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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题目规则考试
时间
1.公布赛题:
2019年11月20日;
2.报名开始时间:
2019年11月20日;(可以准备报名)
3.答疑提问截止时间:
2015年12月18日17时;
4.报名前组委会见面答疑、辅导:
1月4日;
5.报名截止时间:
2019年1月8日17时;
6.书状提交及最后变更队员时间:
2016年3月11日17时;
7.抽签分组公布时间:
2019年3月25日前;
8.书状交换时间:
2019年4月1日;
9.注册报到及开幕式时间:
2016年4月15日下午;
10.正赛时间:
2019年4月15日——2016年4月17日;
11.正赛结果公布时间:
2016年4月16日(星期六)晚;
12.半决赛时间:
2019年4月17日(星期日);
13.半决赛结果公布及闭幕式时间:
2016年4月17日(星期日);
14.决赛周时间:
2019年6月8日至12日。
15.决赛时间:
6月12日
2019/年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国际刑事法院案件:
波沃斯情势
对预审分庭关于管辖权异议和免除一名预审分庭法官资格动议的决定的上诉
简介
本案例纯属虚构的案例,旨在使学生熟悉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和运作方式。
参赛队伍将被分为三组:
(1)扬科尔政府的律师,
(2)控方律师,和(3)受害人的法律代表(下称“受害人律师”)。
根据比赛规则,每个参赛队伍应当为上述三个小组每一组撰写一份书状,以扬科尔政府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以及一名预审分庭法官的公正性提起中间上诉为背景,陈述各自的法律观点。
预审分庭决定中阐述的案件事实和审判程序再现如下。
每个队伍的书状将根据以下因素评估:
(1)组织性、结构性以及对争议点的分析;
(2)对事实与法律原则的运用;(3)对权威依据和引证的运用;(4)说服力、独创性以及逻辑与推理能力;和(5)语法、格式以及语言清晰度。
口头辩论环节的出场顺序,首先是扬科尔政府的律师,其次是控方律师,最后是受害人律师。
对预审分庭的决定提出上诉的议程
上诉分庭要求各当事方和诉讼参与人就以下问题进行书状陈述:
1.根据本案事实,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七条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内,一个非国家组织招募并利用少年海盗的行为可否按照危害人类罪进行审理;
2.根据本案事实,一个非国家组织对某国水源进行跨境污染并导致3,000多人患病的行为可否构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八条第
(二)款第2(4)项所规定的战争罪:
“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
3.一名本案预审分庭的法官可否因她在被任命为国际刑事法院法官之前担任法学教授时曾在一本著作中,针对招募并利用少年海盗的行为可否由国际刑事法院以危害人类罪进行审判的问题发表观点,而按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四十一条被免除她在本案中担任法官的资格。
[本文纯属虚构,仅为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所用]
第六预审分庭
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
关于攻击波沃斯的情势
关于管辖权和免除一名预审分庭法官资格动议的决定
国际刑事法院第六预审分庭针对扬科尔所提出的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和请求免除一名预审分庭法官资格的申请做出如下决定。
事实背景
本案源于指控一个自称为“泰雅和扬科尔之欧米克国”(OSTY)的非国家组织的成员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该等罪行在波沃斯境内实施以及针对该国船舶实施。
该地区的地图附于本决定结尾处。
除非另有说明(即第2段),下列事实得到了案件当事方的共同认定:
1.波沃斯(人口280万)、泰雅(人口100万)和扬科尔(人口150万)是位于启颜海西海岸相互接壤的三个国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三国均已成为联合国成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和1949年《日内瓦公约》以及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
