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重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案例分析.docx
- 文档编号:18172829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51.40KB
借壳上市重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案例分析.docx
《借壳上市重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案例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壳上市重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案例分析.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借壳上市重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案例分析
一个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案例增值税与营业税疑难浅析
企业重组业务复杂,涉及的税收种类繁多,不及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还涉及印花税和契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
搞清不同重组业务适用的法规类型,正确计算相关税种的涉税金额,是准确分析企业税务重组成本的关键环节。
本文就复杂重组业务涉及的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以案例的方式加以定性分析不同业务适用法规。
下面笔者给合一个2011年3月准备借壳上市案例,对其中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疑难点进行分析。
例:
A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最近几年亏损。
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是一个非金融企业)。
C公司是D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是一家经营业绩很好的非上市公司。
2011年C公司欲借壳A公司将D公司的资产并入A公司,同时将A公司原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剥离。
预计的重组方案如下:
第一步:
A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C公司,交换C公司持有D公司的等值股权。
A公司成为D公司的股东。
第二步:
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为对价,交换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
C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
第三步:
A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D公司两大股东C公司(占D公司股份的30%)和自然人股东(以E代表,占D公司股份的60%)所持有D公司的股权。
收购完成后,D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第四步:
A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
D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A公司接收,D公司注销。
通过上述四次重组,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全部归属到B公司,D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并入到A公司,C公司完成了一次完美的借壳上市运作过程。
笔者试分析对上述重组方案中影响较大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一、增值税方面
1、第一步中A公司将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剥离到C公司的行为,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可知:
A公司转让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2、第二步中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交换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可知:
C公司销售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亦不征收增值税。
3、第四步中A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D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A公司接收,D公司注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可知:
D公司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上述重组方案中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
一是上述重组方案中出售资产,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于资本本身决定,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如果仅仅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区别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是重组方案是否征税的关键之处。
二是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并末明确,需要企业和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不不是免税,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营业税方面
1、第一步中A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对价,交换C公司持有D公司的等值股权行为,涉及两个交易行为:
(1)A公司转让全部资产中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涉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规定:
“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
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规定可知:
A公司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
(2)C公司转让D公司股权行为涉税问题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自2003年1月1日开始,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和《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
“就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规定征税。
2、第二步中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交换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其中有两个涉税问题
(1)、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行为涉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上述C公司换出的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
(2)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票转让行为涉税问题。
2009年以前一般企业转让股权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是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包括股票)转让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应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将金融商品转让列为金融业征税范围,该文件规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金融、保险。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金融商品(包括股票)转让的纳税人扩大到所有企业,不再限于金融企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但此纳税人不包括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分析,B公司转让A公司的股票应缴纳营业税。
3、第三步中A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D公司除C公司外其它股东(以E代表)所持有D公司的股权行为涉税
因为D公司为非上市公司,D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根据财税〔2002〕191号不征营业税。
4、第四步中A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
D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A公司接收,D公司注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可知:
由于股权转让而致的产权发生转让,实际上就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因而是不征税的。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企业重组业务中,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亦是非常复杂的,只有搞清相关法规适用范围,企业才能准备计算相关的税收。
一个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案例所得税疑难浅析
龚厚平
企业重组在税收上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其它税种包括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针对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文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现有的文件主要是《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两个,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重组的文件。
因企业重组业务的千变万化,限于篇幅,本文依据案例对所得税作定性分析。
例:
A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最近几年亏损,企业账列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亿元,负债的公允价值均为12亿元(备注:
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亿元)。
A公司大股东为B公司,占A公司股份比例为60%,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为6亿元;A公司的其它股东为其它有限公司(以E代表),占A公司股份比例为40%,其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亿元。
