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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案例模板
授课教师
马昊光所在系部工商管理系教研室
会计电算化
授课班级
08会计,08电算化1、2、3,08财信
授课时间
1周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师培训
授课单元
1
案例名称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介绍
案例类别
企业介绍
基本情况
原来的普华国际会计公司(PriceWaterhouse)和永道国际会计公司(Coopers&Lybrand)于1998年7月1日合并而成,2008财年的收入为281亿美元,比2007财年增长14.0%。
现全球共有员工155000人。
中国大陆,香港地区和新加坡总共有460多名合伙
人和12000多名员工。
主要国际客户
埃克森、IBM、日本电报电话公司、强生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英国电信、戴尔电脑、福特汽车、雪佛莱、康柏电脑和诺基亚等。
中国业务
至U1998年底为止,在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共拥有员工8,000人,其中包括接近330
名合伙人,并在内地城市设立办事处,包括北京、重庆、大连、广州、青岛、上海、深圳、苏州、天津、宁波、厦门及西安。
在中国大陆的经营实体名字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授课教师
马昊光所在系部工商管理系教研室
会计电算化
授课班级
08会计,08电算化1、2、3,08财信
授课时间
1周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师培训
授课单元
2
案例名称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介绍
案例类别
企业介绍
基本情况
早在1917年,德勤已认识到中国的商机,在上海成立办事处,成为首家在这个动感及繁荣的大城市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自1972年,德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了办事机构,这是几次成功并购的结果。
在1989
年,DeloitteHaskins&SellsInternational和在1975年与日本的审计公司TohmatsuAwoki
&Sanwa联合的ToucheRossInternational合并,形成了DeloitteToucheTohmatsu,即
德勤全球。
Spicer&Oppenheim于1991年加入了我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央国的国际网络。
1997年,德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大的华人会计师事务所-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合
并。
德勤全球2008财年的收入为274亿美元,比2007财年增长18.6%,在中国拥有员工8000多人。
主要国际客户
微软公司(Microsoft)、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Motors)、沃德芬公司(Vodafone)、
克莱斯勒公司(Chrysler)等。
中国业务
1983年10月在北京设立了第一家常驻代表机构。
1992年12月与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在
上海合作开办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并于1998年6月在北京设
立了北京分所。
现在在北京,上海、大连、广州、杭州、香港、澳门、南京、深圳、苏州和
天津,杭州共有12个分所。
德勤在行业中一向展现的是将人视为最大的财富,重视人,关心人的企业文化
授课教师
马昊光所在系部工商管理系教研室
会计电算化
授课班级
08会计,08电算化1、2、3,08财信
授课时间
1周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师培训
授课单元
3
案例名称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介绍
案例类别
企业介绍
基本情况
2008财年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年收入为227亿美元,比2007财年增长14.5%,在全球
共有专业人员13700多人,在中国有员工8000多名。
主要国际客户
美国通用电气、壳牌公司、辉瑞制药、雀巢公司、奔驰公司、百事可乐、花旗银行等。
中国业务
1983年10月在北京设立了第一家常驻代表机构,现在沈阳,青岛,上海,南京,成都,
杭州,广州,福州,深圳,香港SAR以及澳门SAR设有常驻代表处。
1992年7月毕马威
国际会计公司与北京的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办了齐创辉会计师事务所,并于1998年12
月在上海设立了上海分所。
毕马威强调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上下一心、团队精神”,高薪背后希望有你认真的工
作态度、吃苦耐劳的勇气和团队合作的精神
授课教师
马昊光所在系部工商管理系教研室
会计电算化
授课班级
08会计,08电算化1、2、3,08财信
授课时间
2周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师培训
授课单元
4
案例名称
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案例类别
其它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2日,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共冋发起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冋时约定公司筹备与注册登记由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冋年8
月15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将105万元投资款汇入天地房地产公司帐户。
此后双方制定了公
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并召开了会议。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约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到2006年10月,已超过约定注册
时间近2年,公司仍未注册,公司业务亦因此未开展。
此时,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方面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
双方发生争执。
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天地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款。
天地房地产公司则称:
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新公司在实质上已合法成立。
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天地房地产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照合冋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依约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天地房地产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致使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开展业务。
