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犯罪预警和应对机制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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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犯罪预警和应对机制的构建
试论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犯罪预警和应对机制的构建
——保险业务人员社会信任度的重塑和提升
(摘要)国内保险业销售传统模式的基石是以百万计的保险从业人员,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
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身素质和法律观念意识参差不齐,并且其与保险人之间是一种松散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保险人主动管理和个人保险代理人自治管理都无法回避这些根本性问题。
在这种松散的关系下,个人保险代理人因各种动机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害深远,而且保险人难以察觉,待到案件昭然之后,一切已经为时已晚,留待保险人、司法机关和受害人能做的十分有限。
换言之,目前,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犯罪案件,相关各方一直都在被动的去补牢和止损,殊不知正是在目前既有的应对思路和观念影响下,司法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及保险人根本无法在事后去弥补既成伤害,这是一个连同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保险客户在内的没有赢家、众人皆输的“怪现状”。
这种事后处罚、监管、整改然后坐等下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再处罚、监管、整改,周而复始的轮回不会改变宿命。
结合笔者多年保险业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拟通过本文在此提出将治理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重心和阵线大幅前置的建议,借助大数据时代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优势,以期搭建一个初步的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犯罪行为预警和应对的机制模型或框架,改变长期以来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犯罪案件中相关各方的被动和悲凉境地,让各方有更大机会在案件初显端倪、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犯罪预备或者未遂之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即便是在发现案件之后也可有效快速作为以避免遭受财产损失之外的声誉或者社会形象损失(经济利润损失可以弥补,声誉形象损失难以挽回)并重拾社会大众信任和信心。
文中讨论为行业性问题,所举案例均为从大量真实案件归纳综合而来。
(关键词)个人代理人违法犯罪公众案件统一战线预警前置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状悖论的具体表现、主要的成因和危害
三、妥善的应对
四、预警的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举个看似不相干的例子作为引子。
2014年3月8日凌晨2时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吉隆坡飞往北京的MH370航班,一架载有包括154名同胞在内的239名乘客的波音777-200型客机,与空管失去联系。
发现失联之后,中国第一时间组织搜救力量,按照航线推断并划定飞机可能的飞往的南北两个走廊进行搜救,主要围绕在南中国海和马六甲附近海域,直至2014年3月18日仍一无所获。
2014年3月24日晚10时,马来西亚政府宣布,370航班在与航向相反方向的南印度洋坠毁,无人生还。
2014年6月8日,马航失踪乘客家属对马航和马来西亚政府当局彻底失去信心和耐心,出巨资奖励征集线索以求查明真相。
截至如今,马航370航班没有找到任何坠毁残骸,如同从地球上消失一般。
以上只是马航370航班失联事件的大致经过,其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政府对于航班航线、失联前的异常定位信息等没有第一时间告知相关国家和搜救方(事发后的黄金救援时间里面中国在南海区域浪费了巨大的搜救力量),而是随着事态的不断恶化像挤牙膏一般慢慢地吐露着关键信息,逐步地彻底摧毁了乘客家属最后一丝信任,同时也完全地激怒了社会大众。
随着消失的马航370航班殒去的不仅仅是数百个鲜活宝贵的生命和马航公司的股价及市值,还有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公信力。
马航370航班印度洋搜救持续数月仍毫无结果,当社会大众目光又被新的事件和新闻吸引过去之后,2014年7月17日23时,马来西亚MH17号航班在乌克兰与俄罗斯边界被不明武装发射的防空导弹击落,机上280多名乘客和15名机组人员全部罹难。
此时,大众才想起来:
马航370航班连影子都没找到,马航17航班又凌空解体。
之后,再过一小段时间,马航17航班坠毁事件也会在乌克兰政府和反政府武装力量以及俄罗斯各方的互相指责声中被后续的各类事件信息浪潮淹没,马航17航班就如同马航370航班一样消失的无影无踪。
在表面看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大股东马来西亚政府处理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站在自己一己私利立场应对整个事件,反应迟滞,漠视乘客生命,隐瞒搜救关键线索,误导国际搜救力量,最终将公司和政府的信誉彻底摧毁,激怒国际社会和乘客家属,进行巨额赔付之后也难以获得乘客家属原谅和重拾国际社会信任。
可以试想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政府在发现失联之后,所有人员抛开个人顾虑,第一时间寻求可能航线的国家帮助,借助周边国家雷达网络力量,寻求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协助,断然不可能在失联半个月之后方才断定飞机航线是西南印度洋方向;若第一时间告知国际搜救力量和对乘客家属坦诚所有已知信息,相信乘客家属亦会予以谅解。
飞机失联最终坠毁不知何处,是一个悲剧事件,但决不会成为一个国际广泛关注的负面公众事件。
但是,真的有如此简单吗?
