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外立面方案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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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外立面方案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外立面方案设计)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外立面方案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律法规。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立面设计范围及风格要求
2.1设计人承担本项目的外立面设计服务,设计任务为:
。
2.2项目总体风格定位为。
2.3产品定位为。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3.1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
(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设计任务书》;
(4)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7)经设计人报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设计人投标文件;
(8)
(9)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合同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
(10)
(11)合同附件:
(12)
附件一:
设计人员名单
3.2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以上排列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
第四条设计原则及依据
4.1规划意见书、设计任务书等。
4.2
4.2根据现有户型设计外立面,在不影响主体结构及大轮廓的情况下可根据外立面局部修改户型。
4.3满足发包人项目整体定位及产品定位要求,满足政府有关批文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4.4设计条件:
(1)用地红线坐标图、地形地貌图,周边道路高程图;
(2)经发包人确认的基本户型图及组合设计方案;
(3)
(3)《设计任务指导书》。
4.5国家现行各项有关规程规范。
第五条设计成果资料及进度要求
5.1交付的设计成果资料:
(1)项目外立面效果图;
(2)
(2)建筑SketchUp全模;
(3)建筑外墙平面、外立面、剖面达到建筑扩初深度;、外立面主要墙身节点大样CAD图;
(4)区内主要道路,主要沿街和景观轴线立面图,总体外立面设计原则,色彩和材料;
(5)配合销售制作沙盘模型;
(6)
(6)根据发包人报规划复函及报规证时间,制作规划局要求的多角度效果图;
(7)在完成上述方案设计后,还需对扩初图纸及施工图纸进行审核、校对,以控制外立面整体的实施效果。
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
按建设部建质质函[2007]69号文《建筑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执行。
序号
资料及文
件名称
图纸文件
电子文件
(光盘)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各设计阶段成果
5套
2套
按发包人要求及工程需要
成果包含效果图、CAD、SKECHUP模型,及模型
2
外立面方案设计概算
按发包人要求
注:
电子文件格式为dwg及jpg格式。
5.2设计周期:
第一轮为周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下述工作:
(1)类似建筑风格分析,确定形式
(2)草案及SK模型分析
(3)外立面沟通效果图
5.3设计周期第二轮为周时间完成下述工作,第二轮开始时间根据设计人汇报后发包人回复意见确认后开始。
外立面、平面、剖面及墙身大样CAD图。
5.4发包人在任何阶段均可以口头/书面指令要求设计人将某阶段、时点的设计成果/文件提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接到指令的30分钟内提供电子版。
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汇报的,设计人应在48小时内完成。
5.5详细的设计进度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设计进度如需变更,必须由发包人和设计人一致确认方可生效。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1合同价款
设计费按项目地上面积平方米计费,计费标准约为元/平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金额大写:
元整)。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合同总价已包括设计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公司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费用和设计人员的薪金、现场服务、福利、保险、交通、食宿和通讯等所有费用)。
整个合同期间,合同总价不随建筑功能性变化、建筑面积变化以及增减某项系统而调整,也不随设计人和发包人所在地产业工人工资的增加变化。
6.2设计费的支付
6.2.1付款按以下方式分别支付: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金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10%(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30%
设计人提交方案评审获得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
30%
建筑外墙平面、外立面、剖面达到建筑扩初深度;外立面所有楼座分类彩色立面图;外立面主要墙身节点大样CAD图,提交材料样板,提交确认模型、大比例模型,所有内容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
第四次付费
20%
完成施工图配合工作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五次付款
10%
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
6.2.2所有节点方案支付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付款。
6.3发包人将在收到设计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后方负有支付上述所示费用的义务:
(1)合法合规发票(发票金额与每次支付的实际金额相等);
(2)
(3)发包人出具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签收和认可文件;
(4)
(5)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设计费支付申请及相关附件。
(6)
6.4如出现重大决策性的修改,双方另行商定费用,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
除此之外的日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合同总价中。
6.5设计人的账户信息为:
帐户:
帐号:
开户行:
第七条设计要求
7.1设计要求详见《规划意见书》及《设计任务书》。
7.2设计人应进行现场勘查以补充相应资料。
7.3设计人保证将根据任务书的规定对本项目投入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条件支持,严格保证设计质量及设计进度,使项目各阶段设计在外观、功能、品质等方面达到发包人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7.4材料的选择及建议:
设计人在设计中应对本项目中所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研究,对于主要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提供准确的材料样品或样块,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封样留存;对于尺寸特别巨大、样品特别贵重或需要专门定制的样品,如果设计人不方便提供实物材料样品,则需要供实物照片及详细的技术说明,经由发包人进行实地考察后审批通过;必要时,设计人应与经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厂商进行配合设计,协助发包人以及发包人指定的造价咨询公司对设计效果与成本控制进行统一把握;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设计人应避免在设计成果中指定品牌或使用特定品牌专属性的参数。
7.5如设计图纸与测绘面积或规划指标有出入,设计人无偿修改设计并重新计算。
除非该种出入已经得到发包人认可。
7.6设计人的设计必须切合实际,具备可行性(如符合国内加工精度水平、在施工的可行性),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并满足发包人的合理使用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标准统一,规格一致,其深度应满足发包人及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
7.7设计人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市现行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如审查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对设计提出异议,设计人应负责尽快地作出无偿修改,直至有关审查部门批准为止。
如因设计人对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不了解而导致设计进度推迟,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处以违约金,违约金额从设计费中扣除。
7.8如因某些部分目前中国尚无规范或标准可循,或规范、标准不尽完善,设计人可同发包人磋商,并征得中国有关部门同意,参照或采用国外的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但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所采用的国外规范的文本及实例,并由设计人送有关部门备案。
7.9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检查核对,确认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在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后,将签发认可文件给设计人,作为设计人向发包人收取设计费用的依据。
7.10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