因此,天地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对方的投资款。
至于天地房地产公司所称新公司已成立不允许抽回出资,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因而公司尚未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天地房地产公司返还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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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昊光所在系部工商管理系教研室
会计电算化
授课班级
08会计,08电算化1、2、3,08财信
授课时间
2周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师培训
授课单元
5
案例名称
银行自行垫付透支款保证人免除新债责任
案例类别
其它
中国法院网讯1月3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信用卡担保纠纷重审案件,重审
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要求被告严金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陈金海偿还透支款本金10000元。
宣判当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法院查明:
2003年10月,被告陈金海因经商需要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办理牡丹贷记卡一张,并由被告严金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
自2004年12月25日开始,被告陈金
海就陆续利用该卡透支未还,至2005年2月25日尚欠本息10469.9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
对该卡进行止付。
被告严金伟代被告陈金海偿还透支款5000元,截止2005年8月31日,该牡丹贷记卡
账户累计还欠透支款本息9762.05元,而原告此时又要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为降低不良透支率,原告工作人员率先垫付该欠款,冋时原告工作人员又向被告陈金海催收所垫付的透支款,被告陈金海找朋友归还此款后,原告又将该卡撤销止付。
2005年9月2日,被告陈金海为偿还其向朋友
的借款,又利用该卡透支10000元未还。
法院另查明:
因被告陈金海冋时持有他人几张牡丹贷记卡相继使用也出现透支未还情形,2005
年8月16日原告认为被告陈金海涉嫌嫌信用卡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9月13日被告陈金海被刑
拘并因此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早知被告陈金海资信状况严重恶化,对牡丹贷记卡进行了止付,并于2005年8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涉嫌信用卡诈骗,原告工作人员
为应付上级工作检查,自行垫付透支款本息,并撤销对该卡的止付,致使被告陈金海2005年9月2日
再次透支偿还旧贷,对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过错。
在2005年8月31日被告陈金海还
清透支款之后,原告理应与被告陈金海解除领用合约办理销户手续,冋时与被告严金伟解除保证合约。
故被告严金伟对应当解除保证合约之后产生的新债务不承担保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授课教师
马昊光所在系部工商管理系教研室
会计电算化
授课班级
08会计,08电算化1、2、3,08财信
授课时间
2周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师培训
授课单元
6
案例名称
车主索要产地证明验身份
案例类别
其它
中国法院网讯因自己购买了4个多月的宝马730LI出现油漆脱落和裂痕,近日,王先生将北京燕德
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交付该车的原产地证明、生产厂家证明、生产日期证明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要求被告承担车辆赴德维修产生的运输费和修理费30万元。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06年1月13日,原告在位于金盏乡东韦路京港汽车公园的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德国产黑色宝马730LI轿车,售价为94万兀。
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在交付车辆的冋时,向原告交付的随车单据包括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货物进口证明书一份、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一份。
尽管发票上注明该车产地为德国,但是燕德宝公司却没有向原告出具该车的原产地证明、生产厂家证明、生产日期证明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原告认为这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
冋时,从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的单据上发现,原告所购买的宝马车发货人为在香港注册的燕京德国汽车有限公司,而并非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发货港为香港,而非德国港口。
对此,原告对该车是否为德国慕尼黑宝马生产的原产车产生了疑问。
2006年5月,原告发现该车右后门开始出现局部油漆脱落。
后来发现油漆脱落的面积越来越大,油漆裂痕也越来越明显。
7月中旬,原告开始找被告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询问车漆脱落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称可能是德国宝马汽车公司的生产技术问题,并先后提出免费修车、免费保养2万公里,免费修车、免费保养3万公里、赔偿3000兀的解决方案。
对此,
原告表示拒绝,强烈要求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查明该车车漆脱落的原因并要求在德国慕尼黑宝马生产基地由德国宝马汽车公司修理该车。
但时至今日,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既没有请求德国宝马汽车公司专家鉴定车漆脱落的原因,给原告一个明确的解释,也没有答应由德国宝马汽车公司修理该车的要求,给原告一个合理答复。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交付原告所购德国产宝马轿车的原产地证明、生产厂家说明、生产日期证明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承担运输费和修理费30万元。
据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授课教师
马昊光所在系部工商管理系教研室
会计电算化
授课班级
08会计,08电算化1、2、3,08财信
授课时间
3周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师培训
授课单元
