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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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6.2.1.4 一样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III、IV、V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6.2.1.5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ll-89)。
6.2.2 沉陷区用于渔业:
6.2.2.1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6.2.2.2水深、水面积适宜。
6.2.2.3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6.2.3 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
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款。
7. 废石(含砰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含自燃后研石堆场):
7.1.1 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
7.1.1.1 不覆土复垦z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米以上,颗粒细,PH值适中,可直截了当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米以上。
7.2 不易风化废石(用于林、牧业):
7.2.1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
7.2.2缓坡至边坡稳固,有操纵水土流失措施。
7.2.3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
7.3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7.3.1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刻,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
7.3.2不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
7.3.3强酸性废石(含研石〉不宜采纳坑栽法。
7.4 新排弃废石(含研石)应赶忙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固的复垦场地。
8. 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8.1复垦工程
8.1.1 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固性满足要求。
8.1.2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8.1.3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
盐分太大时,应进行去除盐分处置,也可采取深度覆盖。
8.1.4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分时,应视其废弃物中含量水平,确定隔离层设置的必要性、层厚、材质等,尽可能深度覆盖。
8.1.5依据各类废弃物性状,确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层厚度等。
一样覆土厚度0.5米以上。
8.1.6覆土后有操纵水土流失措施。
8.1.7覆土区有操纵粉尘的工程措施。
8.2复垦土地利用z
8.2.1用于农、林、牧业场地z
同4.1中4.1.1.........4.1.5各条款。
8.2.2用于建筑场地z
同5.3.4.1----5.3.4.3各条款。
8.2.3用作其他场地:
除执行8.1中8.1.1----8.1.7各条款外,其他标准依据现场条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订。
9.生态复原通那么:
9.1用于农业种植:
9.1.1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9.1.2有培肥措施,并有试种植记录。
9.1.3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9.1.4农作物无不良生长反应,有连续生产能力。
9.1.5粮食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81)。
9.1.6三年后复垦区单位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
9.2 用于林业z
9.2.1复垦区位于城镇、风景区、居民区邻近,宜种植观赏林、经济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应的功能林。
9.2.2选择适宜树种,专门是乡土树种和抗逆性能好的树种。
9.2.3 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
9.2.4 三年后植树成活率70%以上。
9.2.5三年后郁闭度30%以上。
9.3 用于牧业:
9.3.1选择抗旱、抗盐碱、抗贫癖优良草种。
9.3.2多种草类混合种植。
9.3.3有防治病、虫害措施,有防治退化措施。
9.3.4三年后牧草覆盖率70%以上。
9.3.5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当地水平。
9.3.6 具有生态稳固性和自我坚持力。
9.4用于渔业z
9.4.1食用鱼放养面积占总养殖水面85%---90%。
9.4.2保持塘(池)清洁,定期清塘消毒,污泥厚度不超过20厘米;有防止含病原体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农药、盐渍污染措施。
9.4.3第三年塘养鱼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9.4.4鱼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9.5其他用途z
依据利用方向确定生态复原类型,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三、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畴:
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工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农田建设、水利疏泼和产业调整用地)。
如:
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2.复垦工程标准:
2.1依照废弃场地类型、特点、数量和破坏状况,以及区域所处位置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
必要时,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
2.2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及复垦工程设计书。
2.3各类型土地复垦z
2.3.1非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1.1城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工程施工前,应将所占耕地至少o.2米的表土层取下收集和贮存,一样堆高不超地2米,并有防止贮存期间流失的措施。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应集中定点储存。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废弃物作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盖后复原为农田。