波沃斯于2002年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泰雅和扬科尔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
三国都没有批准与本情势有关的任何其他条约。
2.上述三国都具有民主制的政府。
由于该地区在几百年间没有发生过武装冲突,三国因此都不配备陆军或海军,而仅有携带轻型武器的警察部队。
波沃斯和泰雅在历史上有长期的贸易和友好关系。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14年的一份报告,“扬科尔的政府软弱且腐败,其在过去的五年间未能也无意愿对在该国领土南部和泰雅西部发展壮大的一个准军事组织进行控制,该军事组织自称为‘泰雅和扬科尔之欧米克国’(OSTY)”。
扬科尔并不同意上述判断,但其曾表示,应对OSTY的崛起所带来的挑战确实是极度困难的。
3.成立于2010年的OSTY是一个以宗教为基础的组织,其致力于创建一个由欧米克宗教领袖统治的自治区域,该区域由扬科尔南部和泰雅全境组成。
OSTY已被各方描述为“恐怖组织”(2014年美国国务院报告)、“准军事组织”(2014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报告)和“一帮以宗教为掩饰的海盗和罪犯”(2014年国际特赦组织报告)。
OSTY由一个名叫兰斯·瑞德的欧米克宗教权威领袖领导,此人为扬科尔人。
2010年,瑞德从他父亲那里继承了几千万美元的遗产,其父拥有位于扬科尔港口城市佛多的世界最大的海运公司之一。
OSTY所有主要的政治和军事决定都由瑞德做出。
4.大约三分之一的泰雅和扬科尔人口是欧米克教的信徒,该宗教是一种对于违反教义者进行严厉处置的原教旨主义宗教。
自OSTY成立以来,该组织成员已经增长至50,000多人。
装备有以兰斯瑞德继承的遗产从黑市上购买的价值几百万美元的武器,2014年1月,泰雅当地的OSTY武装发动了一系列有计划的攻击,结果对泰雅全境取得了控制,唯一的例外是设有防御的泰雅首都港口城市廓斯(人口20万)。
5.自2014年3月起,泰雅的OSTY武装便对廓斯实施了包围。
在泰雅政府的请求之下,自2014年4月起,波沃斯开始向廓斯人民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食物、水、药品和燃料,以帮助他们抵御围攻。
该等援助通过众多挂有波沃斯国旗的商用货船从波沃斯的港口城市萨莉亚运往廓斯。
6.2014年6月,OSTY从兰斯瑞德的运输船队中调用了二十四艘船舶改装为海盗船,该等船舶装备有特殊登船梯、钩锚和手榴弹以及火箭发射器。
利用这些船只,OSTY对行驶于萨莉亚和廓斯间公海之上的波沃斯援助船舶发动了一系列攻击。
自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OSTY俘获了30艘挂有波沃斯国旗的船舶,劫持了550名波沃斯籍船员作为人质(之后OSTY向他们中的每人索要2,000美元的赎金),并收没了价值一千万美元的人道主义物资。
7.据非政府组织“海洋无国界”估计,OSTY海盗的总人数约为2,000人,其中大约一半的年龄在14岁以下。
这些少年海盗是由兰斯瑞德及其OSTY副官有组织地招募而来的,他们与这些少年的父母达成协议,将海盗掠夺物的一部分分给这些少年的父母。
8.2015年2月,驶往廓斯的泰雅商用货船开始雇佣携带武器的私人安保武装。
这些安保武装成功击退了许多次海盗攻击。
在这些小规模战斗中,大约1,000名海盗被杀,其中包括500名少年。
9.波沃斯人民使用的新鲜水源一半来源于镜湖,其首都多伦(人口50万)位于该湖的南岸。
2015年3月,OSTY公开表示,除非波沃斯立即停止对廓斯的人道主义运输,否则其将从扬科尔一边向流入镜湖的河流中投毒。
在波沃斯拒绝后,OSTY用沙门氏菌污染了河流,造成在多伦爆发由沙门氏菌引发的疫情。
疫情持续了三周,造成了3,000人住院和50人死亡,其中大部分受害者是虚弱的老年人和儿童。
在此次攻击后不久,波沃斯停止了对廓斯的人道主义运输,但其他国家开始向廓斯运送人道主义援助,以继续助其抵抗OSTY的围攻。
程序性态势
10.经波沃斯政府请求,2015年4月10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请求预审分庭授权其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之内对OSTY是否实施了下列国际犯罪正式开展调查:
(1)在针对波沃斯船舶的攻击中招募并利用儿童海盗,构成危害人类罪;和
(2)污染波沃斯的供水源,构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八条第