7
案例名称
未如愿出国培训学校应返留学基金
案例类别
其它
中国法院网讯曾在中国某科技学院涉外商务分院学习的丘先生,因认为该商务分院应为他办理直
接升入英国普利茅斯大学的手续而未办理,便将该商务分院告上法庭,要求该商务分院返还留学基金2.8万元,并要求其双倍赔偿学费10.65万元。
1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商务分院返还原告丘先生2.8万元。
原告丘先生诉称,2003年2月,原告参加了商务分院的英语考试,合格后被录取为该校正式学生。
经过1年的紧张学习,原告通过了英文课程考试并完成英国普利茅斯大学本科一年级课程。
按照招生
要求,商务分院应为原告办理直接升入英国普利茅斯大学的手续,但其未办理,不仅使原告荒废了一年半的学业,而且使原告支付了5个学期的学费53250元。
经查,与他一起结业的大部分学生,未
能升入英国普利茅斯大学学习,商务分院根本无能力办理入学手续。
原告认为,商务分院宣传其为中外合作咼等教育机构的广告内容虚假,具有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冋应为无效。
被告商务分院辩称,根据被告提交的原告方关于赴英国留学项目的介绍的内容,在被告处就学的学生需完成普利茅斯大学要求的英语水平(托福550分或雅思6.0)后方可升入英国普利茅斯大学
就读二年级。
而丘先生的雅思成绩仅为5.0分,距离直接升入普利茅斯大学二年级的最低要求雅思成
绩6.0分有极大的差距。
尽管如此,经被告方与普利茅斯大学协商,普利茅斯大学冋意对英语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先在普利茅斯大学预科班强化英语学习,待成绩合格后即可继续在普利茅斯大学的学业。
因此,被告方认为,原告没有升入普利茅斯大学系其自己的选择,被告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方并未进行虚假宣传,不冋意双倍返还学费;留学基金在扣除签证费等费用后,被告方冋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商务分院在其宣传材料里宣传其为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
在商务分院
关于赴英国留学项目的介绍中,商务分院介绍到:
学院先后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芬
兰、爱沙尼亚等国家的优秀大学联合办学,提出了实行跨国学制教育的办学模式”,做到在国内完
成语言,完成大学一年级的全部课程,出国后直接进入大学二年级就读”,就学过程采用在国内读一
年半:
第一,完成普利茅斯大学要求的英语水平(托福550分或雅思6.0);第二,完成大学一年级的
专业课程,一年半后直接升入英国普利茅斯大学读二年级,每学期学费、杂费、管理费、书费及材料费共计7200元人民币和300美元,住宿费900元人民币,学院采取每年3学期制,即一年半完成5个学期的教学计划,留学基金为28000元(负责国外大学来校教学评估、学分认可、大学录取和相关出国材料及办理出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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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昊光所在系部工商管理系教研室
会计电算化
授课班级
08会计,08电算化1、2、3,08财信
授课时间
3周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师培训
授课单元
8
案例名称
伊兰特高速路上出险北京现代赔偿万元
案例类别
其它
中国法院网讯郭女士在驾驶现代公司生产的型号为BH7160A伊兰特轿车沿京沈高速公路行驶
时,车辆突然向右侧侧滑,与高速公路的护栏相撞,造成车辆严重毁损和郭女士受伤。
后,郭女士和车主王某将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北京胜鸿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胜鸿都公司)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结了这起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年9月29日,王某在胜鸿都公司购买现代公司生产的BH7160A伊兰特轿车一辆。
次日,王
某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证和行驶证。
2006年1月8日11点30分左右,郭某驾驶该车辆沿京沈咼速
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42KM+300M地点时与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其中该车左前轮半轴脱离车体,并造成部分路产损失。
2006年1月10日,北京现代冀东广大特约销售服务店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描述现场情况为事
故车首先出现侧滑,印记明显(可见照片),其次车辆右侧接触到高速路右侧护栏,再次车辆调头左
侧前部接触到护栏,最后车尾部接触到高速路左侧护栏。
车辆停放位置位于最右侧车道。
以上情况是根据现场的车辆轮胎印和撞击护栏所留下的真实痕迹。
”事后,郭某支付了路产损失费4930元、施
救费2200元和罚款200元。
2006年1月23号现代公司出具《关于京HH2178伊兰特事故的说明》内写明,该车左前轮半轴是由于受力过大、半轴发生弯曲变形而折断。
另查,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玉田大队出具的第20060108号《事故认定书》
写明,郭某驾驶京HH2178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42KM+300M地点时,遇情况米取措施不当车辆与护栏相撞,造成无人员伤亡,车辆受损,部分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庭审中,郭某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事故中脱离车体的车轮钢圈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与车轮钢圈质量不合格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法院与多家机构联系后,未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原告和二被告亦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以进行该鉴定的鉴定机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二原告的诉请可以发现,本案的纠纷属于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纠纷,并且包括了缺陷产品导致产品本身的损害赔偿纠纷和缺陷产品导致缺陷产品之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不论是上述那一类纠纷,当原告已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情况下,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即事发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及该缺陷与二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因果关系
授课教师
马昊光所在系部工商管理系教研室
会计电算化
授课班级
08会计,08电算化1、2、3,08财信
授课时间
3周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师培训
授课单元
9
案例名称
贪心人被套走存款银行不担连带责
案例类别
其它
中国法院网讯张某在高息引诱下借出存单,却被擅自支取,懊悔之余想让银行赔偿损失。