2.3.1.2村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拆除旧宅基地上残余房屋设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设施。
覆盖土层0.5米以上。
•平坦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废砖瓦场地(坯厂和窑基)宜采纳高地取平后填补洼地,或利用边角废弃土坡回填。
•取土过深的场地,在水源条件具备时,宜采取"挖深填浅"的措施,深部可用作养殖水面,浅部用作农田或水田。
2.3.1.3工厂矿山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2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标准:
2.3.2.1农田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平坦土地,尽量利用周围荒山荒坡作为土源,填平废弃沟垫,也可改造旱田为水田或良田。
•平坦土地时,爱护表土,应将表土和生土分别堆放,并防止流失;复原为耕地、林地、牧业地时,表土覆盖于地表。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2.3.2.2水利疏泼废弃土地复垦z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坦废弃低洼地、河渠、故道等。
平坦后,顶部覆以表土。
•废弃水利设施也可依照当地条件,用于公共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建筑。
其地基设计、施工、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建筑部分执行。
2.3.2.3产业调整废弃土地复垦z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占用农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储存,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盖。
•清除废弃设施,填平补齐地面,依据当地条件,用于农、林、牧业。
•开挖、加深鱼塘(池)的取土,用来覆盖地表,具体标准见«采挖废弃土地的复垦技术标准»。
2.3.3各类用途土地的复垦工程标准:
2.3.3.1用于农、林、牧业:
•原土层结构未被破坏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层容重保持约1.3克/立方厘米。
•其他条款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2用于建筑z
•对原有建筑及配套设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固性指标)合理情形下尽量再利用。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3其他技术标准z
•依据具体情形另行制定。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四、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排污过程中和终止后所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技术质量操纵,例如,有毒有害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酸、碱污染土地和盐渍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放射性污染系指低于«辐射防护规定»界限值的低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2.复垦工程标准:
2.1依据工业排污破坏土地的类型、特点、程度、地势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和方法。
2.2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并提出设计文件。
2.3工业排污造成破坏土地类型分类z分为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酸、碱污染土地和盐渍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几类。
2.4各类型破坏土地复垦用途及工程标准:
2.4.1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z
2.4.1.1用于农业:
•切断污染源,以环境工程、工艺措施去除致害污染物的引人,必要时,挖出严峻受污染的土层,实施去污染的处置。
•采纳深埋受污染土壤措施时,依污染程度确定埋深。
填筑场地需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相邻土层及其上部土层的二次污染。
即,必须实行安全土地填筑处置或其他适宜方法处置。
•通过上述工程措施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污染物浓度在当地土壤一样范畴内,方可用于农业。
•覆土厚度0.5米以上,坡度不大于5度。
有配套排灌设施,满足当地防洪标准。
2.4.1.2 用于林业z
•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严峻污染的土壤层,宜采取挖出处置或其他适宜处置方法。
•工程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污染物指标在当地林地范畴内,方可用于林、果种植。
•岩土厚度1米以上。
•坡度10---25度时,沿等高线修建梯地、水平沟或鱼鳞坑。
•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有机械化作业通道。
.果树种植区有排灌设施。
2.4.1.3 用于牧业:
•采取去除污染物的工程措施,清除污染物。
严峻污染地带,不能用于牧草生产,只能用作一样生态种植。
•工程后经测定的土壤中污染物指标在一样草地含量范畴内,方可种草。
•场地坡度不大于30度。
•有布局合理的饮水点及适宜机械化的作业通道。
2.4.1.4 用于渔业z
•应有防渗衬垫层或防渗工程结构设施。
•有适宜的供、排水设施
•其他同一样破坏场地复垦技术标准。
2.4.1.5 用于建设z
•有良好防渗、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移走或处置复垦区内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
•场地、地基、配套设施要求符合一样土地复垦工程标准。
2.4.2 酸碱污染地z
2.4.2.1用于农、林、牧业z
•切断污染源,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处置受污染土壤。
•处置过后,经测试确证土壤pH值在指定范畴(5.5---8.5)内。
•处置霜的土层,可直截了当用于农业等种植,不需再覆土层。
•场地坡度、排灌设备、防洪、道路等配套设施的指标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2用于渔业z
•有防污染隔离层或防漏工程设施;
•塘面积、水深、水质、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场地条件间«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3用于建设z
•有适宜的防渗和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场地、地基和配套设施要求符合2.4.1中有关部分。
2.4.3有机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3.1用于农、林、牧业:
•有关技术标准同前述同类标准。
•依据«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关于放射性污染土地,依据放射性强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强度至卫生防护标准。
并需实施安全土地填筑方法。
•关于受有机物污染的土壤,依照污染物种类性质,选择适宜的环境工程措施,降解或分解有机物。
二工程设施后,污染物浓度低于有关标准,方可用于农、林、牧业等种植。
如浓度超高,那么宜种植经济林、观赏林等。
•有良好供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2.4.3.2用于渔业:
•经土地安全填筑方法处置后,需有适宜防水渗漏工程设施,方可用于渔业等水面养殖。
•有防治污染的一样运行工程措施。
•放射性工业废弃物不宜用作养殖业的复垦地填充物。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机物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渔业等养殖。
•其他标准同2.4.2中相应部分。
2.4.3.3用于建设z
同2.4.1中相应部分。
2.4.4盐渍化污染土地z
2.4.4.1已受盐渍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低含盐量。
2.4.4.2其他标准z
同2.4.1中相应部分。
3. 生态复原:
3.1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复垦:
3.1.1用于农、林、牧业
3.1.1.1选择抗逆性强,专门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属)品质好的品种。
3.1.1.2通过生物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当地一样水平常,可改种其他非食用经济作物、经济林或观赏林、草等一样功能植物。
3.1.1.3可实行草、灌、乔混合播种。
3.1.1.4粮食、果品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动物食用一样范畴。
3.1.1.5三年后作物产量,果品以及经济林产品产量相当于当地中等生产水平。
如用作牧草种植,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相当于当地一样草场中等产量水平。
3.1.2用于渔业z
3.1.2.1场地、水源、水质等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3.1.2.2鱼塘水质如有污染物超标,需监测鱼可食性部分污染物含量,如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那么可食用。
反之,需查明污染源,并采取工程措施切断污染途径,待水质符合后,方可连续养殖。
3.2 酸、碱、盐、有机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复垦z
3.2.1用于农、林、牧业:
3.2.1.1依据污染物清除程度,确定种植种类。
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常范畴时,适宜种植抗(耐)酸、碱、盐的经济植物和一样用途植物,例如,观赏植物等。
3.2.1.2其他技术标准同2.4.1中相应部分。
3.2.1.3 放射性废物填埋场地需定期检查种植植物可食和可用部分的放射性强度,如有超标,需采取措施清除污染。
3.2.2 用于渔业:
3.2.2.1 一样技术标准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渔业部分。
3.2.2.2 有防治污染的运行措施。
五、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畴:
本标准适用于遭受各种洪涝及工程事故过水冲毁、淹漫及渍害过后的土地复垦质量操纵。
2.原那么:
2.1调查造成水毁地的类型,水的来源、水质及水毁程度。
2.2依据过水类型、水毁程度,选择相应的复垦技术和利用类型。
2.3其他原那么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总那么中相应部分。
3.水段地复垦技术标准:
3.1清除水毁地场地杂物及淤积泥沙等。
3.2清理场地时,地面能够承载机械作业。
3.3场地平坦至无大块石、砾石、适合于利用类型要求。
3.4位于粮棉基地的水毁地,排水防洪执行«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中"乡村防洪标准",专门情形下,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3.5水毁地复原为各种用地的复垦技术标准z
3.5.1复垦为农用地z
3.5.1.1复垦为旱地标准:
.土壤pH值为5.5---8.5。
•土层厚度0.5米以上。
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蒙古土、砂土。
•表层容重不大于1.3克/立方厘米。
.坡度不大于5度。
•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3.5.1.2 复垦为水田标准z
•土地pH值5.0--8.0,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和蒙古土。
•坡度不大于3度。
.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3.5.1.3复垦为菜地标准:
•土壤pH值为6.0---8.5,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和蒙古土。
•坡度不大于3度。
•土壤容重不大1.3克/立方厘米。
有排灌设施,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灌溉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代换量为10毫克当量/100克。
3.5.1.4 复垦为林地标准:
•土壤pH值5.5---8.5。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硬盘层深度大于0.3米。
•坡度不大于35度,裸岩面积在30%以下。
3.5.1.5复垦为草地标准z
•土壤pH值5.0----9.0。
•土壤厚度不小于o.3米。
•坡度不大于25度,以0---15度为宜。
4. 低洼地水毁复垦标准:
4.1 实行小区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选择利用方向。
4.2 立体利用小区水、土、光等自然条件,建立多层次种植体系。
4.3防洪排涝设施满足要求。
5.其他废弃地复垦标准:
依据当地条件和利用方向由各地制定,或参照上述有关标准执行。
6.生态复原:
参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条款。
6.2.1.4 一样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III、IV、V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6.2.1.5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ll-89)。
6.2.2 沉陷区用于渔业:
6.2.2.1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6.2.2.2水深、水面积适宜。
6.2.2.3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6.2.3 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
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款。
7. 废石(含砰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含自燃后研石堆场):
7.1.1 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