回到本文正题,笔者作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从业人员,发现在面临涉及社会大众的业务员(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时,大多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心理还是行为上,都和MH370失联事件中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政府十分相似,头脑里盘算着的是自己的奖金、考核、内部问责、监管处罚,对案件总是藏着掖着,想着问题最好不要暴露、最好关起门来解决掉;问题暴露了尽量控制影响人数和范围;公众知晓了之后想着保密案件金额;案件金额曝光之后想着隐瞒恶劣情节;恶劣情节昭然天下之后出现品宣危机;品宣危机发生后恶劣影响已成事实。
倘若跳出保险业这个圈子来看,整个保险行业和监管单位疲于被动应对,甲公司的业务员违法犯罪引发的群体事件刚刚平息并从公众视线中消退,乙公司的业务经理再创违法犯罪金额和涉及群众数量之新高重新点燃大众的怒火,此种现实剧一幕接着一幕地反复上演着,作为观众的社会大众对于保险行业、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等的信任度逐渐降低,直至无限接近冰点。
但是社会大众的商业保障需求是不会减少的,于是保险行业机械地发展着,社会大众的不满麻木地发酵着,等着下一个临界点的突破之后,来一次更大范围的一损俱损的爆发。
二、现状悖论的具体表现、主要的成因和危害
可能有人会想,有马来西亚MH370航班处理不当的前车之鉴,保险公司只要对社会大众坦诚以待,寻求公检法机关的支持和协助,遵守监管机关规定,最终大家结成统一战线,打击保险业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挽回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经济损失,树立保险行业责任形象即可实现共赢的美好结局。
现实不是这么简单,现实中存在着一个严重的悖论,会导致上面看似光明正大的坦途完全行不通,最终出现一个没有赢家的局面:
保险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和严厉监管处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个人遭受公司内部处罚和问责、绩效考核落后、个人利益受损,保险监管机构反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于各种事后处罚活动,保险行业社会评价大幅降低,各种社会媒体充斥着大量保险行业负面信息,违法的保险从业人员接受严厉刑罚但无法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效仿者前赴后继屡禁不绝,更多的社会大众作为保险客户蒙受更多更大的利益损失。
(一)本着少谈一些主义、多研究一下问题的原则,要了解这个悖论的主要构成内容,先需要弄清楚这出现实剧中的主要角色:
个人保险业务代理人,俗称业务员。
国内保险行业中有着以百万计的业务员,分布于全国各地、各个社会阶层、各个职业领域,如同人体毛细血管组织遍布全身各处一样融合于社会整体。
国内保险行业发展的现阶段中,业务员是实现社会大众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发展需求的基石,是连接二者的主要桥梁。
保险人,俗称保险公司。
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绝大部分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小部分为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其二者之间是何具体法律关系,对于作为保险消费者的社会大众而言,保险人都是业务员广义上的雇主。
保险人角色是综合性的,其中还包含着各级机构负责人、具体工作管理人员、内部风险控制人员、内部监察稽核人员等不同的细分角色。
保险行业协会,由保险业务员和保险公司作为会员组成的行业自律性和自助性组织。
保险监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各级分支机构,履行保险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拥有行政处罚权。
公检法机关,顾名思义,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社会媒体,包括报纸报刊、网站以及各种自媒体电子信息平台等。
(二)再来看剧情主要背景和核心内容:
此类案件具有一些显著特点:
涉案金额高、涉及群众数量多、案件发展时间较长(潜伏期长不易发觉)、案发之时案情已经十分严重、应对稍有不慎易演变为公众事件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媒体关注度高。
结合众多真实案件情节综合举例如下:
某保险公司一位从事人寿保险销售的绩优高级业务员,打着保险公司招牌编造高收益低风险投资项目对众多不知情但存在一定程度贪欲的社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多时,同时还利用业务便利侵占众多客户大笔保险资金,直至某一日资金链断裂潜逃异地,被某一个追偿无果损失较小的客户投诉至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内部排查之后,发现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巨大、问题十分严重,但慑于事件恶劣事态扩大,具体管理人员迫于内部问责和处罚压力,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甚至挪用资金将这位投诉客户的索赔解决,另一方面对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和风险控制部门隐瞒案件实情,同时没有选择报案,抱着鸵鸟心态,只是凭借有限力量漫无边际毫无头绪地搜寻业务员。
而后一位损失金额较大的客户也投诉至保险公司,此时由于金额过大,具体管理人员无法解决,导致此位客户十分不满于是将案件曝光至当地报纸媒体和电视台。
媒体十分亢奋地跟进深入报道,其余受骗群众如梦初醒,纷纷前往作为业务员雇主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投诉至保监信访接待部门,事件继续酝酿发酵、事态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出现品牌宣传危机,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主动介入进行询问了解。
保险公司迫于内外各种压力,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先主动承担大部分业务员违法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来暂时控制和平息事态。
公安机关抓获潜逃的业务员之后,移交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业务员有罪并承担严厉刑罚,但业务员涉案资金早已挥霍一空不知踪影,毫无偿还能力。
没有得到全额赔偿的社会群众调转枪口回头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通过聚会方式非理性集中维权,社会媒体继续兴奋地跟踪报道,保险公司被钉死在社会舆论的十字架上,不得不为业务员的所作所为完全买单。
保监机构事后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如期到达,保险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也收到监管处罚。
保险公司内部监察稽核部门恼羞成怒,对发现案件端倪隐瞒不报的具体工作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对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连带处罚。
而作为直接受害者的社会群众,虽然最终经济损失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得到弥补,但最后若清醒过来,会发现自己只不过是自费人力物力跟着跑了一场龙套,当了一次群众演员;其实只是被业务员戏耍玩弄的对象之一,只是业务员违法犯罪谋求私利满足私欲行为的工具而已。
此时,整个剧情的始作俑者和谋划者,这位业务员正在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心神早已完全置身事外,笑看高墙外风起云涌日升月落,盘算着出去后又是一条好汉。
而其余不明就里作为看客的广大社会群众,在这出现实剧谢幕之后,仅仅是留下了如此这般印象:
某某业务员“搞”了多少多少钱后如何风光,后来坐了几年牢出来了,现在又如何了得。
大结局:
效尤者,众。
整个事件全盘异化完全有悖常理,但又如同一幕又一幕的闹剧,不停地变换着剧名和演员名单,仍在反复上演着一样本质的剧情,至今。
(三)这个悖论的主要成因和危害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公众社会媒体、保监机关乃至公检法机构应是团结成统一阵线,严厉防范和打击保险业务员违法犯罪活动,互相配合协作不给业务员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以上为应然状态,实然状态是:
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内容中,只要保险公司某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之内,该公司发生了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无论案情如何,该保险公司机构负责人和该分支机构的监管考评一定会受到影响;若后期查明案发原因涉及到机构负责人的管理疏忽与失当时,监管部门会对该机构负责人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这样会直接影响涉案机构负责人今后的保险行业内职业发展和保险公司内部正常晋升。
监管规定直接打消了保险公司案发机构负责人的办案热情,将其推到了案件正常应对工作的对立面,一定情况下有些保险公司案发机构负责人会选择隐瞒不报试图自行解决,排除了公检法力量的协助和介入可能。
在案发早期阶段的黄金应对时期,一旦机构负责人产生这种心理,那么后续案件的发展和应对将开始失去平衡和控制。
