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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网校学报税3
跟网校学报税
第三章消费税纳税申报
第一节 消费税基础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消费税申报
第一节 消费税基础
一、消费税简介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税的一种税,其征税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结论: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税的一个税种。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
三、征税环节及纳税人的确定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于以下五个环节:
(一)生产环节
生产环节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
注意: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的确定:
消费税纳税人
具体内容
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
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
自产自用
1.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赠送、赞助、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二)批发环节
在批发环节只限于对批发卷烟的企业征收消费税。
批发环节纳税人的确定:
消费税纳税人
具体内容
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消费税,纳税人为批发企业
(三)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负责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应税消费品。
注意: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例:
某轮胎厂为甲汽车制造公司加工轮胎,在加工过程中,轮胎厂提供橡胶并收取加工费。
上述轮胎厂的加工行为不属于委托加工行为,应视作销售轮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例: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主要生产原料(价值100万元),委托其他化妆品厂加工一批化妆品,并支付了加工费10万元,被代收的消费税47万元。
收回该批化妆品后,进行深度加工,使其成为高档化妆品,并全部销售,获得收入300万元,该环节负担的消费税90万元。
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90-47=53(万元)
委托加工环节纳税人的确定
消费税纳税人
具体内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
(四)进口环节
进口环节纳税人的确定
消费税纳税人
具体内容
进口应税消费品
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五)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注意:
1.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镀金、镀银不属于金银首饰范畴,其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
例:
2012年8月某首饰厂从某商贸企业购进一批玉石,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款8.5万元,打磨后再将其销售给首饰商城,收到不含税价款90万元。
(已知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
该首饰厂以上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3.其他注意事项: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主体,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例:
某首饰店为了促销,将纯金项链和高档丝巾搭配成套销售,当月销售成套件1000盒,每盒售价60元(不含增值税)。
高档丝巾本来不需缴纳消费税,但因与纯金项链组成了套装,所以也要同纯金项链一起计算消费税。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
某首饰店当月销售1000件纯金手镯,每件售价7900元(含包装物价值120元)。
包装物在这里也要计征消费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零售环节纳税人的确定
消费税纳税人
具体内容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个人
凡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进口和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
四、税率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5%
36%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1.4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0.8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五、计税依据
(一)类别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备注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税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卷烟)
销售额和销售量结合
(二)计算依据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将自产的化妆品与某商场进行商品交换,用5箱折价10万元(不含税)化妆品换进劳保用品一批。
已知该化妆品本月最高不含税售价是每箱3万元,平均不含税售价是每箱2.5万元。
请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
(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则该批化妆品交换商品应缴纳消费税=5×3×30%=4.5万元。
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4.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包装物押金计税依据的确定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从价计税的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作为计税依据
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酒类包装物押金(不含啤酒、黄酒)
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
不作为计税依据
不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6.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1
黄酒
1吨=962升
2
啤酒
1吨=988升
3
汽油
1吨=1388升
4
柴油
1吨=1176升
5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6
石脑油
1吨=1385升
7
溶剂油
1吨=1282升
8
润滑油
1吨=1126升
9
燃料油
1吨=1015升
六、纳税申报表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1
附2
附3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和自产自用两种情形下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可能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
北京靓佳化妆品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3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
请分析该化妆品生产公司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解析: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50+4.68÷(1+17%)=54(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4×30%=16.2(万元)
2.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
北京清泉啤酒厂2012年4月销售乙类啤酒10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00元。
请分析4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
(1)销售乙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220元/吨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000×220=2200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
北京清竹白酒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00万元。
请分析白酒公司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解析:
(1)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
(2)应纳税额=50×2000×0.00005+200×20%=45(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例:
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3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
请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2)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50+500‐30=520(万元)
(3)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520×30%=156(万元)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需要组价的情形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公式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从价定率
(成本+成本×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成本+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组价公式中所说的“成本利润率”,是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货物名称
利润率
货物名称
利润率
1.甲类卷烟
10%
11.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2.乙类卷烟
5%
12.汽车轮胎
5%
3.雪茄烟
5%
13.摩托车
6%
4.烟丝
5%
14.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5.粮食白酒
10%
15.高档手表
20%
6.薯类白酒
5%
16.游艇
10%
7.其他酒
5%
17.木制一次性筷子
5%
8.酒精
5%
18.实木地板
5%
9.化妆品
5%
19.乘用车
8%
10.鞭炮、焰火
5%
20.中轻型商用客车
5%
例:
河南韩雨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0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分析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0000×(1+5%)÷(1-30%)=120000(元)
(2)应纳税额=120000×30%=36000(元)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一)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行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2.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例:
湖南华声鞭炮公司2012年4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6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8万元,华声公司当地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分析华声公司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析:
(1)鞭炮的适用税率15%
(2)组成计税价格=(60+8)÷(1-15%)=80(万元)
(3)应代收代缴消费税=80×15%=12(万元)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
2012年9月,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红酒。
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20万元。
红酒消费税税率为10%。
请计算该批红酒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100+20)÷(1‐10%)=133.33(万元)
(2)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33.33×10%=13.33(万元)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三)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已纳消费税扣除范围和公式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例:
北京中烟红影公司,2012年6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3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
请分析中烟公司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
(1)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2)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50+500-30=520(万元)
(3)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520×30%=156(万元)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第三节 消费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注意:
上述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相同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纳税期限规定完全相同。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四、消费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资料
1.纳税人应提供《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份。
2.纳税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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