(二)款第2(4)项所规定的战争罪。
11.自2015年4月10日以来,预审分庭已经收到了450名波沃斯籍受害人的书面请求,他们希望参加诉讼,且预审分庭已为这些受害人委派了一名共同法律代表。
大约一半的受害人是被OSTY的海盗所伤或被扣押的波沃斯籍船员;另一半受害人是从镜湖的受污染水源中感染了沙门氏菌而引发疾病的波沃斯国民。
12.在其2015年5月25日的陈述中,扬科尔的政府律师就国际刑事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几项反对意见。
政府律师称:
首先,OSTY招募并利用少年海盗攻击挂有波沃斯国旗之商船的行为不应按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七条规定的危害人类罪审理,原因如下:
(1)在公海上攻击挂有波沃斯国旗的船舶并不构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七条所规定的在波沃斯领土内攻击平民的情形;
(2)这些少年的父母同意他们参与海盗活动;(3)儿童海盗的数量并没有达到第七条中隐含的“数目要求”;且(4)OSTY并不是政府或半官方实体,因此不是危害人类罪的适格主体。
其次,镜湖的污染不应被视为在波沃斯境内实施了违反《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八条第
(二)款第2(4)项的战争罪,原因如下:
(1)OSTY的所有行为都没有发生在波沃斯境内;
(2)河流的污染没有发生在国际武装冲突过程中或引发国际武装冲突;(3)由污染引发的损害并没有达到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程度;且(4)即使上一论点不成立,该损害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军事利益相比也并非是过分的。
此外,扬科尔政府的律师请求,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免除由预审分庭委派审理本案的三位法官之一的罗斯麦尔·海丝蒂法官审理本案的资格,因为她在梅乔普朗斯研究院担任教授期间曾著有一部题为“国际刑事正义中的新问题”的专著(韦斯特罗大学出版社,2011年)。
她在该书中写道:
“索马里海盗之灾将来可能在多种情形下引发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例如,若法院对于须对恶行负责的当事方享有属人管辖权,则招募并利用少年海盗的行为就可由国际刑事法院以危害人类罪进行审判。
”虽然这段话是在其被选为国际刑事法院法官之前写就的,但扬科尔认为,这段发表的文字显示,海丝蒂法官在招募少年海盗是否构成危害人类罪这一全新问题上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
裁定与结论
13.2015年6月30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代表波沃斯的利益)、扬科尔政府律师、以及受害人的法律代表向预审分庭就上述事项递交了书状并做了口头陈述。
经过对所呈材料和陈述的适当审查,本分庭在此做出如下认定和结论:
14.第一,本分庭认为,不需要免除海丝蒂法官在本案中的法官资格。
上述情形并非是法官针对某一特定个体的罪行发表观点。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宣誓会公正行事。
本院法官应被推定为具有基于所呈证据公正审判的能力,即使本院法官在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之前曾就某一主审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概括性意见。
15.第二,本分庭认为,若得以证实,OSTY招募并利用少年海盗攻击挂有波沃斯国旗之商船的行为,可以按危害人类罪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七条进行审理。
萨穆埃尔·蒲敦思法官不同意本分庭这一部分的决定。
16.第三,本分庭认为,若得以证实,故意污染波沃斯供水源的行为构成违反《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八条第
(二)款第2(4)项的战争罪。
基于上述理由,本分庭特此:
1.拒绝免除海丝蒂法官在本案中的法官资格。
2.基于自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OSTY招募并利用儿童海盗攻击挂有波沃斯国旗之船舶的行为,授权检察官办公室启动对危害人类罪的调查。