按建设部建质质函[2007]69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执行
7.11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行业及市有关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规定。
7.1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7.13设计及选材都应综合考虑造价与效果,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始终贯彻“限价设计”的观念。
在材料的选用和做法的确定上,应与发包人充分沟通,确定最合理的选材和做法,保证成本控制在既定目标之内。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8.1.2发包人设计条件出现重大变更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含费用补偿),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8.1.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8.1.4为进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8.1.5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设计费。
8.1.6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按国家、行业、市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及投资估算,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及投资估算限额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8.2.2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如发包人另有要求,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额外数量的设计文件,由此导致的额外复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2.3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电子版图纸文档(格式应为dwg、jpg及skp格式)、效果图及工作模型。
8.2.4根据图纸报审及发包人开展前期工作需要,对于工作量较小的情况,设计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6个小时内配合发包人提供保证质量要求的图纸及计算、说明,对于工作量较大的情况,设计人与发包人另行商定提交成果日期等。
8.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的设计内容做调整补充直到通过审查。
8.2.6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需要派专人到施工现场,向承包方做出必要的和适宜的指导;审批承包方提交的与设计人服务范围相关的资料,如加工图、产品数据、样品及特殊材料的替代品;对设计中的失误、错误、遗漏做出修正,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变更出具图纸,并及时解决和协调现场遇到的设计问题。
8.2.7所有设计图纸均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合理审核或优化设计时,按照发包人同意后的第三方正确意见、合理优化方案修改设计。
8.2.8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各专业工程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包括提供专业设计人所需的数据、资料、图纸、技术要求等。
8.2.9配合发包人进行各专业工程发包的招标工作,并提供各专业工程的技术要求、回复答疑文件、参加答疑会、如有必要还要参加评标会。
8.2.10设计交底:
设计人应根据要求对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8.2.11配合报审: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的规定及发包人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如需调整,设计人应无偿承担相应的设计调整工作。
8.2.1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该项目阶段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待双方另行商议。
8.2.13设计人应参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方案设计公司组织的设计方案交底,并按照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施工图达到方案设计中的效果。
8.2.14设计人应负责配合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过程中的修改产生相关费用已包含合同价格中。
8.2.15划管理:
建立月、周计划及总结管理制度。
设计人应按时提交月、周完成工作量报告及设计进度计划,逾期,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从未付设计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设计人应在合同签署后5日内提交设计总进度计划。
(2)设计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本月已完成工作量报告以及下月月度计划。
(3)设计人应在每周五17:
00前将本周完成工作电子版文件提报发包人。
对于迟延的情况,设计人有义务说明原因并提出赶工措施。
第九条设计修改
9.1对于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确认文件前,发包人提出的设计修改或完善意见,设计人应予以修改。
非颠覆性修改,设计费不做调整。
9.2由设计人本身提出的对原设计的修改与补充,不论改动程度大小,均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设计人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均不再另行增加设计人的设计费用,并且该等修改与补充不应影响任务书规定的设计进度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否则,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由发包人或施工方提出的设计修改或工程洽商按本合同6.4执行。
第十条转让与分包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下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在合同解除5日内并全额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责任免除
设计人对在本合同中所承诺的所有义务负有的全部责任,并不能因发包人或有关审查部门所进行的审查、审核、确认、批准或同意而获得免除、减轻或受到其他影响。
第十二条与第三方的配合
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就本项目对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成本、品质的优化,设计人应积极主动和第三方进行沟通配合,满足优化设计的要求,并按照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优化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人员安排
13.1设计人应为本合同设计范围组成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团队,并指定专人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13.2根据报批报建工程需要,设计人派遣具备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及时协调和解决报批报建及现场施工遇到的设计问题。
13.3设计人承担本合同设计任务的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详见附件一)。
13.4设计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主要设计人员时,事先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除发包人书面提出或同意更换及非因设计人主观原因(如负责人生病、辞职等设计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设计人擅自更换其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师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从未付合同费用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13.5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设计人更换不能有效配合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的设计人员。
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上述更换其设计人员的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否则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3.6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设计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13.7设计人的设计总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的每月工作例会;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需要,设计人的设计总负责人以及各专业负责人还须定期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工程例会及协调会,对此,设计人应无偿满足要求。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
14.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系专用于本项目,设计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设计人未征得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以这些文件用于其他工程项目。