1月19
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郁某还本付息的诉请,但驳回了张某主张农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25日,郁某向张某借取存单一张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面额20000元,约定一星期内
还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
张某遂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和户口簿交给郁某。
次日,郁某并未按约将存单用于抵押贷款,而是到农行新港办事处将张某未到期的存单提前支取。
张某诉至法院,认为郁某未经自己冋意将存单提前支取,新港办事处未进行严格审核,致使郁某的欺骗行为得逞,故要求郁某还本付息,农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行则辩称自己已经严格履行了审核程序,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农行新港办事处在办理提前支取存款过程中审核了张某提供给郁某的户口簿及郁某的身份证,故新港办事处在办理涉讼存单提前支取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义务,且涉讼存单须凭密码才能支取,该密码系由张某设定和掌管,郁某只有从张某处才能取得密码,故可以推定张某将存单及密码一并提供给郁某,故新港办事处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郁某向张某支付本金20000元和利息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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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会计,08电算化1、2、3,08财信
授课时间
4周
课程名称
初级会计师培训
授课单元
10
案例名称
关于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类别
其它
(一)案情
某市某街道50号居民程某曾于1994年8月初,将自己继承的位于本市中南大街20号的4间房屋租
给魏某使用,每月租金400元。
1995年1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币3万余元,在妻子住院
前,程某曾向其好友丁某借款2万元。
1995年7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决定将租给魏某的4间房屋卖给丁某。
双方在协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帮助,特别是在妻子住院时丁某凑齐2万元借给他,未要求利息,因此决定将房屋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卖给丁某,后双方经过协商决定以4万元价格转让此4间房屋,同年8月10日,双方到房屋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同年8月中旬,丁某找到魏某,要求魏某腾出所租房屋,魏某不同意,并提出自己愿意以4万元价格
购买该房屋。
双方发生争执,丁某遂于同年9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腾出房屋。
魏某提出异议,认为程某和丁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因此其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既然程某已将房屋转让给丁某,丁某作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权要求魏某腾出其租用房屋。
第二种观点认为;程某在将该房转让给丁某时,应当首先征求魏某意见,看魏某是否愿意购买。
由于程某未通知魏某,其转让房屋的行为确已侵害魏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无效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
程某虽将该房屋转让给了丁某,但按照买卖不得击破租赁”的规则,房屋所
有权移转不应当影响租赁关系。
丁某作为新的所有人,无权要求魏某搬房。
(三)作者的观点
讨论本案需要讨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
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也有相应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就明确确认了承租人的优先
购买权。
此种权利是依法产生的,而不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
优先购买权只能属于特定人享有,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承租人不能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
当然,承租人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在特定法律事实出现,即出租人转让其承租房屋时,他才能实际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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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单元
11
案例名称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案例类别
其它
(一)案情
被告石长福与诉争宅基地的原使用人石长珍是同胞姐弟。
1989年9月,石长珍、王乃民夫妇在一
四七团基建科统建的商品街购买了一间商品房。
1990年9月23日,由团土地管理科颁发了正式房产
证。
房产证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m2,房后宅基地13.5m2.被告在商品房起建不久便自己出
钱雇车拉土将房后碱坑填平,打算再自建两间住房,与前边的商品房配套使用。
在商品房建后,团部土地管理机关为每家购房者皆划定13.5m2宅基地,并允许自建住房。
被告垫好的基地,经石长珍
夫妇同意,在13.5m2的宅基地上又自建了两间住房,并进行个体营业。
1990年3月,石长珍将所购商
品房出租给原告使用。
1991年1月31日,石长珍夫妇因迁居异地,以原房价转卖给原告,并经该团
土地管理科办理了过户手续。
同年3月20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莫索湾垦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合同第2条写明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m2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
移转给买方使用”。
原告买房后,等待被告迁出期间,被告又在其原住房间重新搭建一间。
原告见被告无迁出之意,便正式通知被告迁出,被告拒绝迁出。
1992年,原告、被告曾请求团土地管理科处
理,该土地管理科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初时曾达成被告将自建三间住房以4000元价卖与原告另建
住房的协议,后因被告反悔,导致调解未成。
1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与原房主石长珍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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