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型青浦区夏阳街道盈港路北侧地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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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青浦区夏阳街道盈港路北侧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目录
第一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一、出让人及承办人
二、出让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四、申请资格要求
五、现场勘察及答疑
六、保证金的交纳
七、提交申请
八、资格审查和资格确认
九、确定出让方式
十、交易活动及注意事项
(一)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一)
(二)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二)
十一、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二、保证金的退还
十三、交易结果发布
十四、重要告知
十五、咨询电话
附表:
青浦区夏阳街道盈港路北侧地块出让活动时间进度安排表
附件一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
附件二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
第二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
第三部分示范文本和样张
第四部分附录文件
第五部分“异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流程”告知书
第六部分附加图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挂牌复合式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规定,青浦区夏阳街道盈港路北侧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
一、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挂牌复合式出让(以下简称“复合式出让”)的出让人为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承办(以下简称“承办人”)。
二、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有效申请人”)数确定出让方式。
采用有竞价招标(以下简称“招标”)方式出让的,则以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则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1、四至范围:
东至中横港路,南至盈港路,西至外青松公路,北至华纺路(见附图)。
2、土地总面积:
74899.70平方米,出让面积:
61625.40平方米。
3、土地用途:
05-02:
商办、餐饮旅馆业用地;05-06:
居住用地;12-05:
商办。
4、容积率:
05-02:
3.9;05-06:
2.5;12-05:
4.0。
5、建筑密度:
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6、绿地率:
按绿化部门要求执行,其中集中绿地率:
住宅:
10%。
7、出让年限:
商业40年;办公50年;住宅70年;餐饮旅馆业用地:
40年。
8、交地状况:
净地。
9、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由受让人自行办理有关搬迁或拆除手续和承担相应费用。
10、意向申请人可在
受让人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规定,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与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保护义务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受让人还应根据《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判断本地块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灾评”)。
需单独进行灾评的,受让人应委托具有灾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灾评,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需单独进行灾评的,受让人应至
11、本地块为带附加图则出让,受让人须以本地块出让文件中的附加图则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附加图则内容详见附录文件。
12、其他要求详见附录文件。
四、申请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
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的,联合各方均需符合上述条件。
同一名申请人只能进行一次申请(含联合申请)。
自然人及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被视为同一名申请人。
五、现场勘察及答疑
意向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地块现场勘察。
意向申请人可以就出让文件和出让地块的有关问题,以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咨询单》的方式向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出咨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咨询单》须在2015年05月05日16时前的业务办理时间(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外的工作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3时30分至16时;下同)提交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5楼)受理窗口。
答疑纪要将于2015年05月12日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县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详见出让公告附表,下同)和
六、保证金的交纳
全额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柒佰伍拾贰万元(RMB157,520,000元)。
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05月28日16时00分。
保证金交款人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前交纳保证金。
联合申请的,可按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交纳保证金,也可以牵头人名义交纳保证金(注:
牵头人须为联合申请各方中的一方,下同),但需在联合申请附表中明确。
(一)境内申请人的保证金须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或“银行间大额支付系统”的方式汇入同一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在汇款的用途栏中注明地块名称和地块公告号,并请在付款后及时与保证金到账银行联系,以确认到账情况。
1、户名: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
银行账户:
31001505400055290700
联系人:
严小芸、唐琳
联系电话:
86-021-63299908(或63235473)
2、户名: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开户银行:
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
银行账户:
31687400009067432
联系人:
陈靖莉、余婉秋
联系电话:
86-021-64706489
3、户名: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银行账户:
310066726010149055512
联系人及电话:
徐祐晟86-021-63213400转1345或63216546
吕硕峰86-021-63213400转1368或63216546
(二)境外申请人如需以外币交纳保证金的,可向各受理窗口查询外币保证金账户。
外汇与人民币的换算,以2015年0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三)联合申请的,其境内申请主体参照本条第
(一)款交纳保证金,境外申请主体参照本条第
(二)款交纳保证金。
七、提交申请
(一)申请人应于2015年05月13日至2015年05月28日期间的业务办理时间(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外的工作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3时30分至16时;下同)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受理窗口或各区县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详见出让公告附表,下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就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进行电话预约(预约电话:
86-21-58823624)。
通过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于受理窗口签领交易卡和《申请文件收件收据》(即“申请确认”)。
申请一经确认,申请人即不得退出交易活动,申请人主体亦不得再行变更和调整。
(二)申请文件须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提交,并按照以下次序排列。
1、境内自然人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如下:
(1)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申请附表原件。
(2)有效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内版)原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由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须携带本项第
(2)、(3)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由受托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须携带本项第
(2)、(4)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
(注:
提交的复印件需由申请人本人或受托人签名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如下:
(1)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申请附表原件。
(2)有效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3)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内版)原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申请的,须携带本项第
(2)、(3)、(4)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受托人提交申请的,须携带本项第
(2)、(3)、(5)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
(注:
提交的复印件需由申请人盖章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
3、境外自然人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如下:
(1)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申请附表原件。
(2)有效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版)原件和受托人(即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本项第(3)、(4)目相关材料须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公证和认证(注:
受托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须进行前述公证或认证)。
由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须携带本项第
(2)、(3)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由受托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须携带本项第
(2)目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备核。
(注:
提交的复印件需由申请人本人或受托人签名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如下:
(1)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申请附表原件。
(2)有效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与境内“营业执照”、“代码证”可比照的、具有唯一性的有效文件(例如香港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明”等)的复印件。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托人(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境外版)原件。
本项第(3)、(4)、(5)目相关材料须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公证和认证(注:
受托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须进行前述公证或认证)。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托人(即负责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携带本项第
(2)目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备核。
(注:
提交的复印件需由申请人盖章或由受托人(即负责人)签名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
5、联合申请的,除申请表原件和联合申请附表原件、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仅需提交一份外,各方均须按本款第1、2、3、4项要求分别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注:
各方按比例交纳保证金的,则各方均须提供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联合申请的,应当在《联合申请附表》中注明各方的名称及投资比例。
组成联合体的各申请主体及投资比例一经受理申请确认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
(三)成交后需以项目公司(如子公司,下同)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在申请表中注明。
独立申请人,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100%独立出资成立。
成交后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
联合申请人,所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和比例应与《联合申请附表》中所注一致,成交后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
(四)境外申请人提供上述文件材料时,须符合下述要求:
1、申请表必须用中文书写(注:
境外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其境外受托人〔即负责人〕的姓名等可用其他语言填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经申请人或其有权受托人确认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2、境外申请人提供的需公证和认证的境外证明材料须按下述原则办理。
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应当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方有效。
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则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或认证即可。
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亦照此办理公证和认证。
中国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由具有中国司法部颁发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公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确认。
中国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确认。
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按照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在上海使用需经核对的通知》(沪司发〔2001〕10号)的规定执行。
(五)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1、申请文件不齐全的,包括有委托情形时委托文件不齐全的。
2、提交的申请文件与其提交的备核原件不一致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人未通过诚信验证的;
4、与法律法规和本出让文件之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向申请人发放交易卡和出具《申请文件收件收据》。
申请一经确认,申请人即不得退出交易活动,申请人主体亦不得再行变更和调整。
若本地块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后,已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未在出让文件规定时间内投标的,或违反附件一第四条第(六)款投标不予接受的,或违反附件一第四条第(七)款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或违反附件一第四条第(八)款第1项投标人私下接触相关人员等的,则该投标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本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后,因无人报价或报价均无效导致本地块最终不成交的,则已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申请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资格审查和资格确认
承办人按照本须知资格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予以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即为有效申请人,方能参加后续出让活动。
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持交易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5年06月01日起的市场开放时间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或静安区土地交易受理窗口查询终端上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并打印资格证书或申请人未入围通知书。
若经核验,申请人及其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出让文件的规定或要求的,该申请人将被取消投标(或竞买)或中标(或竞得)资格,并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
九、确定出让方式
1、经审查,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申请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的,本地块采用招标方式出让,有效申请人即为“投标人”。
2、经审查,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申请人数为三人以下的,本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有效申请人即为“竞买人”。
《青浦区夏阳街道盈港路北侧地块确定出让方式的通知》将于2015年05月29日在
十、交易活动及注意事项
(一)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一。
(二)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二。
十一、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受让人凭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让人为境内的应当场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为境外的(包括受让联合体中有境外受让主体的)应在本地块成交后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若确需延期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签订《延期签订出让合同的承诺书》。