3.基于2015年3月OSTY污染位于波沃斯境内镜湖的行为,授权检察官办公室启动对危害环境战争罪的调查。
4.命令书记官将本决定通知各当事方和诉讼参与人。
日期:
2015年9月15日
乔恩·克劳法官
罗斯麦尔·海丝蒂法官
萨穆埃尔·蒲敦思法官(部分异议意见)
附件:
该区域地图
比赛规则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竞赛目的
第二条比赛组织
第三条规则适用
第四条规则的解释与修订
第五条规则的公布
第六条参赛资格
第六条之二跨校组队
第七条参赛队伍组成
第七条之二辅助训练
第八条语言
第二章管理规则
第九条赛队注册
第十条注册费
第十一条赛队识别
第十二条赛题公布与答疑
第三章赛制
第十三条正赛
第十四条半决赛和决赛
第四章书状规则
第十五条书状提交
第十六条赛队识别
第十七条内容顺序
第十八条书状格式
第十九条字数限制
第二十条引注规范
第二十一条评分规则
第二十二条抄袭
第五章庭辩规则
第二十三条出庭
第二十四条庭辩人
第二十五条环节与时长
第二十六条交流
第二十七条反对
第二十八条法官内部评议及点评
第二十九条审判庭组成
第三十条法官之回避
第三十一条书记员
第三十二条评分规则
第三十三条不当行为
第六章奖项和证书
第三十四条评分表
第三十五条奖项类别
第三十六条参赛证书颁发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竞赛目的
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ChineseMoot,下称“中文赛”)旨在通过虚拟案件模拟国际刑事法院(下称“法院”)的审判活动:
1.鼓励国际法、刑法和其他学科的学生以及业界更好地了解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法院的职能和规则;
2.促进高校与法院以及其他国际法庭、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
3.在中文语境中传播国际刑法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的价值,并以此助推国际法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
4.推动国际刑法和国际法法理的发展;
5.提高学生的书状撰写能力和庭审抗辩技巧。
第二条比赛组织
(一)中文赛由中国国际刑法青年学者联盟(下称“主办方”)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共同组织。
国际刑事法院对中文赛的举办提供协助。
(二)中文赛分为正赛、半决赛与决赛三个阶段,其中正赛与半决赛在北京举行,决赛在海牙举行。
第三条规则适用
(一)中文赛的全部比赛阶段均受到本《程序规则》的规制。
所有参赛队伍应遵守《程序规则》。
(二)所有参加中文赛的参赛队伍被推定知晓《程序规则》的内容。
(三)组委会应该谨慎、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则》开展工作,做出各项决定与安排。
(四)如果赛队于组委会的决定与安排有异议,且该决定与安排有可能对赛队构成显失公平,组委会可以召集由奇数名资深的法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考虑赛队的复议请求。
赛队的复议请求必须在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且列明复议理由与诉求。
组委会将该复议请求连同组委会的决定一同交由临时仲裁庭进行裁定。
临时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定为最终决定,各方均应予以尊重并遵守。
第四条规则的解释与修订
(一)主办方有权对《程序规则》作合理解释。
(二)主办方有权对《程序规则》做出进一步修改。
主办方做出此种修改之前,应与法院妥为会商,并应在修改做出之后通知有关参赛队伍。
第五条规则的公布
《程序规则》最迟将于首次庭辩开始之日前4个月在主办方网站http:
//iccchinesemoot.org以及微信平台CIICJ(下同)上公布。
第六条参赛资格
(一)代表各高校参赛的选手须为在读的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
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可以代表东道学校参赛。
博士研究生经书面请求,主办方保留做出例外决定的权利。
(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如具有相应的法学知识,也可以参赛。
每支参赛队伍应保证其队员具有相应的知识储备以应对竞赛的需要。