各保险公司内部的稽核监察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制定的本意是防范和打击业务员违法犯罪活动的内部制度,如同外部监管规定一样的思路,只要发生了此类案件,对应业务队伍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定然受到不利影响。
而一旦业务员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了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工作疏忽或者失职(大多数情形下都是如此),那么保险公司内部稽核监察部门会对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严厉处罚;作为风险第一道筛查和应对的风险控制部门自然也难逃干系,需要承担连带处罚责任。
同理之下,一旦发生业务员违法犯罪案件,保险公司的销售队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风险控制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自己完全被推到了业务员所在的即将沉没的船上。
保险公司的销售队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风险控制部门工作人员本应是案发后能够第一时间妥善应对和处理案情的第一批有生力量,大多数情况下却不得已地有意无意地帮业务员隐瞒案情、控制事态。
涉案业务员对此局势和事态一清二楚,有时甚至敢于直接同销售队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风险控制部门工作人员讨价还价以逃避和减轻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保险公司内部的稽核监察制度直接将销售队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风险控制部门工作人员变成了涉案业务员的难兄难弟,让其一旦犹豫不报,错过上报日期便没有回头路,只能滥用职权甚至挪用公款去帮涉案业务员拆东墙补西墙。
各种社会媒体一旦介入,大多数只去关心案件的新闻报道价值,只去追求点击量和关注率,很少能够静下心来想想自己应当扮演的正确角色,是去客观公正公允地报道案情,去让社会公众知晓客观真相,去让社会大众相信法律和法治,去让涉案各方能有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去依法处理案件,而不是过多地过早地加入自己的道德评判和非专业法律评析结论去制造舆论和引导舆论。
大多数此类业务员违法犯罪的公众案件中,社会媒体存在着制造舆论和引导舆论的本能冲动,且难以自制,可以理解。
但是社会媒体的不专业报道行为,会干扰公检法和保险公司处理案件,甚至直接左右案件的最终结果。
常见的现实情形就是,社会大众在各大媒体的引领下找到最终的替死鬼(绝大多数情形下是涉案保险公司),迅速对其进行一场不容辩解的舆论审判之后挟着残余的亢奋离去,留下自觉倒霉的保险公司独自懊恼愤懑。
公安机关收到保险公司或者受害者报案之后,确实由于自身警力不足和办案压力,对于此类经济案件并无太大积极性,认为即便案件无法侦破,受害者还可以去找保险公司索赔,粗浅地将保险公司和受害者认定为业务员违法犯罪活动的间接受害方和直接受害方而已。
部分公安机关甚至以各种理由推脱报案受理要求或者延迟立案或者不开展案件侦查,直接将涉案保险客户推到保险公司的对立面,挑起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过程中,倾向性地将涉案业务员的行为以职务犯罪处理,这样即便后期法院判决涉案业务员承担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和法院一起乐意引导受害者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要求。
保险行业协会中目前设立的行业禁入制度,被各保险公司自己架空,甲公司中因违法犯罪被报备行业禁入的业务员,乙公司乐意该业务员冒用他人身份证在其公司上号展业,只要能给乙公司带来销售业绩即可。
保险行业内部都不够团结一致。
这就是客观真实的现状,不容回避和忽视。
妥善处理业务员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战线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只存在于大家的幻想中和理论中。
所谓“统一战线”中的各个角色在应对处理业务员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根本不曾有任何意义的合作和协调:
基本全部以自己为利益出发点,不是在思索如何才能妥善处理案件,而是在考虑案件怎么才能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或者如何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利益。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业务员,完全不曾料想到这个防线根本就如同空气,不攻自破。
这一现状的危害在于让社会大众认为:
保险行业礼崩乐坏,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业务员都早已不值得信任,保险公司承担业务员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一切责任理所应当天经地义、更不值得同情和理解。
