在区划分施工范围。
1.9.弱电工程范围:
自第一个手孔井为界,手孔井以内的弱电预埋均属主包范围,但室外手孔井不属于承包范围内。
1.10.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
本次招标范围为地下车库一期二区图纸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
与一期一区划分界限为地下车库1/1-Z轴南1米处,与一期三区划分界限为地下车库2-01轴。
1.11.通风工程:
一期一区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与一期一区划分界限为地下车库1/1-Z轴南1米处,与一期三区划分界限为地下车库2-01轴。
分界点处通风管道按风机所在区域划分施工范围。
1.12.土建专业与精装修专业的工作面移交标准、责任界限划分严格按西安公司讨论修订的《总承包与精装修工作面界定及配合责任界定》执行。
1.13.甲供材范围:
钢筋、外墙面砖、UPVC排水管及管件、DN50以上阀门(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除外)、水表、热计量表、水泵、PVC电工套管及管件和接线盒、电线电缆、配电箱(柜)、弱电箱。
2本工程主包与各分包工程的移交标准为:
2.1.土方单位分界:
土方与主包单位的移交工作面为管桩桩顶标高+0.2m位置,基础、灰土垫层、地梁、集水井、电梯井等土方开挖、内倒;室内、室外(地库侧壁)土方/砂石回填、灰土垫层施工、问题坑处理、桩顶构造处理、桩间土开挖施工,包括垃圾外运等由主包单位负责,其余由土方单位负责。
2.2.与桩基单位分界:
桩间土和桩头处理由主包负责
2.3.向铝合金门窗移交标准:
2.3.1.铝合金门窗带附框施工,瓷砖面外墙(含局部涂料面)先贴瓷砖,后装附框,铝合金单位负责附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塞处理,主包负责收口;
2.3.2.各楼栋、商业门窗安装不论有无钢付框,钢付框或门窗周围所有的塞缝、收口均在主包范围之内;
2.3.3.瓷砖面移交标准:
(1)洞口包口瓷砖完成,瓷砖内口必须在同一平面内交圈,瓷砖边部必须用瓷砖勾缝剂填实;包口瓷砖边到门窗附框边的缝隙大于3mm的均由主包使用瓷砖勾缝剂填嵌密实;
(2)瓷砖面洞口净尺寸极差(+5,-5);
(3)包口瓷砖面与洞口基层面高差(允许范围25mm≤△<45mm);
(4)瓷砖必须保证下口坡度,上口鹰嘴符合规范要求;
(5)门窗收口后附框内口高于收口面1-3mm;
(6)窗台无大小头;
2.4.向栏杆移交标准:
2.4.1.外墙抹灰后,贴砖、涂料施工前安装栏杆,栏杆安装完成后,由总包单位负责进行相应收口及处理;
2.4.2.移交标准:
(1)要求阳台二次结构浇筑完毕,缺陷处理完毕;
(2)基层标高线、定位线弹设完毕;
2.5.向地辐热移交标准:
2.5.1.地辐热单位负责苯板、管道敷设施工;
2.5.2.移交标准:
(1)主包单位地面收平扫毛(卫生间除外)向地辐热单位移交,层高、净高允许误差见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2)墙面标高线弹设完毕;
(3)卫生间地面防水层闭水完毕(具体做法见卫生间防水做法要求);
(4)烟道安装完毕,管道吊洞完毕;
(5)冷热水安装完成,打压验收合格;(施工前应进行管道综合排布,标高不能满足砼保护层厚度要求的部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应进行剔凿楼板、冷热水管下翻弯接驳,上述费用已包含于安装总价中,过程中不再进行任何方式的费用、工期补偿)
(6)预埋电管疏通完毕;
2.6.向公共部位精装修移交标准:
2.6.1.主包单位对公共部分装修的基层移交面需达到国家相关规范中中级抹灰的标准要求。
2.6.2.公共部位灯盒、开关、预留孔洞尺寸、位置在施工前由主包、监理、甲方三方做书面确认,主包按图施工;按三方确认图向公装进行移交安装预留,公装负责因设计方案造成的预留位置调整;
2.6.3.正压送风口、消防箱体(若在主包合同范围内)安装完毕;
2.6.4.电梯门下口与主体之间空隙由主包支模、加钢筋网片、用细石混凝土浇筑,必须在地辐热施工前封堵完毕;电梯门框收口、塞缝由主包进行,塞缝若大于40mm,必须用现浇砼过梁处理;侧面若用砖封堵,需在门洞口植筋,严禁通缝;
2.6.5.标高线弹设完毕,并向公装单位做书面移交,结构允许误差见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2.7.向电梯移交标准:
2.7.1.按甲方提供的《电梯土建配合图》进行移交,结构允许误差见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2.7.2.电梯厅提供标高线,地面标高允许误差见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2.7.3.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门洞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公共部位溢水至电梯井道,损坏电梯设备,若因未采取措施,造成由公共部位溢水至井道损坏电梯设备,全部责任由主包承担;
2.8.除主包单位对乙供材料负责进场检测外,甲供材料的检测费用、工艺检测均包含在主包单位的工作范围之内,其对甲供材料具有检查、验收的相关责任。
2.9.主包单位对外墙线条、涂料的基层移交面需达到国家相关规范中中级抹灰的标准要求。
2.10.发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提出的难以保证质量等的设计修改意见,如在后期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不得以设计不足为由拒绝修补;如在施工期间发现了此类问题,主包单位须及时上报解决办法及施工措施。