14.2设计人保证对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技术文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设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一切损失。
14.3设计人许可发包人免费使用设计人员人名、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
14.4发包人许可设计人免费使用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
14.5发包人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设计文件。
设计人在不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情况下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但仅限于非商业性使用。
14.6设计人在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不能从公开途径获得的、与发包人或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均构成发包人所有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保密信息”),设计人应对前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外,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或转让上述保密信息,否则发包人有权索赔。
设计人同意,如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应将载有发包人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发包人要求归还发包人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它处置,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继续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14.7设计人和发包人的应共同保护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投资估算等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或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或设计人有权向设计人或发包人索赔。
第十五条文件的送达
15.1本协议合同下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送达方式可采取手送、传真(但需对方在收到后书面确认)、挂号信或经对方在收到后书面确认的电子邮件方式。
发包人地址:
传真号码:
设计人地址:
信箱:
传真号码:
15.2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的所有书面信件来往原则上通过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作为约束双方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授权代表的更迭、增加应事先书面通知合同他方,否则其签字无法律效力。
发包人授权代表:
设计人授权代表:
15.3发包人与设计人通过E-mail建立固定工作信息往来机制,并确保每日有专人管理,以及信息能得到及时传输和回复。
发包人E-mail管理负责人:
E-mail:
设计人E-mail管理负责人:
E-mail: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
16.2
(1)发包人和设计人经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3)设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后30日历天内未能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设计文件的;(4)设计人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并在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限期履行的书面通知后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16.2终止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自通知送达时视为终止。
16.3本合同终止后,设计人应将已收取报酬部分的有关设计资料移交给发包人。
倘若发包人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继续工作的,设计人应做好项目的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设计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和工作量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非发包人原因,每逾期提交一天,应承担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17.2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第5.4条的约定向发包人提报已完成的成果,应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金。
1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成本增加或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相应部分的设计费。
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及错误率不得超过总造价的1%,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总设计费1%作为违约金。
17.4若设计人未能按第8.2.15条的要求按时上报完成情况或计划的,则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其中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违约金为5000元/次;本月已完成工作量报告及下月月度进度计划的违约金为2000元/次;周工作进度的违约金为1000元/次。
设计计划迟延7天的,将视为重大迟延,设计人应承担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设计人不得提出异议。
17.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擅自分包/转包本合同的设计服务,除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外,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全额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损失的。
17.6如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付而未付部分设计费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
逾期累计超过30天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发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17.7如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后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7.8设计人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发包人有权按下述标准扣除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设计总负责人的违约金为20万/人·次,专业负责人的违约金为10万元/人·次,主要设计师的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
17.9设计人未按第13.7条的要求按时参加发包人的例会以及协调会的,设计人应承担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17.9如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交发包人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17.10在本合同因第16.1条第(4)款所述原因终止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未付设计费,并要求设计人返还已付设计费,及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双方应寻求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解决。
否则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19.1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技术参数、性能等技术指标,除非发包人特别要求,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书面或口头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做某种设备、某种产品的对应尺寸、对应型号、对应容量、对应规格或对量设计。
由于设计人员以任何方式指定或限定生产厂、供应商或对应对量设计导致发包人工程成本增加或无法招标时,发包人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成本增加值向设计人索赔,索赔金额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但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参加必要的加工订货或设备考察。
19.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往来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
:
: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
:
:
地址
:
地址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附件一:
设计人员名单
类别
专业
姓名
联系方式
设计总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主要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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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建设 工程设计 合同 外立面 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