7.1.1.1 不覆土复垦z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米以上,颗粒细,PH值适中,可直截了当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米以上。
7.2 不易风化废石(用于林、牧业):
7.2.1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
7.2.2缓坡至边坡稳固,有操纵水土流失措施。
7.2.3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
7.3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7.3.1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刻,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
7.3.2不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
7.3.3强酸性废石(含研石〉不宜采纳坑栽法。
7.4 新排弃废石(含研石)应赶忙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固的复垦场地。
8. 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8.1复垦工程
8.1.1 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固性满足要求。
8.1.2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8.1.3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
盐分太大时,应进行去除盐分处置,也可采取深度覆盖。
8.1.4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分时,应视其废弃物中含量水平,确定隔离层设置的必要性、层厚、材质等,尽可能深度覆盖。
8.1.5依据各类废弃物性状,确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层厚度等。
一样覆土厚度0.5米以上。
8.1.6覆土后有操纵水土流失措施。
8.1.7覆土区有操纵粉尘的工程措施。
8.2复垦土地利用z
8.2.1用于农、林、牧业场地z
同4.1中4.1.1.........4.1.5各条款。
8.2.2用于建筑场地z
同5.3.4.1----5.3.4.3各条款。
8.2.3用作其他场地:
除执行8.1中8.1.1----8.1.7各条款外,其他标准依据现场条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订。
9.生态复原通那么:
9.1用于农业种植:
9.1.1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9.1.2有培肥措施,并有试种植记录。
9.1.3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9.1.4农作物无不良生长反应,有连续生产能力。
9.1.5粮食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81)。
9.1.6三年后复垦区单位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
9.2 用于林业z
9.2.1复垦区位于城镇、风景区、居民区邻近,宜种植观赏林、经济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应的功能林。
9.2.2选择适宜树种,专门是乡土树种和抗逆性能好的树种。
9.2.3 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
9.2.4 三年后植树成活率70%以上。
9.2.5三年后郁闭度30%以上。
9.3 用于牧业:
9.3.1选择抗旱、抗盐碱、抗贫癖优良草种。
9.3.2多种草类混合种植。
9.3.3有防治病、虫害措施,有防治退化措施。
9.3.4三年后牧草覆盖率70%以上。
9.3.5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当地水平。
9.3.6 具有生态稳固性和自我坚持力。
9.4用于渔业z
9.4.1食用鱼放养面积占总养殖水面85%---90%。
9.4.2保持塘(池)清洁,定期清塘消毒,污泥厚度不超过20厘米;有防止含病原体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农药、盐渍污染措施。
9.4.3第三年塘养鱼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9.4.4鱼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9.5其他用途z
依据利用方向确定生态复原类型,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三、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畴:
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工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农田建设、水利疏泼和产业调整用地)。
如:
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2.复垦工程标准:
2.1依照废弃场地类型、特点、数量和破坏状况,以及区域所处位置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
必要时,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
2.2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及复垦工程设计书。
2.3各类型土地复垦z
2.3.1非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1.1城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工程施工前,应将所占耕地至少o.2米的表土层取下收集和贮存,一样堆高不超地2米,并有防止贮存期间流失的措施。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应集中定点储存。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废弃物作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盖后复原为农田。
2.3.1.2村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拆除旧宅基地上残余房屋设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设施。
覆盖土层0.5米以上。
•平坦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废砖瓦场地(坯厂和窑基)宜采纳高地取平后填补洼地,或利用边角废弃土坡回填。
•取土过深的场地,在水源条件具备时,宜采取"挖深填浅"的措施,深部可用作养殖水面,浅部用作农田或水田。
2.3.1.3工厂矿山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2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标准:
2.3.2.1农田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平坦土地,尽量利用周围荒山荒坡作为土源,填平废弃沟垫,也可改造旱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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