一旦发生此类业务员违法犯罪案件,无需思考无需辨别,甚至无需经过司法程序,直接将保险公司钉上舆论和道德的十字架,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即可。
最终,保险公司环顾四周想找个对象解释或者倾诉一番,却发现,空无一人。
三、妥善的应对违法犯罪案件
如何妥善应对和处理业务员违法犯罪案件,至此已经比较明了,那就是前面提及的除却犯案业务员以外的其余涉案各方团结合作、构筑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战线。
战线是容易形成的,统一却是难以企及的。
面对业务员违法犯罪案件,前述的涉案各方本能而自然地站到了业务员对面的阵地和战线,是否能够达到“统”和“一”则另有标准可以考量。
“统一”中的“统”是紧密团结、立场坚定之意,“一”是协调一致、配合和谐之意。
应对业务员违反犯罪案件所需要的统一战线应当满足三个层次的“统一”。
第一个层次是保险公司内部的统一。
主要涉案方的保险公司,应当做到内部的和谐统一,而不是像如今一般内部利益冲突、立场不一、容易自动分化后被案件相对方利用。
保险公司应当修订内部相应管理制度、监察处罚制度和考核制度,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与业务员串谋勾结作案或者提供协助的案件,应当留给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尽职免责的机会和空间,而不是不加区分地只要发生案件就对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予以负面考核、各种处罚。
业务员违法犯罪本质上受其自身犯意驱使,可能利用了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的不完善之处,也可能利用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工作人员的疏忽和过失,若在业务员违法犯罪案件案发之后,不去思索如何妥善应对和处理好案件问题,而是将着重点放在处理内部管理工作人员个人责任问题上,笔者认为属于完全搞错了方向,实际只能阻碍案件的正常处理和打消内部管理工作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而对公司内部制度和流程的检视是在案件处理完成之后,对内部工作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亦应当在其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开展,保险公司内部处理此类案件的案发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监察部门应当通力协作,枪口一致对外,妥善处理案件之后,方才有限地对公司内部人员主观故意涉案或者参与协助业务员作案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对于一般过失和疏忽问题,只要后期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应人员尽职尽责地参与案件处理,应当免予监察内部处罚和负面考核。
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这样一个内部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调整。
除非这一指向错误的内部处罚和监察政策得到实际调整,否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真正有效应对此类业务员违法违规案件。
第二个层次是保险行业层面的统一。
保险行业内部来看,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组织、保险监管单位之间同样需要重新考量一下达成行业内统一战线的标准。
保险监管单位的监管规定需要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和落实,因此,需要从源头上对监管规定进行梳理,对于不妥当不合适的监管规定应当主动予以修订。
对于现行的不予区分案件原因和情形,直接对涉案保险公司机构负责人进行负面考评或变相处罚的规定应当直接废除。
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在行业内部发挥润滑媒介作用,积极将保险公司的呼声反馈给监管单位,推动和促进不合时宜的监管规定的修订;协调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将行业自律规定落到实处,尤其是行业禁入黑名单制度和保险公司内部自查自检挂名签单行为,杜绝甲公司处罚清退的违法违规业务员在乙公司重新入册或者冒用他人身份挂名继续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定,严格执行行业禁入黑名单制度,严查公司内部业务员挂名展业行为,不可为一时蝇头小利行自毁行业信誉和形象的短视之举,让违法犯罪业务员这种害群之马和危害分子无法被及时从保险行业清除出去。
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层面的统一。
主要涉及到保险行业、社会大众、社会媒体、公检法机关之间如何紧密团结协调一致,积极而审慎地看待和处理业务员违法犯罪案件。