但有附件一第四条第(九)款或附件二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受让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证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否则出让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规定与受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同意受让人延期签约的,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与受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境内受让人需以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先以受让人身份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以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本出让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项目公司的名义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境外受让人(包括受让联合体中有境外受让主体的)应当以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本出让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项目公司的名义直接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二、保证金的退还
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无息退还:
1、境内之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或未获得相应资格的申请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交纳保证金的账户原途径退还。
2、境内之受让人凭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交纳凭证及填写完整的《受让人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3、境外之受让人、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或未获得相应资格的申请人,均按《告客户书》的规定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4、已交纳保证金但未提交申请的意向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向承办人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5、有附件一第四条第(十)款或附件二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之情形的除外。
十三、交易结果发布
承办人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复合式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县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和
十四、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
申请一经确认后,即视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答疑纪要及地块现状均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参加出让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六、出让人对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享有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执行。
十七、咨询电话:
86-21-58823624;咨询时间:
业务办理时间。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2015年04月30日
附表:
青浦区夏阳街道盈港路北侧地块出让活动时间进度安排表
附表:
青浦区夏阳街道盈港路北侧地块时间进度安排表
日期
星期
工作内容
4/30
发布出让公告,开始发放出让文件及申请表
5/1
劳动节
5/2
六
5/3
日
5/4
5/5
现场勘察,16:
00提问截止
5/6
5/7
5/8
5/9
六
5/10
日
5/11
5/12
发布答疑纪要
5/13
开始接受申请
5/14
5/15
5/16
六
5/17
日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六
5/24
日
5/25
5/26
5/27
5/28
16:
00提交申请截止,16:
00保证金到账截止
5/29
发布确定出让方式的通知
5/30
六
5/31
日
6/1
有
效
申
请
人
数
三
人
以
下
的
为
挂
牌
出
让
领取资格证书,挂牌开始
有
效
申
请
人
数
为
三
人
及
以
上
的
为
有
竞
价
招
标
出
让
领取资格证书
6/2
6/3
6/4
6/5
六
6/6
日
6/7
6/8
6/9
6/10
挂牌截止(9:
30)
投标、开标、评标
注:
若出让方式为有竞价招标的,定标活动安排具体详见在
附件一
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
一、投标文件
投标人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以中文书写,投标文件包括光盘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标文件
(1)投标书(原件,按附件5填写);
联合投标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书。
(2)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正联、副联(原件,按附表1、2填写);
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所填正联、副联内容须与提交的证明材料内容一致。
(3)联合投标申请的,须提供联合投标申请附表(复印件);
(4)投标人商务标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证明材料中如系提供了经审计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投标人可就该财务报表中认为不便公开且与评标无关的内容提出不予公示的书面申请。
该申请应写明相关情况和具体内容,并附在商务标之后,供评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判确定,具体的内容以专家组确认的为准。
2、技术标文件
技术标文件即投标人以出让人提供的附带图则为依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对有关部门建设要求的响应(原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商务标及技术标纸制文件均需独立装订成册,其中商务标中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副联装订,内容摘要正联作为插页不装订,具体装订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编制样式要求》(详见附件1)。
商务标和技术标纸制文件须以专用件袋和贴纸(由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统一发放)分别密封,同时商务标密封件袋上须注明拟竞投地块的名称、公告号及投标资格证书编号;技术标密封件袋除拟竞投地块的名称和公告号外不得做其他标记。
投标人须提供装订成册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纸制文件各1份,同时须随纸质投标文件提供两套光盘文件(包括以PDF格式制作的商务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各三张,光盘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光盘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商务标以备核原件为准,技术标以光盘文件内容为准,光盘文件应分别放置于商务标及技术标文件密封件袋内。
上述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自行装入自备的纸箱内,密封后送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投标现场。
商务标纸质文件提供复印件的,需盖章确认;技术标纸质文件必须提供原件。
(以上投标文件不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回。
)
二、招投标程序
公证机关对以下“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程公证。
(一)投标
本次投标活动将于2015年06月10日09时30分至13时30分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举行。
标箱从当日09时30分整开始设立于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
投标程序如下:
1、投标开始前,主持人现场组织开启标箱,由公证处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2、主持人按时宣布投标开始并接受投标。
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和须知第七条第
(二)款中的投标申请材料等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公证处核验身份后,投标人凭投标资格证书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投标人有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本附件”)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之情形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投标人应按招标出让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投标人如需对投标内容进行补充说明(但投标价格或自我承诺内容不得进行补充说明),须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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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合型 青浦区 街道 路北 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