(三)参赛时年满32周岁的学生不再具有参赛资格。
但经书面请求,主办方保留做出例外决定的权利。
(四)参赛队伍需要以院校的名义参赛,不能个人组队参赛。
一所学校原则上只能有一支队伍参赛,需要派出超过一支队伍以上的学校可以单独向组委会提出申请,组委会酌情考虑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组委会在收到申请以后要求学校内部协调共同组队。
如果学校内部协调失败,组委会将出题要求相关参赛队进行书面论述,由组委会根据论述质量决定相关队伍的参赛资格。
(五)任何情况下,一所学校派出的参赛队伍不得超出两支;在一所学校两支队伍参赛的情况下队伍之间应彼此保持完全独立,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有损比赛公平的行为,否则组委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甚至取消该赛队的参赛资格。
第六条之二跨校组队
(一)在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学生可以在当地自由组队参赛,不以学籍为限。
(二)跨校参赛队伍的组织和队员安排,原则上由该赛队自行决定。
(三)有意参赛的个人、或人数不足的团体可以与主办方联络。
主办方将尽可能为该参赛队伍的组成提供协助。
(四)《程序规则》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必要的变通,对跨校参赛队伍适用。
规则不明的,由主办方进行解释。
第七条参赛队伍组成
(一)每支参赛队伍必须包括3位庭辩人。
此外,各赛队还可以有2位研究员与2位教练。
(二)每支参赛队伍注册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其中,研究员与教练可以少于规定人数,但庭辩人不得少于3人。
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经书面请求,主办方保留允许2名庭辩人组队参赛的权利。
(三)教练由一名主教练及助理教练组成,不得参与赛题的实质性研究和出庭辩论,但其有责任为其参赛队伍提供(学术)指导。
第六条中所规定的参赛资格限制不适用于教练。
(四)研究员负责与庭辩人共同对赛题进行研究,协助撰写书状并进行庭辩训练,可以出庭但不得发言辩论。
(五)注册完成后,队员组成如发生变动,须在北京时间(下同)2016年3月11日17时00分之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主办方。
之后,原则上主办方不再接受队员组成的变更。
但根据实际情况或公平竞赛的需要,主办方保留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允许参赛队伍变更队员组成的权利。
提交书状后,队员不允许进行变更,否则将处以罚分。
组委会根据情况适时公布以上罚分细则。
第七条之二辅助训练
(一)为第一条所述目的,主办方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向所有参赛队伍提供模拟训练题目、范本书状等资料,以辅助各赛队的训练,保证竞赛的整体水平。
(二)无注册教练或首次参赛的赛队可以向主办方提出申请,经主办方核准后获得额外的训练协助。
1.主办方尽量为该赛队安排有经验的个人,协助该赛队的训练工作;
2.无论在训练中的参与程度如何,上述个人不应再担任同届比赛中的书状审阅人或庭审法官。
3.在无法安排上述训练时,主办方将根据届时的客观条件和情况,为该赛队提供更为详尽的基础资料,协助其展开训练、准备比赛。
第八条语言
中文赛的竞赛语言为中文。
书状采用中文简体,庭辩采用汉语普通话(即“国语”、“华语”)。
第二章管理规则
第九条赛队注册
(一)中文赛主办方于2015年11月起接受报名注册。
(二)参赛队伍可以在主办方网站上下载注册表。
填写后将注册表与其他资料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给主办方,以完成报名注册。
(三)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8日17时00分。
(四)报名时间截止以后将不再接受注册,但经书面请求,主办方保留做出例外决定的权利。
第十条注册费
(一)参赛队伍是否需要交纳注册费、以及交纳多少注册费,由主办方视当年情况决定。
2016年注册费共600元,用于支付比赛组织和进行过程中志愿者的相关费用。
(二)若需交纳注册费,注册费应在赛前报到时以现金方式交纳,未交纳者视为退出比赛。
(三)如有特别困难情况,参赛队伍可以书面请求减少或免除注册费。
减免注册费的参赛队伍以主办方正式电子邮件答复/确认函为准。
(四)注册费一旦交纳,不因竞赛结果、赛队退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返还。