保险行业发展的社会基础是社会大众,保险行业是专业角色,社会大众是世俗角色,社会媒体扮演着二者之间的信息传达人角色。
在某一程度上讲,社会媒体是社会大众接触、认知和了解保险行业的唯一有效途径。
保险行业的根本利益与社会大众是完全一致的,而社会大众并不一定能够完全认识到这一点,具体到某一个社会影响恶劣涉及面较大的业务员违反犯罪案件来说,保险公司为代表的保险行业任何正常处理措施都有可能被社会大众误解为消极应对或推卸责任,此时已经不是一个可以清者自清的局面,社会媒体如何报道和评价案情及事件会产生决定性的后续影响。
绝大多数情形下,处在貌似涉案相对方的保险行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大众,相互之间已经无法正常有效沟通,社会媒体若能保持客观中立和不偏不倚的报道或者在公检法机关介入案件之后能有效克制不予报道、留下适当的时间和空间给司法程序,才是左右整个社会事件结果的核心关键点。
形象地讲,社会媒体此时手握着“无冕之王”的舆论审判大权,可以在案件尚未进入司法阶段之前,直接“判处”涉案任何一方“死刑”;甚至在案件进入司法阶段之后,悍然干涉司法处理程序,引导社会舆论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当压力以影响案件司法审判结果。
所以,目前这样一个信息化传播时代下,这第三个层面上是和谐统一还是一家独霸,主要取决于社会媒体自身而已。
余下各方看社会媒体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后疲于跟随和应付,在这样一个时代毫无选择机会。
笔者由衷地希望社会主流媒体能够始终秉持新闻报道基本价值理念,站在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高度上处理此类行业性的社会公众案件,真正公平对待和尊重涉案各方的合法权利,给予发案行业正常应对和处理案件适当的时间和空间,引导涉案群众理性健康合法维权,尊重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克制过早过度曝光案情、避免激化涉案各方矛盾。
保险行业尤其是涉案保险公司同样需要转变抵触和排除媒体介入报道的思想,可以考虑适时积极引入媒体报道去消除大众的过度关注和担忧、主动澄清案件始末巨细、宣传保险公司自身为维护保险客户合法权益和协助司法机构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所作出的巨大努力,相信定能获得社会大众的理解和认同。
保险行业若能够坦然面对社会媒体和舆论监督,不但可以化“品牌危机”为“品牌宣传时机”,达到危机公关的最高境界,同时还可以树立负责任、敢担当、值得信赖的保险企业社会形象。
如若这个应对业务员违法犯罪案件的统一战线能够达到上述三个层面的“统一”,那么一旦发生此类案件,涉案各方能够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尽量减少涉案各方利益损失并互相谅解,保险行业可以通过社会各种媒体渠道展示自身诚信负责的社会形象,涉案社会群众利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违法犯罪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受到社会大众唾弃而不是追捧或艳羡,保险监管单位和保险行业可以借助此类案件有效检视各种漏洞并有效弥补处理。
而后即便有想效仿者,会发现此路早已不通。
最后,整个社会从危机矛盾中获得进步,而不是回到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
笔者认为,这样才是对个人代理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妥善有效应对。
四、预警的思路:
遏制和预防个人代理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设想
所有人千辛万苦地跋涉到前面一步,只是告知了违法犯罪的业务员其胆敢作奸犯科不会有好的结果和下场,并不能预防和阻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并不能减少跃跃欲试的后继效尤者。
至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认真思索考虑如何将前面历尽艰难建立的高度和谐的统一战线大幅前置,若能将统一战线置于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至少是违法犯罪行为结束之前,那么此类业务员违法犯罪案件将从根本上大幅减少,达到理想中的“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要想不战而屈人之兵,需要彻底遏制违法犯罪业务员作案的犯意,需要站在违法犯罪业务员角度和立场来进行分析:
在准备作案阶段、作案过程中最担忧最害怕的是什么?
笔者认为,一切居中的欺骗行为,最不希望的是委托人和客户之间紧密联系、信息互通。
因为一旦委托人和客户之间信息透明,则作为居中者的业务员毫无作案空间和机会。
而意图违法犯罪的业务员要想作案成功,必然会千方百计地编造谎言、使用伎俩来隔断委托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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