D公司是一家经营业绩很好的非上市公司,D公司的大股东为C公司,占A公司股份比例为40%,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为24亿元;D公司的其它股东为多个自然人(以F为代表),占D公司股份比例为60%,公允价值为36亿元。
2011年C公司欲借壳A公司,将D公司的资产并入A公司,同时将A公司原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剥离出来。
预计的重组方案如下:
第一步:
A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对价6亿元(即是净资产公允价6亿元),交换C公司持有D公司的等值6亿元公允价值的股权(占C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公允价值24亿元的25%,交换后A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的40%×25%=10%)。
收购后A公司成为D公司的股东(A公司占D公司10%的股权)。
第二步:
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交换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
C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
第三步:
A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D公司的另外两大股东C公司(占D公司股份的30%)和其它自然人股东(以F代表,占D公司股份的60%)所持有D公司的股权。
收购完成后,D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第一步收购D公司10%的股权加上第三步收购的30%和60%,合计持股比例为100%)。
第四步:
A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
D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A公司接收,D公司注销。
通过上述四次重组,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全部归属到B公司,D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并入到A公司,C公司完成了一次完美的借壳上市运作过程。
另外上述四步骤全部在连续12个月内完成。
笔者根据重组步骤试分析对上述重组方案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定性分析。
第一步:
A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对价,交换C公司持有D公司的等值股权。
A公司成为D公司的股东。
A公司将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对价,交换C公司持有D公司的等值股权,,可能有如下两种理解:
1、依法认定为C公司收购A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金额。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四款: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规定可知:
第一步重组可认定为资产收购,即C公司以D公司的股权支付A公司,收购A公司全部净资产。
另外依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0%,可以选择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可知:
上述收购符合符殊重组行为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为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10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为其交易支付总额的100%。
此次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理解建立的基础是资产收购是收购净资产的概念。
例如,C公司收购A公司100%资产,资产公允价值为18亿元,负债为12亿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亿元,A公司以其控股的6元的子公司股权进行收购,应该理解为股权支付比例为100%。
另外一种理解建立的基础是资产收购是收购总资产的概念,例如C公司收购A公司100%资产,资产公允价值为18亿元,负债为12亿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亿元,C公司以其控股的6亿元的子公司股权进行收购,理解为股权支付额6亿元,非股权支付额12元,股权支付比例为33%。
按收购总资产概念分析可知:
上述重组方案不符合税法上特殊重组的条件,则须按一般重组执行。
2、依法认定为A公司收购D公司的股权,支付被收购C公司的全部为非股权金额。
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三款: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规定可知:
第一步重组亦可认定为股权收购,即A公司以非股权支付收购C公司持有D公司的部分股权。
又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0%,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规定可知:
因收购企业100%是非股权支付,上述重组方案必须按一般性重组执行。
不过根据后文,第一步重组事项可以和第四步合并考虑重新分析。
第二步:
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交换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可知:
第二步重组可认定为股权收购,实质上是C公司以非股权支付收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
又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特殊处理的条件,上述股权收购中100%是非股权金额,第二步重组只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第三步:
A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D公司股份,其中法人股东C占D公司所余股份的30%和其它自然人股东(以F代表)占D公司股份的60%。
收购完成后,D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收购完成后,D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此步可以分两种情况理解:
1、将第一与四步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股权收购的重组事项来分析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十条: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规定国:
第一步和第四步可以合并为一步理解:
A公司用全部资产与负债的差,即A全部净资产公允价为6亿元的非股权支付金额以及增发公允价为54亿元的股权支付金额,收购D公司100%的股权(C公司占40%,个人股东占60%),股权支付金额为90%[54÷(54+6))大于80%的最低限制。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可知:
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因符合特殊处理的条件,故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值得说明的是:
C公司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金额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
(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就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F个人而言,这里有一个问题:
能否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0%,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规定处理:
即F个人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法律根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
”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规定可知:
上述个人股东以D公司的股权交换A公司的股票,不适用财税[2009]59号规定。
正确的处理应该为:
依据2010年以前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可以暂缓交个人所得税。
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第二次修正]》(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修正]》(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
”以及《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在投资时暂不征个税的规定》(国税函[2005]第319号):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
根据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522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在投资时暂不征个税的规定》(国税函[2005]第319号)”
另外根据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知:
上述以F为代表的自然人,应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另外还有一种考虑:
综合将上述第一步与第四步分解为完全的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
(1)资产收购重组为A公司用全部资产与负债收购D公司的10%股权,转让方为C公司。
根据第一步中分析可以适用特殊重组。
(2)股权收购重组为A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收购C公司占D公司30%股权与F公司占D公司60%的股权。
此时收购的股权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90%,全部为股权支付金额。
根据规定,A公司和C公司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
当然,作为自然人的股东F,根据现行有效文件,必须缴纳股权增值部分个人所得税。
第四步:
A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
D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A公司接收,D公司注销。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五款: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及第六条第四款: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可知:
A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合并,可以适用特殊重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市 重组 流转税 所得税 案例 分析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