第十一条赛队识别
(一)为确保竞赛的公正客观,主办方会在各参赛队伍依据第九条完成注册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分别为各赛队分配一个号码。
(二)该号码为该赛队在中文赛全程中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
比赛过程中任何比赛队伍不应向法官披露其学校名称,否则依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赛题公布与答疑
(一)作为中文赛竞赛内容的虚拟案件(下称“赛题”)将于2015年11月公布。
主办方应将赛题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完成注册的参赛队伍,并同时将赛题在主办方网站上公布。
(二)赛题公布之时起至2015年12月18日17时00分止,各赛队可以向主办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就赛题提出问题。
(三)主办方与赛题作者会审阅所有提问,并就其认为具有相关性的问题作出回答。
答疑结果将于2016年1月在主办方网站统一公布。
逾期提出的问题一律不予回答。
第三章赛制
第十三条正赛
(一)中文赛正赛将于2016年4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
(二)正赛由书状和庭辩两个单元构成,法官将对两个单元独立打分。
(三)每支参赛队伍以政府律师、检察官办公室律师(下称“检方律师”)和被害人法律代理人(下称“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各进行一次申辩,即每队须提交3份书状,参加3场庭辩。
(四)如果参赛队伍超过27支的,主办方将根据书状评分情况,决定由排名前二十七的参赛队伍参加正赛。
未能获得参加正赛资格的参赛队伍,可以向主办方申请作为观摩队伍参加正赛和半决赛。
(五)各参赛队伍应在书状和庭辩中表现出对于法院规则、案例以及国际刑法的熟练掌握。
第十四条半决赛和决赛
(一)中文赛半决赛将于2016年4月17日在北京举行。
正赛阶段书状和庭辩得分相加总分排名前六的参赛队伍将有资格参加半决赛。
在半决赛阶段,每支参赛队伍应当分别参加两场比赛,其中一场将视情况以同声传译(中文翻译为英文)的方式进行。
两场半决赛庭辩分数相加,总分前三的参赛队伍将有资格进入中文赛决赛。
(二)决赛将于2016年6月初在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内实地举行,由三支参赛队伍共同参与一轮庭辩,以同声传译的方式,由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和法律官员组成的审判庭裁判。
(三)半决赛和决赛的庭辩角色分配由抽签决定。
各赛队可以选择赛队中任一名庭辩人出场,不以此人在正赛中的角色为限。
审判庭将对3支参赛队伍的陈词内容和表现水平进行评估并评定最终名次。
在决赛阶段得分最高的参赛队伍即为中文赛的最终获胜赛队。
第四章书状规则
第十五条书状提交
(一)所有参赛队伍均应在北京时间2016年3月11日17时00分之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主办方提交3份书状。
(二)任何一份书状提交迟延将被处以每份扣减10分的处罚,之后每延迟1天扣减5分。
(三)延迟提交书状超过14天将被视为放弃比赛资格。
第十六条赛队识别
(一)所有参赛队伍严禁在其书状任何位置涉及以下内容:
1.赛队队员或教练姓名;
2.学校名称及所在地域。
(二)违反本条的行为将被组委会处以扣减20至40分的处罚。
第十七条内容顺序
(一)每份书状应按照如下顺序编排:
1.封面;
2.标题页;
3.目录;
4.缩略语列表;
5.引证文献索引(文献来源列表);
6.案件事实陈述;
7.争议问题;
8.论点总结;
9.书面论点;
10.法律意见;
11.封底。
(二)任何与本条所规定不完全相符的行为将被处以扣减2分的处罚。
第十八条书状格式
(一)每份书状应为一式两份的Word2003文档和PDF文档。
页面为A4大小。
每页页边距不少于2厘米。
(二)书状内容要求如下:
1.中文采简体、宋体,小四号字;
2.英文采TimesNewRoman,12号字;
3.1.5倍行距,两端对齐;
4.标题与副标题超过一行的,采单倍行距;
5.脚注采宋体,小五号字和TimesNewRoman,10号字;单倍行距,段后0.5行,两端对齐;
6.除封面、封底之外,连续标注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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