2.11.机电部分:
因设备基础的砌筑、浇筑与设备的安装进场之间时间间隔较大,且设备基础较为简单,如因项目发展需要,甲方项目部可根据施工进度安排由主包单位进行施工,具体工程量在结算中按实计算。
2.12.室外综合管沟的土建施工由室外单位以建筑外墙皮为界,即主包单位不施工室外综合管沟的土建工作,但管沟内的综合管线仍由主包单位施工至建筑物外墙皮1米为界,之外由室外市政单位施工。
2.13.室外工程单位正式进场前,主楼及车库室外标高移交及室外管道、井口的保护工作均由主包单位负责。
2.14.给水专业主承包范围为:
至地下车库建筑物外墙皮外1米为界,1米以外为室外给水工程。
2.15.排水系统主承包范围为:
至室外第一个检查井/或雨水口,室外检查井/或雨水口不属于承包范围,如在室外施工后施工,自行做好检查井内封口。
2.16.采暖工程主承包范围为:
热换站换热机组外1米至采暖管道井内钢塑连接管件处所有金属管道部分的采暖工程(不含钢塑连接管件);
2.17.通风工程主承包范围为:
图纸设计主承包施工范围内的通风工程,与其它分区的临界处末端风管按风机所在区域划分施工范围。
2.18.强电与室外分界:
强电总体引入电缆保护管敷设由建筑物外墙皮外1米处(如有)
2.19.强电与供电局相关施工范围分界:
供电局施工范围为永久性配电设施(高压配电室)内配电箱、柜;高低压配电室至住宅区楼内配电间(箱)的电缆(电缆沟、桥架等不属供电局施工范围)、住宅电表箱及电能表。
除供电局施工范围外的所有内容属主包范围。
2.20.弱电与室外分界:
接至第一个手孔井,室外手孔井不属于承包范围,如在室外施工后施工,自行做好检查井内封口。
2.21.与精装修的移交标准详《总承包与精装修工作面界定及配合》:
3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3.1.开办费项目:
包括为完成工程的一切措施费用及管理、协调配合、管理服务费用。
主包撤场后相关门口管理、道路破除清运等将由本次主包完成。
工程施工用水、用电及甲方项目的用水用电均为总包单位包干。
开办费项目费用为包干费用,施工中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再做调整。
3.2.土方工程:
基础砼垫层以下的灰土垫层和其它回填层的检验、修整;室内、室外(地库侧壁、地库底板灰土垫层)土方/砂石回填,包括垃圾外运等。
3.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3.4.砌筑工程(含成品烟道供应和安装)。
3.5.屋面工程:
包括上人及不上人屋面。
3.6.金属工程:
水箱爬梯及出入孔盖、集水井盖板、排水沟盖板、变形缝等。
3.7.装饰工程:
室内外抹灰及外墙面砖工程等。
3.8.防水工程:
所有防水工程及找平层、保护层施工。
3.9.木作工:
设备间、屋面水箱间、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等普通木门制安。
3.10.楼宇内生活给排水管线
3.11.消防水系统
3.12.楼宇内排雨水系统
3.13.供暖、通风工程
3.14.楼宇内消防、弱电之预埋
3.15.楼宇内电气系统(含室外低压电缆)
3.16.防雷接地系统、航空指示灯
4不包括之工程:
其他独立分包单位工程、公用事业单位工程
4.1.基础灰土垫层以下基坑土方挖运
4.2.试桩及桩基础(但桩间土挖运由主承包单位施工)
4.3.消防控制系统
4.4.小区安防、背景音乐系统
4.5.地辐射采暖工程(采暖管的砼保护层在主包承包范围之内,但发包人有权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另行委托,而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拒绝,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费用的偿补)
4.6.电梯供应及安装
4.7.入户门及单元入户门供应及安装
4.8.人防门及人防设备供应及安装
4.9.百叶窗、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户内门供应及安装
4.10.铝合金和/或塑钢门窗供应及安装
4.11.电梯厅及电梯轿箱、公共部位精装修(包括地面找平层)。
封闭式楼梯间由主包单位施工
4.12.幕墙及外墙涂料工程
4.13.室外景观装修及园林绿化
4.14.石材供应及安装
4.15.室外给水安装工程
4.16.室外排水工程
4.17.小区内小市政工程
4.18.铁艺、阳台栏杆、室内栏杆、屋面栏杆(含预埋件)
4.19.屋顶钢结构工程
4.20.信报箱供应及安装
4.21.数据语音系统
4.22.有线电视系统
4.23.标识、指示牌及门牌系统
4.24.地下交通设施及画线
4.25.发电机供货及安装
4.26.天燃气工程
4.27.自来水给水接驳与市政给水口接驳
4.28.市政排水接驳
4.29.高压送变电工程及高压电缆(含低压柜)
5主包单位与发包人独立分包单位的工作内容界限明确说明
6独立供货单位之物料及设备(甲供物料及设备)
6.1.钢筋(结构或/及清单中除特别注明外,工程之使用钢筋全部甲供。
如工程量清单中所述执行。
)
6.2.外墙面砖
6.3.安装材料详见《甲供机电材料设备表》
7乙供物资:
不在甲供物资范围内的均属乙供物资,其中由甲方限定多个品牌后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如下:
7.1.防水材料:
详见《土建材料设备选用表》
7.2.安装材料:
详见《机电材料设备选用表》
8对其他独立分包工程、独立供货单位之物料及设备、公用事业单位之工程提供协调配合管理,主承包商须准许该等施工和供货单位进入其施工场地,以便施工。
9主承包商须与该等施工和供货单位,就施工场地、工地上通道、工序等紧密联络及协调,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以便他们按建设方指示施工。
主承包商须负责免费向他们提供正确施工所需之一切合理设施,包括提供承包方在工地内已建成的脚手架或台架给使用,但主承包商没有义务,将脚手架或台架保留超过自己使用所需的时间(拆除时间须经建设方同意认可),或为别人建造特别的脚手架或台架。
10因主承包商缺乏协调而引致主承包工程的延长工期及/或增加费用及/或窝工的任何索偿将不获考虑。
协调照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0.1.入场介绍、交底
安全文明施工、水电接驳及使用、临建场地管理、进场材料接收等有关规定;建设方、监理、主承包商各方架构及联络表。
10.2.督导施工准备
现场临建统一管理;采购计划。
10.3.现场协调
施工用水、电;工作面移交;测量控制基点移交;材料、设备、人员进出场,工完场清;使用主承包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或其它设备;相互成品保护协调;中间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
负责临时水电接驳、管网的维护管理。
负责配合机电专业调试、验收和联动调试。
在专门提供之配合图(无论是否有)及设计院设计图纸基础上,负责“综合机电安装土建预留预埋图”和“室外综合管线图”的绘制和报审。
✧“综合机电安装土建预留预埋图”表示所有机电预留孔洞、预埋铁件、混凝土基座的建筑及结构图。
✧“室外综合管线图”表示全面协调所需的标注尺寸及标高的室外工程、管线及设备的安装图,包括全部室外机电、给水、排水及园林景观工程等的精确位置、路线、布局、标高。
负责配合建设方的分户验收工作。
10.4.信息管理
文件传递、处理;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现场巡查
10.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统一保卫工作及大门看守。
10.6.政府管理部门及周边单位、村庄的应对协调管理
10.6.1.主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应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工地现场周边单位、村庄的协调与沟通;该协调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在进场后三天内提交业主和监理。
10.6.2.主包单位进场一周内,协调员要向政府有关机构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由相关部门复验、审核,办理各类相关施工手续,熟悉各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10.6.3.主包单位进场后十日内,须向业主提交但不限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劳务证、暂住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和各类施工手续年审的复印件,并根据施工需要,及时办理环保、夜间施工许可证、各种许可证等,并将复印件提交监理、业主。
10.6.4.协调员应定期主动专访周边单位、村委会等,收集反映,制订对应措施,将有可能影响施工顺利进行的矛盾及时消除在发生之前。
10.6.5.专职协调员应坚持经常检查、督促其项目部完善减少扰民、影响交通、确保环保等措施实施情况,并对由此而造成的责任负责。
10.6.6.主包单位专职协调员在施工阶段要组织所有分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政府机构的各种检查,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各项会议和举行的各种活动。
10.6.7.业主项目发展部如对施工单位专职协调员的工作态度、能力置疑,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将其更换,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10.6.8.在工程后期综合验收以及市政管网并口等关键时段各参建单位必须无条件满足业主的相关验收要求。
如有不配合的单位业主将根据影响程度对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罚。
10.7.对主包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相关规定
10.7.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因故暂离工地,需经业主同意,暂离超过24小时,应指定代替本人职务的代表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业主,否则按无故离岗处理。
10.7.2.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经理,如不能主动、积极完成本工程有关合约条款和业主指令,并造成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能令业主满意者,一经业主提出,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在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将其调离本工地。
10.7.3.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漠视业主指令,拒不执行业主指令,一经业主提出,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在业主指定时间内将其调离本工地现场。
10.7.4.每周将定期召开由业主或监理主持的『项目生产例会』,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准时参加,不得请假或由他人代替,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理,且迟到不能超过2分钟。
10.7.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由业主、监理组织的工地巡视及其他有关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10.8.对甲分包单位质量、进度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0.8.1.统一协调、管理现场所有(包括室内、外)甲分包单位的质量、进度与安全文明施工;
10.8.2.主包单位不与任何甲分包单位产生经济来往;
10.8.3.甲分包单位进场后,主承包单位须与甲分包单位签署安全文明管理协议,但主承包单位不得向甲分包单位收取安全文明押金,如甲分包单位违反安全文明管理规定,主承包单位可向甲方提出处罚建议,由甲方对其进行处罚;
10.8.4.主承包单位需每周固定时间组织召开主分包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事宜,甲方、监理列席会议;
10.8.5.主承包单位在编制总计划、月计划及周计划时,需详细编制甲分包进场、施工计划要求;甲方项目部每月定期召开计划会讨论并调整主承包及各甲分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并在计划会后一天内完成下发计划会确定的施工计划安排,如果甲分包单位未在合理工期内完成,主承包单位可提出对甲分包单位的处罚,如果主承包单位未在计划时间内移交工作面,甲分包单位同样可以提出对主承包单位的索赔;
10.8.6.对于甲分包提出的所有技术问题或相关需要配合事宜,主承包单位不得托辞,并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以解决问题。
10.8.7.主承包单位在甲分包进场后须对其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相关记录。
10.8.8.主承包单位应参与甲分包工程的过程检查验收和移交验收。
10.9.为所有甲分包单位免费提供相关条件的条款
10.9.1.为所有分包单位免费提供建筑物外墙脚手架(包括地下室外墙、架空层等)和垂直运输设备以及施工通道的使用,外架脚手板由主承包单位铺设、固定、上下转移,保证塑窗、百叶、保温、涂料、变形缝、外立面石材等分包单位的正常操作面,如因上述工作不到位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主承包承担相应责任;
10.9.2.提供甲分包单位现场材料放置点、仓库用房,并负有工序协调、督促工完场清义务;
10.9.3.负责所有至竣工备案为止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防雷验收、节能验收、消防验收(本项验收缴纳费用除外)、电梯验收、室内环境检测、竣工资料验收等,负责竣工资料收集整编统一归档、竣工资料移交及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10.9.4.供甲分包使用的电箱要求至少每三层配置一个,给水接口要求每层设置,供水压力需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供水接口必须在结构拆模完成后一周内安装到位,临水临电拆除前必须书面向监理、甲方报批并经书面确认同意;
10.9.5.施工用水用电设施供现场除市政、园林景观单位以外其他所有施工单位免费使用,由主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及日常维护;
10.9.6.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拆除塔吊、施工电梯、外脚手架、安全防护等措施结构,在拆除前必须书面上报监理、甲方并经书面确认同意。
10.9.7.入口大门执行的主包管理责任制,发包人根据场地内标段划分的情况给主包单位划分各自的场地大门,承包人对场地内进出场的一切工人、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执行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10.9.8.主承包人在场地内设置固定的垃圾堆放点供所有的分包单位使用,并负责垃圾的清理、外运。
同时,其也具有监督并处罚随意倾倒垃圾的独立分包单位的权利。
承包人须为工程妥善地完工及履行其在合同内所负的责任而提供一切设施,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所有费用须由承包人负责。
除另有指令及规定的主要物料、配件、构件及设备外,尚应提供工程施工中及安装工程正常进行中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工作及所需劳动,无论此等工作是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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